[发行]新华成长(519089)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要提示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08年7月25日正式生效。 核准文件名称: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许可[2008]377号文 核准日期:2008年3月14日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0年1月25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09年12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录 一绪言2 二释义2 三基金管理人6 四基金托管人15 五相关服务机构18 六基金的募集25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25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26 九基金的投资34 十基金的业绩46 十一基金的财产47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48 十三基金的收益分配55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56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59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60 十七风险揭示65 十八基金的终止与清算66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68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78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89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90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93 二十四备查文件93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其他有关规定及《新华优选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新华优选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资料募集。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对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新华优选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指新华优选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新华优选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新华优选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定期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新华优选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托管协议或本托管协议:指《新华优选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运作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销售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指2005年7月14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并于2005年7月14日起施行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业务办理规则(试行)》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地方法规、地方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合同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 容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 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机构投资者: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合法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法或依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元:指人民币元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到基金认购截止日的时间段,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完毕后,新华优选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的日期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终止基金合同的日期 基金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基金合同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认购:指本基金在募集期内基金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指基金在存续期间基金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指基金在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要求基金管理人接受其申请注销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净赎回申请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 基金转换: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要求基金管理人接受申请将其持有的本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场外或柜台:指本公司的直销网点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具有开放式基金销售资格的代销机构和场所 场内或交易所: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所 直销机构:指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代销机构:指符合《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及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销售网点及代销机构销售网点 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本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开放日:指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基金转换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 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投资等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指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纸和互联网网站 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履行或无法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重庆市渝中区较场口88号A座7-2 3、设立日期:2004年12月9日 4、法定代表人:陈重 5、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1号海通时代商务中心C1座 重庆市渝中区较场口88号A座7-2 6、电话:010-68726666 7、联系人:闫峰 8、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 9、股权结构: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出资人民币48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8%,山东海化集团有限公司出资人民币30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30%,上海隽基环境产业有限公司出资人民币22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22%。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层成员 (1)董事会成员 陈重先生:董事长,金融学博士。历任原国家经委中国企业管理协会研究部副主任、主任;中国企业报社社长;中国企业管理科学基金会秘书长;重庆市政府副秘书长;中国企业联合会常务副理事长;幸福人寿保险公司筹备负责人。现任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孙枝来先生:董事,硕士。历任上海财经大学期货研究中心副主任、涌金期货经纪公司副总经理、上海君创财经顾问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新时代证券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杨国平先生:董事,硕士,高级经济师。历任上海杨树浦煤气厂党委代书记、上海市公用事业局党办副主任、上海市出租汽车公司党委书记。现任大众交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上海大众公用事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中国出租汽车暨汽车租赁协会副会长。 谭新良先生:董事,本科,高级会计师。历任山东羊口盐场副科级科员,山东海化集团制盐公司财务处副处长,山东海化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部长、总经理助理。现任山东海化集团有限公司总会计师。 张贵龙先生:独立董事,硕士,历任山西临汾地区教育学院从事教育学、管理学课程的教学工作。现任北京大学财务部副部长。 孙莉女士:独立董事,硕士,证券期货资格注册会计师。历任中国国际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交易主管、中瑞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高级经理,现任利安达信隆会计师事务所部门经理。 宋敏女士:独立董事,硕士,历任四川省资阳市人民法院法官、中国电子系统工程总公司法务人员,现任职于北京市中济律师事务所。 (2)监事会成员 陈靖丰先生:监事会主席,硕士。历任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展部经理。现任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并兼任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上海大众燃气有限公司董事、上海翔殷路隧道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隽基环境产业有限公司董事长。 安东先生:监事,大专。历任北京手表厂车间主任、广东银海集团总经理助理、办公室主任、北京国奥俱乐部副总经理、商友商务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新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办事处主任,现任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闫峰先生:职工监事,硕士。现任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营销部产品经理。 (3)经理层成员 孙枝来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齐岩先生:督察长,学士。历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解放北路营业部职员、天津管理部职员、天津大港营业部综合部经理,现任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2、本基金基金经理 王卫东:投资总监、总经理助理,新华优选成长股票型基金及新华泛资源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北京大学国际关系学院法学学士、香港浸会大学工商管理硕士,17年证券从业经历,先后供职于广东发展银行海南证券业务部,任经理;广发证券公司海口海甸岛营业部,负责营业部管理并从事投资银行工作;广发证券公司投资理财部和自营部,任经理;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理财总部,任总经理;青岛海东清置业有限公司,任总经理。 3、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主席:总经理孙枝来先生;成员:总经理助理兼投资总监王卫东先生、投资副总监曹名长先生、投资副总监周永胜先生、崔建波先生。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职责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 (2)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运用并管理基金资产; (3)依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人报酬及其他约定和法定的收入; (4)监督本基金的托管行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5)销售基金份额; (6)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选择、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对基金销售代理人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8)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代表基金行使因基金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9)担任注册登记人或委托其他机构担任注册登记人并对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进行必要的监督,或更换注册登记人; (10)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及本基金合同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存续期内,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暂停受理申购和暂停受理赎回申请; (12)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3)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遵守基金合同; (4)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5)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6)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与赎回及其他业务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7)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8)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帐,进行证券投资;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9)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10)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7)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8)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20)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21)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22)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4)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5)因基金估值错误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6)基金托管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7)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从事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28)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账户分别设帐、进行基金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及基金报告; (29)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30)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1)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32)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任何违反《证券法》、《基金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此类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敬业、诚信和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担任基金托管人或者其他基金管理人的任何职务,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①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环境控制包括管理思想、经营理念、控制文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和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②管理层通过定期学习、讨论、检讨内控制度,组织内控设计并以身作则、积极执行,牢固树立诚实信用和内控优先的思想,自觉形成风险管理观念;通过营造公司内控文化氛围,增进员工风险防范意识,使其贯穿于公司各部分、岗位和业务环节。 ③董事会负责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制度的制定和内控工作的评估审查,对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系统承担最终责任;同时,通过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避免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建立健全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 ④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民主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⑤建立科学的聘用、培训、轮岗、考评、晋升、淘汰等人事管理制度,严格制定单位业绩和个人工作表现挂钩的薪酬制度,确保公司职员具备和保持正直、诚实、公正、廉洁的品质与应有的专业能力。 2)、风险评估 内部稽核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范围包括所有可能对经营目标产生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程度及可能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 3)、组织体系 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包括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董事会层面对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风险控制工作的指导;公司董事会层面对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风险控制的组织主要是董事会通过其下设的风险控制委员会和督察长对公司经营活动的合规性进行监督。 风险控制委员会在董事会领导下,着力于从强化内部监控的角度对公司自有资产经营、基金资产经营及合规性经营管理中的合规性进行全面、重点的跟踪分析并提出改进方案,调整、确定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并评估其有效性。,其目的是完善董事会的合规监控功能,建立良性的公司治理结构。 督察长负责风险控制委员会决议的具体执行,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的授权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规合法性进行监督稽核;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作,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有权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直接报告。 第二层次:公司管理层对经营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的组织主要是督察长领导下的风险控制委员会、监察稽核部和研究策划部。 ①风险控制委员会是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最高风险控制机构。主要职权是:拟定公司风险控制的基本策略和制度,并监督实施;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风险进行整体分析和评估,并制定相应的改进措施;负责公司的危机处理工作等。 ②监察稽核部是公司内部监察部门,独立执行内部的监督稽核工作。 ③数量分析师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系统,随时对基金投资过程中的市场风险进行独立监控,并提出具体的改进意见。 第三层次:各职能部门对各自业务的自我检查和监控。 公司各职能部门作为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具体实施单位,在公司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根据公司经营计划、业务规划和各部门的具体情况制订本部门的业务管理规定、操作流程及内部控制规定,并严格执行,将风险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4)、制度体系 制度是内部控制的指引和规范,制度缜密是内部控制体系的基础。 ①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内部管理控制制度、业务控制制度、会计核算控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 ②内部管理控制制度包括授权管理制度、人力资源及业绩考核制度、行政管理制度、员工行为规范、纪律程序。 ③业务控制制度包括投资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技术保障制度和危机处理制度。 5)、信息与沟通 建立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2、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00号金玉大厦 法定代表人:项俊波 成立时间:2009年1月15日 注册资本:2600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8424199 联系人:李芳菲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行设在北京。经国务院批准,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2009年1月15日依法成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部资产、负债、业务、机构网点和员工。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成为国内网点最多、业务辐射范围最广,服务领域最广,服务对象最多,业务功能齐全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之一。在海外,中国农业银行同样通过自己的努力赢得了良好的信誉,每年位居《财富》世界500强企业之列。作为一家城乡并举、联通国际、功能齐备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坚持审慎稳健经营、可持续发展,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实施差异化竞争策略,着力打造"伴你成长"服务品牌,依托覆盖全国的分支机构、庞大的电子化网络和多元化的金融产品,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与广大客户共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经验丰富,服务优质,业绩突出,2004年被英国《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2007年中国农业银行通过了美国SAS70内部控制审计,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SAS70审计报告,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国农业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1998年5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2004年9月更名为托管业务部,内设养老金管理中心、技术保障处、营运中心、委托资产托管处、保险资产托管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处、境外资产托管处、综合管理处、风险管理处,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业务系统。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130名,其中高级会计师、高级经济师、高级工程师、律师等专家10余名,服务团队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务能力强,高级管理层均有20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2010年1月25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共74只,包括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积极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盛同德主题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裕阳证券投资基金、汉盛证券投资基金、裕隆证券投资基金、景福证券投资基金、鸿阳证券投资基金、丰和价值证券投资基金、久嘉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盛成长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宝盈鸿利收益证券投资基金、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大成债券投资基金、银河稳健证券投资基金、银河收益证券投资基金、长盛中信全债指数增强型债券投资基金、长信利息收益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长盛动态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内需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银利精选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天瑞强势地区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中海分红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新华优选分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泰达荷银货币市场基金、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资源垄断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天时货币市场基金、富兰克林国海弹性市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益民货币市场基金、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核心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长盛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泰达荷银首选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东吴价值成长双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动力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策略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益民创新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夏复兴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天成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双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海深化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申万巴黎竞争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新华优选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元比联成长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天治稳健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利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元比联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东吴进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内需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大成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上证180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上证180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海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南方中证5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景顺长城能源基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负责中国农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风险管理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实行严格的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规定的投资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并通过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处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书面警示。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以书面方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 3、书面报告。对投资比例超标、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为,书面提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场外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直销中心: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1号海通时代商务中心C1座 法定代表人:陈重 联系人:张秀丽 客户服务咨询电话:400-819-8866;010-68730888 网址:www.ncfund.com.cn 2、代销机构: 场外代销机构 1)代销机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项俊波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2)代销机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北京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3)代销机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长安兴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4)代销机构: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秦晓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5)代销机构: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北京银行大厦 法定代销人:闫冰竹 客户服务电话:010-96169(北京),022-96269(天津),021-53599688(上海),029-85766888(西安),0755-23957088(深圳) 公司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6)代销机构: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6号光大大厦 法定代表人:孔丹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7)代销机构: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中路1099号平安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客服电话:40066-99999,0755-961202 网址:www.18ebank.com 8)代销机构: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公司网址:www.bankcomm.com 9)代销机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131号 法定代表人:刘安东 客户服务电话:95580 网址:www.psbc.com 10)代销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27楼 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11)代销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客户服务咨询电话:021--962503 网址:www.htsec.com 12)代销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客户服务咨询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13)代销机构: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肖时庆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888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4)代销机构: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2号月坛大厦15层 法定代表人:马金声 客户服务热线:400-698-9898 网址:www.xsdzq.cn 15)代销机构: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重庆市渝中区临江支路2号合景国际大厦A幢22-25层 法定代表人:王珠林 客户服务热线: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16)代销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21楼 法定代表人:何如 客户服务咨询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 17)代销机构: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中路357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阜南路166号润安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工 客户服务电话:96518(安徽)400-809-6518(全国) 网址:公司网址:www.hazq.com或www.huaans.com.cn 18)代销机构:恒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东风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刘汝军 客户服务电话:0471-4961259 网址:www.cnht.com.cn 19)代销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25、10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25、10层 法定代表人:马昭明 客户服务咨询电话:400-8888-555,0755-25125666 网址:www.lhzq.com 20)代销机构: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客户服务电话:0755-82288968 网址:www.cc168.com.cn 21)代销机构: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客户服务电话:0431-96688;0431-85096733 网址:www.nesc.cn 22)代销机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99号标力大厦 法定代表人:兰荣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123,0591-87580107 公司网址:www.xyzq.com.cn 23)代销机构: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合肥市寿春路179号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客户服务电话:安徽地区:96888;全国:400-8888-777 公司网站:www.gyzq.com.cn 24)代销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第A层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010-84588888 公司网址:www.ecitic.com 25)代销机构: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316号 办公地址:青岛市东海西路28号 法定代表人:史洁民 客户服务热线:0532-96577 公司网址:www.zxwt.com.cn 26)代销机构: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中河南路11号万凯庭院商务楼A座 法定代表人:刘军 客户服务热线:0571-96598 公司网址:www.bigsun.com.cn 27)代销机构: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4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客户服务热线:010-66045666 28)代销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43楼 办公地址:广东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18、19、36、38、41和42楼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客户服务热线:95575或020-87555888转各营业网点 公司网址:www.gf.com.cn 29)代销机构:广发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8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8、10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客户服务热线:0591-96326 公司网址:www.gfhfzq.com.cn 场内代销机构 具有开放式基金代销资格的、经中国结算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可成为本基金的场内销售机构,相关信息同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登载。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需要,增加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27号投资广场22、23层 法定代表人:金颖 电话:010-58598839 传真:010-58598907 联系人:朱立元 (三)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安冬 经办律师:吕红、安冬 (四)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国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2号楼4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2号楼4层 法定代表人:杨剑涛 电话:010-88219191 传真:010-88210558 经办注册会计师:刁云涛、李荣坤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许可[2008]377号文核准,募集期为2008年5月26日-2008年7月18日。经万隆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按照每份基金份额1.00元计算,设立募集期间募集及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共计278,333,456.06份,有效认购户数为13455户。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 (二)基金合同的生效 在基金募集期届满,投资者认购的基金满足上述条件,本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本基金合同生效,投资者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三)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已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达到基金合同生效条件,或募集期内发生使基金合同无法生效的不可抗力,则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本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基金管理人应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基金认购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1、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 2、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相关业务的场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3、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相关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即场内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4、投资者可通过上述场所按照规定的方式进行申购或赎回。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即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进行相应的调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本基金的开放时间和开放次数,由本基金管理人在调整前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2.申购开始日:2008年8月25日 3.赎回开始日:2008年8月25日 (三)申购限制 本基金不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或数量设置限制。 (四)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须按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以书面形式或销售机构公布的其他方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同一基金投资者在同一开放日可以多次申购和赎回。基金投资者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基金投资者交付款项,申购申请即为有效。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当日的申购或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2、申购和赎回的确认与通知 当日(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本基金管理人自收到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对该申购、赎回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正常情况下基金投资者可从T+2工作日起直接到其办理业务的销售网点查询确认情况并打印确认单,也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和电话中心以及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本基金管理人将定期邮寄对帐单。 3、申购和赎回款项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本基金申购采用金额申购、全额缴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的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本基金采取份额赎回,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数额和赎回份额的约定: (1)申购金额:场外交易时,本基金采取金额申购,每一基金投资者在各代销网点单笔的最低额为人民币500元(含申购费),代销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通过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时,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1万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500元人民币。本基金直销网点最低申购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制定和调整。场内交易时,每笔申购金额最低为500元(含申购费)且必须是100元的整数倍,同时单笔申购最高不超过99,999,900元。 (2)赎回份额:场外交易时,本基金采取份额赎回,单笔赎回的最低份额为10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每一个销售机构网点托管的基金份额最低余额为10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但某笔赎回导致其在某一个销售机构网点托管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00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并赎回。如因巨额赎回、红利再投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原因导致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00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将一次全部赎回。场内交易时,赎回的最低份额为100份基金份额,同时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并且单笔赎回最多不超过99,999,999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但某笔赎回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00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3)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调整申购的金额和赎回份额数量的限制,调整前的3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申购余额的处理方式:场外申购时,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申购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场内申购时,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保留到整数位,剩余部分折回金额返回投资人。 3、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并扣除相关费用,赎回金额计量以人民币元为单位,采取四舍五入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资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资产所有。 4、申购份额的计算 (1)场外交易时本基金采用前端申购法,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或=固定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单位净值 (2)场内交易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同场外交易。 具体费率参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的费用与税收"章节有关内容。 5、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采用"先进先出法"。具体费率参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的费用与税收"章节有关内容。 6、T日(申购和赎回申请日)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T日基金份额净值为T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发行在外基金份额总份额。基金份额净值以人民币元为单位,采取四舍五入法保留小数点后四位。基金份额净值于T+1日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和公告。 7、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单位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增加权益的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单位。投资者赎回基金单位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有权在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前提下,对上述基金申购、赎回的业务规则及注册登记时间进行调整,最迟应于调整生效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六)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本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机会,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4)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暂停申购情形; (5)本基金管理人认为某笔申购申请会影响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上述(1)到(4)项为暂停申购情形,上述(5)项为拒绝申购情形,发生时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基金投资者。 发生上述(1)到(4)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按规定公告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如果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本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两个交易日发生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按时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予以兑付,并以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份额。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以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2、暂停赎回或延迟支付的条件赎回款项的处理方式 第(1)项规定的情形消失后,本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支付赎回款项。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本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已接受的申请,本基金管理人应足额兑付;如暂时不能足额兑付,可兑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兑付部分由本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兑付,并以该开放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八)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净赎回(赎回申请份额总数与基金转换申请转出份额总数之和扣除申购申请总数与基金转换申请转入份额总数之和)申请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或部分延迟赎回。 (1)接受全部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全部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时,或认为兑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份额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不得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期办理。基金管理人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申请赎回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基金份额持有人未选择撤销的,基金管理人对未办理的赎回份额,可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延迟赎回申请不享有优先赎回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巨额赎回的公告: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的,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手机短信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等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报刊及其他相关媒体上予以公告。 3、连续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含两个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及其他相关媒体上予以公告。 (九)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日,第二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日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一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将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调整为每月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基金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投资者可以选择在本基金和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进行基金转换。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另行规定。 (十一)转托管 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投资者可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个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个交易账户进行交易。进行份额转托管时,投资者可以将其某个交易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转托管。办理转托管业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需在转出方办理基金份额转托管手续。对于有效的转托管申请,转出的基金份额将在投资者办理转托管手续后转入其指定的交易账户。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 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十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是基金申购业务的一种方式,投资者可通过基金销售机构提交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指定的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资金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和基金申购申请。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并不构成对基金日常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影响,投资者在办理相关基金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同时,仍然可以进行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投资者可通过经本公司公告可办理本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申请办理本业务。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增减开办该业务的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在继承、赠予、强制执行等非交易原因情况下发生的基金份额所有权转移的行为。其中,继承是指基金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单位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仅指基金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单位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冻结 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十五)场内申购与赎回需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实施细则》及相关规则。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适度控制风险并保持良好流动性的前提下,优选具有成长性兼具品质保障的上市公司为主要投资对象,力争持续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为投资者实现超额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标的物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投资工具。本基金股票的投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60%-95%;其它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5%-40%,其中,持有的现金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合计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投资于成长性兼具品质保障的股票市值不低于股票投资的80%。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是股票型基金,选择具有成长性兼具品质保障的股票,因此主要采取自下而上的主动投资管理策略。当然仅应用自下而上的策略可能导致某行业股票集中度过高,行业配置不够分散,造成组合非系统风险高。再考虑到国内系统风险高,因此有必要辅助以适当的资产配置和行业配置策略进行调整。 1、大类资产配置 本基金重点考虑以下四个基本因素:一是宏观经济周期因素;二是估值因素;三是制度和政策的变化因素;四是市场情绪的因素。通过这四个方面分析,利用打分卡模型(MVPS,即M:宏观因素;V:估值因素;P:政策因素;S:情绪因素),综合四方面的结果,调整股票投资比例。其中宏观经济因素主要考虑GDP、固定资产投资增速、消费品零售总额、进出口额、CPI、原材料价格、利率与汇率等;估值因素主要考虑整体市场的市盈率和隐含股权风险溢价等;政策因素主要考虑政策周期、制度创新等;情绪因素主要考虑新增开户数等指标。 2、行业配置策略 本基金对初级股票池中个股所处行业的动态评价是在"新华行业评价系统"的辅助下完成。通过把握宏观经济所处的阶段,估计行业所处的景气周期阶段,结合对行业竞争优势的评价和对行业估值水平的研究,综合形成对行业的总体投资价值评价。景气周期主要参考国家统计局的"中国行业企业景气指数";行业估值水平采用PEG估计,行业竞争优势主要从政策扶持、市场需求、行业组织、行业关联度、生产要素配置、国际化水平六方面综合评价。本基金重点考虑投资价值高的行业,增加(和行业自然权重相比较)其行业权重,减少或不投资价值低(和行业自然权重相比较)的行业权重。 3、股票选择策略 采用以选择具有成长性兼具品质保障的上市公司的"优选成长"选股策略。首先通过财务指标从中选择出财务风险低上市公司,并选择具有成长性公司,即预期未来2年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高于GDP增长率1.5倍的股票,辅助以预期主营业务收入利润增长率指标,以及参考企业成长归因分析进行选择,形成初选股票池;进而选择价值低估、具备赢利能力、偿债能力、以及公司业绩质量(即真实、稳定)的公司。主要采用现金流分析、估值模型(PEG)和其他定量定性分析(主要是净资产收益率ROE和资产负债率)保障上市公司的品质,形成备选股票池;最后,通过调研,并根据行业配置策略确定最终的投资组合。 4、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考察国内宏观经济景气周期引发的债券市场收益率的变化趋势,采取利率预期、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策略等积极投资策略,力求获取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回报。 5、权证投资策略 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本基金将采用以下策略。普通策略:根据权证定价模型,选择低估的权证进行投资。持股保护策略:股票型基金有持有股票的必要(最低60%),却有股价下跌带来损失的可能。利用认沽权证,就可以实现对手中持股的保护。套利策略:当认沽权证和正股价的和低于行权价格时,并且总收益率超过市场无风险收益率时,可以进行无风险套利。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本基金对资产支持证券从五个方面综合定价,选择低估的品种进行投资。五个方面包括信用因素、流动性因素、利率因素、税收因素和提前还款因素。其中信用因素是目前最重要的因素,本基金采用信用矩阵方法来估计。 7、投资决策程序 (1)决策和交易机制: ☆ 本基金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审批基金大类资产的配置策略,以及重大单项投资。基金经理的主要职责是在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的大类资产配置范围内构建和调整投资组合。基金经理负责下达投资指令。集中交易室负责资产运作的一线监控,并确保交易指令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得到执行。 (2)资产配置策略的形成: 基金经理在内外研究平台的支持下,对不同类别的大类资产的收益风险状况作出判断。本公司的策略分析师提供宏观经济分析和策略建议,股票分析师提供行业和个股配置建议,债券分析师提供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的投资建议,数量分析师结合本基金的产品定位和风险控制要求提供资产配置的定量分析。基金经理结合自己的分析判断和分析师的投资建议,根据合同规定的投资目标、投资理念和投资范围拟定大类资产的配置方案,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投资策略报告。投资决策委员会进行投资策略报告的程序审核和实质性判断,并根据审核和判断结果予以审批。 (3)组合构建: 分析师根据自己的研究独立构建股票、债券等投资品的备选库。基金经理在其中选择投资品种,并决定交易的数量和时机。对投资比例重大的单一品种的投资必须经过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批准;投委会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决策程序的审核、投资价值的实质性判断,并听取数量分析师的风险分析意见,最终作出投资决策。基金经理根据审批结果实施投资。 (4)交易执行、监控和反馈: 由集中交易室负责投资指令的操作和执行。集中交易室确保投资指令的处于 合法、合规的执行状态,对交易过程中出现的任何情况,负有监控、处置的职责。集中交易室确保将无法自行处置并可能影响指令执行的交易状况和市场变化向基金经理、投资总监及时反馈。 (5)风险评估和绩效分析: 本基金将系统化的投资决策与高标准的风险管理相结合,严格执行分级实施、独立监督的分级风险控制体系,层层把关。数量分析师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组合进行风险评估和绩效分析并提交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帮助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了解投资组合承受的风险水平和风险的来源。绩效分析报告帮助分析既定的投资策略是否成功,以及组合收益来源是否是依靠实现既定策略获得。数量分析师就风险评估和绩效分析的结果随时向基金经理和投资决策委员会反馈,对重大的风险事项可报告风险控制委员会。 (6)投资决策委员会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环境变化和实际需要调整上述投资管理程序。 (四)业绩比较基准 1、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是: 本基金股票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是沪深300指数;债券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是上证国债指数。 整体业绩比较基准为:80%*沪深300指数+20%*上证国债指数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2、使用该业绩比较基准的理由 本基金选择以沪深300指数作为股票投资的业绩比较基准。沪深300指数是由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联合推出的第一只全市场统一指数,具有高度权威性。样本股涵盖中国A股市场各行业流通市值最大、流动性强和基本面因素良好的300家上市公司。适合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1、代表性强,并且不易被操纵;沪深300指数成份股的总市值占沪深两市总市值的65%左右。2、盈利能力强;沪深300指数所选取的300只股票创造了2004年上市公司全部净利润的92.56%。3、流动性强;沪深300指数成份股2005年以来的成交金额覆盖率为55.21%。 首先,考虑到上证国债指数的编制和发布有一定的历史,同时作为业绩基准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其次,目前没有交易所、银行间统一的债券指数。因此,本基金的债券投资基准选择上证国债指数。 (五)投资限制 1、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2、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本基金的建仓期为6个月; (5)本基金的股票、债券、现金等投资对象符合本基金合同关于投资比例的约定; (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千分之五。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三。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百分之十。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千分之五。 (7)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除了遵守各基金合同中已有的投资限制外,还将遵守下述有关资产支持证券投资限制:(1)投资比例的限制。单只证券投资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单只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单只证券投资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因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不符合上述规定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2)信用等级的限制。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评级,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BBB级或相当于BBB级的信用级别。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比例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六)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处理原则: (1)不谋求对所投资企业的控股或者进行管理; (2)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所有的参与均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维护基金投资者利益并谋求基金资产的保值和增值。 2、方法 投资部门人员代表公司出席被投资上市公司股东会议时,应以支持以股东利益最大化为目标的企业经营管理为原则。若涉及重大决策时,如拟对上市公司公司提出的预案投反对票时,应事先召开有投资总监参加的会议讨论,并将讨论结果报备总经理办公会后,指派适当人员代表基金出席,行使决议事项,并填写会议记录。 (七)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的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09年12月31日。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项目金额(元)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权益投资3,064,059,501.1891.86 其中:股票3,064,059,501.1891.86 2固定收益投资-- 其中: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 3金融衍生品投资-- 4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5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184,199,917.165.52 6其他资产87,258,239.612.62 7合计3,335,517,657.95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行业类别公允价值(元)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农、林、牧、渔业-- B采掘业413,286,922.8112.61 C制造业1,239,969,821.3137.83 C0食品、饮料207,323,822.846.32 C1纺织、服装、皮毛75,894,462.462.32 C2木材、家具-- C3造纸、印刷7,148,819.010.22 C4石油、化学、塑胶、塑料293,618,602.248.96 C5电子-- C6金属、非金属142,340,824.164.34 C7机械、设备、仪表437,876,814.9013.36 C8医药、生物制品75,766,475.702.31 C99其他制造业-- D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22,254,611.300.68 E建筑业22,557,331.530.69 F交通运输、仓储业-- G信息技术业130,515,346.163.98 H批发和零售贸易83,014,998.702.53 I金融、保险业939,093,115.3628.65 J房地产业112,125,194.253.42 K社会服务业46,025,938.201.40 L传播与文化产业-- M综合类55,216,221.561.68 合计3,064,059,501.1893.48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股票代码股票名称数量(股)公允价值(元)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600000浦发银行8,429,229182,829,977.015.58 2601318中国平安3,303,172181,971,745.485.55 3600725云维股份4,577,64797,641,210.512.98 4600112长征电气4,809,10896,614,979.722.95 5000536闽闽东4,857,73095,697,281.002.92 6600016民生银行12,000,00094,920,000.002.90 7600519贵州茅台528,58189,763,625.422.74 8601166兴业银行2,142,94886,382,233.882.64 9000937金牛能源2,044,73185,060,809.602.60 10000525红太阳4,571,29977,437,805.062.36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无债券投资。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无债券投资。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8、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遣责、处罚的情形。 2)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名称金额(元) 1存出保证金451,110.78 2应收证券清算款34,452,075.10 3应收股利- 4应收利息53,846.08 5应收申购款52,301,207.65 6其他应收款- 7待摊费用- 8其他- 9合计87,258,239.61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没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债。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流通受限情况。 6)其他需说明的重要事项 无 十基金的业绩 本基金成立以来的业绩如下: 1、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段净值增长率①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①-③②-④ 过去三个月22.14%1.66%15.23%1.41%6.91%0.25% 自基金成立起至今113.77%1.51%19.54%1.93%94.23%-0.42% 2、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份额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新华优选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累计份额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2008年7月25日至2009年12月31日)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财产的构成 基金财产是由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构成。 基金财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二)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和托管专户用于基金的资金结算业务,并以基金托管人和"新华优选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新华优选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资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固有财产承担法律责任。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4、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并为基金份额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及其他基金资产。 (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 ②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③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④非公开发行的且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长期停牌股票的估值: 按照"指数收益法"对长期停牌的股票进行估值,并对相关的基金资产净值进行调整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5)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7)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6)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6)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办法: (1)基金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3)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3)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其他有价证券等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销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的行为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的行为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有责任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会计责任方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其中基金管理人承担50%,基金托管人承担50%;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者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如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将当日的净值计算结果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封闭式基金为每周五)。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3)项、债券估值方法的第(7)项或权证估值方法的第(4)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三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1、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2、买卖证券差价; 3、银行存款利息; 4、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比例按有关规定制定; 2、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8次,年度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基金年度已实现收益的50%;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4、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5、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方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6、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至少分配一次,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以不进行收益分配; 7、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8、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9、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2个工作日内公告。 基金收益方案中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净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在分配方案公布后(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的费用 1、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管理费; 基金管理费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本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本基金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在有关规定允许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从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销售服务费的具体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在招募说明书或有关公告中载明。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上述第(3)项至第(8)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从基金财产中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 2、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申购费 本基金收取前端申购费用,前端申购费率按金额分类。 1)、申购费率: 本基金的申购费按申购金额采用比例费率。 前端申购费率表: 申购金额(记为M) 申购费率 M<100万元 1.5% 100万元≤M<200万元 1.2% 200万元≤M<500万元 0.8% M≥500万元 每笔1000元 2)、申购费的计算公式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或=固定金额) 3)、收取方式 本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前端收费的形式收取申购费用,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4)、申购费用的使用方式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用于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赎回费 1)、赎回费率: 赎回费率随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时间的增加而递减,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期(记为T) 赎回费率 T<1年 0.5% 1年≤T<2年 0.3% 2年≤T<3年 0.1% T≥3年 0 2)、赎回费用的计算公式: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采用"先进先出法"。赎回总额、赎回费以人民币元为单位,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3)、收取方式: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赎回费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适用的赎回费率为基准计算。赎回费直接从赎回总额中扣除。 4)、使用方式: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赎回费用的75%用于注册登记费及相关手续费,25%归基金财产。 (3)转换费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投资者可以选择在本基金和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进行基金转换。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将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另行规定。 (二)基金的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的各类纳税主体(包括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用、会计师费和律师费,不列入基金费用。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3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核算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对独立的,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须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两个工作日内公告。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