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富通上证周期行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时间:2010年08月16日 08:19:17 中财网

   基金管理人: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2010年7月2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985号文核准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当投资者赎回时,所得或会高于或低于投资者先前所支付的金额。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因素对证券价格波动产生影响而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以及本基金投资策略所特有的风险等等。本基金为ETF联接基金,紧密跟踪标的指数,具有和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风险与收益高于混合基金、债券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风险较高、收益较高的品种。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

   第一节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海富通上证周期行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海富通上证周期行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节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海富通上证周期行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基金合同 指《海富通上证周期行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托管协议 指《海富通上证周期行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海富通上证周期行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文件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基金法》 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5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办理规则》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2005年7月14日发布并施行《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业务办理规则(试行)》
   《实施细则》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05年7月2 7日发布并施行的《开放式基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场内认购、申购与赎回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操作指引》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05年7月27日发布并施行的《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开放式基金相关业务操作指引》
   元 指人民币元
   ETF联接基金 是指将其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ETF(以下简称目标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简称联接基金
   目标ETF 指上证周期行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简称:海富通上证周期ETF)
   标的指数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编制并发布的上证周期行业50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海富通上证周期行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业务规则》 指《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 指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本基金发售、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代销机构
   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场内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所
   场外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外办理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所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海富通基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对于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提交的基金交易业务申请(包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分红方式设置等),其最终处理结果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期限
   基金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指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日 指投资者在规定的时间向销售机构提交申购、赎回或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日 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认购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向基金管理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基金份额的行为
   巨额赎回指 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10%时的情形
   基金账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转托管 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基金转换 指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何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证券投资收益、证券持有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本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的过程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站
   不可抗力 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节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花园石桥路66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36-37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花园石桥路66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36-37层
   法定代表人:邵国有
   成立时间:2003年4月18日
   电话:021-38650999
   联系人:包瑾
   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51%、法国巴黎投资管理BE控股公司(原名"富通基金管理公司";与外方股东更名相关的变更程序目前正在办理之中。下同)49%。

   (二)主要人员情况
   邵国有先生,董事长,副教授。历任吉林大学校党委副书记、长春师范学院校党委书记、长春新世纪广场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兼总经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宣传培训中心总经理。2003年至今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吉宇光先生,董事,硕士,高级经济师。历任交通银行北京分行办公室副主任、交通银行北京分行证券部经理、海通证券北京朗家园营业部总经理等职。1997年至今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艾德加(Stewart Edgar)先生,董事,英国籍,学士。历任英国Ivory & Sime公共有限公司基金经理,美国Fiduciary国际信托公司研究部主任、高级副总裁,英国HD国际有限公司高级基金经理、董事,美国F&C管理公司高级基金经理、董事。1997年至今任法国巴黎投资管理BE控股公司董事总经理。

   田仁灿先生,董事、总经理,比利时籍,工商管理硕士。历任法国金融租赁Euroequipement S.A.公司总裁助理,富通银行区域经理、大中华地区主管,富通基金管理亚洲有限公司投资经理、业务发展部总经理、首席执行官。2003年至今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张文伟先生,董事、副总经理,硕士,高级经济师。历任交通银行郑州分行铁道支行行长、紫荆山支行行长、私人金融处处长,海通证券办公室主任,海通证券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2003年至今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董文标先生,独立董事,硕士。历任交通银行郑州分行党委书记、行长,中国民生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中国民生银行党委书记、行长。现任中国民生银行董事长、党委书记。

   郑国汉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硕士及博士学位。历任美国佛罗里达州大学经济系副教授、香港科技大学经济系教授、香港科技大学商学院经济系教授及系主任和商学院副院长,现任商学院院长。

   巴约特(Marc Bayot)先生,独立董事,比利时籍,布鲁塞尔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布鲁塞尔大学经济学荣誉教授,EFAMA(欧洲基金和资产管理协会)和比利时基金公会名誉主席,INVESTPROTECT公司(布鲁塞尔)董事总经理、 Pionner投资公司(米兰,都柏林,卢森堡)和Degroof资产管理(布鲁塞尔)独立董事、基金联合公会(哥本哈根)独立董事。

   杨国平先生,独立董事,硕士,高级经济师。历任上海杨树浦煤气厂党委副书记、代书记,上海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党办副主任,上海市出租汽车公司党委书记,现任上海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上海大众公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础前先生,监事长,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历任安徽省社联所属省新科技发展公司副总经理、海通证券计划财务部总经理、海通证券财务总监。

   余毓繁先生,监事,英国籍,工商管理荣誉学士。历任比利时通用银行香港分行资金部司库、富通银行亚洲区环球金融市场业务主管、富通银行亚洲区商人银行董事总经理。现任富通银行香港分行行政总裁。

   奚万荣先生,监事,经济学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历任海南省建行秀英分行会计主管、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稽核员。2003年4月至今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稽核经理、监察稽核总监。

   章明女士,督察长,硕士。历任加拿大BBCC Tech & Trade Int'l Inc 公司高级财务经理、加拿大Future Electronics 公司产品专家,国信证券业务经理和副高级研究员,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外合作部经理。2003 年至今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陈洪先生,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硕士。历任君安证券有限公司投资经理、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业务经理、富通基金管理亚洲有限公司基金经理。2003年4月至今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兼海富通精选混合基金经理,2005年7月至2006年9月任海富通股票基金经理,2006年3月至9月任海富通收益增长混合基金经理,2006年5月起,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07年2月至2007年8月任海富通风格优势股票基金经理,2007年4月至2007年8月任海富通精选贰号混合基金经理,2008年6月起任海富通中国海外股票(QDII)基金经理。

   阎小庆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历任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经济师、富通银行欧洲管理实习生、法国东方汇理银行市场部市场经理、法国农业信贷银行上海华东区首席代表、富通基金管理公司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总监,2006 年5 月起,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蒋征先生,硕士。历任中国保险信托投资公司业务经理,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丰和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2003年1月至2004年4月任泰和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04年8月至2006年5月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夏大盘精选基金基金经理,2005年12月至2006年5月任基金兴安基金经理。2006年9月起任海富通强化回报基金基金经理,2007年2月起至2009年1月,兼任海富通股票基金基金经理,2007年10月起任股票组合管理部总监。现任海富通收益增长混合基金、海富通强化回报混合基金基金经理。

   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蒋征先生,简历如上。

   投资决策委员会常设委员有:田仁灿,总经理;陈洪,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蒋征,股票组合管理部总监;郭杰,股票组合管理部总监;邵佳民,固定收益组合管理部总监;戴德舜,研究总监;杜晓海,定量及风险管理总监。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由总经理担任。讨论内容涉及特定基金的,则该基金经理出席会议。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将严格遵守基金合同,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用基金资产承销证券;
   (6)用基金资产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7)用基金资产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8)用基金资产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9)以基金资产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10)以基金资产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11)用基金资产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2)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包括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进行虚假信息披露;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0)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1)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的原则
   本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员工;
   (2)独立性原则:公司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部门和岗位,并在相关部门建立防火墙;公司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和监察稽核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分别履行风险管理和合规监察职责,并协助和配合督察长负责对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任何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4)有效性原则: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是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执行内部控制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5)及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应与现代科技的应用相结合,充分利用电脑网络,建立电脑预警系统,保证监控的及时性;
   (6)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订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7)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完备内部控制指标体系,使内部控制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8)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9)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2. 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严格按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合法合规性、全面性、审慎性、适时性原则,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和部门业务规章等三部分有机组成。

   (1)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公司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内部控制大纲对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加以明确。

   (2)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管理制度、合规性制度、稽核监察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核算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实施需事先报经公司董事会批准。

   (3)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业务流程和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部门业务规章由公司相关部门依据公司章程和基本管理制度,并结合部门职责和业务运作的要求拟定,其制定和实施需事先报经公司业务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和总经理批准。

   公司致力于将国际资产管理行业成熟的专业经验同中国资产管理行业的实际情况相结合,建立既符合国际规范又行之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

   3. 完备严密的内部控制体系
   公司建立独立的内部控制体系,董事会层面设立督察长,管理层设立独立于其他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和风险管理部,通过风险管理制度、合规性制度和稽核监察制度三个层面构建独立、完整、相互制约、关注成本效益的内部监督体系,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及其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和反馈,保障公司内部控制机制的严格落实。

   风险管理制度由董事会下设的风险委员会制定风险管理政策,由管理层的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实施,由风险管理部专职落实和监督,公司各业务部门制定审慎的作业流程和风险管理措施,全面把握风险点,将风险管理责任落实到人,实现对风险的日常管理和过程中管理,防范、化解和控制公司所面临的、潜在的和已经发生的各种风险。

   合规性制度由监察稽核部具体落实,通过对公司日常业务的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的合法合规性进行评估及检查,监督公司及员工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公司对外承诺性文件和内部管理制度的情况,识别、防范和及时杜绝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各种违规风险,提出并完善公司各项合规性制度,以充分维护公司客户的合法权益。

   稽核监察制度在督察长的领导下严格实施,由监察稽核部协助和配合督察长履行稽核监察职能,通过检查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资讯管制、投资决策与执行、基金营销、公司财务与投资管理、基金会计、信息披露、行政管理、电脑系统等公司所有部门和工作环节,对公司自身经营、资产管理和内部管理制度等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监督、评价、报告和建议,从而保护公司客户和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4.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本公司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本公司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节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的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334,018,850,026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蒋松云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10年6月末,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121人,平均年龄30岁,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始终坚持"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严格履行着资产托管人的责任和义务,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业务管理模式、健全的托管业务系统、强大的市场营销能力,为广大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众多资产管理机构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取得了优异业绩。截至2010年6月,托管证券投资基金165只,其中封闭式9只,开放式156只。至今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保基金、企业年金、股权基金、QFII资产、QDII资产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2010年初,中国工商银行凭借在2009年国内外托管领域的杰出表现和品牌影响力,先后被英国《全球托管人》和香港《财资》评选为"2009年度中国最佳托管银行",本届《财资》评选首次设立了在亚太地区证券和基金服务领域有突出贡献的年度行业领导者奖项,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周月秋总经理荣获"年度最佳托管银行家"称号,是仅有的两位获奖人之一。自2004年以来,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服务已经获得23项国内外大奖。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一手抓内控建设"的做法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2005 年,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一次性通过了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是否充分的最权威的国际资格认证SAS70(审计标准第70 号),成为国内首个通过此认证的托管银行。
   1、内部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部门(内控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互控防线"、"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为本"的内控文化,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并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销活动、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了基于数据、应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应急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除了在数据服务端和应用服务端实时同步备份与数据更新外,资产托管部还建立了操作端的异地备份中心,能够确保交易的及时清算和交割,保证业务不中断。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证券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第五节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花园石桥路66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36-37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花园石桥路66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36-37层
   法定代表人:邵国有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号码:40088-40099(免长途话费)
   电话:021-38650797
   传真:021-33830160
   2、场外代销机构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电话:010-66107900
   传真:010-66107914
   联系人:刘业伟
   网址:www.icbc.com.cn
   (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联系人:张静
   网址:www.ccb.com
   (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 号
   法定代表人:肖钢
   电话:010-66596688
   传真:010-66593777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4)中国农业银行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项俊波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传真:010-85109219
   网址:www.abchina.com
   (5)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联系人:曹榕
   网址:www.bankcomm.com
   (6)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秦晓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联系人:邓炯鹏
   网址:www.cmbchina.com
   (7)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法兰克纽曼(Frank Neil Newman)
   客户服务电话:95501
   联系人:周勤
   网址:www.sdb.com.cn
   (8)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客户服务电话:021-95553或4008888001
   联系人:李笑鸣
   网址:www.htsec.com
   (9)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朝阳区新源南路6号京城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010-84588266
   联系人:陈忠
   网址:www.ecitic.com
   (10)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788
   联系人:刘晨、李芳芳
   网址:www.ebscn.com
   (11)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66
   联系人:韩星宇
   网址:www.gtja.com
   (12)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08
   联系人:权唐
   网址:www.csc108.com
   (13)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11或95565
   联系人:林生迎
   网址:www.newone.com.cn
   (14)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联系人:万鸣
   网址:www.htsc.com.cn
   (15)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25、24、10层
   法定代表人:马昭明
   客户服务电话: 95513
   联系人:盛宗凌
   网址:www.lhzq.com
   (16)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43楼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客户服务电话:95575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联系人:黄岚
   网址:www.gf.com.cn
   (17)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武汉市新华下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客户服务电话:95579或4008-888-999
   联系人:李良
   长江证券客户服务网站:www.95579.com
   (18)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
   法定代表人:唐新宇
   客户服务电话:400-6208-888
   联系人:张静
   网址:www.bocichina.com.cn
   (19)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层到26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联系人:齐晓燕
   网址:www.guosen.com.cn
   (20)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顾伟国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联系人:田薇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1)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路28号
   法定代表人:史浩民
   客户服务电话:电话:0532-96577
   联系人:吴忠超
   网址:www.zxwt.com.cn
   (22)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客户服务电话: 0431-96688、4006000686
   联系人: 潘锴
   网址:www.nesc.cn
   (23)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179号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客户服务电话:0551-96888
  联系人:李蔡
  网址:www.gyzq.com.cn
  (24)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福山路500号城建大厦26层
  法定代表人:方加春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8
  联系人:罗芳
  网址:www.tebon.com.cn
  (25)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建设路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9号
  法定代表人:冯戎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联系人:李巍
  网址:www.hysec.com
  (26)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128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联系人:王霖
  网址:www.qlzq.com.cn
  (27)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12号中民时代广场B座25层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客户服务电话:0755-25832523
  联系人:魏颖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28)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深圳福田区益田路与福华三路交界处深圳国际商会中心48-50层
  法定代表人:杨小阳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8008
  联系人:刘权
  网址:www.cjis.cn
  (29)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法定代表人:李剑阁
  公司总机:010-65051166(北京);021-58796226(上海)
  联系人:易建军
  网址:www.cicc.com.cn
  (30)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888
  联系人:匡婷
  网址:www.cgws.com
  (31)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2段华侨国际大厦22-24层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联系人:彭博
  网址:www.foundersc.com
  (32)广发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8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客户服务电话:96326
  联系人:张腾
  网址:www.gfhfzq.com.cn
  (33)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 号写字楼101 室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客户服务电话:400-651-5988
  联系人:王兆权
  网址:www.ewww.com.cn
  (34)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 广州市越秀区先烈中路69号东山广场主楼17楼
  法定代表人:吴志明
  客户服务电话:020-961303
  联系人:林洁茹
  网址:www.gzs.com.cn
  (35)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1号金源中心30楼
  法定代表人:游锦辉
  客户服务电话:961130
  联系人:梁建伟
  网址:www.dgzq.com.cn
  3、场内销售机构
  具有开放式基金代销资格的、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可成为本基金的场内销售机构,相关信息同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登载。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需要,增加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27号投资广场23层
  法定代表人:金颖
  电话:010-58598835
  传真:010-58598907
  联系人:任瑞新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通力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 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 8600
  联系人:黎明
  联系电话:021-31358666-8663
  经办律师:吕红、黎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233号汇亚大厦1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人代表:杨绍信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徐振晨
  电话:(021) 23238888
  传真:(021) 23238800
  联系人:徐振晨
  第六节 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基金募集申请于2010年7月23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第985号文核准。

  (二)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三)基金的类别:ETF联接基金
  (四)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五)本基金与目标ETF的联系和区别
  本基金为目标ETF的联接基金。两者的联系在于均紧密跟踪同一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同时,两者的区别在于:
  1、投资范围和投资方法不同。目标ETF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采用完全复制法;联接基金主要采用投资于目标ETF,实现对标的指数表现的跟踪。

  2、发售方式不同。目标ETF分为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3种方式;联接基金则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公开发售。

  3、交易方式不同。目标ETF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上市交易;联接基金不上市交易。

  4、申购赎回机制不同。目标ETF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联接基金采用金额申购、份额赎回的方式。

  5、业绩表现可能存在差异。尽管两者都以跟踪同一标的指数为投资目标,但两者业绩表现可能不同,这些引起业绩差异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
  (1)联接基金资金运用效率造成的投资时机差异;
  (2)联接基金的费用成本;
  (3)联接基金申购赎回资金的冲击成本;
  (4)联接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限制等。

  (六)募集方式: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公开发售。

  本基金通过场外和场内销售渠道向投资者发售份额,具体的发售渠道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场内销售渠道是指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相关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场外销售渠道是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之外的办理相关业务的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和代销机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七)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八)募集对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九)募集场所:本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公开发售。

  (十)基金的面值、计算公式及认购费
  1. 本基金的初始份额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2. 认购费
  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方法,投资者在认购本基金时缴纳认购费,认购费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具体认购费率结构如下表:
  
  认购费率 金额 费率
  
  认购金额 ≥ 500万 按笔收取,1000元/笔
  
  100万元 ≤ 认购金额 < 500万元 0.6%
  
  认购金额 < 100万元 1.0%
  
  
  
  
  3.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在认购基金时缴纳认购费。

  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单次认购的实际确认金额确定每次认购所适用的费率并分别计算,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费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场内认购份额保留到整数位,不足一份基金份额部分的认购资金零头由交易所会员单位返还给投资人;场外认购份额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如:某投资者场外认购本基金10,000 元,所对应的认购费率为1.0%。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生利息5.00 元。则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10,000/(1+1.0%)=9,900.99 元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10,000-9,900.99=99.01 元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9,900.99+5.00)/1.00=9,905.99份
  即:该投资者投资10,000 元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份额,在基金合同生效时,投资者账户登记有本基金9,905.99 份。

  (十一)投资者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的时间安排、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认购的方式详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基金募集期结束后,若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为投资者寄送认购确认单,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客户服务中心或网上交易系统查询最终认购确认情况。

  3.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4.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5. 场外单笔认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场内单笔认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最高金额为99,999,900.00元,且场内单笔认购金额必须是100的整数倍。

  6. 场内认购需遵守《办理规则》及相关《实施细则》和《操作指引》的规定。

  7. 基金发售机构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发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

  (十二)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不得动用。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第七节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户数不少于200户的条件下,同时本基金目标ETF上证周期行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符合基金备案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基金在募集期间达到上述基金备案条件的,应当自基金募集期结束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基金合同生效时,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算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

  (二)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如果因目标ETF不能满足其备案条件或因其他原因导致本基金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三)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节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2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公告。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本基金申购、赎回和转换等业务的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时间。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体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应及时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申请。申购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T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构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场外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场内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最高金额为99,999,900.00元,且场内单笔申购金额必须是100的整数倍;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0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将导致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0份的,需一并全部赎回;
  3、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份额余额为1000份。基金份额持有人因赎回、转换等原因导致其单个基金账户内剩余的基金份额低于1000份时,注册登记系统可对该剩余的基金份额自动进行强制赎回处理;
  4、场内申购、赎回需遵守《上海证券交易开放式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业务办理规则(试行)》及其相关的《实施细则》和《操作指引》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赎回费总额的25%归基金财产,75%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2、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逐级递减,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单次申购的实际确认金额确定每次申购所适用的费率并分别计算。实际执行的申购费率如下:
  
  业务类型 金 额 费率
  
  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 ≥ 500万 按笔收取,1000元/笔
  
  100万元 ≤ 申购金额 < 500万元 0.8%
  
  申购金额 < 100万元 1.2%
  
  
  
  
  3、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逐级递减。本基金赎回费率按持有期分档如下:
  
  业务类型 持有期 费率
  
  赎回 1年以下 0.5%
  
  1年(含)以上,2年以下 0.25%
  
  2年(含)以上 0%
  
  
  
  
  4、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基金促销计划可以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等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照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促销活动范围内的投资者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5、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单次申购的实际确认金额确定每次申购所适用的费率并分别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场内申购份额保留到整数位,不足一份基金份额部分的申购资金零头由交易所会员单位返还给投资者;场外申购份额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如,某投资者投资5,000元场外申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1.2%,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28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1+1.2%)=4,940.71元
  申购费用=5,000-4,940.71=59.29元
  申购份数=4,940.71/1.128=4,380.06份
  即:投资者投资5,000 元场外申购本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28 元,则投资者账户登记有本基金4,380.06份。

  2、赎回金额的计算
  投资者在赎回基金份额需缴纳一定的赎回费用。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
  赎回费、赎回金额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如: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一年后(未满2年)决定赎回,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2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148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11,480元
  赎回费用=11,480×0.25%=28.70元
  净赎回金额=11,480-28.70=11,451.30元
  即: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10,000份本基金基金份额一年后(未满2年)赎回,假设赎回当日本基金份额净值是1.148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1,451.30元。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计算公式为: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中。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形;
  (5)目标ETF暂停基金资产估值;
  (6)目标ETF暂停申购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本基金申购的情形;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8)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到(7)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2个或2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形;
  (5)目标ETF暂停基金资产估值;
  (6)目标ETF暂停赎回,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本基金赎回的情形;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内通过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同时以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十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的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投资者可以依照基金管理人的有关规定选择在本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进行基金转换。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另行规定并公告。

  (十四)转托管
  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制度。投资者可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个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个交易账户。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有关规定。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十六)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
  "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
  "司法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的条件。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2个月内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七)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章以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来决定是否冻结。在国家有权机关作出决定之前,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先行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第九节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通过投资于上证周期行业50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最小化。

  (二) 投资方向和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上证周期行业50ETF、上证周期行业50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新股、债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其中投资于上证周期行业50ETF的比例不少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基金保留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权证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理念
  本基金遵循指数化投资理念,以上证周期行业50ETF为主要投资对象,帮助投资者以较低的成本紧密跟踪上证周期行业50指数。

  (四)投资策略
  1.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主要投资于上证周期行业50ETF、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进行被动式指数化投资,紧密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建仓完成后,正常情况下投资于上证周期行业50ETF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

  本基金投资于上证周期行业50ETF的方式以申购和赎回为主,但在上证周期行业50ETF二级市场流动性较好的情况下,也可以通过二级市场交易买卖目标ETF。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投资管理体制和程序
  (1)决策依据
  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标的指数的相关规定是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的决策依据。

  (2)投资管理体制
  本基金管理人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制定有关指数重大调整的应对决策、其他重大组合调整决策以及重大的单项投资决策;基金经理负责日常指数跟踪维护过程中的组合构建、调整决策以及每日申购赎回清单的编制决策。

  (3)投资程序
  研究支持、投资决策、组合构建、交易执行、投资绩效评估及组合维护等流程的有机配合共同构成了本基金的投资管理程序。严格的投资管理程序可以保证投资理念的正确执行,避免重大风险的发生。

  1)研究支持:定量研究团队依托基金管理人整体研究平台,整合外部信息以及券商等外部研究力量的研究成果,开展指数跟踪、成份股公司行为等相关信息的搜集与分析、目标ETF二级市场的流动性和折溢价分析、成分股流动性分析、误差及其归因分析等工作,撰写研究报告,作为基金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

  2)投资决策:投资决策委员会依据定量研究团队提供的研究报告,定期或遇重大事项时召开投资决策会议,决定相关事项。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进行基金投资管理的日常决策。

  3)组合构建:根据标的指数情况,结合研究支持,基金经理构建以目标ETF为主的投资组合。在追求跟踪误差和偏离度最小化的前提下,基金经理将采取适当的方法,降低买入成本、控制投资风险。

  4)交易执行:交易室负责具体的交易执行,同时履行一线监控的职责。

  5)投资绩效评估:定量研究团队定期和不定期对基金进行投资绩效评估,并提供相关报告。绩效评估能够确认组合是否实现了投资预期、组合误差的来源及投资策略成功与否,基金经理可以据此检视投资策略,进而调整投资组合。

  6)组合维护:基金经理将跟踪目标ETF及标的指数变动,结合成份股基本面情况、成分股及目标ETF流动性状况、基金申购和赎回的现金流量情况以及组合投资绩效评估的结果,对投资组合进行监控和调整,密切跟踪标的指数。

  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环境变化和实际需要对上述投资管理体制和程序做出调整,并在基金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五)投资组合管理
  1.构建投资组合
  构建本基金投资组合的过程主要分为三步:确定目标组合、确定建仓策略和逐步调整。

  (1)确定目标组合:基金管理人通过主要投资于目标ETF及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进行被动式指数化投资,以紧密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通常情况下,投资于上证周期行业50ETF的比例不少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

  (2)确定建仓策略:基金经理根据对成份股流动性、目标ETF流动性、公司基本面等因素的分析,确定合理的建仓策略。

  (3)逐步调整:确定目标组合及建仓策略后,基金经理在规定时间内采用适当的方法构建和调整实际组合直至达到跟踪指数要求。

  2.日常投资组合管理
  (1)对目标ETF二级市场流动性及折溢价进行跟踪与分析,制订目标ETF份额的申购赎回、二级市场买卖策略。

  (2)标的指数成份股日常跟踪
  当成份股发生增发、配股、分红等情况或其他可能会影响成份股在指数中权重的行为时,基金管理人将分析这些信息对指数的影响,进而进行组合调整分析,及时调整股票投资组合。

  (3)标的指数的跟踪与分析
  如果出现标的指数成分股临时调整、编制方法调整或其他可能影响组合跟踪效果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将分析调整对所跟踪标的指数的影响,并及时制定相应的投资组合调整策略。

  (4)申购赎回调整
  本基金将根据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情况,结合基金的现金头寸管理,对投资组合进行调整,从而有效跟踪标的指数。

  (5)投资组合的调整:利用数量化分析等方法,寻找将实际组合调整到目标组合的最优方案,确定组合调整及交易策略。

  3、定期投资组合管理
  基金管理人将定期进行投资组合管理,主要完成下列事项:
  (1)本基金投资组合将根据标的指数的编制规则、备选股票的预期及调整公告,分析并制定投资组合调整策略,尽量减少因成份股变动所带来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2)定期分析基金与标的指数表现的偏离,并对跟踪误差等进行分析,确定跟踪误差来源,优化指数跟踪方案。

  (3)根据基金合同中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等的支付要求,及时检查组合中现金的比例,进行定期支付现金的准备。

  4、投资绩效评估
  (1)每日对基金的绩效评估进行,分析基金跟踪偏离度;
  (2)每月末,定量研究团队对本基金的运行情况进行量化评估;
  (3)每月末,基金经理根据评估报告分析本基金的偏离度和跟踪误差产生原因、现金的控制情况、标的指数调整成份股前后的操作、以及成分股未来成份股的变化等。

  建仓期结束后,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3%,年跟踪误差不超过4%。在目标ETF日均跟踪偏离度符合其基金合同所设定目标的前提下,如因指数编制规则调整等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进一步扩大。

  (六)投资限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本基金投资目标ETF或者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但指定的目标ETF除外;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2)本基金投资于上证周期行业50ETF的比例不少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
  (3)本基金保留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达到规定的标准。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上证周期行业50指数收益率×95%+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
  如果目标ETF变更业绩比较基准、或上证周期行业50指数的编制单位变更或停止上证周期行业50指数的编制及发布、或上证周期行业50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上证周期行业50指数不宜继续作为业绩比较基准的组成部分,或证券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或目标ETF标的指数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作相应调整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

  (八)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股票型基金,预期风险与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基金、债券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同时本基金为上证周期行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联接基金,具有与上证周期行业50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和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十)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第十节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结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及其应收利息;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股票、标的ETF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权证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0、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和托管专户用于基金的资金结算业务,并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代销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第十一节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依据经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四)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不包括本基金所投资的目标ETF),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本基金投资的目标ETF按照估值日目标ETF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3)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当估值或份额净值计价错误实际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二节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投资者可以在不同销售机构对本基金设置为相同的分红方式,亦可设置为不同的分红方式,即同一基金账户对本基金在各销售机构设置的分红方式相互独立、互不影响。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第十三节 基金的费用和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资于目标ETF的部分不收取管理费。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所持有目标ETF份额所对应的资产净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0)的0.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所持有目标ETF份额所对应的资产净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E取0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资于目标ETF的部分不收取托管费。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所持有目标ETF份额所对应的资产净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0)的0.1%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所持有目标ETF份额所对应的资产净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E取0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9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2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四节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五节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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