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合润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时间:2010年03月18日 08:17:52 中财网

   【重要提示】
   本基金于2010年2月21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 229号文核准募集。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要承担相应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特定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风险等。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投资运作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第一部分 绪言
   《兴业合润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以及《兴业合润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兴业合润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兴业合润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兴业合润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兴业合润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兴业合润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兴业合润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5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3、直销机构:指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4、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6、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7、注册登记机构: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8、注册登记系统: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
   29、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30、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1、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2、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3、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4、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5、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6、运作期: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三年为一个运作期。每一运作期届满后则进入下一个为期三年的运作期。每一运作期到期日如为非工作日,则运作期到期日顺延到下一个工作日
   37、运作期到期日:指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一个届满三年的工作日;运作期提前到期日,指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个运作期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提前结束日
   38、基金份额结构:本基金份额包括兴业合润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简称"合润基金份额")、兴业合润A基金份额(简称"合润A份额")和兴业合润B基金份额(简称"合润B份额")。其中,合润A份额与合润B份额保持4:6的比例
   39、份额期初净值:指在每个运作期初始日,合润基金份额、合润A份额与合润B份额的份额净值,即1.0000元
   40、合润基金份额:兴业合润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
   41、合润A份额:在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当合润基金份额净值低于或等于临界点(1.2100元)时,获得其份额期初净值(1.0000元/份);当合润基金份额净值高于临界点之后,与合润B份额、合润基金份额享有同等的份额净值增长率的一类基金份额
   42、合润B份额:根据合润A份额与合润B份额的关系约定及分拆比例,获得基金剩余收益或承担其余风险的一类基金份额
   43、场内份额的分拆:指场内持有人所持有的合润基金份额按照4:6的比例分拆成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类基金份额,即合润A份额与合润B份额的行为
   44、场内份额的合并:指场内持有人所持有的合润A份额与合润B份额按照4:6的比例合并成合润基金份额的行为
   45、运作期到期日基金份额的折算:指每个运作期到期日(或提前到期日),合润A份额、合润B份额按届时各自份额净值与合润基金份额净值之比折算为合润基金份额,折算后将所有合润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0元的行为
   46、运作期到期日场内基金份额的分拆:指每个运作期到期日(或提前到期日),在基金份额折算后,将场内的合润基金份额按照4:6的比例分拆成合润A份额与合润B份额的行为
   47、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8、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49、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50、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51、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52、发售: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53、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4、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合润基金份额的行为
   55、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合润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56、上市交易:指基金存续期间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合润A份额与合润B份额的行为
   57、场外: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外的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认购、合润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合润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58、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内的会员单位进行基金份额认购、合润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合润A份额与合润B份额上市交易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和场所
   59、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或部分合润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60、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户内的合润基金份额从一个交易账户托管转移到另一交易账户的行为
   61、系统内转托管: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合润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62、跨系统转托管: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合润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6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合润基金份额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6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合润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包括合润基金份额、合润A份额与合润B份额)的10%
   65、元:指人民币元
   6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9、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70、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71、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且在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公众通讯设备或互联网络故障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机构名称: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03年9月30日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金陵东路3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张杨路500号时代广场20楼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 系 人:郭贤珺
   联系电话:021-58368998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1.5亿元
   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经证监基金字[2003]100号文批准于2003年9月30日成立。2008年1月2日,中国证监会批准(证监许可[2008]6号)了公司股权变更申请,全球人寿保险国际公司(AEGON International N.V)受让本公司股权并成为公司股东。股权转让完成后,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出资占注册资本的51%,全球人寿保险国际公司的出资占注册资本的49%。同时公司名称由"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更名为"兴业全球人寿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8年7月7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证监许可[2008]888号文),公司名称由"兴业全球人寿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变更为"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同时,公司注册资本由人民币1.2亿元变更为人民币1.5亿元。

   目前,公司旗下管理着兴业可转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兴业趋势投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兴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兴业全球视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兴业社会责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兴业有机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兴业磐稳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共7只基金。

   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基金管理部、研究部、监察稽核部、市场部、客户服务中心、专户投资部、运作保障部和综合管理部,随着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将对业务部门进行适当的调整。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概况
   兰荣先生,董事长,1960年生,工商管理硕士、高级经济师。历任福建省建设银行投资处干部,福建省福兴财务公司科长,兴业银行总行计划资金部副总经理,兴业银行证券业务部副总经理,福建兴业证券公司总裁,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裁、党委书记。现任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张训苏先生,董事,1963年生,博士后,副教授、高级经济师。历任安徽财贸学院讲师,港澳证券上海总部副总经理、研发总经理,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发展中心总经理、总裁助理兼客户资产管理部总经理、风险管理总监。现任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郑苏芬女士,董事,1962年生,工商管理硕士,审计师。历任福建省财政厅干部,福建省审计厅副处长,福建省广宇集团股份公司财务部经理,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首席合规官。

   万维德(Mar van Weede)先生,董事,1965年出生,荷兰国籍。历任Forsythe International N.V.财务经理,麦肯锡公司助理到全球副董事,海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全球人寿保险集团执行副总裁。

   Eric Rutten先生,董事,1962年生,荷兰国籍。历任Willems · vd Wildenberg BV合伙人和联合创立人,OOM保险公司市场营销部负责人,Axent-AEGON公司运营和IT部门负责人,阿尔贝特·海恩金融公司筹建管理团队主席,全球人寿派驻世界银行市场工作负责人,全球人寿(荷兰)人寿保险业务首席执行官。现任全球人寿(荷兰)资产管理部首席执行官。

   霍以礼先生(Elio Fattorini),董事,1970年生,荷兰国籍,美国达特茅斯学院塔克商学院MBA。历任巴林银行分析师,贝恩管理咨询公司高级助理,博思艾伦咨询公司顾问,荷兰银行资产管理战略和并购部高级副总裁、亚太区公司业务发展部负责人。现任AEGON资产管理公司亚洲区负责人(香港)。

   陈百助先生,独立董事,1963年生,哲学博士。历任加拿大萨斯喀彻温大学助理教授,克雷蒙研究所助理教授,美国南加大马歇尔商学院助理教授、副教授。现任美国南加大马歇尔商学院教授。

   黄明先生,独立董事,1964年生,金融学博士。历任芝加哥大学商学院金融学助理教授,斯坦福大学商学院金融学助理教授、副教授,长江商学院副院长、金融学访问教授,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院院长。现任美国康奈尔大学金融学教授(终身)、长江商学院教授、中国教育部长江学者讲座教授、《美国经济评论》编委。

   于宁先生,独立董事,1954年生,律师。历任江苏省镇江市卫生局干部,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副处长、处长。现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

   郭辉先生,监事,1959年生,博士,高级经济师。历任中国农业银行信贷部,中国农业银行信托公司,中国农业银行信托公司财务处处长,中国农业银行办公室秘书处副处长、处长,中国农业银行信托公司副总经理、党委书记,中国农业银行托管部总经理,中国农业银行审计特派员。现任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助理。

   陈育能女士,监事,1974年生,工商管理硕士。历任民航快递财务会计助理经理,KPMG助理经理,新加坡Prudential担保公司财务经理,SunLife Everbright人寿保险财务计划报告助理副总裁。现任海康保险副总裁、首席财务官。

   辛曌先生,监事,1975年生,经济学博士。历任山东省社会科学院研究员,天同证券研究所研究员、部门副经理、部门经理。现任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策划部总监助理。

   2、高级管理人员概况
   杨东先生,总经理,1970年生,工商管理硕士。历任福建兴业证券公司上海业务部总经理助理,证券投资部副总经理兼上海业务部副总经理,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部总经理,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投资总监。现任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杜建新先生,督察长,1959年生,经济学学士,经济师。历任江西财经大学情报资料中心主任,中国银行三明分行办公室副主任,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三明营业部副总经理、上海管理总部总经理、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监。现任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杨卫东先生,副总经理兼市场部总监,1968年生,法学学士。历任陕西团省委组织部科员,海南省省委台办接待处科员,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口营业部负责人、大连分公司总经理,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上海凯业集团公司总裁,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市场部总监。现任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市场部总监。

   杜昌勇先生,副总经理,1970年生,理学硕士。历任兴业证券公司福建天骜营业部电脑房负责人、上海管理总部电脑部经理,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部总经理助理,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兴业可转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基金管理部总监、投资总监。现任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徐天舒先生,副总经理,1973年生,经济学硕士,英国特许注册会计师(ACCA)。历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管理部项目经理,澳大利亚怀特控股有限公司基金经理,海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特别助理、发展中心负责人、助理副总经理及投资总监。现任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3、本基金基金经理
   张惠萍女士,1976年生,经济学硕士。2002年6月加入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历任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策划部行业研究员、兴业趋势投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助理;2008年1月31日起至今任兴业趋势投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拟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4、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由3人组成:
   杨 东 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杜昌勇 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王晓明 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兴业趋势投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合润基金份额净值、合润A份额净值与合润B份额净值,确定合润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进行基金资产的投资;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包括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进行虚假信息披露;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的理念
   (1)风险管理是业务发展的保障;
   (2)最高管理层承担最终责任;
   (3)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是前提;
   (4)制度建设是基础;
   (5)制度执行监督是保障。

   2、风险管理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监察稽核部,监察稽核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5)重要性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内部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3、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最高管理层对风险管理负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监察稽核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的风险管理政策,对风险管理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董事会下设执行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
   (2)督察长: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及时向合规控制委员会提交有关公司规范运作和风险控制方面的工作报告;
   (3)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财产的运作、制定本基金的资产配置方案和基本的投资策略;
   (4)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基金投资运作的风险进行测量和监控;
   (5)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并为每一个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发展提供协助,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的环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6)业务部门: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部门经理对本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任,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4、内部控制制度综述
   (1)风险控制制度
   公司风险控制的目标为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自律规定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在风险最小化的前提下,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建立行之有效的风险控制机制和制度,确保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健康运行与公司财产的安全完整;维护公司信誉,保持公司的良好形象。

   针对公司面临的各种风险,包括政策和市场风险, 管理风险和职业道德风险,分别制定严格防范措施,并制定岗位分离制度、空间分离制度、作业流程制度、集中交易制度、信息披露制度、资料保全制度、保密制度和独立的监察稽核制度等相关制度。

   (2)监察稽核制度
   监察稽核工作是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重要环节。公司设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督察长全面负责公司的监察稽核工作,可在授权范围内列席公司任何会议,调阅公司任何档案材料,对基金资产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进行内部监察、稽核;出具监察稽核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如发现公司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监察稽核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并协助督察长工作。监察稽核部具有独立的检查权、独立的报告权、知晓权和建议权。具体负责对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提出修改意见,并提交风险管理委员会;检查公司各部门执行内部管理制度的情况;监督公司资产运作、财务收支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监督基金财产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调查公司内部的违规事件;协助监管机关调查处理相关事项;负责员工的离任审计;协调外部审计事宜等。

   (3)内部财务控制制度
   财务管理的目的在于规范公司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加强财务管理,合理使用公司财务资源,提高公司资金的运用效率,控制公司财务风险,保护公司股东的利益,保证公司财产安全、完整和增值。

   公司内部财务控制制度主要内容有:公司财务核算实行权责发生制的原则,会计使用国家许可的电算化软件。公司实行财务预算管理制度,财务行政部财务室在综合各部门财务预算的基础上负责编制并报告公司总经理,经董事会批准后组织实施。各部门应认真做好财务预算的编制和实施工作。

   5、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建立、健全内控体系,完善内控制度: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高管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稽核工作是独立的,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定期更新;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基金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建立了风险管理委员会,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公司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5)建立内部监控系统:建立了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统、投资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提供足够的培训: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本公司确知建立、维护、维持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本公司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将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设立日期:1987年4月8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191.19亿元
   法定代表人:秦晓
   行长:马蔚华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2】83 号
   电话:0755-83199084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燕
   2、发展概况
   招商银行成立于1987年4月8日,是我国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设在深圳。自成立以来,招商银行先后进行了三次增资扩股,并于2002年3月成功地发行了15亿A股,4月9日在上交所挂牌(股票代码:nostklink),是国内第一家采用国际会计标准上市的公司。2006年9月又成功发行了22亿H股,9月22日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交易(股票代码:3968),10月5日行使H股超额配售,共发行了24.2亿H股。截止2009年6月30日,招商银行总资产1.973万亿元人民币,核心资本824.66亿元人民币。

   二、主要人员情况
   秦晓先生,招商银行董事长和非执行董事,2001年4月加入本公司。英国剑桥大学经济学博士学位,高级经济师。第十一届全国政协委员,香港中国企业协会名誉会长、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和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兼职教授。2001年1月起任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总经理、副董事长、中信实业银行董事长。秦晓博士曾任第九届全国人大代表、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政策顾问、日本丰田公司国际咨询委员会委员,并于2001年担任亚太经合组织工商咨询理事会主席。

   马蔚华先生,招商银行执行董事、行长兼首席执行官,1999年1月加入本公司。经济学博士学位,高级经济师。第十一届全国政协委员。1999年1月起任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长兼首席执行官。分别自1999年9月、2003年9月、2007年11月及2008年10月起兼任招银国际金融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董事长及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及永隆银行有限公司董事长,并自2002年7月起担任招商局集团公司董事。同时担任中国国际商会副主席、中国企业家协会执行副会长、中国金融学会常务理事、中国红十字会第八届理事会常务理事、深圳市综研软科学发展基金会理事长和北京大学、清华大学等多所高校兼职教授等职。

   唐志宏先生,招商银行副行长,吉林大学本科毕业,高级经济师。1995年5月加入本公司,历任沈阳分行副行长,深圳管理部副主任,兰州分行行长,上海分行行长,深圳管理部主任,总行行长助理,2006年4月起担任本公司副行长。同时担任招商信诺人寿保险公司及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夏博辉先生,男,1963年11月出生,湖南人,管理学博士(厦门大学)、教授、注册会计师。现任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财政部会计准则咨询专家、金融会计组负责人,中国会计学会理事、中国金融会计学会专家委员会委员。1992-1999年历任湖南财经学院会计系副主任、科研处副处长、科研研究生处长、科研处处长及讲师、副教授、教授,2000-2005年6月历任深圳发展银行会计出纳部总经理、财务会计部总经理、计划财会部总经理、财务执行总监等职;2005年7月,加盟招商银行。1993-1996年,受聘担任世界银行技术援助中国人民银行会计改革体系项目金融会计准则研究组中方工作组组长。曾获"全国优秀教师并授予全国优秀教师奖章"(1993)、湖南省普通高校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1993)、湖南省第五届优秀社会科学成果(著作)二等奖(1999)、中国青年科技论坛二等奖(1999)。

   胡家伟先生,大学本科学历,现任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30多年银行业务及管理工作经历,已获得基金从业资格。历任招商银行总行国际业务部副总经理、招商银行蛇口支行副行长、招商银行总行单证中心主任。曾任中国银行湖北省分行国际结算处副科长、副处长、中国银行十堰分行副行长、香港南洋商业银行押汇部高级经理、香港中银集团港澳管理处业务部高级经理等职务。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09年12月31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了招商安泰系列证券投资基金(含招商安泰股票型投资基金、招商安泰平衡型证券投资基金和招商安泰债券投资基金),招商现金增值证券投资基金、中信经典配置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泰中信标普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中信现金优势货币市场基金、光大保德信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友邦华泰金字塔稳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海富通强化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新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天合稳健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上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德盛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富成长趋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优势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益民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德盛红利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上证央企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共19只公募基金及其它托管资产,托管资产为2081.25亿元人民币。

   四、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确保托管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确保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建立有利于查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确保托管业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确保内控机制、体制的不断改进和各项业务制度、流程的不断完善。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控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风险防范是在总行行长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招商银行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行长负责制,重大事项的决策经行长办公会讨论决定,行长室下设风险控制委员会、内部控制状况评审委员会、稽核监督管理委员会、信息规划委员会等机构。

   二级风险防范是总行资产托管部在业务室、专业岗位设置时,必须遵循内控制衡原则,监督制衡的形式和方式视业务的风险程度决定。

   总行资产托管部内设立稽核监察室,负责部门内部风险预防和控制。稽核监察室在总经理室直接领导下,独立于部门内其他业务室和托管分部,对各岗位、各业务室、各分部、各项业务中的风险控制情况实施监督。

   三级风险防范是各业务室对自身业务风险进行自我防范和控制。业务室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业务规则及本部门具体情况制定工作流程及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覆盖各项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覆盖所有室和岗位,并由全部人员参与。

   (2)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托管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应当体现"内控优先"的要求。

   (3)独立性原则。各室、各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不同托管资产之间、托管资产和自有资产之间应当分离。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应当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部门,稽核监察室应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部门内部控制工作进行评价和检查。

   (4)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的规章,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成为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执行内部控制制度不能存在任何例外,部门任何员工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5)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应随着托管业务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订和完善。

   (6)防火墙原则。核算、清算、稽核监察等相关部门,应当在制度上和人员上适当分离,办公网和业务网分离,部门业务网和全行业务网分离,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

   4、内部控制措施
   (1)完善的制度建设。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制定了《招商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招商银行托管业务内控管理办法》和《招商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操作规程》等一系列规章制度,从资产托管业务操作流程、会计核算、岗位管理、档案管理、保密管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保证资产托管业务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运作。为保障托管资产安全和托管业务正常运作,切实维护托管业务各当事人的利益,避免托管业务危机事件发生或确保危机事件发生后能够及时、准确、有效地处理,招商银行还制定了《招商银行托管业务危机事件应急处理办法》,并建立了灾难备份中心,各种业务数据能及时在灾难备份中心进行备份,确保灾难发生时,托管业务能迅速恢复和不间断运行。

   (2)经营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托管项目审批、资金清算与会计核算双人双岗、大额资金专人跟踪、凭证管理、差错处理等一系列完整的操作规程,有效地控制业务运作过程中的风险
   (3)业务信息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过数据加密传输、业务信息启动异地自动备份功能、业务信息磁带备份并由专人签收保存等措施保证业务信息及数据传递的安全性。业务信息不得泄漏,有关人员如需调用,须经总经理室审批,并做好调用登记。

   (4)客户资料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对业务运作过程中形成的客户资料,视同会计资料保管。客户资料不得泄露,有关人员如需调用,须经总经理室成员审批,并做好调用登记。

   (5)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对信息技术系统管理实行双人双岗双责、机房空间隔离并设置门禁管理、电脑密码设置及权限管理、业务网和办公网、与全行业务网双分离制度,与外部业务机构实行防火墙保护等,保证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

   (6)人力资源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过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和员工培训、激励机制、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机制,有效的进行人力资源控制。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对上述事项的监督与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上述监督内容的约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整改的时限应符合法规允许的投资比例调整期限。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规定时间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改正,如基金管理人未能在通知期限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地址:上海市张杨路500号时代广场20楼
   联系人:汤凡、何佳怡
   客户服务电话: 400-678-0099、(021)38824536
   直销联系电话:(021)58368886、58368919
   传真: (021)58368915、58368869
   ●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直销(目前仅开通建设银行、兴业银行、农业银行、招商银行储蓄卡)
   交易网站:https://trade.xyfunds.com.cn
   客服电话:400-678-0099;(021)38824536
   2、代销机构
   ●代销银行
   (1)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秦晓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049
   联系人:丰靖
   客服电话:95555
   公司网站:http://www.cmbchina.com
   (2)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联系人:刘玲
   电话:(021)52629999
   客户服务热线:95561
   公司网站:http://www.cib.com.cn
   (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北京复兴门内大街55号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传真:(010)66107914
   联系人:田耕
   公司网站:http://www.icbc.com.cn
   (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13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131号
   法定代表人:刘安东
   客户服务电话:95580
   联系人:陈春林
   传真:(010)66415194
   公司网站:http://www.psbc.com
   (5)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仙霞路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曹榕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公司网站:http:// www.bankcomm.com
   (6)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孔丹
   电话:(010)65557013
   传真:(010)65550827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公司网站:http://bank.ecitic.com
   (7)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传真:(010)83914283
   联系人:董云巍 吴海鹏
   公司网站:http://www.cmbc.com.cn
   (8)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 肖钢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公司网站:http://www.boc.cn
   (9)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 项俊波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公司网站:http://www.abchina.com
   (10)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6号光大大厦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客户服务电话:95595
   传真:010-68560311
   联系人: 薛军丽
   公司网站:http://www.cebbank.com
   (11)中国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宁波市江东区中山东路294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客户服务电话:96528, (上海地区962528)
   传真:021-63586215
   联系人:胡技勋
   公司网站:http://www.nbcb.com.cn
   (12)上海浦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00号
   法定代表人: 吉晓辉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传真:021-63604199
   联系人: 虞谷云
   公司网站:http://www.spdb.com.cn
   (13)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法兰克纽曼
   客户服务电话:95501
   联系人: 张青
   公司网站:http://www.sdb.com.cn
   (14)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华夏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建
   客户服务电话:95577
   公司网站:http://www.hxb.com.cn
   ●代销券商
   (1)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99号标力大厦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杨盛芳
   电话:(021)38565775
   公司网站:http:// www.xyzq.com.cn
   (2)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021)38676161
   传真:(021)38670161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666
   公司网站:http://www.gtja.com.cn
   (3)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810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魏明
   公司网站:http://www.csc108.com
   (4)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025)84457777-950、248
   联系人:李金龙、张小波
   客户咨询电话:(025)84579897
   公司网站:http://www.htsc.com.cn
   (5)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联系人:李良
   电话:(021)63219781
   传真:(021)51062920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999或(027)85808318
   公司网站:http://www.95579.com
   (6)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办公电话:(021)23219000
   客服电话:400-8888-001、(021)962503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公司网站:http://www.htsec.com
   (7)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联系人:黄健
   客户服务热线:95565、4008888111
   公司网站:http://www.newone.com.cn
   (8)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肖时庆
   联系人:李洋
   联系电话:(010)66568047
   客服电话:4008-888-888
   公司网站:http://www.chinastock.com.cn
   (9)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海滨路光大国际贸易中心26楼2611室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联系人:黄岚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020)87555888转各营业网点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20)87557985
   公司网站:http://www.gf.com.cn
   (10)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客服电话:(0351)8686868
   联系人:张治国
   联系电话:(0351)8686703
   传真:(0351)8686709
   公司网站:http://www.i618.com.cn
   (11)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2层-29层
   法定代表人:王益民
   联系人:吴宇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客服热线:(021)962506或40088-88506
   公司网站:http://www.dfzq.com.cn
   (12)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88号浦发大厦26楼
   法定代表人:方加春
   联系人:罗芳
   联系电话:(021)68761616
   传真电话:(021)68767981
   客服电话:4008888128
   公司网站:http://www.tebon.com.cn
   (13)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
   法定代表人:唐新宇
   联系人:张静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6208888或各地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21)50372474
   公司网站:http://www.bocichina.com.cn
   (14)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中国广西南宁市滨湖路46号
   法定代表人:张雅峰
   联 系 人:覃清芳
   联系电话:(0771)5539262
   传 真:(0771)5539033
   客服热线:4008888100(全国)、96100(广西)
   公司网站:http://www.ghzq.com.cn
   (15)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 王明权
   联 系 人:刘晨,李芳芳
   联系电话:(021)50818887-281
   传 真:(021)68815009
   客服热线:4008888788
   公司网站:http://www.ebscn.com
   (16)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凤良志
   住所: 合肥市寿春路179号
   联系人: 李蔡
   联系电话:安徽地区:96888;全国:400-8888-777
   传真电话:(0551)2207114
   公司网站:http://www.gyzq.com.cn
   (17)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长沙市黄兴中路63号中山国际大厦12楼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电话:(021)68634518
   传真:(021)68865680
   联系人:李梦诗
   客服电话:400-888-1551
   公司网站:http://www.xcsc.com
   (18)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丁国荣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5333
   客服电话:(021)962505
   公司网站:http://www.sw2000.com.cn
   (19)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10、25层
   法定代表人:马昭明
   联系人:盛宗凌
   联系电话:(0755)82492000
   传真电话:(0755)82492962
   客服电话:400-8888-555,(0755)25125666
   公司网站:http://www.lhzq.com
   (20)江南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南昌市抚河北路291号
   法定代表人:姚江涛
   联系人:余雅娜
   联系电话:(0791)6768763
   传真:(0791)6789414
   客服电话:400-8866-567
   公司网站:http://www.scstock.com
   (21)渤海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联系人:王兆权
   联系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话:4006515988
   公司网站:http://www.bhzq.com
   (22)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层、15层
   法定代表人:刘弘
   联系人:谢亚凡、田文健
   联系电话:010-5832 8752
   传真:010-5922 8748
   客服电话:400-887-8827
   公司网站:http://www.ubssecurities.com
   (23)广发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8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腾
   联系电话:0591-87841160
   传真:0591-87841150
   公司网站:http://www.gfhfzq.com.cn
   (24)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济南市经十路20518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联系电话:0531-81283906
   传真:0531-81283900
   公司网站:http://www.qlzq.com.cn
   (25)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南京西路758号24楼
   法定代表人:张建华
   联系人:陈敏
   联系电话:021-32229888
   客服电话:021-63340678
   公司网站:http://www.ajzq.com
   (26)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联系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客服电话:4008001001
   公司网站:http://www.essence.com.cn
   (27)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26号
   法定代表人:丁之锁
   联系人:梁宇
   联系电话:010-58568007
   传真:010-58568062
   客服电话:010-58568118
   公司网站:http://www.hrsec.com.cn
   (28)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齐晓燕
   联系电话:0755-82130833传真:0755-82133302
  客服电话:95536
  公司网站:http://www.guosen.com.cn
  (29)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1号金源中心30楼
  法定代表人:游锦辉
  联系电话:0769-22119341
  传真:0769-22116999
  公司网站:http://www.dgzq.com.cn
  (30)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19楼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联系人:李涛
  联系电话:0519-88157761
  传真:0519-88157761
  客服电话:0519-88166222 021-52574550 0379-64902266
  公司网站:http://www.longone.com.cn
  ●其他代销机构
  (1)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陈少震
  联系电话:(010)66045522
  传真:(010)66045500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公司网站:http://www.txsec.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27号投资广场23 层
  法定代表人:陈耀先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27号投资广场23层
  联系电话:0755-25938095
  传真:0755-25987538
  联系人:任瑞新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经办律师: 吕红、安冬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安冬
  四、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16层
  法定代表人:葛明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徐艳、蒋燕华
  联系人:蒋燕华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分级
  本基金为开放式基金,基金合同成立后,场内合润基金份额可按照4:6的比例分成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类基金份额,即兴业合润A基金份额(简称"合润A份额")与兴业合润B基金份额(简称"合润B份额")。合润A份额与合润B份额分别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交易代码不同。

  本基金的每个运作期为三年,在运作期到期时按合润A份额与合润B份额关系约定进行基金份额的折算及场内份额的分拆,同时进入下一个运作期,并将顺延上一个运作期内合润A份额与合润B份额的关系约定。

  一、基金份额结构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兴业合润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简称"合润基金份额")、合润A份额和合润B份额。

  合润A份额,指在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当合润基金份额净值低于或等于1.2100元时,获得其份额期初净值(1.0000元/份);当合润基金份额净值高于1.2100元之后,与合润B份额、合润基金份额享有同等的份额净值增长率的一类基金份额。

  合润B份额,指根据合润A份额与合润B份额的关系约定及分拆比例,获得基金剩余收益或承担其余风险的一类基金份额。

  二、基金运作概要
  1、本基金通过场内、场外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基金发售结束后,场外认购的全部份额将确认为合润基金份额;场内认购的份额将按照4:6的比例确认为合润A份额与合润B份额。

  2、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对合润基金份额开放申购、赎回,但不对合润A份额与合润B份额单独开放申购、赎回业务。

  场内、场外申购赎回的具体事宜见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3、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场内份额配对转换
  场内份额的分拆,指场内持有人将其所持有的合润基金份额按照4:6的比例分拆成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类基金份额,即"合润A份额"与"合润B份额"的行为;场内份额的合并,指场内持有人将其所持有的合润A份额与合润B份额按照4:6的比例合并成合润基金份额的行为。

  场内份额配对转换程序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的最新业务规则,具体见相关业务公告。

  场外的基金份额不进行份额配对转换。在场外基金份额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内后,可按照上述场内份额配对转换规则进行操作。

  4、合润A份额、合润B份额的上市交易
  在运作期内,合润A份额、合润B份额分别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交易代码不同。

  三、合润A份额与合润B份额概要
  1、运作期
  本基金的每个运作期为三年(符合运作期提前到期触发机制的情况除外),自基金合同生效起按运作期滚动存续。在每个运作期内,合润A份额与合润B份额将遵守运作期内的关系约定。

  2、合润A份额、合润B份额的关系约定
  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润A份额、合润B份额与合润基金份额的资产合并投资运作。

  本基金设定在合润基金份额净值等于1.2100元时为临界点。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合润基金份额净值在高于或低于该临界点时,合润A份额与合润B份额具有不同的关系约定。

  运作期到期日,当合润基金份额净值低于或等于1.2100元时,合润A份额获得其份额期初净值(1.0000元/份),而合润B份额获得剩余收益或承担其余损失。当合润基金份额净值高于1.2100元之后,合润A份额、合润B份额与合润基金份额享有同等的份额净值增长率。

  3、运作期到期日的操作
  在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基金管理人将持有人持有的合润A份额、合润B份额按照第十八部分所述,将合润A份额与合润B份额按届时各自份额净值与合润基金份额净值之比折算为合润基金份额,折算后将所有合润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0元。最后,场内的合润基金份额将再次以4:6的比例分为合润A份额和合润B份额,并进入下一运作期。

  下一运作期的合润A份额、合润B份额将顺延上一个运作期内合润A份额与合润B份额的关系约定。

  四、运作期提前到期日的触发机制
  当T日的合润基金份额净值不高于0.5000元,则触发运作期提前到期机制。在T日起的三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将就运作期提前到期日的确定及相关事项予以公告。运作期提前到期日的操作具体见第十九部分或届时基金管理人公告。

  五、基金运作相关公告
  1、在运作期内,如合润基金份额净值临近运作期提前到期的触发机制,即合润基金份额净值不高于0.6000元时,基金管理人将就提前到期日的有关事项进行提示性公告。

  2、在运作期到期的前三十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就暂停合润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合润A份额与合润B份额上市交易等相关业务;运作期到期日合润A份额、合润B份额的折算及场内份额的分拆方案;下一运作期合润A份额与合润B份额的关系约定、上市交易等有关事项进行提示性公告。

  第七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2010年2月21日证监许可[2010] 229号文核准募集。

  一、基金类别
  股票型
  二、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三、基金存续期限与运作期
  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的每一个运作期为三年(含三年),每一运作期届满后则进入下一个为期三年的运作期。每一运作期到期日如为非工作日,则运作期到期日顺延到下一个工作日。

  四、募集方式与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方式为代销与直销。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五、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以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六、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本基金在场外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销售网点、基金销售代理机构的代销网点,在场内通过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向社会公开募集。办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的城市(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本基金之发售公告。

  七、募集规模
  本基金募集规模不设上限。最低募集规模不低于2亿份。

  八、基金的初始发售面值、认购价格和认购费用
  1、初始发售面值:人民币1.00元
  2、认购价格:人民币1.00元
  3、认购费用
  投资者在认购本基金时交纳认购费用。

  投资者交纳认购费用时,按单次认购金额采用比例费率,场外认购费率如下:
  ■
  本基金的场内认购费率由销售机构参照场外认购费率执行。

  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直销和代销时发生的开支,包括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4、认购份额的计算
  (1)场内认购基金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份额的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方法,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采用全额缴款的认购方式。

  认购金额与合润A份额、合润B份额计算公式如下:
  净认购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
  认购费用=挂牌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经确认的合润A份额=认购份额×0.4
  经确认的合润B份额=认购份额×0.6
  利息折算为合润基金份额,计算公式如下:
  利息折算的合润基金份额=利息/挂牌价格
  经确认的合润A份额、合润B份额和利息折算的合润基金份额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1 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人投资认购100,000份基金份额,若会员单位设定的认购费率为1.0%,假设该笔认购产生利息50元,基金份额挂牌价格为1元,则其可得到的合润A份额与合润B份额数为:
  认购金额=1×(1+1.0%)×100,000=101,000元
  认购费用=1×100,000×1.0%= 1,000元
  净认购金额=1×100,000=100,000元
  经确认的合润A份额=100,000×0.4=40,000份
  经确认的合润B份额=100,000×0.6=60,000份
  利息折算的合润基金份额=50/1=50份
  (2)场外认购基金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法,计算公式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场外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1.0%,假设该笔认购产生利息50元,则其可得到的合润基金份额数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1+1.0%)=99,009.90元
  认购费用=100,000-99,009.90=990.10元
  认购份额=(99,009.90+50)/1.00=99,059.90份
  九、投资者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本基金的认购时间安排、认购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确认
  基金募集期间,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办理认购手续仅代表对投资者认购申请的受理,投资者认购成功与否应以基金募集结束后登记注册机构的认购确认为准。待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可到提出认购申请的销售网点打印交易确认单,同时本基金管理人按照投资者预留的地址寄送对账凭证。

  3、认购限制
  (1)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申请受理完成后,投资者不得撤销。

  (2)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兴业全球基金网上直销首次场外认购基金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500元(含认购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销售网点的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含认购费);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认购基金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万元(含认购费)。场内单笔最低认购份额为1,000份,超过1,000份的须是1,000份的整数倍。

  在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的单笔最低认购份额为1,000份,超过1,000份的须是1,000份的整数倍,且每笔认购最大不得超过99,999,000份。

  (3)本基金募集期内不设最高认购金额限制。

  十、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计算并确认的结果为准。

  十一、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本基金自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募集的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募集的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在募集期间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经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基金合同生效时,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部分 合润A份额与合润B份额的上市与交易
  一、合润A份额与合润B份额的上市与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本基金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在基金运作期内,合润A份额与合润B份额分别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与交易,交易代码不同。

  二、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合润A份额与合润B份额上市后,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场内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合润A份额与合润B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注册登记(TA)系统中的合润基金份额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合润基金份额转至场内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并分拆成合润A份额与合润B份额后,方可上市交易。

  三、上市交易的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合润A份额与合润B份额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合润A份额与合润B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四、上市交易的规则
  1、上市首日合润A份额与合润B份额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合润A份额、合润B份额的份额净值;
  2、每个运作期起始日,合润A份额与合润B份额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运作期到期日经折算及场内份额分拆后的份额净值,即1.0000元;
  3、合润A份额与合润B份额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规定。

  五、上市交易的费用
  合润A份额与合润B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比照上市开放式基金的有关规定办理。

  六、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合润A份额与合润B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合润A份额与合润B份额前一交易日的份额净值。

  七、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
  在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包括运作期提前到期日),合润A份额与合润B份额将暂停交易,在下一个运作期开始后,恢复合润A份额与合润B份额的上市交易。

  合润A份额与合润B份额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八、终止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合润A份额与合润B份额应同时终止上市交易:
  (1)自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的;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须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况。

  发生上述终止上市情形时,基金管理人报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终止本基金的上市,并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终止上市公告。

  九、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在本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第十部分 合润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赎回与转换
  本章内容仅适用于本基金合润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赎回和转换业务。

  一、场外申购、赎回业务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具体销售网点由基金管理人在本招募说明书或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等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增减基金销售机构或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的场所,并予以公告。

  二、场外申购、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合润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见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在开放日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合润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每个开放日15:00以后)提出申购或者赎回申请的,其合润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合润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3、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4、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始日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5、基金管理人如果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三、场外申购、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合润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在变更上述原则时,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在新规则实施日前3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和网站上刊登公告。

  四、场外申购、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提交申购合润基金份额的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账户中必须有足够的合润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应在T+2日起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合润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确认后,赎回款项在T+7日内支付。在发生延期支付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五、场外申购、赎回的限制
  1、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兴业全球基金网上直销首次申购基金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500元(含申购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销售网点的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含申购费);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申购基金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万元(含申购费)。已在销售网点有认购记录的投资者不受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合润基金份额赎回。若某笔份额减少类业务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合润基金份额余额少于500份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基金持有人持有的合润基金份额做全部赎回处理。(份额减少类业务指赎回、转换转出、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具体种类以中登公司相关业务规则为准。)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的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场外申购费率与赎回费率
  1、申购费率:
  (1)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需交纳申购费用。申购费用按申购金额采用比例费率。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
  (2)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可用于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赎回费:
  投资者在赎回合润基金份额时,应交纳赎回费。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扣除计入基金财产部分,赎回费的其他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必要的手续费。赎回费率随赎回合润基金份额持有年份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2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场外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合润基金份额净值
  例如,某投资者投资5,000元申购合润基金份额,对应费率为1.2%,假设申购当日合润基金份额净值为1.128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1+1.2%)=4,940.71元
  申购费用=5,000-4,940.71=59.29元
  申购份数=4,940.71/1.1280=4,380.06份
  即:某投资者投资5,000元申购合润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合润基金份额净值为1.1280元,则可得到4,380.06份合润基金份额。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合润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如: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10,000份合润基金份额一年后(未满2年)决定赎回,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25%,假设赎回当日合润基金份额净值是1.1480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0=11,480元
  赎回费用=11,480×0.25%=28.70元
  净赎回金额=11,480-28.70=11,451.30元
  即: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10,000份合润基金份额一年后(未满2年)赎回,假设赎回当日合润基金份额净值是1.1480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1,451.30元。

  3、T日的合润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合润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合润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合润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八、场外申购、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人申购合润基金份额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自动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合润基金份额。

  投资人赎回合润基金份额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自动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申请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合润基金份额或合润基金份额转入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在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包括运作期提前到期日),本基金将暂停合润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与赎回。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或拒绝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润基金份额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合润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合润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包括合润基金份额、合润A份额与合润B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合润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 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合润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合润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暂停结束,合润基金份额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合润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1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2个月时,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由基金管理人视情况调整。暂停结束,合润基金份额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合润基金份额净值。

  5、在运作期到期日(包括运作期提前到期日),合润基金份额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后,在下一运作期起始日合润基金份额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合润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的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合润基金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合润基金份额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合润基金份额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六、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合润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合润基金份额的冻结手续、冻结方式按照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部分 合润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与赎回
  本章内容仅适用于本基金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办理的场内合润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业务。在运作期内,基金管理人不对合润A份额与合润B份额单独开放申购、赎回业务。一、场内申购和赎回的办理场所
  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且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风险控制要求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获得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查询,本基金管理人不就此事项进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账户
  投资者通过场内申购、赎回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账户开立的具体事项参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认购开户相关内容)。

  三、场内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工作日为本基金的场内合润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开放日。业务办理时间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在基金合同约定时间外提交的申请按下一交易日申请处理。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在确定申购、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放日 3 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公告。

  四、场内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合润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申购和赎回申报单位以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为准。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场内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需遵循深圳证券交所场内申购赎回相关业务规则,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申请。投资者在申购合润基金份额时须按业务办理单位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应确保账户内有足够的合润基金份额余额,否则赎回申请无效。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合润基金份额数量若不能满足其提交的赎回申请数量,赎回申请亦将被确认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应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者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业务办理单位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业务办理单位确实接收到申购申请。申购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本金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将在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基金合同有关规定处理。

  六、场内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通过业务办理单位场内申购本基金,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000元。

  2、基金管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根据市场情况,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调整上述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2日内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场内申购和赎回的费用
  1、本基金场内申购费率如下:
  ■
  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人申购合润基金份额时收取。合润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场内赎回的赎回费率统一为0.5%。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申请人承担,赎回费总额的25%归基金财产,75%用于支付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可以根据《基金和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八、场内申购份额和赎回金额的计算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合润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整数位,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

  例如:某投资者通过场内投资10,000元申购合润基金份额,对应的申购费率为1.2%,假设申购当日合润基金份额净值为1.0250元,则其申购手续费、可得到的申购份额及返还的资金余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1.2%)=9,881.42元
  申购手续费=10,000-9,881.42=118.58元
  申购份额=9,881.42/1.0250=9,640.41份
  因场内申购份额保留至整数份,故投资者申购所得份额为9,640份,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申购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给投资者。具体计算公式为:
  实际净申购金额=9,640×1.0250=9,881.00元
  退款金额=10,000-9,881.00-118.58=0.42元
  即:投资者投资10,000元从场内申购合润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合润基金份额净值为1.0250元,则其可得到合润基金份额9,640份,退款0.42元。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合润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如:某投资者从场内赎回本基金10,000份合润基金份额,赎回费率为0.5%,假设赎回当日合润基金份额净值为1.1480元,则其可得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0=11,480元
  赎回费用=11,480×0.5%=57.40元
  净赎回金额=11,480-57.40=11,422.60元
  即:投资者从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赎回10,000份合润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合润基金份额净值为1.1480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1,422.60元。

  九、场内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基金申购、赎回的注册登记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