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信全球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境外投资顾问:信安环球投资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境外托管人:布朗兄弟哈里曼银行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0年7月23日证监许可[2010]982号文核准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境外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一是全球投资的特殊风险,包括海外市场风险、新兴市场投资风险、法律和政治风险、政府管制风险等;二是投资工具风险,包括股票风险、债券风险、衍生品风险、正回购/逆回购风险等;三是基金投资的一般风险,包括积极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交易结算风险等。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认购(申购)本基金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一、绪言 《建信全球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建信全球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建信全球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合同》:指《建信全球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3、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4、法律法规: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5、《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6、《销售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7、《运作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8、《信息披露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9、《试行办法》: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 10、《通知》:《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11、元: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12、《招募说明书》:指《建信全球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即供基金投资者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基金认购或申购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及对本招募说明书的定期更新; 13、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建信全球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14、《发售公告》:指《建信全球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5、《业务规则》: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及其更新;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银行监管机构: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18、外管局:指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授权的代表机构; 19、基金管理人;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1、境外托管人;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其签订的合同,为本基金提供境外资产托管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 22、境外投资顾问: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管理人与其签订的合同,为本基金境外证券投资提供证券买卖建议或投资组合管理等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运作情况选择、更换或撤销境外投资顾问;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根据《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24、基金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本基金发售、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25、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26、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7、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8、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29、《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30、个人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31、机构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32、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33、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34、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期限; 35、基金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36、日/天:指公历日; 37、月:指公历月; 38、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境外主要投资场所的正常交易日; 39、开放日:指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40、T日:指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41、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2、认购: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发售: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44、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45、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46、巨额赎回:指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10%时的情形; 47、基金账户: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账户; 48、交易账户: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49、转托管: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50、基金转换:指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的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51、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2、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的股票红利、股息、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益和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 53、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本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54、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55、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的过程; 56、货币市场工具:指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57、公司行为信息:指证券发行人所公告的会或将会影响到基金资产的价值及权益的任何未完成或已完成的行动,及其他与本基金持仓证券所投资的发行公司有关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权益派发、配股、提前赎回等信息; 58、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59、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或因素。 三、风险揭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份额,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包括市场风险、基金自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 按投资对象划分,基金可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者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同时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风险也越大。 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交易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10%时,投资者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以1元初始面值开展基金募集或因拆分、封转开、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净值调整至1元初始面值或1元附近,在市场波动等因素影响下,基金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份额净值仍有可能低于初始面值。 投资者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资者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与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起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投资者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和赎回基金,基金代销机构名单详见《份额发售公告》。 本基金除存在一般开放式股票型基金所固有的风险外,投资于本基金可能面临的特有风险还包括汇率风险、海外市场风险、新兴市场风险、初级产品风险、国家风险、金融模型风险以及本基金投资的特有风险等。 (一)汇率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人民币以外的金融工具,人民币与外币之间汇率的波动可影响本基金投资收益的水平。人民币与投资目的地货币之间汇率的不利变动,可导致以人民币计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二)市场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证券市场价格可能因国际政治环境、宏观和微观经济因素、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市场流动程度、交易制度等多种因素的变化而波动,从而产生市场风险。市场不利波动可能使本基金的净值发生变化,进而影响投资者实际收益。 市场风险主要包括:海外市场风险、利率风险、政策风险、新兴市场风险、小市值股票风险、初级产品风险、购买力风险和再投资风险等。 1、海外市场风险 由于本基金投资于海外证券市场,可能对于负面的特定事件、该国或地区特有的政治因素、法律法规、市场状况、经济发展趋势的反映较境内证券市场存在差异。此外,相关的投资目的地如美国、英国、香港的证券交易市场对每日证券交易价格并无涨跌幅上下限的规定,因此这些国家或地区证券的每日涨跌幅空间相对较大。上述因素可能会带来市场的急剧下跌,从而带来投资风险的增加。 2、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利率变动而导致的证券价格和证券利息损失风险。投资目的地货币政策的变化将影响到上市公司融资成本和经营业绩,进而影响证券价格。 3、政策风险 因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宏观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波动而影响基金收益,产生风险。 4、新兴市场风险 本基金涉及新兴市场投资,鉴于各新兴市场特有的监管制度,包括市场准入制度、外汇管制制度等,可能对本基金参与新兴市场的投资收益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5、小市值股票风险 对于小市值股票而言,由于上市公司发展模式、管理能力尚未成熟,相对于大型蓝筹股而言,其二级市场价格波动性更大,并可能给投资者带来较大损失。 6、初级产品风险 本基金不直接投资于钢材、石油、煤炭、有色金属等初级产品,但上述初级产品价格的不利变化可能对相关上市公司经营业绩带来负面影响,从而对本基金参与相关证券投资的收益带来间接影响。 7、购买力风险 本基金收益通过现金形式分配,通货膨胀可能导致投资者投资及资产购买力下降。 (三)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面临的流动性风险分为两类:一类是资产流动性风险,一类是资金流动性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资金流动性风险 由于境外市场的开放日、交易时间、结算规则等与国内存在一定差异,本基金有关申购、赎回的开放与交易确认的安排不同于国内一般开放式基金。本基金赎回款项到达投资者指定账户需要更长的时间。同样,在基金出现连续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等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能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相关规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投资者可能无法在提交赎回申请后及时足额赎回基金。 2、资产流动性风险 由于证券流动性不足或冲击成本过大,本基金可能无法以合理的价格及时买入或卖出所持有的证券,从而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3、大宗交易风险 大宗交易的成交价格并非完全由市场供需关系形成,由于买卖双方的谈判能力及所拥有的信息不同,成交价格可能与市场价格存在差异,从而导致大宗交易参与者的非正常损益。 (四)信用风险 本基金所投资的任何证券的发行人违约或交易对手违约,都可能影响产品收益水平,使投资者受到损失。 1、交易结算风险 在证券交割或现金交割过程中,由于交易对手违约而引发的风险。 2、国家风险 国家风险,或称主权风险,是指由于投资目的地国家或地区违约或进行政府管制的风险,如政府债券违约、临时实行外汇管制措施以及冻结境外投资者资产等。 (五)操作风险 本基金境外投资涉及复杂的业务环节及不同的当事方,在各业务环节的操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不到位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致风险;本基金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甚至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影响。 1、系统故障风险 当计算机系统、通信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出现异常情况,可能导致基金日常的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注册登记系统瘫痪、核算系统无法按正常时限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2、金融模型风险 金融模型风险是指由于投资决策或风险管理依赖的金融模型错误或参数不准确而引发的风险。 3、人为操作失误风险 基金经理或交易员在境外证券投资管理业务过程中由于人为失误,造成错误指令或错误交易,从而引发操作风险,给投资者带来损失。 (六)本基金投资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在大类资产、区域、行业资产配置以及个股选择等各个层面的投资决策上进行一定程度的主动管理。虽然本基金的上述投资决策均以业绩比较基准为出发点,并结合较为严格的风险管理,但仍存在相应的主动管理风险。 同时,在股票投资方面,本基金将股票投资组合划分为"海外中国组合"和"全球(中国除外)组合"两部分,并分别进行组合管理。两个组合分别动态跟踪标准普尔BMI中国(除A、B股)指数和标准普尔全球BMI市场指数。其中,"海外中国组合"是指投资于境外上市的中国公司股票形成的投资组合;"全球(中国除外)组合"是指投资于其他上市公司股票形成的投资组合。境外上市的中国公司是指在香港、美国、英国、新加坡等地上市的公司,这些公司注册于中国大陆境内,或者虽注册于中国大陆境外,但其主要控股股东或主要业务收入源自中国大陆。 海外中国组合占本基金股票投资的目标比例为30%(比例范围0%-60%);全球(中国除外)组合占本基金股票投资的目标比例为70%(比例范围40%-100%)。在此基础上,本基金管理人将利用自身研究平台和模型确定海外中国组合和全球(中国除外)组合的具体配置比例。 由于各国或地区经济发展水平、速度和周期、财政和货币政策等存在差异,上述两个组合之间的业绩表现可能出现较大差异,基金管理人对两个组合之间配置比例的主动调整,将导致本基金存在风险-收益较大程度偏离业绩比较基准的风险。 (七)管理人风险 本基金为基金管理人募集发售的首只境外证券投资基金,在基金投资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和技能等,将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及汇率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八)政策、法律、税收、战争、不可抗力及其他社会风险 本基金可能因投资地国家或地区政策、法律及税收的变化、政治骚动、政府规定、不可抗力及其他社会因素而蒙受不利影响。 1、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是指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从而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带来损失的风险。 2、税务风险 税务风险是指投资目的地或中国税务进行调整,从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如开征资本利得税等。 3、不可抗力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遭受损失的风险,以及证券市场、基金管理人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从而有影响基金的赎回按正常时限完成的风险。 四、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全球化的资产配置和组合管理,在分散和控制投资风险的同时追求基金资产长期增值。 (二)投资理念 本基金对全球经济环境和上市公司基本面进行深入的分析研究,精选出具备良好投资价值的上市公司,构建投资组合并通过严格的风险管理力争实现资本长期增值。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全球证券市场中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股票和其他权益类证券、现金、债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其中,股票及其他权益类证券包括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普通股、优先股、存托凭证、公募股票基金等。现金、债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包括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中长期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证券,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金融衍生产品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及其他权益类证券市值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60%;现金、债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市值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40%,其中现金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本基金投资于境外上市的中国公司股票的股票投资组合称为"海外中国组合",投资于其他上市公司股票的股票投资组合称为"全球(中国除外)组合"。其中,境外上市的中国公司是指在香港、美国、英国、新加坡等地上市的公司,这些公司注册于中国大陆境内,或者虽注册于中国大陆境外,但其主要控股股东或主要业务收入源自中国大陆。 海外中国组合占本基金股票投资的目标比例为30%(比例范围0%-60%);全球(中国除外)组合占本基金股票投资的目标比例为70%(比例范围40%-100%)。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取"自上而下"的资产配置与"自下而上"的证券选择相结合、定量研究与定性研究相结合、组合构建与风险控制相结合的投资策略进行投资组合的构建(如图1所示)。 ■ 图1 本基金投资组合构建策略示意图 在大类资产、区域和行业资产配置方面,本基金综合运用定量和定性分析手段,评估证券市场当期系统性风险以及可预见的未来时期内大类资产、区域和行业资产的预期风险和收益水平,并参考业绩比较基准,制定本基金的大类资产、区域和行业资产的超配或低配比例,以达到降低风险、提高收益的目的。 在股票投资方面,本基金通过分析全球各区域市场、政治经济环境,运用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对上市公司业绩的基本面、成长性和投资价值进行综合评估。采取"自下而上"的选股策略,通过深入研究和实地调研精选出核心投资品种,构建投资组合。 作为股票型基金,债券投资不是本基金的投资重点,仅在股票市场系统性风险过高时,本基金将考虑投资债券品种并举行海外投资决策会议,决定当期债券投资比重和策略。本基金将衍生品投资作为辅助投资策略,仅在适当的时候运用衍生品投资来降低市场系统性风险。在多币种管理策略方面,本基金将主要通过将资产分散投资于多个币种来减少汇率风险。 本基金严格执行一套可持续的、可复制的投资流程,由选股创造超额收益并通过严格风险控制保持超额收益。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综合运用定量和定性分析手段,通过深入的市场研究,判断股票和债券等大类资产的预期风险和收益水平及其相关性,并根据现代投资组合理论综合考虑仓位调整成本等因素,确定最优大类资产配置。本基金重点关注的定量和定性分析指标包括:重点区域住房市场、PMI 领先指标、消费者信心指标、资本开支、就业数据、通胀指标、资本市场估值水平及各国货币及财政政策等。 基金管理人将比较股票、债券及货币市场的收益水平,考察其估值的相对吸引力,对其未来收益水平、风险状况等关键因素进行预测,并在市场当前均衡收益的基础上,将研究人员的专业判断与市场客观状况相结合,形成资产配置的优化结果。 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将以月度为周期,根据市场变化,以研究结果为依据对当前资产配置进行评估并作必要调整。特殊情况下(如市场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或预期将产生剧烈波动),基金管理人也会对本基金在股票、债券、现金等资产之间的配置比例进行及时调整,以达到降低风险及提高收益的目的。 2、区域资产配置策略 (1)区域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全球经济以及区域化经济发展、不同国家或地区经济体的宏观经济变化和经济增长情况,以及各证券市场的表现、全球资本的流动情况,挑选部分特定国家或地区的股票或基金作为重点投资对象,增加该目标市场在资产组合中的配置比例。 在股票投资方面,本基金将股票投资组合划分为海外中国组合和全球(中国除外)组合两部分,并分别进行组合管理。两个组合分别动态跟踪标准普尔BMI中国(除A、B股)指数和标准普尔全球BMI市场指数。 在区域资产配置中,本基金投资于海外中国组合的股票占股票总资产的目标比例为30%(比例范围0%-60%),其他为全球(中国除外)组合(比例范围40%-100%)。 本基金管理人在确定上述两个组合总体配置比例后,在全球(中国除外)组合的国家和地区配置方面,将动态跟踪标准普尔全球BMI市场指数中各国家或地区的权重,对估值水平及风险收益特征进行研究并结合风险预算确定超配和低配比例。同时,为了使投资研究有效覆盖所有上市公司,本基金还将对各个国家及地区(尤其是新兴市场国家及地区)上市公司在境外交易所上市情况和存托凭证可替代性进行分析。 本基金力争在控制调整成本的同时,实现资产在国家或地区间的有效配置以及在重点投资区域的最优配置,构建具备持续增长潜力的资产组合。本基金强调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进行区域资产配置,原则上不对单一国家或地区进行过大的超配或低配。本基金秉承研究创造价值的投资理念,当研究支持不足以覆盖某些市场时,将对该类市场实行指数化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定期对区域资产配置进行必要的调整。 (2)投资的主要市场 本基金仅投资于业绩比较基准指数所覆盖的国家或地区,并且将考察这些国家或地区的区域代表性、经济权重、估值水平及可投资性等因素,其中对某一国家或地区可投资性的考察主要包括该国家或地区市场进入便利性、交易清算便利性、市场流动性及其政治风险等因素。 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在中短期内,本基金投资的股票市场主要包括:香港、美国、日本、英国、加拿大、法国、澳大利亚、瑞士、德国、巴西、韩国、台湾等。对于与中国证监会签署谅解备忘录(MOU)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股市,本基金若考虑投资的,将采取被动式投资的方式进行。未与中国证监会签署谅解备忘录(MOU)的国家和地区在标准普尔全球BMI市场指数中的权重较低,本基金管理人根据在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投资,避免大幅超配或低配该类国家和地区,从而避免引起较大的跟踪误差。对于市场准入受到限制或基于运营成本考虑暂不直接进入的国家和地区,本基金管理人将采用在非受限国家交易的存托凭证、市场指数化产品、掉期或类似产品作为替代投资品种。将来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以及本基金管理人研究覆盖能力提高,本基金将适当增加采取主动式投资的国家或地区范围。 3、行业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行业分析系统,运用多种指标对各个行业进行综合分析评估,并在大类资产配置和区域框架下确定行业配置方案。行业评估指标包括:行业基本面指标(如行业销售状况及利润率等)、政策支持因素、行业风格(前周期、后周期、防御型)及行业估值等。 本基金的海外中国部分和全球(中国除外)部分将分别动态跟踪标准普尔BMI中国(除A、B股)指数及标准普尔全球BMI市场指数,结合行业分析,考虑市场相关度并基于行业风险预算确定行业资产的具体超配和低配比例,原则上不对单一行业进行过大的超配或低配。 4、股票投资组合策略 在确定国家、地区配置和行业比例的基础上,本基金将根据目标证券市场的特点选择品质优良、估值合理的上市公司股票进行投资。 本基金强调对具有良好流动性、基本面发生积极变化、具有良好市场预期甚至可能超出市场预期、并具有合理估值水平的股票进行发掘。在选股过程中,结合研究员的研究成果和信安环球投资有限公司全球研究平台中的选股模型(如图2所示)对股票进行系统评估,以此为基础,构建股票池,投资与研究团队对所选择的股票进行研究和筛选,形成投资组合。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自身研究实力安排研究重点,着重于海外中国股票的调研;对于全球(中国以外)组合部分,将主要参考境外投资顾问的个股投资建议。 ■ 图2 美国信安环球投资有限公司的选股模型 5、固定收益类投资组合策略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以股票等权益类证券作为主要投资对象,但在必要时(如股票市场系统性风险过高),也将部分投资于安全性较高的、流动性较好的债券或债券(指数)基金。本基金管理人海外投资团队拥有海外债券投资经验。本基金将举行海外投资决策会议决定当期债券投资的比重和策略,并由海外投资部负责提供研究支持;境外投资顾问也将在必要时提供具体的研究支持。 6、衍生品投资策略 为了规避风险、实现投资组合的风险管理,本基金在必要时将适度投资金融衍生工具,包括掉期、期权、股指期货等。其中,在出现市场准入限制性情况时,本基金可以采用掉期或类似产品间接投资于拟投资的市场;期权则主要用于套期保值;股指期货投资既可用于套期保值,也可以用于在保持现金仓位的前提下提高投资收益。 7、多币种管理策略 多币种国际化投资可有效分散汇率风险,有助于在同一风险水平上提高组合收益。进行国际化的多币种投资将意味着本基金资产将以多币种的形式存在。 由于本基金是以人民币计价、多币种投资的产品,组合资产将涉及除人民币以外的港币、美元、欧元等多种货币。本基金将主要通过将资产分散投资于多个币种来减少汇率风险,不主动进行汇率风险对冲交易。 (五)投资决策机制与投资管理流程 1、投资决策机制 本基金管理人海外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境外投资管理业务的最高决策机构;海外投资总监全面负责公司的境外投资、研究工作,并向海外投资决策委员会报告;基金经理负责基金的日常投资运作;境外投资顾问主要就基金的投资策略和证券选择定期提出意见与建议,供基金管理人决策参考。 2、投资管理流程 本基金的投资程序由资产配置、组合构建、交易执行、风险管理与业绩评估四个阶段组成: (1)资产配置 本基金的资产配置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境外投资顾问为基金管理人提供总体投资策略建议,包括全球及区域资产配置、大类资产配置以及行业配置建议。 境外投资顾问定期参加基金管理人召开的投资策略会议。基金经理与境外投资顾问的相关基金经理之间建立一对一联系,并定期进行观点交流。 (2)组合构建 本基金的组合构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管理人在参考境外投资顾问提供的总体投资策略建议的基础上,决定本基金组合构建和调整策略。同时,基金管理人以自身研究平台为主,并参考境外投资顾问的个股分析及建议,进行股票选择与组合构建。 (3)交易执行 本基金的交易指令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下达。基金管理人将直接发送交易指令到境外投资顾问的交易平台,由境外投资顾问的交易员通过经纪商执行。经纪商的选择和交易分配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风险管理与业绩评估 本基金的风险管理与业绩评估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境外投资顾问提供风险管理与业绩评估的平台与系统方面的技术支持,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和境外市场的监管要求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制定风险管理制度,并负责风险管理措施的有效实施;基金管理人定期或不定期对组合进行绩效归因分析,并由境外投资顾问提供相关协助,为投资决策提供依据。 根据全球证券市场投资环境变化以及投资操作的需要,或基金管理人更换或撤销境外投资顾问,基金管理人可对上述投资管理流程做出调整,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3、 投资策略的实现与分工 在投资流程中,本基金管理人首先利用自身研究平台和模型确定大类资产配置和股票投资中海外中国组合和全球(中国除外)组合的配置比例。 在海外中国股票组合部分,本基金管理人将以自身研究平台为主,结合参考境外投资顾问的建议确定行业配置和股票选择,并构建投资组合。在全球(中国除外)组合部分,本基金管理人将充分利用境外投资顾问的全球研究平台,重点参考境外投资顾问的建议确定国家、行业资产配置和股票选择,并构建投资组合。 本基金管理人负责所有交易指令的下达,境外投资顾问利用其位于亚洲、欧洲和美洲的全球交易平台负责完成交易执行并提供交易支持。本基金管理人负责风险管理和绩效评估。境外投资顾问负责提供风险管理与业绩评估系统方面的技术支持。 (六)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收益、风险和流动性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组合的非系统性风险,并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及其他权益类证券市值占基金资产的60%-100%;现金、债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市值占基金资产的0%-40%,其中现金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2)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银行应当是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银行,但存放于基金托管帐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3)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5)本基金不得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总量;前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同时应当一并计算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证行使转换; (6)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7)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持有货币市场基金不受上述限制;本基金不得投资于境外投资顾问管理的基金,为监督核查之目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该等基金的列表;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20%; (9)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10)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1)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2)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3)基金参与回购交易、证券借贷交易的,必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14)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规定。 为有效管理投资组合和规避风险,本基金可适当投资于远期合约、期货合约、期权、掉期等衍生金融工具。金融衍生品投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分拆、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 对于因基金份额拆分、大比例分红等集中持续营销活动引起的基金净资产规模在10个工作日内增加10亿元以上的情形,而导致证券投资比例低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及时书面报告中国证监会后,应在3个月内对投资比例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或中国有关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上述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从事证券承销业务;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购买不动产; (5)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6)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7)购买实物商品; (8)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9)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10)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1)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12)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13)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4)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七)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标准普尔全球BMI市场指数总收益率(S&P Global BMI)×70%+标准普尔BMI中国(除A、B股)指数总收益率(S&P BMI China ex-A-B-Shares)×30%。 标准普尔全球市场指数(S&P Global BMI)是市场中首只采用自由流通市值进行加权的全市场指数。该指数覆盖全球47个市场的12,000多家上市公司,其中包括26个发达市场和21个发展中市场;涵盖全球上市股票约97%的市值,在国际上被广泛采用为有关投资产品的业绩基准。 标准普尔BMI中国(除A、B股)指数(S&P BMI China ex-A-B-Shares)是由标准普尔指数公司于2007年11月15日推出的标准普尔QDII系列指数之一,旨在为中国境内合格机构投资者(QDII)在海外资本市场进行投资提供广泛的市场比较基准和投资方案。该指数反映在香港证券市场、美国证券市场、新加坡证券市场、日本证券市场上市的以外币计价的中国公司股票价格走势。 基金管理人认为上述市场指数适合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并根据本基金长期目标资产配置比例确定了上述两个指数在业绩比较基准中的权重。该业绩基准涵盖了本基金重点投资的主要股票市场,充分反映上述股票市场的综合表现,是兼具代表性与权威性的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指数编制单位停止计算编制该指数或更改指数名称、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业绩基准的指数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八)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全球股票型基金,其风险和收益高于货币基金、债券基金和混合型基金,属于较高风险、较高收益的投资品种。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所投资证券项下权利的原则及方法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本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时应遵守以下原则: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或发债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有利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十)基金的融资、融券政策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在进行交易清算时,以不卖空为基础进行融券。 (十一)代理投票政策 基金管理人作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代理人,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公正有效地代理行使股东权利,制定代理投票管理制度。 1、代理投票政策的原则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参加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既是基金管理人的职责也是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要手段。 代理投票政策应以保护基金份额利益为基本原则,且不干涉上市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 基金管理人应该尽心尽责地分析每次投票事项,遵守投票原则和投票程序,始终把投资者的利益放在首位。 如果行使代理投票权可能导致基金的流动性受损,基金管理人可选择不行使代理投票权。 如果行使代理投票权要求基金必须披露当前的持股情况,为保护基金持有信息,基金管理人可选择不行使代理投票权。 2、投票委员会 基金管理人设立专门的投票委员会。委员会有责任建立投票机制,并确保该机制得以贯彻。代表投资者投票是完整的投资决策机制中的一环,因而海外投资部总监将承担做出最终决策的责任。目前,委员会由海外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研究负责人构成。 对于特殊的投票议案,委员会将开会讨论做出最终的决定。投票委员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制,但海外投资部总监有一票否决权。投票委员会决议以会议纪要形式交每一委员签字确认后存档。 3、代理投票的流程 (1)公司收到股东大会通知后,由海外投资决策委员会讨论会议议题,形成书面的投票意见,并指派适当人员出席参加或以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行使投票权。 (2)投票意见应归档,并根据有关规定保存。 (3)因考虑经济及地理因素,对于部分境外上市交易的股票发行公司召开的股东大会,公司可以选择不亲自出席行使投票权,而委托独立专业机构(如基金托管人等)代理行使投票权。独立专业机构提供的服务内容包括: A、协调确保所有代理投票有关的材料及时处理; B、提供详尽的提案分析和基于公司标准的投票建议; C、接受委托,行使代理投票权。 (十二)证券交易 1、经纪商选择标准 (1)交易执行能力:能够公平对待所有客户,实现最佳价格成交,可靠、诚信、及时成交,具备充分流动性,交易差错少等; (2)研究支持服务:能够针对本基金业务需要,提供高质量的研究报告和较为全面的服务,包括举办推介会、拜访公司、及时沟通市场情况、承接专项研究、协助交易评价等; (3)财务实力:净资产、总市值、受托资产等指标处于行业前列,或具有明显的安全边际; (4)后台便利性和可靠性:交易和清算支持多种方案,软件再开发的能力强,系统稳定安全等; (5)组织框架和业务构成:具有战略规划和定位,能够积极推动多边业务合作,最大限度地调动整体资源,为基金投资赢取机会; (6)其他有利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商业合作考虑。 2、交易量分配 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上述标准对经纪商进行综合考察,选取最适合基金投资业务的经纪商进行合作。同时,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为实现基金交易量的合理、有效分配,本基金管理人将综合考察已签约经纪商在提供研究报告、研究成果交流、交易执行等服务方面的表现,以实际效果为主要考量因素,按照"派点制"进行交易量的实际分配。 "派点制"分配交易量的具体方法为由基金管理人分配给投资人员和研究人员不同的点数,每名投资人员和研究人员对经纪商予以评价,根据服务效果派给各经纪商不同点数。每月月底,基金管理人安排专门人员汇总整理派点结果并按照该结果撰写交易量分配的建议方案。 在撰写建议方案时,应参考之前的交易量执行情况,如经纪商有超额执行,则应在交易量分配建议方案中予以相应扣除;如有执行不足,则应在完成之前的交易量后再执行新的方案。建议方案撰写完成后,基金管理人将召开投资研究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具体的交易量分配方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完善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席位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将由交易部对经纪商的交易量分配情况进行监控,并对单一经纪商交易量超过公司所管理基金总交易量30%比例的情况予以及时提示。 3、佣金管理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经纪商提供的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按照最佳市场惯例原则确定佣金费率。交易佣金如有折扣或返还,应归入基金资产。 4、实际和潜在的利益冲突 为避免选择关联企业作为交易对手或经纪商后可能产生的利益冲突,基金管理人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外,恪守信托责任和最佳执行原则。选择关联企业作为交易对手或经纪商时,基金管理人至少考虑这样的选择将在以下方面(但不限于)有利于基金持有人的利益: (1)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或提高运作效率; (2)有利于加强在某些特定市场上的流动性; (3)有利于金融服务产品的技术创新。 5、其他事项 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按规定将所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有关情况、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成交量、支付的佣金等予以披露。 五、基金的业绩 本基金在业绩披露中将采用全球投资表现标准(GIPS) 1、 在业绩表述中采用统一的货币; 2、 按照GIPS的相关规定和标准进行计算; 3、 如果GIPS的标准与国内现行要求不符时,同时公布不同标准下的计算结果,并说明其差异; 4、 对外披露时,需要注明业绩计算标准是符合GIPS要求的。 六、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设立日期:2005年9月19日 法定代表人:江先周 联系人:路彩营 电话:010-66228888 注册资本:人民币2亿元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58号文批准设立。 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5%;美国信安金融服务公司,25%;中国华电集团公司,10%。 本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经营运作规范,能够切实维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股东会为公司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以及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等事宜。公司章程中明确公司股东通过股东会依法行使权利,不以任何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基金资产的投资运作。 董事会为公司的决策机构,对股东会负责,并向股东会汇报。公司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3名为独立董事。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有关重大事项的决策权、对公司基本制度的制定权和对总经理等经营管理人员的监督和奖惩权。 公司设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其中包括2名职工代表监事。监事会向股东会负责,主要负责检查公司财务并监督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尽职情况。 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由总经理负责。公司根据经营运作需要设置综合管理部、人力资源管理部、投资管理部、专户投资部、海外投资部、交易部、研究部、创新发展部、市场营销部、市场推广部、专户理财部、基金运营部、信息技术部、风险管理部、监察稽核部十五个职能部门,并分别在北京、上海、成都、深圳设立了分公司。此外,公司还设有投资决策委员会、海外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管理委员会。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江先周先生,董事长。1986年获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经济学硕士学位。1993年获英国Heriot-Watt大学商学院国际银行金融学硕士学位。历任中国建设银行行长办公室副处长,中国建设银行国际业务部处长,中国建设银行行长办公室副主任,中国建设银行国际业务部副总经理,中国建设银行基金托管部总经理,中国建设银行基金托管部总经理兼机构业务部总经理,中国建设银行基金托管部总经理。 孙志晨先生,董事。1985年获东北财经大学经济学学士学位,2006年获长江商学院EMBA。历任中国建设银行筹资部证券处副处长,中国建设银行筹资部、零售业务部证券处处长,中国建设银行个人银行业务部副总经理。 马梅琴女士,董事,现任中国建设银行个人金融业务部副总经理。1984年获中央财政金融学院学士学位。历任中国建设银行筹资储蓄部证券处副处长、中国建设银行筹资储蓄部外币储蓄处处长、中国建设银行零售业务部自动服务处处长、中国建设银行个人银行业务部证券业务处处长、中国建设银行个人金融业务部二级个人客户经理兼证券处高级经理、中国建设银行个人金融业务部二级个人客户经理、中国建设银行个人金融业务部副总经理。 俞斌先生,董事,现任中国建设银行财会部处长、总经理助理。1992年获南京大学计算数学专业硕士学位。历任中国建设银行江苏分行泰州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 欧阳伯权先生,董事,现任美国信安金融集团总裁-亚洲。1977年获加拿大滑铁卢大学城市设计及环境规划系学士学位。历任加拿大安泰保险公司管理级培训员、团体核保总监,美国友邦保险公司亚洲区团体保险部副总裁,信安国际有限公司亚洲区行政总裁。 殷红军先生,董事,现任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党组成员。1998年毕业于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经济信息系数量经济学专业,获经济学硕士学位。历任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债券基金部项目经理,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投资咨询部副经理(主持工作),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改制重组办公室、体制改革办公室一处副处长,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体制改革办公室一处、体制改革处处长,中国华电集团政策与法律事务部政策研究处处长。 顾建国先生,独立董事,现任香港华建国际集团公司总经理。1984年获浙江工业大学管理工程学学士学位,1991年获浙江大学经济系宏观经济专业硕士学位,1994年获财政部财科所研究生部财务学博士学位。历任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信托投资公司总裁助理兼财会部经理、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副总经理、香港华建国际集团公司副总经理。 关启昌先生,独立董事,现任MORRISON & Company Limited总裁。1970年获新加坡大学会计学(荣誉)学士学位。并于1992年修完斯坦福大学行政人员课程。历任Accountant General's Office, Singapore Government 会计师、Turquand Young, Chartered Accountants Hong Kong 核数师、Irish,Young & Outhwaite 核数师、Bechwith Kwan & Company, Chartered Accountants Australia and Hong Kong 合伙人、美林证券总裁、协和集团董事兼总经理、Morrison & Co.LTD总裁。 沈四宝先生,独立董事,现任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院长。1981年获北京大学法律系国际经济法学硕士学位。历任北京大学助教、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院长。 2、监事会成员 冯丽英女士,监事会主席,现任中国建设银行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部门总经理级)。历任中国建设银行人事部劳动工资处副处长、处长,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高级经理,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人力资源部组织部副部长、副主任、薪酬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谭旭耀先生,监事,现任信安国际公司亚洲区财务分析专员,负责信安亚洲区营运公司财务事务管理、信安亚洲区业务财务分析及预测、项目管理、资本计划、并购活动、策略分析、风险管理、精算事务等。 唐湘辉女士,监事,现任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金融管理部经理。1994年获北京物资学院经济学学士,2007年获得清华-麦考瑞大学应用金融硕士。历任中电联电力财会与经济发展研究中心职员、原电力工业部经济调节司科员、国家电力公司财务与资产管理部职员、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结算中心副处长(主持工作)、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结算管理部副经理(主持工作)、中国华电集团公司金融管理部副处长(主持工作)、华电扬州发电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挂职锻炼)。 翟峰先生,职工监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监。1988年获得安徽省安庆师范学院文学学士学位,1990年获得上海复旦大学国际经济法专业法学学士学位。历任中国日报评论部记者,秘鲁首钢铁矿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部副主任,中国信达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原名为中国建设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发行部副总经理,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上海永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副总经理。 吴洁女士,职工监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监。1992年毕业于南开大学金融系,1995年毕业于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研究生部。历任中国建设银行国际业务部外汇资金处主任科员、中国建设银行资金部交易风险管理处副处长、中国建设银行资金部交易风险管理处、综合处高级副经理(主持工作)。 3、公司高管人员 孙志晨先生,总经理(简历请参见董事会成员)。 何斌先生,副总经理。1992年获东北财经大学计划统计系学士学位。先后就职于北京市财政局、北京京都会计师事务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基金监管部、国泰基金管理公司副总经理、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督察长。 张延明先生,副总经理。1997年7月获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投资经济系硕士学位。先后在深圳建设集团、中国建设银行工作,历任中国建设银行信贷管理部主任科员、中国建设银行行长办公室主任科员、副处长、处长、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 王新艳女士,副总经理。注册金融分析师(CFA),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硕士。1998年10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公司,历任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2002年10月至2004年5月担任长盛成长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04年6月加入景顺长城基金管理公司,历任基金经理、投资副总监、投资总监等职,于2005年3月16日至2009年3月17日期间担任景顺长城鼎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经理,于2007年6月18日至2009年3月17日期间担任景顺长城精选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09年3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任总经理助理,2010年5月起任副总经理。2009年12月15日至今任建信恒久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0年4月27日至今任建信核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4、督察长 路彩营女士,督察长。1979年毕业于河北大学经济系计划统计专业。历任中国建设银行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处长、处长,华夏证券部门副总经理,宝盈基金管理公司首席顾问(公司副总经理级),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监事长。 5、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 高茜,注册金融分析师(CFA),获清华大学建筑学学士学位及美国俄亥俄州克利夫兰州立大学城市研究学硕士学位,具有12年的海外资本市场研究及投资管理经验。1997年6月至1998年6月,任职于美国美林证券(纽约),担任证券研究员;1998年7月至2001年2月,任职于美国基石房地产投资管理公司,负责房地产证券基金的投资工作,担任研究总监;2002年8月至2003年6月,任职于英国阿特金斯顾问(北京)有限公司,担任首席投资顾问;2003年9月至2007年11月,任职于美国信安金融集团,担任助理基金经理,风险管理顾问;2007年12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担任海外投资部副总监。 6、海外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孙志晨先生,总经理; 雷福安先生,海外投资部总监; 赵英楷先生,海外投资部执行总监; 高茜女士,海外投资部副总监。 7、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从事证券承销业务;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购买不动产; (5)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6)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7)购买实物商品; (8)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10)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11)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12)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3)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14)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1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6)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并使它们保持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有效性原则。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工作必须从实际出发,主要通过对工作流程的控制,进而实现对各项经营风险的控制。 (5)防火墙原则。公司的投资管理、基金运作、计算机技术系统等相关部门,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处罚措施。 (6)适时性原则。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本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了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业务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和风险状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公司监察稽核制度的有效性进行评价,监督公司的财务状况,审计公司的财务报表,评价公司的财务表现,保证公司的财务运作符合法律的要求和运行的会计标准。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就基金投资等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另外,在公司高级管理层下设立了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研究,制定相应的控制制度,并实行相关的风险控制措施。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全权负责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对公司和基金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作,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公司风险控制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范围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产生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程度及可能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层管理人员。 (3)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相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每项业务操作有清晰、书面化的操作手册,同时,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保存完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监督与内部稽核 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履行监督、稽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相关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监察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定期不定期出具监察稽核报告。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七、境外投资顾问 (一)基本情况 名称:信安环球投资有限公司(Principal Global Investors, LLC.) 注册地址:801 Grand Avenue, Des Moines, IA 50392-0490 办公地址:801 Grand Avenue, Des Moines, IA 50392-0490 成立日期:1998年10月13日 监管机关批准文号:801-55959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Barb McKenzie 电话:001-515-362-2800 公司网址:www.principalglobal.com (二)简要介绍 信安环球投资有限公司是信安金融集团的成员公司。信安集团成立于1879年,是美国最大的养老金管理机构之一,也是《财富》500强企业,在全球拥有超过1.6万雇员,为全球1860万企业、个人和机构客户提供多元化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包括退休和投资服务、人寿和健康保险以及银行服务。信安集团在亚洲、欧洲、澳洲、拉丁美洲和美国等地的十二个国家设有机构。 由于公司主要致力于资产管理,信安环球投资有限公司的目标可以概括为:提供优秀的投资业绩、高效率的运营和客户满意度。 截至2009年12月31日,信安环球投资有限公司共有员工1,409名,资产管理规模为2053亿美元。 信安环球投资有限公司组织架构如图所示: ■ 信安环球投资公司业务成长迅速,从资产管理规模来看,2001年为831亿美元,到2009年底增长到2053亿美元。同时,信安环球投资有限公司将通过维护和扩展现有的客户关系,开发新的机构客户来实现资产管理规模的持续增长。 (三)境外投资顾问的职责 境外投资顾问向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服务及应履行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1、向基金管理人提供于日常业务进行的全球市场宏观经济分析、证券买卖建议以与境外投资顾问整体投资理念及QDII基金投资限制一致的方式提供有关QDII基金资产组合的建议、协助评估QDII基金的风险及绩效、投资研究业务培训、执行及交割基金管理人认为应按照操作程序执行及交割的交易,并向基金管理人及QDII基金托管人提供有关该等交易的有关资料。为避免歧义,未经基金管理人事先书面批准,境外投资顾问不得执行任何投资; 2、就全球市场的宏观经济分析提供书面报告,并就证券买卖及QDII基金组合提供建议,该等报告的内容和频率须经由基金管理人和境外投资顾问不时同意; 3、监督基金管理人有关QDII基金的境外投资是否符合所投资的市场和/或国家所适用的法律、法规或规则。如境外投资顾问发现基金管理人该等境外投资存在违反上述法律、法规或规则的情形,境外投资顾问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列明违反的情形并提出可行的改正建议。 4、境外投资顾问承诺始终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置于其自身利益之上,并为QDII基金寻找最佳执行。 5、依基金管理人要求,就如何行使表决权提出建议。 6、充分披露涉及经合理预期可能会对QDII基金财产产生重大影响的任何利益冲突和事件的一切重要事实,包括但不限于境外投资顾问主要负责人员的变动、公司涉及到重大诉讼或仲裁,受到境外投资顾问所在地国家或地方监管机关处罚,重大事项正在接受司法部门、监管机构的立案调查,不再有资格作为境外投资顾问提供本合同所规定的服务等。 7、认真对待并严格执行或满足基金管理人依据《投资顾问合同》提出的合理要求。 8、尽力公平客观对待其所提供投资顾问服务的客户,禁止对其中某些客户提供比其他客户更加优惠的待遇。 9、履行适用法律法规规定(在该等规定与境外投资顾问担任《投资顾问合同》下境外投资顾问直接有关的范围内)及《投资顾问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境外投资顾问提供投资建议和交易执行的基本流程 境外投资顾问提供投资建议是一个多步骤的定期调整组合的过程,一般情况下每周调整一次,必要时可进行临时调整。组合调整包括决定卖出部分股票和买入部分股票。同时,组合调整是基金经理和研究员共同深入、细致讨论的过程,因此,通常在工作日结束、市场闭市的情况下完成投资决策。 以美国市场为例,在工作日下午5:00(北京时间早5:00),境外投资顾问的基金经理和研究员讨论形成投资决策。该决策形成后将在最快时间内发送给拥有类似投资目标和策略的所有客户。投资策略发出后,在美国的基金经理可以在交易系统里输入交易指令,该交易指令会被发送到适当的交易平台(如新加坡、日本、伦敦或美国)。由于全球交易市场已收盘,这些交易指令将等到次日市场开盘时才会被执行。在北京,本基金的基金经理在北京时间上午8:00收到并讨论该投资建议,然后做出投资决策并在市场开盘之前发出交易指令。境外投资顾问的交易员在收到不同地区的基金经理发来的交易指令后合并交易,以保证所有客户获得公平对待。 再以香港市场为例,本基金的海外中国组合部分由境外投资顾问的香港团队提供投资建议。在香港工作日下午(通常是闭市后)基金经理和研究员完成组合调整方案,随后该投资建议被发送到本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资顾问的香港投资团队和本基金管理人可以选择在当日下班前或次日开盘前将交易指令输入交易系统。由于亚洲交易市场还未开盘,这些指令将等到市场次日开盘时才会被执行。境外投资顾问的交易员在收到不同地区的基金经理发来的交易指令后进行合并交易,以保证所有客户获得公平对待。 八、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试行办法》、《通知》、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2010年7月23日证监许可[2010]982 号文核准。 (二)基金类型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五)基金的面值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首次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六)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人公开发售。 (七)募集期限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本基金自2010年8月11日至2010年9月10日进行发售。如果在此期间届满时未达到本招募说明书第九章第(一)条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八)募集限额 本基金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核准的额度(美元额度需折算为人民币)设定基金募集规模上限。本基金规模募集上限见《发售公告》。 募集期内超过募集目标上限时采取比例配售的方式进行确认,具体办法参见《发售公告》。 (九)募集对象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十)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网点向投资者公开发售。 具体募集场所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其他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 (十一)认购安排 1、认购时间:本基金向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同时发售,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销售机构发布的相关公告。 3、认购原则和认购限额:认购以金额申请。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份额。代销网点每个基金账户每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1,000元人民币,代销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直销机构每个基金账户首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5万元人民币,已在直销机构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上述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单笔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当日的认购申请在销售机构规定的时间之后不得撤消。 (十二)认购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率最高不高于1.5%,且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 (十三)认购份数的计算 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形成的利息归投资者所有,如基金合同生效,则折算为基金份额计入投资者的账户,利息和具体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其对应认购费率为1.5%,且该笔认购产生利息50元。该投资者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 (1+1.5%)=98,522.17元 认购费用=100,000-98,522.17=1,477.83元 认购份额 = (98,522.17+50)/1.00 = 98,572.17份 即投资人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可得到98,572.17份基金份额。 (十四)认购的方法与确认 1、认购方法 投资者认购时间安排、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认购确认 基金发售机构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发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十五)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不收取认购费用。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六)募集资金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九、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合同》生效时,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利息的具体金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者可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境外主要投资场所同时正常交易之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的时间为准。如遇下列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决定是否顺延至下一开放日: (1)美国、香港资本市场暂停交易(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司网站公告具体暂停交易日期); (2)中国外汇市场暂停交易日; (3)境内商业银行暂停对公业务; (4)因一个或多个市场暂停交易,致使本基金资产净值40%以上的资产无法交易或估值。资产净值比例以本基金在决定暂停申购或赎回前一个估值日的投资组合为基础。 在基金开放日,投资者提出的申购、赎回申请时间应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当日收市时间(目前为下午3:00)之前,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为当日的价格;如果投资人提出的申购、赎回申请时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当日收市时间之后,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为下一开放日的价格。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起开始办理申购。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起开始办理赎回。 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先进先出"原则,即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报刊和网站等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2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3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投资者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申请。申购申请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T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构在T+10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除外。如基金投资所处的主要市场休市时,赎回款项支付的时间将相应调整。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代销网点每个基金账户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代销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直销机构每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5万元人民币,已在直销机构有申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0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份的,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在赎回时需同时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以上限制进行调整,最迟在调整生效前2个工作日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与赎回费 1、 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高于1.6%,且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表所示: ■ 2、 本基金赎回费率不高于0.5%,随申请份额持有时间增加而递减。具体如下表所示: ■ 注:1年指365天。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其中25%的部分归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七)申购份数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以净申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申购费用。基金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如下: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1.6%)=49,212.60元 申购费用=50,000-49,212.60=787.40元 申购份额=49,212.60/1.05=46869.14份 即: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元,则其可得到46869.14份基金份额。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份额赎回"方式。基金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如下: 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两年六个月,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25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25=12,500 元 赎回费用=12,500×0%=0 元 净赎回金额=1,2500-0=1,25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两年六个月,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25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2,500元。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应当在估值日后2个工作日内披露。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2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3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2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等媒介上公告。 (九)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基金投资所处的主要市场或外汇市场正常或非正常休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资产规模或者份额数量达到了基金管理人规定的上限(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外管局的审批及市场情况进行调整);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7)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到(4)项和第(6)、(7)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报刊和网站等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报刊和网站等媒介上公告。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2个或2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基金投资所处的主要市场或外汇市场休市时,具体规定参见《招募说明书》;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报刊和网站等媒介上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指定报刊和网站等媒介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报刊和网站等媒介上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内通过指定报刊和网站等媒介上或基金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同时以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报刊和网站等媒介上公告。 (十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等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等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含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等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的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体事项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另行规定且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其他相关机构。 (十四)转托管 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投资者可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个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个交易账户进行交易。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十六)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司法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的条件。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上述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项业务。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十一、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的管理费; (2)基金的托管费; (3)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的证券交易、登记、实际发生的费用等各项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税务顾问费、诉讼费、追索费等根据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及相应协议的规定,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7)基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缴纳的,购买或处置证券有关的任何税收、征费、关税、印花税、交易及其他税收及预扣提税(以及与前述各项有关的任何利息、罚金及费用)(简称"税收");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2、基金费用的费率、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的管理费包含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和境外投资顾问的投资顾问费两部分,其中境外投资顾问的投资顾问费在境外投资顾问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的《顾问协议》中进行约定。 基金管理费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按如下方法进行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8%÷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当日尚未计提当日管理费及托管费的基金资产净值。非估值日的E为非估值日后第一个估值日的E 基金于每个估值日计提自上一估值日(不含上一估值日)至当日(含当日)的管理费,累计至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费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按如下方法进行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3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当日尚未计提当日管理费及托管费的基金资产净值。非估值日的E为非估值日后第一个估值日的E 基金于每个估值日计提自上一估值日(不含上一估值日)至当日(含当日)的托管费,累计至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本条第1款第(3)至第(9)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或摊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二)基金销售时发生的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请详见本招募说明书"八、基金的募集"中的相关规定。本基金申购费、赎回费的费率水平、计算方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请详见本招募说明书"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相关规定。不同基金间转换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公告。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除非基金合同、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2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等媒介上公告,并在公告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各个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二、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清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及其应收利息;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基金投资及收益以及估值调整; 7、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8、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9、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0、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开立基金资金账户以及证券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境外投资顾问、基金代销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资顾问、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及其授权的境外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资顾问、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资顾问、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资顾问、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代销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资顾问、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资顾问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消;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资顾问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消。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并对第三方处理有关本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的价值,依据经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的开放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开放日。 (三)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存托凭证、ETF基金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等按成本估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对于非上市证券,采用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具体可采用行业通用权威的报价系统提供的报价进行估值。 5、开放式基金的估值以其在估值日公布的净值进行估值,开放式基金未公布估值日的净值的,以估值日前最新的净值进行估值。 6、外汇汇率 (1)估值计算中涉及美元、港币、日元、欧元、英镑等五种主要货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将依据下列信息提供机构所提供的汇率为基准: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与主要货币的中间价。 (2)其他货币采用美元作为中间货币进行换算,与美元的汇率则以估值日报价商提供的伦敦时间16:00报价数据为准。 若无法取得上述汇率价格信息时,以托管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或境外托管人所提供的合理公开外汇市场交易价格为准。 7、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果采用本项1-6中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对象 本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加盖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加密传真或以电子方式发送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在基金管理人传真的书面估值结果上加盖业务公章或以电子签名确认的方式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在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可以各自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基金资产估值,但不改变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估值各自承担的责任。(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