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发内需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于2010年02月21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字[2010]226号文核准。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第一部分 绪言 《广发内需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以及《广发内需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广发内需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招募说明书:指《广发内需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2.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广发内需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3.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4.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5.《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6.《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5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7.《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8.《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9.元:指人民币元 10.基金或本基金:指广发内需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1.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广发内需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12.发售公告:指《广发内需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3.《业务规则》: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监管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管理人: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7.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8.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19.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0.直销机构: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1.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2.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3.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4.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2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日/天:指公历日 35.月:指公历月 36.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7.开放日:指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38.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40.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1.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发售: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43.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6.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4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48.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9.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0.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1.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2.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3.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4.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5.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6.货币市场工具:指现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57.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58.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概况 1、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拱北情侣南路255号4层 3、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31-33楼 4、法定代表人:马庆泉 5、设立时间:2003年8月5日 6、电话:020-89899117 7、联系人:段西军 8、注册资本:1.2亿元人民币 9、股权结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香江投资有限公司、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和广州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分别持有本基金管理人48.33%、16.67%、16.67%、10%和8.33%的股权。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马庆泉:董事长,男,博士,教授,研究员,现任第四届中国证券业协会副会长,中国证券业协会基金业委员会主任委员,中国人民大学博士生导师。历任中央党校研究室主任、副教授、教授,广发证券副总裁、常务副总裁、副董事长、总裁,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第二届中国证券业协会秘书长,第三届中国证券业协会副会长等职务。 林传辉:副董事长,男,大学本科学历,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曾任广发证券投资银行总部北京业务总部总经理、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兼投资银行上海业务总部副总经理、投资银行部常务副总经理。 孙晓燕:董事,女,大学本科学历,现任广发证券财务总监兼财务部总经理。曾任广东广发证券公司投资银行部经理、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经理、财务部副总经理、投资自营部副总经理、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副总经理。 戈俊:董事,男,管理学硕士,高级经济师,现任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曾任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总经理助理、财务部总经理助理、财务部总经理。 翟美卿:董事,女,企业管理硕士,现任香江集团总裁、金海马集团董事长、香江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全国妇联常委、中国产业发展促进会副会长、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主席、广东省政协常委。曾任广州棠涌家具厂、北京丰台美满家具厂厂长。 许冬瑾:董事,女,工商管理硕士,主管药师,现任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副总经理。曾任广东省康美药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董茂云:独立董事,男,法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任复旦大学教授。曾任复旦大学法律系副主任,复旦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姚海鑫:独立董事,男,经济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任辽宁大学学科建设处处长。曾任辽宁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副院长、辽宁大学工商管理硕士(MBA)教育中心副主任、辽宁大学计财处处长。 罗海平:独立董事,男,经济学博士,现任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裁。曾任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荆州市分公司经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湖北省分公司业务处长、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湖北省国际部总经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汉口分公司总经理,太平保险湖北分公司总经理,太平保险公司总经理助理,太平保险公司副总经理兼纪委书记,民安保险(中国)有限公司副总裁。 2、监事会成员 余利平:监事会主席,女,经济学博士,曾任广发证券成都营业部总经理、广发证券基金部副总经理、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董事长。 匡丽军:监事,女,大学本科学历,高级涉外秘书,现任广州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曾任广州实达实业发展公司办公室主任、广州屈臣氏公司行政主管。 刘文红: 监事,女,经济学硕士,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副总经理。曾任广发证券研究发展中心研究员。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林传辉:总经理,男,大学本科学历,曾任广发证券投资银行总部北京业务总部总经理、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兼投资银行上海业务总部副总经理、投资银行部常务副总经理。 肖雯:副总经理,女,企业管理硕士, 高级经济师。曾任珠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助理总经理、广发证券电子商务部副总经理、广发证券经纪业务总部副总经理。 朱平:副总经理,男,硕士, 经济师。曾任上海荣臣集团市场部经理、广发证券投资银行部华南业务部副总经理、基金科汇基金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研究负责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段西军:督察长,男,博士。曾在广东省佛山市财贸学校、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工作。 4、基金经理 陈仕德,男,中国籍,经济学硕士,持有证券业执业资格证书,16年证券从业经历,1997年至2001年任职于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至2003年8月参与筹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3年8月5日至今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2005年2月2日至今任广发小盘成长股票(LOF)基金基金经理。 5、本基金投资采取集体决策制度,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如下: 主席:公司总经理林传辉;成员:公司副总经理朱平,公司投资总监、投资管理部总经理易阳方,研究发展部副总经理傅友兴,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谢军。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 (1)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进行基金资产的投资。 2、基金管理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基金资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对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总揽和指导。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部控制目标和原则、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内部控制环境、内部控制措施等。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管理制度、基金绩效评估考核制度、集中交易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系统管理制度、员工保密制度、危机处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工作要求、业务流程等的具体说明。 根据基金管理业务的特点,公司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四道内控防线: 1、建立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岗位均制定明确的岗位职责,各业务均制定详尽的操作流程,各岗位人员上岗前必须声明已知悉并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各自职责。 2、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的第二道监控防线。公司在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的责任。 3、建立以监察稽核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监控防线。监察稽核部属于内核部门,直接接受总经理的领导,独立于其他部门和业务活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监督。 4、建立以合规审核委员会及督察长为核心,对公司所有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的第四道监控防线。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成立时间:2004年09月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叁佰叁拾陆亿捌仟玖佰零捌万肆仟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联系人:尹东 联系电话:010-67595003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悠久的经营历史,其前身"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于1954年成立,1996年易名为"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之一。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由原中国建设银行于2004年9月分立而成立,承继了原中国建设银行的商业银行业务及相关的资产和负债。中国建设银行(股票代码:939)于2005年10月27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中首家在海外公开上市的银行。2006年9月11日,中国建设银行又作为第一家H股公司晋身恒生指数。2007年9月25日中国建设银行A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并开始交易。A股发行后建设银行的已发行股份总数为:233,689,084,000股(包括224,689,084,000股H股及9,000,000,000股A股)。 2009年上半年,中国建设银行实现净利润558.41亿元,同比下降4.86%,每股盈利为0.24元(半年),同比减少0.01 元,盈利水平符合预期;年化平均资产回报率、年化平均股东权益回报率分别为1.34%和22.54%,较上年全年分别提高0.03和1.86个百分点,整体盈利趋势向好;总资产达到91,101.71 亿元,较上年末增长20.58%;资产质量稳步上升,不良贷款额和不良贷款率实现双降,信贷资产质量持续改善,不良贷款率为1.71%,较上年末下降0.5 个百分点;拨备水平充分,拨备覆盖率为150.51%,较上年末提升18.93 个百分点。 中国建设银行在中国内地设有1.4万余个分支机构,并在香港、新加坡、法兰克福、约翰内斯堡、东京、首尔、纽约设有分行,在伦敦设有全资子银行、在悉尼设有代表处。中国建设银行在香港拥有建行亚洲和建银国际两家全资子公司。全行已安装运行自动柜员机(ATM)31,896台,居全球银行业首位。 中国建设银行得到市场和业界的支持和广泛认可,在2009 年上半年共获得40 多个国内外奖项。中国建设银行在英国《银行家》杂志公布的"全球金融品牌500 强"、"全球银行1000 强"中分列第9 位和第12 位,被《亚洲货币》杂志评为2009 年度"中国最佳银行",被《欧洲货币》杂志评为2009 年度"中国最佳银行",连续两年被香港《资本》杂志评为"中国杰出零售银行",荣获《亚洲银行家》杂志颁发的"中国风险管理成就奖",中国扶贫基金会颁发的"20 年特别贡献奖"等奖项,被中国红十字基金会评为"最具责任感企业",连续两年荣获香港《财资》杂志"中国最佳境外客户境内托管银行奖"。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投资托管服务部,下设综合制度处、基金市场处、资产托管处、QFII托管处、基金核算处、基金清算处、监督稽核处和投资托管团队、涉外资产核算团队、养老金托管服务团队、养老金托管市场团队、上海备份中心等12个职能处室,现有员工130余人。2008年,中国建设银行一次性通过了根据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颁布的审计准则公告第70号(SAS70)进行的内 部控制审计,安永会计师事务所为此提交了"业内最干净的无保留意见的报告",中国建设银行成为取得国际同业普遍认同并接受的SAS70国际专项认证的托管银行。 二、主要人员情况 罗中涛,投资托管服务部总经理,曾就职于国家统计局、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评估、信贷、委托代理等业务部门并担任领导工作,对统计、评估、信贷及委托代理业务具有丰富的管理经验。 李春信,投资托管服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人事教育部、计划部、筹资储蓄部、国际业务部,对商业银行综合经营计划、零售业务及国际业务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纪伟,投资托管服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计划财务部、信贷经营部、公司业务部,长期从事大客户的客户管理及服务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2009年12月31日,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华夏兴华封闭、华夏兴和封闭、嘉实泰和封闭、国泰金鑫封闭、融通通乾封闭、银河银丰封闭等6只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华夏成长混合等137只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投资托管服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核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投资托管服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自行开发的"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基金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基金管理人通过网上直销及在广州、北京、上海设立的分公司为投资人办理开放式基金开户、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转换等业务: (1)网上直销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认购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网址:www.gffunds.com.cn。 本公司网址: www.gffunds.com.cn 客服电话:95105828或020-83936999 客服传真:020-34281105 (2)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32楼 直销中心电话:020-89899073 020-89899042 传真:020-89899069 020-89899070 (3)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2号月坛大厦17楼 电话:010-68083368 传真:010-68083078 (4)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2908室 电话:021-68885310 传真:021-68885200 本公司网址: www.gffunds.com.cn 2.代销机构与代销地点 (1)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长安兴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客户服务电话: 95533 公司网址:www.ccb.com (2)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联系人:田耕 电话:010-66107900 传真:010-66107914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公司网址:www.icbc.com.cn (3)名称: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43楼 办公地址:广东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18、19、36、38、41和42楼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联系人:黄岚 电话:020-87555888-333 传真:020-87557985 客户服务热线:95575或020-87555888转各营业网点 公司网址:www.gf.com.cn (4)名称:广发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8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腾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客户服务电话:96326(福建省外加拨0591)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公司网址:www.gfhfzq.com.cn (5)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 项俊波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公司网址:www.abchina.com (6)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联系人:曹榕 电话: 021-58781234 传真: 021-58408483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公司网址:www.bankcomm.com (7)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00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联系人:汤嘉惠、虞谷云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公司网址:www.spdb.com.cn (8)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168号兴业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联系人:刘玲 电话: 021-52629999 客户服务电话:95561,或拨打当地咨询电话 公司网址:www.cib.com.cn (9)名称: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宁黎明 联系人:张萍 电话:021-68475888 传真:021-68476111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888 公司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10)名称: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法兰克纽曼(Frank N.Newman) 联系人:周勤 联系电话: 0755-82088888 传真电话: 0755-82080714 客户服务电话:95501 公司网址: www.sdb.com.cn (11)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 董文标 联系人:董云巍、吴海鹏 电话: 010-58351666 传真: 010-83914283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公司网址:www.cmbc.com.cn (12)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1099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联系人:霍兆龙 电话:0755-25859591 传真:0755-22197701 客户服务电话:40066-99999,0755-961202 公司网址:www.pingan.com (13)名称: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联系人:王曦 联系电话:010-66223584;010-66226044 客户服务电话:010-96169(北京),022-96269(天津),021-53599688(上海),029-85766888(西安),0755-23957088(深圳) 公司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14)名称: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 法定代表人:翟鸿祥 联系人:郑鹏 联系电话:010-85238667 传真:010-85238680 客户服务电话:95577 公司网址:www.hxb.com.cn (15)名称: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宁波市江东区中山东路294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胡技勋 联系方式:021-63586210 传真:021-63586215 客服电话: 96528,上海地区962528 公司网址: www.nbcb.com.cn (16)名称: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68号华普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广鸿 联系人:滕克 联系电话:0532-85709787 传真:0532-85709839 客户服务电话:(青岛)96588,(全国)400-66-96588 公司网址:www.qdccb.com (17)名称: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合肥市安庆路79号天徽大厦A座法定代表人:王晓昕联系人:王祎电话:0551-2667819传真:0551-2667857客服电话:4008896588(安徽省外)、96588(安徽省内)公司网址:www.hsbank.com.cn (18)名称: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201-205号法定代表人:刘宝凤联系人:王宏电话:022-58316666传真:022-58316259客户服务热线:400 888 8811公司网址:www.cbhb.com.cn (19)名称: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福州市湖东路99号标力大厦法定代表人:兰荣联系人:杨盛芳电话:021-38565775传真:021-38565783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123公司网址:www.xyzq.com.cn (20)名称: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法定代表人:丁国荣联系人:曹晔电话:021-54033888传真:021-54038844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05公司网址:www.sywg.com (21)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27楼法定代表人:祝幼一联系人:芮敏祺电话:021-38676666传真:021-38670666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66公司网址:www.gtja.com (22)名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法定代表人:胡关金联系人:李洋电话:010-66568047传真:010-66568116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3)名称: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法定代表人:张佑君联系人:权唐电话:400-8888-108传真:010-65182261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24)名称: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701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4层法定代表人:林义相联系人:莫晓丽电话:010-66045529客户服务电话: 010-66045678传真:010-66045500公司网址:www.txsec.com或www.txjijin.com (25)名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法定代表人:何如联系人:齐晓燕电话:0755-82130833传真:0755-82133302客户服务电话: 95536公司网址:www.guosen.com.cn (26)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法定代表人:宫少林联系人:黄健电话:0755-82943666传真:0755-82943636客户服务电话:95565、4008888111公司网址:www.newone.com.cn (27)名称: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法定代表人:吴万善电话:025-84457777-950、248传真:025-84579763联系人:李金龙、张小波客户服务电话:95597公司网址:www.htsc.com.cn (28)名称: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10、24、25层法定代表人:马昭明联系人:庞晓芸电话:0755-82492000传真:0755-82492962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555,95513公司网址:www.lhzq.com (29)名称: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区银城中路中银大厦39层法定代表人:唐新宇联系人:张静、金坚电话:021-68604866传真:021-50372474客户服务电话:021-68604866公司网址:www.bocichina.com (30)名称: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法定代表人:黄耀华联系人:匡婷电话:0755-83516289传真:0755-83516199客户服务热线:0755-33680000;400-6666-888公司网址:www.cgws.com (31)名称: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号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号法定代表人:矫正中联系人:潘锴电话:0431-85096709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6000686;0431-85096733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431-85096795公司网址:www.nesc.cn (32)名称: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2层-29层法定代表人:潘鑫军联系人:吴宇电话:021-63325888传真:021-63326173客户服务电话:95503公司网址:www.dfzq.com.cn (33)名称: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楼法定代表人:杨宇翔联系人:袁月电话:0755-22627802传真:0755-82433794客户服务电话: 4008816168公司网址:www.pingan.com (34)名称: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8号法定代表人:王春峰联系人:王兆权电话:022-28451861传真:022-28451892客户服务电话:4006515988公司网址:www.bhzq.com (35)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法定代表人:王开国联系人:金芸、李笑鸣电话:021-23219000传真:021- 23219100客户服务热线:95553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公司网址:www.htsec.com(36)名称:东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181号商旅大厦18-21层法定代表人:吴永敏联系人:方晓丹电话:0512-65581136传真:0512-65588021公司网址:www.dwzq.com.cn (37)名称: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36号证券大厦4层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4001号时代金融中心17楼法定代表人:陆涛联系人:金春电话:0755-83025695传真:0755-83025625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228公司网址:www.jyzq.cn (38)名称: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法定代表人:徐浩明联系人:刘晨电话:021-22169999传真:021-22169134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788,10108998公司网址:www.ebscn.com (39)名称: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19楼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19楼法定代表人:朱科敏客服电话:4008888588联系人:李涛电话:0519-88157761传真:0519-88157761公司网址:http://www.longone.com.cn (40)名称: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永叔路15号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永叔路15号信达大厦10-13楼法定代表人:管荣升联系人:徐美云电话:0791- 6285337传真:0791-6289395客户服务电话: 0791-6272572、6283827公司网址:www.gsstock.com (41)名称: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法定代表人:侯巍联系人:张治国电话:0351-8686703传真:0351-8686619客户服务电话:400-666-1618公司网址:www.i618.com.cn (42)名称: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长沙市黄兴中路63号中山国际大厦12楼办公地址:长沙市黄兴中路63号中山国际大厦12楼法定代表人:林俊波联系人:李梦诗电话:021-68634818-8631传真:021-68865680开放式基金客服电话:400-888-1551公司网址:www.xcsc.com (43)名称: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无锡市县前东街168号办公地址:无锡市县前东街168号法定代表人:雷建辉联系人:袁丽萍电话:0510-82831662传真:0510-82830162客户服务电话:400-888-5288,0510-82588168公司网址:www.glsc.com.cn (44)名称: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中国广西南宁市滨湖路46号法定代表人:张雅峰联系人:武斌电话:0755-83707413传真:0755-83700205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0(全国)、96100(广西) 公司网址:www.ghzq.com.cn (45)名称: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广州市先烈中路69号东山广场主楼十七楼办公地址:广州市先烈中路69号东山广场主楼十七楼法定代表人:吴志明联系人:林洁茹电话:020-87322668传真:020-87325036客户服务电话:020-961303公司网址:www.gzs.com.cn (46)名称: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12号中民时代广场B座25层法定代表人:刘学民联系人:魏颖电话:0755-25832852传真:0757-82485081公司网址:www.fcsc.cn (47)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A层法定代表人:王东明联系人:陈忠电话:010-84588888传真:010-84865560公司网址:www.ecitic.com (48)名称: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10号南半幢9楼办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500号城建大厦26楼法定代表人:方加春联系人:罗芳电话:021-68761616传真:021-68767981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28公司网址:www.tebon.com.cn (49)名称: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合肥市寿春路179号法定代表人:凤良志联系人:陈琳琳联系电话:0551-2246273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安徽地区:95578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551-2272100公司网址:www.gyzq.com.cn (50)名称: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中路357号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阜南路166号润安大厦法定代表人:李工联络人:甘霖电话:0551-5161666传真:0551-5161600客户服务电话: 96518,4008096518公司网址:www.hazq.com (51)名称: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316号办公地址:青岛市东海西路28号法定代表人:史洁民联系人:吴忠超电话:0532-85022026传真:0532-85022605客户服务电话:0532-96577公司网址:www.zxwt.com.cn (52)名称: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588号恒鑫大厦主楼19、20层法定代表人:刘军联系人:俞会亮电话:0571-85783715传真:0571-85783748客户服务电话:0571-96598公司网址:www.bigsun.com.cn (53)名称: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杭州市解放路111号法定代表人:沈继宁联系人:乔骏电话:0571-87925129传真:0571-87925129客户服务电话:0571-96336,(上海地区:962336) 公司网址:www.ctsec.com (54)名称: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郑州市经三路15号广汇国际贸易大厦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号中原广发金融大厦17层法定代表人:石保上联系人:程月艳、耿铭电话:0371-65585670传真:0371-65585665客户服务电话:0371-967218或4008139666公司网址:www.ccnew.com (55)名称: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法定代表人:王少华联系人:黄静电话:010-84183333传真:010-84183311-3389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公司网址:www.guodu.com (56)名称: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广州市中山二路18号电信广场36、37层法定代表人:李舫金联系人:罗创斌电话:020-37865070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33公司网址:www.wlzq.com.cn (57)名称: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40-42楼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40-42楼法定代表人:卢长才联系人:张婷电话:0755-83199511公司网址:www.csco.com.cn (58)名称: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楼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楼法定代表人:周晖联系人:郭磊电话:0731-4403319公司网址:www.cfzq.com (59)名称: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2222号安联大厦34层、28层A02单元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法定代表人:牛冠兴联系人:陈剑虹电话:0755-82558305传真:0755-82558355客服电话:4008-001-001公司网址:www.essences.com.cn (60)名称:江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抚河北路291号教育出版大厦7楼法定代表人:杜航联系人:余雅娜电话:0791-6768763公司网址:www.scstock.com (61)名称: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法定代表人:胡运钊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9或027-85808318传真:86-27-85481900公司客服网址:http://www.95579.com公司网址:http://www.cjsc.com (62)名称: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层、15层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层、15层法定代表人:刘弘联系人:谢亚凡电话:010-58328752传真:010-58328748客户服务电话:400-887-8827公司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63)名称: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文艺路233号宏源大厦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9号法定代表人:冯戎联系人:李巍电话:010-88085858传真:010-88085344客户服务电话:010-62294600 (64)名称: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层至20层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层至20层法定代表人:杨明辉联系人:刘权电话:0755-82026521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6008008公司网址:www.cjis.cn (65)名称:齐鲁证券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济南经十路20518号办公地址:济南市经十路17703号华特广场B516室法定代表人:李玮联系人:吴阳电话:0531-81283938传真:0531-81283900客户服务电话:95538公司网址:www.qlzq.com.cn (66)名称: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22-24层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22-24层法定代表人:雷杰客服电话:95571电话:0731-85832343传真:0731-85832214网址:www.foundersc.com (67)名称:江海证券有限公司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法定代表人:孙名扬联系人:徐世旺电话:0451-82336863传真:0451-82287211客户服务电话:4006662288公司网址:www.jhzq.com.cn(68)名称: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166号未来资产大厦27层办公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166号未来资产大厦27层法定代表人:陈林联系人:楼斯佳电话:021-50122222传真:021-50122200客户服务电话: 4008209898公司网站:www.cnhbstock.com (69)名称: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法定代表人:赵文安联系人:王睿电话:0755-83007069传真:0755-26998301客户服务电话: 0755-26982993公司网站:www.ydsc.com.cn (70)名称: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5号新盛大厦A座6-9层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5号新盛大厦A座6-9层法定代表人:赵大建联系人:姜建平电话:010-59355543客户服务电话: 40088-95618公司网站:www.e5618.com (71)名称: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308号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308号法定代表人:李晓安联系人:李昕田电话:0931-4890100传真:0931-4890118客户服务电话: 0931-4890100、4890619、4890618公司网站:www.hlzqgs.com (72)名称: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5号中商大厦10层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信达金融中心法定代表人:张志刚联系人:唐静电话:010-63081000传真:010-63080978客户服务电话:400-800-8899公司网站:www.cindasc.com (73)名称:厦门证券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厦门市莲前西路2号莲富大厦十七楼办公地址:厦门市莲前西路2号莲富大厦十七楼法定代表人:傅毅辉联系人:卢金文电话:0592-5161642传真:0592-5161640客户服务电话: 0592-5163588公司网站:www.xmzq.cn3、其他代销机构本基金发售期间,若新增代销机构,则另行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人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拱北情侣南路255号4层法定代表人:马庆泉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31-33楼电话:020-89899129传真:020-89899175联系人:李尔华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集团(广州)事务所住所:广东省广州市体育西路189号城建大厦9楼负责人:程秉电话:020-38799345传真: 020-38799335经办律师:程秉黄贞联系人:程秉四、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深圳鹏城会计师事务所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滨河大道5022号联合广场A座7楼法人代表:饶永电话:0755-82203222传真:0755-82237549经办注册会计师:杨克晶侯立勋联系人:杨克晶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并于2010年02月21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字[2010]226号文核准募集。 一、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二、基金类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四、募集方式与募集期限本基金的募集方式为代销与直销。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本基金募集对象为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五、募集场所本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销售网点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向社会公开募集。 六、基金的发售面值、认购价格和认购费用1、发售面值:人民币1.00元2、认购价格:人民币1.00元3、认购费用: 认购费用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本基金对认购设置级差费率,认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最高认购费率不超过1.2%,投资者在认购期间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M) 费率M〈100万元 1.2%100万元≤M〈500万元 0.8%500万元≤M〈1000万元 0.2%M≥1000万元 每笔1000元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4、认购份额的计算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1)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2)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3)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5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1.2%)=9,881.42元认购费用=10,000-9,881.42=118.58元认购份额=(9,881.42+5)/1.00=9,886.42份即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可得到9,886.42份基金份额。 七、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1、本基金的认购时间安排、认购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方式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1)投资人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申请的认购一旦被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就不再接受撤销申请。 3、认购确认基金发售机构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发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可在基金正式宣告成立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若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被确认为无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投资者已支付的认购金额本金退还投资者。 4、认购限制(1)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申请的认购一旦被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就不再接受撤销申请。 (2)在基金募集期内,除《发售公告》另有规定,每一基金投资者在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和代销机构销售网点首次认购的最低限额(含认购费)为人民币1,000元(中国工商银行销售网点每个基金账户首次认购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最低限额为1,000元(含认购费);每一基金投资者在直销机构销售网点首次认购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0元(含认购费),已在基金管理人销售网点有认购本基金纪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认购最低限额的限制,但受追加认购最低限额的限制。各代销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八、首次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发生的利息收入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税后)计算。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九、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用帐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一、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售,且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本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1、本公司直销机构;2、代销机构:经本公司委托,具有销售本基金资格的商业银行或其他机构的营业网点。 (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五部分)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1、通过代销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目前仅对个人投资人开通)每个基金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限额(含申购费)为1,000元人民币(中国工商银行的销售网点每个基金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限额为5,000元,含申购费);各代销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直销中心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限额为50,0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已在直销中心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3、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本基金的最低份额为10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但某笔赎回导致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一个网点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相应的最低赎回限额时,余额部分的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3、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六、申购费率、赎回费率1、申购费率(1)本基金对申购设置级差费率。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费率M〈100万元 1.5%100万元≤M〈500万元 0.9%500万元≤M〈1000万元 0.3%M≥1000万元 每笔1000元 (2)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3)基金管理人对部分基金持有人费用的减免不构成对其他投资者的同等义务。 2、赎回费率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年份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赎回期限(N) 赎回费率N<1年 0.5%1年≤N<2年 0.3%N≥2年 0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1.5%)=9,852.22元申购费用=10,000-9,852.22=147.78元申购份额=9,852.22/1.050=9,383.07份即:投资者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对应申购费率为1.5%,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元,则可得到9,383.07份基金份额。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例:某投资者赎回10万份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100天,对应赎回费率为0.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213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1.213=121,300.00元赎回费用=121,300.00×0.5% = 606.50元净赎回金额=121,300.00-606.50=120,693.50元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万份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100天,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213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20,693.50元。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1、巨额赎回的认定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业务的开放日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1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业务的开放日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的转换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的冻结与解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一、投资目标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受益于内需增长的行业中的优质上市公司,分享中国经济和行业持续增长带来的投资收益,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理念随着中国经济的长期持续发展,内需增长在国内经济增长中的贡献逐渐增大,受益于内需增长的行业和企业的投资价值将更加明显。本基金坚持价值投资的理念,深入挖掘行业和个股的投资机会,以争取获得高于市场平均水平的回报。 三、投资范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30%-80%;现金、债券、权证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20%-70%,基金持有权证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现金以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本基金将80%以上的股票资产投资于受益于内需增长的行业中的优质企业。 四、投资策略1、资产配置策略(1)大类资产配置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宏观经济研究员对宏观经济形势的研究,策略研究员对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以及行业研究员对行业投资价值的研究,综合考虑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市场发展趋势、风险控制要求等因素,制定本基金资产在股票、债券和现金等大类资产的配置比例,并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调整。所关注的主要指标如下表: 重点关注指标宏观经济方面 工业相关:月度工业增加值及其增长率、工业品价格指数、月度进出口数据等;其他:市场利率、汇率、货币供应量、人口增长率等政策方面 国家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等市场资金方面 资金需求因素:IPO、增发、配售等所需资金量;资金供给因素:居民储蓄进行证券投资的增量,基金、券商自营、QFII新增投资额、居民证券账户新增开户数等 (2)行业配置策略本基金认为,随着中国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中国经济城镇化和工业化的推进、国民收入的持续提高,以及国家内需增长政策的扶持,我国经济的增长方式将由投资、出口驱动向消费、投资、出口协调拉动转变。因此,可以预计,内需增长在中国经济增长构成中的比重将逐步提高,将使得相关行业或企业从中获益。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受益于内需增长的行业,以分享中国经济长期持续发展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所带来的行业投资收益的增长。本基金将根据行业所处的生命周期、行业的竞争结构、行业的景气程度等,对行业的投资价值进行综合评价,重点配置明显受益于内需增长且投资价值较高的行业,积极把握内需增长所带来的投资机会。 本基金认为,受益于内需增长的行业主要有以下几个类型: ①直接受益于内需增长的行业随着国内消费需求的增长,主要生产国内消费者直接使用的终端消费品和服务的行业将从中受益,本基金将这类行业定义为"直接受益于内需增长的行业",即内需型行业,主要包括食品饮料、商业贸易、医药生物、金融地产、酒店旅游、家电等行业。 ②间接受益于内需增长的行业这类行业主要指为"直接受益于内需增长的行业"提供原材料、设备或服务的行业,这些行业的增长依赖于内需型行业的增长,包括但不限于石油化工、金属非金属、电子设备、交通运输、建筑业等行业。 本基金将80%以上的股票资产投资于受益于内需增长的行业中的优质企业。 2、股票投资策略本基金股票投资采用备选库制度,本基金的备选库包括一级库和二级库。一级库是本基金管理人所管理旗下基金统一的股票投资范围,入选条件主要是根据广发企业价值评估体系,通过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管理状况、竞争力优势及所处行业环境等重点进行研究,筛选出基本面良好的股票进入一级库。二级库是本基金所独有的风格股票投资范围。 二级股票库为本基金的风格库,其构建过程如下: 首先,在一级股票库内,根据行业配置策略,筛选出符合要求的行业的股票。 其次,通过定量、定性相结合的方法,从上述股票中筛选出基本面良好的优质公司的股票构建本基金的二级库,并重点关注受益于内需增长的行业的优质企业。 (1)定量指标上市公司的定量分析,分为财务指标分析和估值指标分析两个方面: ●财务指标本基金应用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主营业务利润率、总资产周转率、资产负债率等财务指标,分别描述企业的成长性、盈利能力、运营状况及偿债能力。 ●估值指标在财务指标的筛选基础上,本基金还要借助不同的估值指标做进一步的筛选,主要包括市盈率、市销率、市净率等。 (2)定性指标对上市公司的定性分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公司治理公司是否具有合理的治理结构,公司(高管)的诚信记录是否良好;上市公司的经营是否独立,控股股东是否有干涉上市公司经营的行为,是否存在变相占用上市公司资源的事项;企业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完善;企业管理团队是否团结有效、经验丰富,具有进取精神。 ●经营状况企业是否有明确、合理的发展战略;企业财务是否稳健,现金流是否充沛;企业是否注重创新,并善于通过创新引导、创造新的需求;企业是否拥有较为清晰的经营策略,经营模式。 ●竞争优势市场优势:(1)企业的市场地位和市场份额,企业在细分市场是否占据领先位置;(2)企业是否具有品牌号召力或较高的行业知名度;(3)企业在营销渠道及营销网络方面的优势。 资源优势:公司是否拥有独特优势的资源,如矿产资源;是否在某些领域拥有独占性的优势,如港口、机场等。 产品优势:公司是否拥有较为独特的、难以模仿的产品。 其他优势:如政府政策或股东对企业的扶持、企业对上下游定价的议价能力等因素。 ●外部环境政策环境,包括产业发展政策、税收政策、准入政策、银行贷款政策等;市场环境,包括行业内竞争结构,主要对手竞争策略,替代行业的威胁等。 最后,在二级库的基础上,根据投资程序,基金经理小组通过对个股价格趋势和市场时机的判断,进行最终的股票组合构建。 3、债券投资策略在债券投资上,遵循稳健投资的原则,在良好控制利率风险及市场风险、个券信用风险的前提下,采用久期控制下的主动性投资策略,通过自上而下的宏观分析以及对个券相对价值的比较,发现和确认市场失衡,把握投资机会,实现风险收益的最优化。 本基金的债券投资策略包括利率预测、收益曲线策略、债券配置和债券分析四个方面: (1)利率预测债券投资策略的关键是对未来利率走向的预测,并及时调整债券组合使其保持对利率波动的合理敏感性。宏观经济运行情况直接影响政府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的选择,对市场利率变动产生深远影响。另一方面,利率反映了市场资金供求关系的变动状况。在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市场利率有着不同的表现。在经济持续繁荣增长时期,投资的增长将使资金出现供不应求的状况,从而导致利率上升;相反,在经济萧条时期,利率会随着资金需求的减少而下降。 在宏观经济运行方面,本基金将密切关注经济运行的质量与效率,把握领先指标,预测未来走势。除宏观经济运行情况之外,利率还受到通货膨胀率、货币政策、汇率等的影响。 通过对利率的科学预测和对债券投资组合久期的正确把握,可以提高投资收益。如果预计利率会下跌,债券价格会上涨,则买入长久期的债券以达到收益的最大化。相反,如果预计利率会上涨,债券价格会下跌,则构造久期较短的债券投资组合尽量减少利率上涨的损失。 本基金将在利率合理预期的基础上,通过久期管理,稳健地进行债券投资,控制债券投资风险。在预期利率上升阶段,保持债券投资组合较短的久期,降低债券投资风险;在预期利率下降阶段,在评估风险的前提下,适当增大债券投资的久期,以期获得较高投资收益。 (2)收益曲线策略收益曲线策略是以对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动的预期为依据建立或改变组合头寸。要运用收益曲线策略,必须先确定收益曲线变动的类型以及各种变动对组合收益率变动的影响。 收益曲线变换可以分为平行移动和非平行移动两种。平行移动包括向上平行移动和向下平行移动两种;而非平行移动则包括平缓的收益曲线、陡峭的收益曲线、转折的收益曲线等。不同期限结构的债券组合对不同的收益曲线变换具有不同的敏感性。 (3)债券配置本基金的债券配置主要分为两部分:一方面是根据对宏观经济、金融货币政策和利率趋势的判断,对债券类资产进行一级和二级市场、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的选择配置;另一方面是通过综合分析债券市场环境、品种间相对价值、债券供求关系等,对不同债券品种进行配置。本基金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配置: ①一、二级市场配置随着国债发行市场化的增强,本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量一级、二级市场的风险收益,并拟订配置策略。 ②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市场配置就目前而言,银行间债券市场流动性不如交易所市场。本基金将在均衡流动性和收益性的基础上合理配置两个市场的投资比例。 ③债券品种配置我国债券市场目前发展较为成熟且流动性较好的是国债与金融债市场,这将是本基金债券投资的主要品种;随着未来企业债与可转债市场的发展,本基金将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基础上合理增加其投资比重。 ④期限配置本基金将在短期、中期、长期债券中进行配置,在预测利率走势的前提下,进行久期管理和凸性管理,降低投资风险。 (4)债券分析①国债重点关注利率水平以及国债的供求关系等。 ②企业债重点关注发债企业的信用等级、收益率、债券的流动性以及债券的发行期限等指标。 ③可转债本基金将在评估其偿债能力的同时兼顾公司的成长性,以期通过转换条款分享因股价上升带来的高收益。 本基金将重点关注可转债的转换价值、市场价值与其转换价值的比较、转换期限、公司经营业绩、公司当前股票价格、相关的赎回条件、回售条件等。 4、权证投资策略权证为本基金辅助性投资工具,投资原则为有利于加强基金风险控制,有利于基金资产增值。本基金将利用权证达到控制下跌风险、增加收益的目的。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投资权证目前遵循下述投资比例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千分之五。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三。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超过该权证的百分之十。 若未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有新规定的,本基金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将按最新规定执行。 五、投资决策依据和决策程序1、决策依据以《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为决策依据,并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作为最高准则。 2、决策程序(1)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整体投资战略。 (2)研究发展部根据自身或者其他研究机构的研究成果,构建股票备选库,对拟投资对象进行持续跟踪调研,并提供个股、债券决策支持。 (3)基金经理小组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投资战略,根据投研联席会议的决议,结合对证券市场、上市公司、投资时机的分析,拟订所辖基金的具体投资计划,包括:资产配置、行业配置、重仓个股投资方案。 (4)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基金经理小组提交的方案进行论证分析,并形成决策纪要。 (5)根据决策纪要,基金经理小组构造具体的投资组合及操作方案,交由交易部执行。 (6)交易部按有关交易规则执行,并将有关信息反馈基金经理小组。 (7)基金绩效评估及风险管理小组重点控制基金投资组合的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定期进行基金绩效评估,并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综合评估意见和改进方案。 六、投资限制(一)禁止行为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在履行相关程序后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二)投资组合限制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6、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30%-80%;现金、债券、权证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20%-70%;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1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14、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在履行相关程序后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七、业绩比较基准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55%×沪深300指数+45%×中证全债指数。 如果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停止计算编制这些指数或更改指数名称,本基金可以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本基金可以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采用该业绩比较基准主要基于如下考虑: 1、作为专业指数提供商提供的指数,中证指数公司提供的中证系列指数体系具有一定的优势和市场影响力。 2、在中证系列指数中,沪深300指数的市场代表性比较强,比较适合作为本基金股票投资部分的比较基准;而中证全债指数能够较好的反映债券市场变动的全貌,比较适合作为本基金债券投资部分的比较基准。 八、风险收益特征本基金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其预期收益和风险高于货币型基金、债券型基金,而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高风险、中高收益品种。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基金的融资融券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经理的承诺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第十部分基金的财产一、基金资产总值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一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一、估值日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估值方法(一)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二)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三)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如果收盘价高于配股价,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四)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五)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六)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七)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对象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四、估值程序(一)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二)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一)差错类型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销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二)差错处理原则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三)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四)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六)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