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安香港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时间:2010年08月12日 08:00:17 中财网

   重要提示
   华安香港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约定发起,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2010年6月13日《关于核准华安香港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0]809号)核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已通过《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www.huaan.com.cn)进行了公开披露。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海外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所投资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在投资本基金前,投资者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从而获取基金投资收益,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金投资中的风险主要分为四类:(1)市场风险,本基金主要投资于香港证券市场,证券市场的价格可能会因为香港政治环境、宏观和微观经济因素、投资人风险收益偏好和市场流动程度等各种因素的变化而波动,从而产生市场风险,主要包括政策风险、经济周期风险、利率风险、信用风险、大宗交易风险、再投资风险、购买力风险、上市公司经营风险、国别市场风险、汇率风险等;(2)管理风险,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3)流动性风险,包括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变现成本很高,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人大额赎回的风险,证券投资中个券和个股的流动性风险等;(4)其他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华安香港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本招募说明书、《招募说明书》 指《华安香港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即供基金投资者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基金认购或申购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及其定期的更新
   《基金合同》 指《华安香港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试行办法》 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
   《通知》 指《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
   知》
   元 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指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华安香港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华安香港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
   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发售公告》 指《华安香港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业务规则》 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外管局 指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授权的代表机构
   基金管理人 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境外托管人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其签订的合同,为本基金提供境
   外资产托管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
   境外投资顾问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管理人与其签订的合同,为本基金境外证
   券投资提供证券买卖建议或投资组合管理等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
   有权根据基金运作情况选择、聘请、增补、更换或撤销境外投资顾问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根据《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
   资者
   基金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
   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和其他基金销售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
   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
   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合法注册登记并
   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
   组织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购
   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
   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期限
   基金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但中国外汇市场暂停交易日
   除外
   开放日 指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日 指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日 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认购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发售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购买
   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
   理人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
   巨额赎回 指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
   一开放日本基金总份额的10%时的情形
   基金账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
   金份额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
   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转托管 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
   业务
   基金转换 指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开放式基金(转
   出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何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
   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
   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利润 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
   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本基金拥有的各类证券或票据价值以及应计利息、银行存款
   本息和基金应收的款项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的过程
   货币市场工具 指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回购协议、短期政
   府债券等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公司行为信息 指证券发行人所公告的会或将会影响到基金资产的价值及权益的任何未完成或
   已完成的行动,及其他与本基金持仓证券所投资的发行公司有关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
   限于权益派发、配股、提前赎回等信息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
   网网站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或因素
  
   三、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的市场风险来源于基金股票资产、债券资产市场价格的波动,以及在运用衍生金融工具进行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的情况下的衍生金融工具市场波动风险。影响市场价格波动的因素包括:
   1、海外市场风险
   由于本基金主要投资于香港证券市场,因此香港地区处于不同产业景气循环周期位置,也将对基金的投资绩效产生影响。香港证券市场可能由于对于负面的特定事件、或特有的政治因素、法律法规、市场状况、经济发展趋势的反映较A股证券市场有诸多不同。并且香港证券市场对每日证券交易价格并无涨跌幅上下限的规定,因此每日涨跌幅空间相对较大。以上所述因素可能会带来市场的急剧波动,从而带来投资风险的增加。

   2、政策风险
   因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宏观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波动而影响基金收益,产生风险。

   3、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国家或地区经济、各个行业及上市公司的盈利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从而影响到证券市场走势。

   4、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利率变动而导致的证券价格和证券利息的损失。利率风险是债券投资所面临的主要风险,息票利率、期限和到期收益率水平都将影响债券的利率风险水平。

   5、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债券发行人是否能够实现发行时的承诺,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风险。一般认为:国债的信用风险可以视为零,而其它债券的信用风险可按专业机构的信用评级确定,信用等级的变化或市场对某一信用等级水平下债券率的变化都会迅速的改变债券的价格,从而影响到基金资产。

   6、大宗交易风险
   大宗交易的成交价格并非完全由市场供需关系形成,可能与市场价格存在一定差异,从而导致大宗交易参与者的非正常损益。

   7、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获得的收益有时又被称做利息的利息,这一收益取决于再投资时的利率水平和再投资的策略。因未来市场利率的变化而引起给定投资策略下再投资率的不确定性为再投资风险。

   8、购买力风险
   基金份额持有人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因素而使其购买力下降。

   9、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经营决策、技术更新、新产品研究开发、高级专业人才流动等风险。如果收益资产所投资的上市公司基本面或发展前景产生变化,其所发行的股票价格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收益资产预期的投资收益下降。虽然收益资产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10、汇率与外汇管制风险
   由于本基金产品是以人民币销售与结算,投资于以港币、美元等币种报价的金融工具,因此投资者面临汇率风险。也就是说,该基金投资在境外取得的港币、美元等计价的投资收益,可能会因为人民币升值被部分侵蚀。但是,由于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境外上市的在中国有重要经营活动的公司,这类公司主要拥有的是人民币资产,主要获得的是人民币收益。因此,可部分抵消汇率风险。

   11、税务风险
   在投资各国或地区市场时,因各国、地区税务法律法规的不同,可能会就股息、利息、资本利得等收益向各国、地区税务机构缴纳税金,包括预扣税,该行为可能会使得资产回报受到一定影响。各国、地区的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可能变化,或者加以具有追溯力的修订,所以可能须向该等国家或地区缴纳本基金销售、估值或者出售投资当日并未预计的额外税项。

   (二)管理风险
   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例如资产配置、类属配置因市场原因不能符合基金合同的要求,不能达到预期收益目标;也可能表现在个券个股的选择不能符合本基金的投资风格和投资目标等。

   (三)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面临的证券市场流动性风险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变现成本很高,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人大额赎回的风险;证券投资中个券和个股的流动性风险等。这些风险的主要形成原因是:
   1、市场整体流动性相对不足。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受到市场行情、投资群体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在某些时期成交活跃,流动性非常好,而在另一些时期,则可能成交稀少,流动性差。在市场流动性相对不足时,交易变现都有可能因流动性问题而增加变现成本,对本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不利影响。这种风险在发生大额赎回时表现尤为突出。

   2、证券市场中流动性不均匀,存在个股和个券流动性风险。由于流动性存在差异,即使在市场流动性比较好的情况下,一些个股的流动性可能仍然比较差,这种情况的存在使得本基金在进行个股和个券操作时,可能难以按计划买入或卖出相应的数量,或买入卖出行为对个股和个券价格产生比较大的影响,增加个股和个券的建仓成本或变现成本。这种风险在出现个股和个券停牌和涨跌停板等情况时表现得尤为突出。

   (四)其他风险
   1、现金管理风险
   由于开放式基金的特殊要求,本基金必须保持一定的现金比例以应付赎回的需求,在管理现金头寸时,有可能存在现金不足的风险和现金过多而带来的机会成本风险。此外,本基金也可能由于向投资人分红而面临现金不足的风险。

   2、技术风险
   当计算机系统、通信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出现异常情况,可能导致基金日常的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注册登记系统瘫痪、核算系统无法按正常时限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3、大额赎回风险
   本基金为开放式基金,基金规模将随着投资人对基金单位的赎回而不断变化,若是由于投资人的连续大量赎回而导致基金管理人被迫抛售证券以应付基金赎回的现金需要,则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4、顺延或暂停赎回风险
   因为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连续出现巨额赎回,并导致基金管理人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基金投资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可能会遇到部分顺延赎回或暂停赎回等风险。 5、不可抗力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以及证券市场、基金管理人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从而有影响基金的赎回按正常时限完成的风险。

  6、交易结算风险
  在基金的投资交易中,因交易的对手方无法履行对一位或多位的交易对手的支付义务而使得基金在投资交易中蒙受损失的可能性。

  7、会计核算风险
  会计核算风险主要是指由于会计核算及会计管理上违规操作形成的风险或错误,通常是指基金管理人在计算、整理、制证、填单、登账、编表、保管及其相关业务处理中,由于客观原因与非主观故意所造成的行为过失,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影响的风险。

  四、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合理控制投资风险和保障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追求中长期资本增值,力求为投资者获取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依法发行在香港证券市场交易的股票;同时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也可少量投资于美国、新加坡、台湾等证券市场交易的在中国地区有重要经营活动(主营业务收入或利润的至少50%来自于中国)的企业发行的股票或存托凭证;投资范围亦包括债券、货币市场工具和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为:股票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60%,其中不低于80%的股票资产投资于香港证券市场;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理念
  本基金将通过深入的基本面研究,挖掘投资品种的内在价值,寻找具备估值优势和长期增长潜力的股票,合理控制投资风险,以获取基金资产中长期稳定增值。

  (四)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全球宏观经济发展态势、区域经济发展情况、微观经济运行环境等可能影响香港证券市场的重要因素的研究和预测,利用数量模型工具,分析和比较股票、债券等不同金融工具的风险收益特征,并以此为依据,对基金整体资产配置比例进行确定。同时,本基金将定期,或由于宏观经济重大变化不定期地进行资产配置比例调整,以保持基金资产配置的有效性。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价值和成长投资理念为导向,采用"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选股策略。通过对于经济周期的跟踪和研究,以及对于地区资源禀赋比较,对各行业的发展趋势和发展阶段进行预期,选择优势行业作为主要投资目标。同时通过对香港市场和具有中国概念的股票基本面的分析和研究,考察公司的产业竞争环境、业务模式、盈利模式和增长模式、公司治理结构以及公司股票的估值水平,挖掘具备中长期持续增长或阶段性高速成长、且股票估值水平偏低的上市公司进行投资。

  本基金从定量及定性两方面对上市公司进行分析筛选,并通过估值模型来精选出具备持续增长或阶段性高速增长能力、且价值被低估的优势企业进行重点投资。

  ① 定量分析
  本基金在选择个股时充分利用上市公司的财务数据和市场数据,从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成长能力、运营能力、负债水平等各个方面进行量化筛选。本基金采用的量化指标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盈利能力指标:主要包括净资产收益率、主营业务利润率、总资产收益率、内部收益率等;
  成长能力指标:主要包括长期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长期利润增长率等;
  运营能力指标:主要包括总资产周转率、存货周转率、应收账款周转率等;
  负债水平指标:主要包括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等。

  ② 定性分析
  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优秀、诚信的公司管理层;
  财务透明,资产质量及财务状况较好,良好的历史盈利记录;
  行业集中度及行业地位,具备独特的核心竞争优势和定价能力;
  规模效应明显;
  具备中长期持续增长能力或阶段性高速增长的能力。

  此外,根据公司业绩的长期增长趋势以及同类企业的平均估值水平,应用估值模型选择价值被市场显著低估的企业进行投资。采用的估值模型包括资产重置价格、市盈率法(P/E)、市净率法(P/B)、经济价值/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法(EV/EBITDA)、现金流贴现法(DCF)等。

  3、固定收益投资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对宏观经济运行趋势及财政货币政策变化作出判断,运用数量化工具,对未来市场利率趋势及市场信用环境变化作出预测,并综合考虑利率变化对债券品种的影响、收益率水平、信用风险的大小、流动性的好坏等因素,构造债券组合。

  主要的债券投资策略是:久期调整策略、收益率曲线策略、债券类属配置策略、骑乘策略、信用利差策略等。具体如下:
  ① 久期调整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对利率水平的预期,在预期利率下降时,增加组合久期,以较多地获得债券价格上升带来的收益,在预期利率上升时,减小组合久期,以规避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

  ② 收益率曲线策略
  在久期确定的基础上,根据对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的预测,采用子弹型策略、哑铃型策略或梯形策略,在长期、中期和短期债券间进行配置,以从长、中、短期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利。

  ③ 债券类属配置策略
  根据国债、金融债、企业债等不同债券板块之间的相对投资价值分析,增持价值被相对低估的债券板块,减持价值被相对高估的债券板块,借以取得较高收益。

  ④ 骑乘策略
  通过分析收益率曲线各期限段的利差情况(通常是收益率曲线短端的1-3年),买入收益率曲线最陡峭处所对应的期限债券,随着基金持有债券时间的延长,债券的剩余期限将缩短,到期收益率将下降,基金从而可获得资本利得收入。

  ⑤ 信用利差策略
  企业债与国债的利差曲线理论上受经济波动与企业生命周期影响,相同资信等级的公司债在利差期限结构上服从凸性回归均衡的规律。内外部评级的差别与信用等级的变动会造成相对利差的波动,另外在经济上升或下降的周期中企业债利差将缩小或扩大。管理人可以通过对内外部评级、利差曲线研究和经济周期的判断主动采用相对利差投资策略。

  4、金融衍生品投资策略
  本基金参与衍生工具交易的主要目的是组合避险和有效管理。如通过选择恰当的金融衍生品降低因市场风险大幅增加给投资组合带来的不利影响;利用金融衍生品交易成本低、流动性好等特点,有效帮助投资组合及时调整仓位,提高投资组合的运作效率等。

  此外,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本基金还可通过证券借贷交易和回购交易等投资增加收益。未来,随着证券市场投资工具的发展和丰富,基金可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并在更新招募说明书中公告。

  (五)投资决策依据和决策程序
  1、决策依据
  (1)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依法决策是本基金进行投资的前提;
  (2)全球宏观经济发展态势、区域经济发展情况,微观经济运行环境和证券市场走势等因素是本基金投资决策的基础;
  (3)依据投资对象收益和风险的配比关系,在充分权衡投资对象的收益和风险的前提下作出投资决策,是本基金维护投资者利益的重要保障;
  (4)宏观研究员、策略研究员、股票研究员和数量研究员各自独立完成相应的研究报告,为投资策略提供依据。

  2、决策程序
  (1)决策机制
  本基金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确定基金大类资产的配置策略,以及重大投资方案。基金经理的主要职责是在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的大类资产配置范围内构建和调整投资组合。基金经理负责下达投资指令。集中交易部合法、合规地执行交易指令。

  (2)资产配置阶段
  基金经理在研究平台的支持下,对不同类别的大类资产的收益风险状况作出判断。宏观研究员提供宏观经济分析,策略研究员提供策略建议,股票研究员提供行业和个股配置建议,数量研究员结合本基金的产品定位和风险控制要求提供资产配置的定量分析。基金经理结合自己的分析判断和研究员的投资建议,根据合同规定的投资目标、投资理念和投资范围拟定大类资产的配置方案,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投资策略报告。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投资策略报告,并做出投资决议。

  (3)组合构建阶段
  研究员负责构建股票的备选库。基金经理在其中选择投资品种,构造具体的投资组合及操作方案,并决定交易的数量和时机。

  (4)交易执行阶段
  由集中交易部负责投资指令的操作和执行。集中交易部合法、合规地执行交易指令,对交易过程中出现的任何情况,负有监控、处置的职责。集中交易部确保将无法自行处置并可能影响指令执行的交易状况和市场变化向基金经理及时反馈。

  (5)风险评估和绩效分析
  风险管理部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组合进行风险评估和绩效分析并提交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帮助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了解投资组合承受的风险水平和风险的来源。绩效分析报告帮助分析既定的投资策略是否成功,以及组合收益来源是否是依靠实现既定策略获得。风险管理部定期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风险评估和绩效分析报告,并及时反馈结果给基金经理。对重大的风险事项可报告风险控制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会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环境变化和实际需要调整上述投资决策程序。

  如果聘请、更换境外投资顾问,基金管理人有权将在遵循上述投资策略的前提下,对其投资决策程序进行适当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投资限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购买不动产;
  (5)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6)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7)购买实物商品;
  (8)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
  (9)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10)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11)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12)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3)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14)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1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6)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20%。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2)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

  (3)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4)基金不得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总量。

  上述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同时应当一并计算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证行使转换。

  (5)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

  上述"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6)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但持有货币市场基金不受此限制。

  (7)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20%。

  (8)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若基金超过上述(1)-(8)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30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基金法》、《试行办法》、《通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投资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七)衍生品投资
  1、本基金投资衍生品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并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2)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2)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公允价值终止交易。

  3)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6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包括衍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2、衍生品投资流程及风险管理策略
  (1)风险管理部根据基金状况、市场状况以及不同衍生品的风险状况,确定可投资的衍生品种类,并对于各可交易品种,设立风险监控指标,包括合约数量的限额、止损点、VAR值等;
  (2)基金经理在交易限额内进行衍生品投资并做动态调整;
  (3)风险管理部实时监控衍生品交易情况,对风险指标进行动态预测与监管,运用VAR模型计算每日各衍生品的风险价值,并加总获得基金总体衍生品投资的风险值,严禁按相关性对不同方向的仓位进行抵消,一旦发现风险事件及时通知基金经理,并向公司高管汇报;
  (4)交易系统内设预警装置,接近交易限额即自动预警;
  (5)一旦价格触及止损点,风险管理部立即通报基金经理,并有权强制平仓,避免出现严重的风险事件;
  (6)风险管理部在会计年度结束后60个工作日内基金衍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并报证监会;
  (7)合规监察稽核部建立有效的内部稽核制度,对内部控制的充分性和有效性进行独立检查与评价。

  (八)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2、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102%。

  3、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4、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1) 现金;
  (2) 存款证明;
  (3) 商业票据;
  (4) 政府债券;
  (5) 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构(作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要求归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6、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九)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不低于已售出证券市值的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3、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

  4、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入证券市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5、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十)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或所有已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50%。本项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基金法》、《试行办法》、《通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第(七)至(十)条投资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十一)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MSCI中华指数(MSCI Zhong Hua Index)
  MSCI中华指数是以自由流通股本调整的市值加权指数,由摩根士丹利资本国际公司(MSCI)编制,旨在跟踪中国股票的市场表现。其跟踪的中国股票包括: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H股、红筹股、P股与港股,以及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B股。

  MSCI中华指数是根据MSCI全球可投资市场指数方法创建的,其目标覆盖率为自由流通股本市值的85%。截止2010年6月底,MSCI中华指数包括163只股票,其中香港本地股40只,H股55只,红筹股26只,P股37只,B股5只。从市值权重来看,香港本地股在MSCI中华指数中的占比为28.40%;中国内地相关股占比为71.60%,其中H股39.32%,红筹股19.49%,P股11.88%,B股0.92%。

  由于本基金主要投资于香港市场,并且从长期来看,本基金股票资产的目标比例一般在60%-95%,所以本基金选用了以香港市场股票为主要成分股构成的MSCI中华指数作为业绩比较基准。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指数编制单位停止计算编制该指数或更改指数名称、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业绩基准的指数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以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十二)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一只主动投资的股票型基金,基金的风险与预期收益都要高于混合型基金和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高风险品种。

  (十三)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本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时应遵守以下原则: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十四)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五)代理投票
  1、基金管理人作为基金投资者的受托人,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本基金所持有股票的投票权。在投票时,基金管理人将本着投资者利益最大化的原则,按照增加股东利益、提高股东发言权的原则进行投票。

  2、基金管理人将保留代理投票的文件至少三年以上。

  3、基金管理人可委托境外投资顾问或境外托管人或其委托机构进行代理投票。国外的公司治理标准、法律或监管要求和披露实务操作与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存在差异。当需要对基金投资的注册地在中国以外的公司发行的和没有在中国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投票权的股票投票时,基金管理人将根据相关海外市场上适用的不同的法律法规,决定如何行使表决权。

  4、在某些中国以外的法域中,就基金组合内公司的股份行使投票权的股东可能被限制在股东大会召开日期前后的一段时间内对股票进行交易。由于此类交易限制会妨碍组合管理且可能导致基金的流动性受损,如果存在此类限制,管理人在一般情况下将不行使代理投票权。此外,某些中国以外的法域要求投票的股东就不同的基金披露当前的持股情况,如果存在此类披露要求,管理人在一般情况下将不行使投票权,以保护基金持有信息。

  5、基金管理人将保留投票权的记录,至少保存3年以上。其中包括:
  (1)基金作为证券持有人收到的有报告义务的发行人的证券持有人会议相关的材料;
  (2)发行人的名称;
  (3)组合证券的代码;
  (4)会议日期;
  (5)会议上需投票的事项的简要描述;
  (6)需投票的事项是否由发行人、其管理层或其他人或公司提出;
  (7)基金是否对该等事项进行了投票;
  (8)基金如何就该等事项进行了投票;
  (9)基金的投票是赞成还是反对发行人的管理层的提议。

  (十六)证券交易管理
  1、经纪商选择标准
  我们选择能够提供高质量的研究服务、交易服务和清算支持,具有良好声誉和财务状况的国内外经纪商。具体标准如下:
  (1)研究支持服务:能够针对本基金业务需要,提供高质量的研究报告和较为全面的服务,包括举办推介会、拜访公司、及时沟通市场情况、承接专项研究、协助交易评价等;
  (2)交易执行能力:可靠、诚信,能够公平对待所有客户,有效执行投资指令,取得较高质量的交易成交结果,交易差错少等;
  (3)后台便利性和可靠性:交易和清算支持多种方案,软件再开发的能力强,系统稳定安全等;
  (4)组织框架和业务构成:具有战略规划和定位,能够积极推动多边业务合作,最大限度地调动整体资源,为基金投资赢取机会;
  (5)其他有利于基金持有人利益的商业合作考虑。

  2、交易量分配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上述标准对经纪商进行综合考察,选取适合基金投资业务的经纪商进行合作,并根据综合考察结果对经纪商交易量进行分配和调整。

  3、佣金管理
  基金管理人将严格遵守监管规定和与经纪商签订的协议,按照市场惯例确定佣金费率,我们将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佣金是基金持有人的财产,基金管理人有责任尽可能降低交易成本。

  交易佣金如有折扣或返还,应归入基金资产。

  五、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上海浦东新区浦东南路360号,新上海国际大厦38楼
  3、法定代表人:李勍
  4、设立日期:1998年6月4日
  5、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0号
  6、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7、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8、经营范围:从事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以及从事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9、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10、联系电话:(021)38969999
  11、客户服务电话:40088-50099
  12、联系人:冯颖
  13、网址:www.huaan.com.cn
  (二)注册资本和股权结构
  1、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2、股权结构
  
  持股单位 持股占总股本比例
  
  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20%
  
  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 20%
  
  上海锦江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
  
  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
  
  国泰君安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
  
  
  
  
  (三)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从业简历、学历及兼职情况等。

  (1)董事会:
  俞妙根先生,大学学历,高级经济师。历任上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驻德国汉堡办事处总代表、AIT公司董事会董事总经理、信托二部经理兼新上海国际大厦有限公司总经理、资金信托总部总经理、行政管理部经理,上海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06年11月加入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并主持公司日常经营工作,历任公司代理董事长、副董事长兼总裁、董事长兼总裁。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冯祖新先生,研究生学历。历任上海市经济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信息中心副主任、主任,上海市工业投资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现任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总裁、法定代表人、党委副书记。

  陈兵先生,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历任安徽岳西监察局监察干事,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大连分行资金财务部总经理、总行资金财务部总经理助理、个人银行总部管理会计部总经理、财富管理部总经理,现任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马名驹先生,大学学历,高级会计师。历任上海凤凰自行车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兼总经理,上海东方上市企业博览中心副总经理,上海锦江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锦江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及计划财务部经理、金融事业部总经理、上海锦沧文华大酒店董事长、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北京昆仑饭店董事、上海锦江国际旅馆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锦江之星旅馆有限公司董事、锦江国际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兼财务总监。

  董鑑华先生,大学学历,高级经济师。历任上海市审计局固定资产投资科员、副处长、处长,上海市审计局财政审计处处长,现任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财务总监。

  王松先生,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历任建设银行总行投资部职员,国泰证券有限公司北京办事处副主任、发行二部副总经理、债券部总经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券业务一部总经理、固定收益证券总部总经理、固定收益证券总部总监、总裁助理,现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独立董事:
  萧灼基先生,研究生学历,教授。现任全国政协委员,政协经济委员会委员,北京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市、云南省、吉林省、成都市,武汉市等省市专家顾问,北京市场经济研究所所长,《经济界》杂志社社长、主编。

  吴伯庆先生,大学学历,一级律师,曾被评为上海市优秀律师与上海市十佳法律顾问。历任上海市城市建设局秘书科长、上海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副会长。现任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上海市律师协会顾问。

  夏大慰先生,研究生学历,教授。历任上海财经大学科研处处长,上海财经大学南德管理学院院长,上海财经大学常务副校长,现任上海国家会计学院院长、党委书记,APEC金融与发展项目执行秘书处秘书长,兼任香港中文大学荣誉教授、中国工业经济研究与开发促进会副会长、中国会计学会副会长、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咨询专家、上海证交所上市公司专家委员会委员、上海工业经济专业研究会主任委员等职务。

  (2)监事会:
  谢伟民先生,研究生学历,副教授。历任上海市城建沪南工务所干部,空军政治学院训练部中共党史研究室正营级教员、讲师,上海市计委直属机关党委干事,中共上海市综合经济工作委员会组织处干部、宣传员(副处级)、副处长,中共上海市金融工作党委组织处(宣传处)副处长兼机关党委副书记、机关纪委书记(正处级)。

  陈涵女士,研究生学历,经济师。历任上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金融一部项目经理、资产信托总部实业投资部副经理、资产管理总部投资业务部副科长,现任上海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资产管理总部投资业务部科长。

  柳振铎先生,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历任上海良工阀门厂团委书记、车间主任、副厂长,上海机电工业管理局办公室副主任、规划处处长,现任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副总裁兼上海机电股份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

  徐丹女士,研究生学历,高级会计师,中国注册税务师。历任上海石化总厂计财处会计、财务副科长,中石化上海金山实业公司财务处副处长,上海金山实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总会计师兼财务部主任,上海金山区财政局副局长,中石化上海浦东开发办财务处处长兼上海浦东实华经济发展公司财务部经理,现任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总会计师。

  李梅清女士,大专学历,会计师。历任上海新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副经理、上海新亚(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副经理,锦江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副经理及上市公司部副经理,上海锦江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金融事业部财务总监。

  汪宝山先生,大学学历,经济师。历任建行上海市分行团委书记、直属党委书记,建行宝山宝钢支行副行长,建行上海市分行办公室副主任,国泰证券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经理,公司专职党委副书记兼行政管理部总经理,公司专职党委副书记兼上海营业总部总经理,国泰君安证券专职董事、党委办公室主任、机关党委书记,公司党委委员、工会主席,现任国泰君安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

  赵敏先生,研究生学历,助理研究员。曾在上海社会科学院人口与发展研究所工作,历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经理、电子商务部总经理、上海营销总部总经理,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与电子商务部总经理。

  诸慧女士,研究生学历,经济师。历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高级监察员,集中交易部总监助理,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集中交易部总经理。

  (3)高级管理人员:
  俞妙根先生,大学学历,高级经济师。历任上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驻德国汉堡办事处总代表、AIT公司董事会董事总经理、信托二部经理兼新上海国际大厦有限公司总经理、资金信托总部总经理、行政管理部经理,上海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06年11月加入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并主持公司日常经营工作,历任公司代理董事长、副董事长兼总裁、董事长。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勍先生,大学学历,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EMBA)。历任中国兴南(集团)公司证券投资部副总经理,北京汇正财经顾问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办事处主任,自2001年开始,长驻香港任职中国投资信息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

  邵杰军先生,研究生学历,15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曾任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管理总部总经理助理,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

  韩勇先生,研究生学历,经济学博士。16年证券、期货、基金从业经验。曾在君安证券有限公司、华夏证券有限公司从事投资银行工作,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从事监管工作,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李炳旺先生,研究生学历,24年基金业工作经验。曾任台湾国际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暨注册登记部经理、台湾摩根富林明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市场部经理、注册登记部协理、信息技术部副总经理、综合规划部副总经理,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章国富先生,研究生学历,22年经济、金融从业经验。曾任上海财经大学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上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中国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副总经理、上海华虹(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副部长(主持工作)、上海信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上海新鑫投资有限公司财务总监,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2、本基金基金经理
  翁启森先生,工程硕士,14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曾在JPMorgan(台湾)证券、JPMorgan Fleming(台湾)资产管理公司、Prudential Financial(台湾) 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先后担任JPMorgan 全球科技基金、Prudential亚洲基金、Prudential全球资源基金的基金经理。2008年4月进入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全球投资部总经理。

  苏圻涵先生,管理学博士,持有基金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特许金融分析师(CFA)中国注册会计师非执业会员,7年证券、期货、基金从业经验。曾在中盛投资(香港)有限公司从事境外商品期货及股票指数期货交易和研究,2004年6月加入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战略策划部高级产品经理,研究发展部高级研究员,2006年11月至今担任华安国际配置基金的投资管理人。

  3、本公司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QDII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职务如下:
  李 勍先生,总裁
  韩 勇先生,副总裁
  翁启森先生,全球投资部总经理
  宋 磊先生,研究发展部总经理
  诸 慧女士,集中交易部总经理
  黄 勤先生,固定收益部总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亲属关系。

  4、业务人员的准备情况:
  截至到2010年6月末,公司共有员工225人,主要来自国内外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其中72.9%以上具有三年证券业或五年金融业从业经历,具有丰富的实际操作经验。所有上述人员在最近三年内均未受到所在单位及有关管理部门的处罚。公司业务由投资与研究、营销、后台支持等三个业务板块组成。

  (四)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基金管理人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3、基金管理人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的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为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基金管理人关于履行诚信义务的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以取信于市场、取信于社会为宗旨,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监管规定,不断更新投资理念,规范基金运作。

  6、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除为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投资外,不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也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包括公司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全体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公司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是一个权责分明、分工明确的组织结构,以实现对公司从决策层到管理层、操作层的全面监督和控制。具体而言,包括以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

  (2)监事会:监事会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董事和公司管理层的行为行使监督权。

  (3)督察长:督察长对董事会直接负责。对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进行合规性监督和检查,直接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4)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是为加强公司在业务运作过程中的风险控制而成立的非常设机构,以召开例会形式开展工作,向公司总经理负责。主要职责是定期和不定期审议公司合规报告、风险管理报告以及其他风险控制重大事项。

  (5)合规监察稽核部:合规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合规性监督检查,向公司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和总经理报告。

  (6)风险管理部:风险管理部负责投资限制指标体系的设定和更新,对于违反指标体系的投资进行监控和风险评估。

  (7)各业务部门:内部控制是每一个业务部门和员工最首要和基本的职责。各部门的主管在权限范围内,对其负责的业务进行风险控制。各位员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自己的岗位职责进行自律。

  3、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内部控制大纲应当明确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4、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五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内部监控。

  (1)控制环境
  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包括公司治理结构体系和内部控制体系。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又包括公司的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员工的道德操守和素质等内容。

  公司自成立以来,通过不断加强公司管理层和员工对内部控制的认识和控制意识,致力于从公司文化、组织结构、管理制度等方面营造良好的控制环境氛围,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业务环节。逐步完善了公司治理结构、加强了公司内部合规控制建设,建立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

  (2)风险评估
  公司通过对组织结构、业务流程、经营运作活动进行分析、测试检查,发现风险,将风险进行分类、按重要性排序,找出风险分布点,分析其发生的可能性及对目标的影响程度,评估目前的控制程度和风险高低,找出引致风险产生的原因,采取定性定量的手段分析考量风险的高低和危害程度。在风险评估后,确定应进一步采取的对应措施,对内部控制制度、规则、公司政策等进行修订和完善,并监督各个环节的改进实施。

  (3)控制活动
  公司的一系列规章制度、业务规则在制定、修订的过程中,也得到了一贯的实施。主要包括:组织结构控制、操作控制、会计控制、信息沟通、内部监控。

  ①组织结构控制
  公司各个部门的设置体现了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及部门间相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营销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相互牵制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形成权责分明、严格有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合理分工、职责明确,对不相容的职务、岗位分离设置,使不同的岗位之间形成一种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系,以减少差错或舞弊发生的风险。

  各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和牵制的第二道防线:公司在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建立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重要业务处理表单传递及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和检查的责任。

  以合规监察稽核部对各部门、各岗位、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监控防线。

  ②操作控制
  公司制定了一系列的基本管理制度,如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公司财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控制日常运作和经营中的风险。公司各业务部门在实际操作中遵照实施。

  ③会计控制
  公司确保基金资产与公司自有资产完全分开,分账管理,独立核算;公司会计核算与基金会计核算在业务规范、人员岗位和办公区域上严格分开。公司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设立账户,分账管理,以确保每只基金和基金资产的完整独立。

  基本的会计控制措施主要包括:复核、对账制度;凭证、资料管理制度;会计账务的组织和处理制度。运用会计核算与账务系统,准确计算基金资产净值,采取科学、明确的资产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公允地反映基金在估值时点的价值。

  ④信息沟通
  为了及时实现信息的沟通,有效地达成自下而上的报告和自上而下的反馈,公司采取以下措施:
  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制定了管理和业务报告制度,包括定期报告和不定期报告制度。按既定的报告路线和报告频率,在适当的时间向适当的内部人员和外部机构进行报告。

  ⑤内部监控
  监控是监督和评估内部控制体系设计合理性和运行有效性的过程,对控制环境、控制活动等进行持续的检验和完善。

  监察稽核人员负责日常监督工作,促使公司员工积极参与和遵循内部控制制度,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

  公司的合规监察稽核部对各业务部门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持续的检查,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5、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声明
  基金管理人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公司将根据市场变化和业务发展来不断完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试行办法》、《通知》、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2010年6月13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809号文《关于核准华安香港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核准募集发售。

  (二)基金类型和存续期间
  1、基金的类别:股票型。

  2、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3、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三)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基金销售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公开发售。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四)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3个月,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

  本基金自2010 年8月18 日至2010年9 月15 日进行发售。如果在此期间未达到本招募说明书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直到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五)募集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六)募集规模
  本基金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的额度(美元额度需折算为人民币)设定基金募集规模上限,募集期内超过募集规模上限时采取比例配售的方式进行确认,具体办法参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七)募集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认购。销售机构名单和联系方式具体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地区、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本基金发售公告以及当地销售机构的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其他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

  (八)募集币种
  人民币
  (九)基金的面值、认购价格及计算公式、认购费用
  1、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2、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

  3、本基金的现金认购费率按认购金额进行分档。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认购费率按认购金额分档如下:
  
  认购金额(M) 费率
  
  0≤M<100万元 1.5%
  
  100万元≤M<500万元 0.9%
  
  500万元≤M<1000万元 0.3%
  
  M≥1000万元 每笔1000元
  
  
  
  
  敬请投资者注意,如果本基金发售期内认购申请总额大于本基金募集规模上限,需要采取比例配售方式对有效认购金额进行部分确认时,投资者认购费率按照认购申请确认金额所对应的费率计算。采取比例配售方式对有效认购金额进行部分确认时,将导致有效认购金额低于认购申请金额,可能会出现认购费用的适用费率高于认购申请金额对应费率的情况。

  本基金的认购费用由认购人承担,在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设立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4、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募集期间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募集期间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其中:
  (1)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2)份额计算时采用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损益计入基金;
  (3)多笔认购时,按上述公式进行逐笔计算。

  例一,某投资人在认购期投资1万元认购本基金,假设募集期利息为1.97元,对应费率为1.5%,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1+1.5%)=9,852.22元
  认购费用=10,000-9,852.22=147.78元
  认购份额=(9,852.22+1.97)÷1.00 =9,854.19份
  则该投资人投资10,000元购买本基金,可得到9,854.19份基金份额。

  例二,某投资人在认购期投资100万元认购本基金,假设募集期利息为197.26元,对应费率为0.9%,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0÷(1+0.9%)=991,080.28元
  认购费用=1,000,000-991,080.28=8919.72元
  认购份额=(991,080.28+197.26)÷1.00=991,277.54份
  则该投资人投资1,000,000元购买本基金,可得到991,277.54份基金份额。

  例三,某投资人在认购期投资1000万元认购本基金,假设募集期利息为1,972.60元,对应费用为1000.0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费用=1,000.00元
  净认购金额=10,000,000-1,000.00=9,999,000.00元
  认购份额=(9,999,000.00+1,972.60)÷1.00=10,000,972.60份
  则该投资人投资10,000,000元购买本基金,可得到10,000,972.60份基金份额。

  (十)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自2010年8月18日至2010年9月15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为准,请投资人就发行和认购事宜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人欲购买本基金,需开立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若已经在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立基金账户,则不需要再次办理开户手续。发行期内本公司投资理财中心和各代销机构网点同时为投资人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

  在发行期间,投资人按照华安基金管理公司各投资理财中心和各代销机构网点的规定,到相应的销售机构填写认购申请书,并全额缴纳认购款,或通过华安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电子交易系统进行认购。

  具体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以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为准,请投资人就发行和认购事宜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投资人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认购申请一经销售机构受理,不可以撤销。累计认购不设上限。具体规则请参照各代销机构的规定。

  4、认购的限额
  投资人首次认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500元。各代销机构可根据自己的情况调整首次最低认购金额和最低追加认购金额限制。如发生比例配售,认购申请确认金额不受认购最低限额的限制。

  5、认购申请的确认
  基金募集期间,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接受了认购申请。对于T日交易时间内受理的认购申请,注册登记机构将在T+1日就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但对申请有效性的确认仅代表确实接受了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认购份额的计算需由注册登记机构在募集期结束后确认,投资者可以在募集期结束后,到其办理认购业务的销售网点查询确认情况。

  (十一)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确认成功的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份额计算时采用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损益计入基金。其中利息以基金注册机构的记录为准,利息折算份额不收取认购费。

  (十二)募集期间的资金与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1、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售,且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3、本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认购资金在募集期产生的利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合同的生效条件,或基金募集期内发生不可抗力使基金合同无法生效,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的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销售网点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者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2日在指定媒体公告。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上海、深圳和香港证券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基金管理人可与销售机构约定,在开放日的其他时间受理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但是对于投资者在非开放时间提出的申购、赎回申请,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如遇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作出暂停申购或赎回决定,基金管理人可决定是否将投资者于恢复开放申购或赎回前一日提出的申购或赎回申请顺延至下一开放日并以该开放日的申购、赎回价格确认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超过规定时间的投资者不得申请撤销;
  4、先进先出原则,即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首次申购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500元(含申购费)。各代销机构可根据自己的情况调整首次最低申购金额和最低追加申购金额限制。投资人已成功认购过本基金时则不受首次最低申购金额1,000元限制;投资人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0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如因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巨额赎回等原因导致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000份的情况,不受此限制,但再次赎回时必须一次性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T+2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3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销售机构对投资者交易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该交易申请。交易申请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T日赎回申请成功后,根据国家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销售机构在T+10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除外。如基金投资所涉及的主要市场休市时,本基金所投资市场的交易清算规则有变更或国家外汇管理相关规定有变更时,赎回款项支付的时间将相应调整。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六)申购费用与赎回费用
  1、本基金申购费用在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资产。投资者的申购费用按申购金额采用比例费率。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0≤M<100万 1.6%
  
  100万元≤M<500万元 1.0%
  
  500万元≤M<1000万元 0.5%
  
  M≥1000万元 每笔1000元
  
  
  
  
  2、本基金赎回费用由投资者承担,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总金额的0.5%,按持有期递减。本基金的赎回费用扣除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为赎回费的25%。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期 赎回费率
  
  一年以内(不含一年) 0.5%
  
  一年至两年(不含两年) 0.25%
  
  两年(含两年)以上 0
  
  
  
  
  注:一年指365天,两年为730天,依此类推。

  3、基金管理人对部分基金投资者费用的减免不构成对其他投资人的同等义务。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应在调整实施日前2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七)申购份数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金额、赎回份额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1)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外扣法"计算申购费用及申购份额,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T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四:某投资者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1.6%,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15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 (1+1.6%)=98,425.20元
  申购费用=100,000-98,425.20=1,574.80元
  申购份额=98,425.20/1.015=96,970.64份
  即投资者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15元,则可得到96,970.64份基金份额。

  例五,某投资者一次性投资5,000万元申购本基金,对应单笔申购费为1,000元,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15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000-1,000=49,999,000元
  申购费用=1,000元
  申购份额=49,999,000/1.015=49,260,098.52份
  即投资者投资5000万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15元,则可得到49,260,098.52份基金份额。

  3、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以赎回总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赎回费用。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六,某投资者持有本基金10万份基金份额6个月后赎回,赎回费率为0.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5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0×1.015=101,500元
  赎回费用=101,500×0.5%=507.50元
  赎回金额=101,500-507.50=100,992.5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万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5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0,992.50元。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应当在估值日后2个工作日内披露。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2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3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2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主要证券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的公众节假日,并可能影响本基金正常估值时;
  (3)基金投资所涉及的主要证券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正常或非正常停市,并可能影响本基金正常估值时;
  (4)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因技术保障或人员伤亡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或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控制因素,导致交易券商无法向基金管理人提供交易数据,并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6)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7)基金资产规模或者份额数量达到了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的境外证券投资额度上限;
  (8)因基金收益分配、或基金投资组合内某个或某些证券进行权益分派等原因,使基金管理人认为短期内继续接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9)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10)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11)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第(9)项以外的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体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主要证券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的公众节假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基金投资所涉及的主要证券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正常或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发生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5)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赎回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因技术保障或人员伤亡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时;
  (7)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4)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内通过指定媒体或基金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同时以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十个工作日,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一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十个工作日(含十个工作日),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十个工作日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投资者可以依照基金管理人的有关规定选择在本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进行基金转换。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另行规定并公告。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十五)转托管
  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投资者可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个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个交易账户进行交易。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十六)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

  其中,"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司法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的条件。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投资人办理因继承或捐赠原因的非交易过户可到转出方的基金帐户开立机构申请办理。投资人办理因司法执行原因引起的非交易过户须到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处办理。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七)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章以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来决定是否冻结。在国家有权机关作出决定之前,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先行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需一并冻结的,该等基金份额相关应分配红利将自动转投资本基金基金份额且一并冻结。

  
   九、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1.50%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5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的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的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认购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和收取方式详见"基金的募集"一章。

   2、申购费用
   本基金申购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和收取方式详见"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一章。

   3、赎回费用
   本基金赎回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和收取方式详见"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一章。

   4、销售服务费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从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用于基金的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

   (三)其他费用
   1、《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2、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及在境外市场的交易、清算、登记等实际发生的费用(out-of-pocket fees);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税务顾问费等根据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及相应协议的规定,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5、基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缴纳的,购买或处置证券有关的任何税收、征费、关税、印花税、交易及其他税收及预扣提税(以及与前述各项有关的任何利息及费用);
   6、代表基金投票或其他与基金投资活动有关的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与基金有关的诉讼、追索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上述基金费用中第1至8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五)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除非基金合同、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在公告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六)基金的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各个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财产的构成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本基金拥有的各类证券或票据价值以及应计利息、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款项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二)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开立基金资金账户以及证券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境外投资顾问、基金代销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代销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消;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消。

   在符合本合同和托管协议有关资产保管的要求下,对境外托管人的破产而产生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应采取措施进行追偿,基金管理人配合基金托管人进行追偿。基金托管人存在故意或过失行为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并对该受托的第三方处理有关本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基金托管人及其委托的境外托管人应妥善保存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汇入、汇出、兑换、收汇、现金往来及证券交易的记录、凭证等相关资料,并按规定的期限保管 ,在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前提下, 基金托管人委托的境外托管人持有的与境外托管人账户相关的资料的保管可按照境外托管人的业务惯例保管。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依据经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的开放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开放日。

   (三)估值对象
   本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本基金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持有的其他资产。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存托凭证、ETF基金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等按成本估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若配股权证可以在交易所交易,则按照1中确定的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在交易所交易的配股权证,如果收盘价高于配股价,则按收盘价和配股价的差额进行估值,如果收盘价低于或等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4、对于非上市证券,采用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具体可采用行业通用权威的报价系统提供的报价进行估值。

   5、开放式基金的估值以其在估值日公布的净值进行估值,开放式基金未公布估值日的净值的,以估值日前最新的净值进行估值。

   6、外汇汇率
   (1)估值计算中涉及美元、港币、日元、欧元、英镑等五种主要货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将依据下列信息提供机构所提供的汇率为基准: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与主要货币的中间价。

   (2)其他货币采用美元作为中间货币进行换算,与美元的汇率则以估值日彭博伦敦时间16:00报价数据为准。

   若无法取得上述汇率价格信息时,以托管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或境外托管人所提供的合理公开外汇市场交易价格为准。

   7、税收
   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8、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果采用本项1-7中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加盖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加密传真或以双方确认的传输方式传送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在基金管理人传真的书面估值结果上加盖业务公章或以双方确认的传输方式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在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可以各自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基金资产估值,但不改变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估值各自承担的责任。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当基金估值出现影响基金份额净值的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责任方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按下列有关不可抗力的约定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