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证周期行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时间:2010年08月16日 08:19:17 中财网

   基金管理人: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2010年7月2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985号文核准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当投资者赎回时,所得或会高于或低于投资者先前所支付的金额。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以及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基金的退市风险,投资者申购、赎回失败的风险以及基金份额赎回对价的变现风险等等。本基金属股票基金,风险与收益高于混合基金、债券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紧密跟踪标的指数,具有和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风险较高、收益较高的品种。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

   第一节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上证周期行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上证周期行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节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上证周期行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 指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指《上证周期行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托管协议 指《上证周期行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上证周期行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上证周期行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文件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基金法》 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5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境内注册登记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合称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基金投资者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联接基金指将绝大多数基金财产投资于本基金,与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类似,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 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采用开放式运作的基金
   发售代理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发售协调人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协调本基金发售等工作的代理机构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券公司,又称为代办证券公司
   代销机构指发售代理机构和/或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直销机构指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或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和/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定义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
   注册登记机构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期结束后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收到其书面确认的日期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日指公历日
   月指公历月
   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申请工作日
   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开放日指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认购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指在基金存续期内,基金投资者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指在基金存续期内,基金投资者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等信息的文件
   申购对价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赎回对价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标的指数指上海证券交易所编制并发布的上证周期行业50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组合证券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完全复制法指一种构建跟踪指数的投资组合的方法。通过购买标的指数中的所有成份证券,并且按照每种成份证券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确定购买的比例,以达到复制指数的目的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指本基金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现金替代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现金差额指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T日收盘价计算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者申购、赎回时应支付或应获得的现金差额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和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数计算
   预估现金部分指为便于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结申请申购或赎回的投资者的相应资金,由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布的现金数额
   指定交易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全面指定交易制度试行办法》中定义的"全面指定交易"
   参考基金份额净值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在交易时间内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并发布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简称IOPV
   元指人民币元
   基金利润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收益评价日指基金管理人计算本基金累计报酬率与标的指数累计报酬率差额之基准日
   基金累计报酬率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份额折算日基金份额净值之比减去100%
   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指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与基金份额折算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之比减去100%
   基金资产总值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本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资产估值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的过程
   指定媒体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站
   不可抗力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节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花园石桥路66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36-37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花园石桥路66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36-37层
   法定代表人:邵国有
   成立时间:2003年4月18日
   电话:021-38650999
   联系人:包瑾
   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51%、法国巴黎投资管理BE控股公司(原名"富通基金管理公司";与外方股东更名相关的变更程序目前正在办理之中。下同)49%。

   (二)主要人员情况
   邵国有先生,董事长,副教授。历任吉林大学校党委副书记、长春师范学院校党委书记、长春新世纪广场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兼总经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宣传培训中心总经理。2003年至今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吉宇光先生,董事,硕士,高级经济师。历任交通银行北京分行办公室副主任、交通银行北京分行证券部经理、海通证券北京朗家园营业部总经理等职。1997年至今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艾德加(Stewart Edgar)先生,董事,英国籍,学士。历任英国Ivory & Sime公共有限公司基金经理,美国Fiduciary国际信托公司研究部主任、高级副总裁,英国HD国际有限公司高级基金经理、董事,美国F&C管理公司高级基金经理、董事。1997年至今任法国巴黎投资管理BE控股公司董事总经理。

   田仁灿先生,董事、总经理,比利时籍,工商管理硕士。历任法国金融租赁Euroequipement S.A.公司总裁助理,富通银行区域经理、大中华地区主管,富通基金管理亚洲有限公司投资经理、业务发展部总经理、首席执行官。2003年至今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张文伟先生,董事、副总经理,硕士,高级经济师。历任交通银行郑州分行铁道支行行长、紫荆山支行行长、私人金融处处长,海通证券办公室主任,海通证券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2003年至今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董文标先生,独立董事,硕士。历任交通银行郑州分行党委书记、行长,中国民生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中国民生银行党委书记、行长。现任中国民生银行董事长、党委书记。

   郑国汉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硕士及博士学位。历任美国佛罗里达州大学经济系副教授、香港科技大学经济系教授、香港科技大学商学院经济系教授及系主任和商学院副院长,现任商学院院长。

   巴约特(Marc Bayot)先生,独立董事,比利时籍,布鲁塞尔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布鲁塞尔大学经济学荣誉教授,EFAMA(欧洲基金和资产管理协会)和比利时基金公会名誉主席,INVESTPROTECT公司(布鲁塞尔)董事总经理、 Pionner投资公司(米兰,都柏林,卢森堡)和Degroof资产管理(布鲁塞尔)独立董事、基金联合公会(哥本哈根)独立董事。

   杨国平先生,独立董事,硕士,高级经济师。历任上海杨树浦煤气厂党委副书记、代书记,上海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党办副主任,上海市出租汽车公司党委书记,现任上海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上海大众公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础前先生,监事长,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历任安徽省社联所属省新科技发展公司副总经理、海通证券计划财务部总经理、海通证券财务总监。

   余毓繁先生,监事,英国籍,工商管理荣誉学士。历任比利时通用银行香港分行资金部司库、富通银行亚洲区环球金融市场业务主管、富通银行亚洲区商人银行董事总经理。现任富通银行香港分行行政总裁。

   奚万荣先生,监事,经济学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历任海南省建行秀英分行会计主管、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稽核员。2003年4月至今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稽核经理、监察稽核总监。

   章明女士,督察长,硕士。历任加拿大BBCC Tech & Trade Int'l Inc 公司高级财务经理、加拿大Future Electronics 公司产品专家,国信证券业务经理和副高级研究员,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外合作部经理。2003 年至今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陈洪先生,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硕士。历任君安证券有限公司投资经理、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业务经理、富通基金管理亚洲有限公司基金经理。2003年4月至今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兼海富通精选混合基金经理,2005年7月至2006年9月任海富通股票基金经理,2006年3月至9月任海富通收益增长混合基金经理,2006年5月起,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07年2月至2007年8月任海富通风格优势股票基金经理,2007年4月至2007年8月任海富通精选贰号混合基金经理,2008年6月起任海富通中国海外股票(QDII)基金经理。

   阎小庆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历任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经济师、富通银行欧洲管理实习生、法国东方汇理银行市场部市场经理、法国农业信贷银行上海华东区首席代表、富通基金管理公司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总监,2006 年5 月起,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蒋征先生,硕士。历任中国保险信托投资公司业务经理,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丰和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2003年1月至2004年4月任泰和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04年8月至2006年5月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夏大盘精选基金基金经理,2005年12月至2006年5月任基金兴安基金经理。2006年9月起任海富通强化回报基金基金经理,2007年2月起至2009年1月,兼任海富通股票基金基金经理,2007年10月起任股票组合管理部总监。现任海富通收益增长混合基金、海富通强化回报混合基金基金经理。

   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蒋征先生,简历如上。

   投资决策委员会常设委员有:田仁灿,总经理;陈洪,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蒋征,股票组合管理部总监;郭杰,股票组合管理部总监;邵佳民,固定收益组合管理部总监;戴德舜,研究总监;杜晓海,定量及风险管理总监。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由总经理担任。讨论内容涉及特定基金的,则该基金经理出席会议。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将严格遵守基金合同,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用基金资产承销证券;
   (6)用基金资产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7)用基金资产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8)用基金资产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9)以基金资产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10)以基金资产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11)用基金资产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2)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包括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进行虚假信息披露;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0)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1)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的原则
   本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员工;
   (2)独立性原则:公司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部门和岗位,并在相关部门建立防火墙;公司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和监察稽核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分别履行风险管理和合规监察职责,并协助和配合督察长负责对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任何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4)有效性原则: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是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执行内部控制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5)及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应与现代科技的应用相结合,充分利用电脑网络,建立电脑预警系统,保证监控的及时性;
   (6)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订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7)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完备内部控制指标体系,使内部控制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8)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9)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2. 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严格按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合法合规性、全面性、审慎性、适时性原则,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和部门业务规章等三部分有机组成。

   (1)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公司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内部控制大纲对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加以明确。

   (2)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管理制度、合规性制度、稽核监察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核算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实施需事先报经公司董事会批准。

   (3)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业务流程和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部门业务规章由公司相关部门依据公司章程和基本管理制度,并结合部门职责和业务运作的要求拟定,其制定和实施需事先报经公司业务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和总经理批准。

   公司致力于将国际资产管理行业成熟的专业经验同中国资产管理行业的实际情况相结合,建立既符合国际规范又行之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

   3. 完备严密的内部控制体系
   公司建立独立的内部控制体系,董事会层面设立督察长,管理层设立独立于其他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和风险管理部,通过风险管理制度、合规性制度和稽核监察制度三个层面构建独立、完整、相互制约、关注成本效益的内部监督体系,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及其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和反馈,保障公司内部控制机制的严格落实。

   风险管理制度由董事会下设的风险委员会制定风险管理政策,由管理层的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实施,由风险管理部专职落实和监督,公司各业务部门制定审慎的作业流程和风险管理措施,全面把握风险点,将风险管理责任落实到人,实现对风险的日常管理和过程中管理,防范、化解和控制公司所面临的、潜在的和已经发生的各种风险。

   合规性制度由监察稽核部具体落实,通过对公司日常业务的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的合法合规性进行评估及检查,监督公司及员工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公司对外承诺性文件和内部管理制度的情况,识别、防范和及时杜绝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各种违规风险,提出并完善公司各项合规性制度,以充分维护公司客户的合法权益。

   稽核监察制度在督察长的领导下严格实施,由监察稽核部协助和配合督察长履行稽核监察职能,通过检查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资讯管制、投资决策与执行、基金营销、公司财务与投资管理、基金会计、信息披露、行政管理、电脑系统等公司所有部门和工作环节,对公司自身经营、资产管理和内部管理制度等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监督、评价、报告和建议,从而保护公司客户和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4.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本公司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本公司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节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的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334,018,850,026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蒋松云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10年6月末,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121人,平均年龄30岁,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始终坚持"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严格履行着资产托管人的责任和义务,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业务管理模式、健全的托管业务系统、强大的市场营销能力,为广大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众多资产管理机构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取得了优异业绩。截至2010年6月,托管证券投资基金165只,其中封闭式9只,开放式156只。至今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保基金、企业年金、股权基金、QFII资产、QDII资产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2010年初,中国工商银行凭借在2009年国内外托管领域的杰出表现和品牌影响力,先后被英国《全球托管人》和香港《财资》评选为"2009年度中国最佳托管银行",本届《财资》评选首次设立了在亚太地区证券和基金服务领域有突出贡献的年度行业领导者奖项,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周月秋总经理荣获"年度最佳托管银行家"称号,是仅有的两位获奖人之一。自2004年以来,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服务已经获得23项国内外大奖。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
   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一
   手抓内控建设"的做法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
   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
   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
   来做。2005 年,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一次性通过了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
   全措施是否充分的最权威的国际资格认证SAS70(审计标准第70 号),成为国内
   首个通过此认证的托管银行。
   1、内部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
   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
   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
   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
   察部门(内控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
   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
   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
   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
   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
   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互控防线"、"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为本"的内控文化,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并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销活动、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了基于数据、应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应急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除了在数据服务端和应用服务端实时同步备份与数据更新外,资产托管部还建立了操作端的异地备份中心,能够确保交易的及时清算和交割,保证业务不中断。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证券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第五节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上市推荐人
   (1)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客户服务电话:021-95553或4008888001
   联系人:李笑鸣
   网址:www.htsec.com
   2、发售协调人
   (1)主协调人: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层到26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联系人:齐晓燕
   网址:www.guosen.com.cn
   (2)副主协调人:
   1)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08
   联系人:权唐
   网址:www.csc108.com
   2)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25、24、10层
   法定代表人:马昭明
   客户服务电话: 95513
   联系人:盛宗凌
   网址:www.lhzq.com
   3)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武汉市新华下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999或027-85808318
   联系人:李良
   长江证券客户服务网站:www.95579.com
   4)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888
   联系人:匡婷
   网址:www.cgws.com
   5)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建设路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9号
   法定代表人:冯戎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联系人:李巍
   网址:www.hysec.com
   3、网下现金发售和网下股票发售直销机构
   名称: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花园石桥路66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36-37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花园石桥路66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36-37层
   法定代表人:邵国有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号码:40088-40099(免长途话费)
   电话:021-38650797
   传真:021-33830160
   4、网下现金发售代理机构和网下股票发售代理机构
   1)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客户服务电话:021-95553或4008888001
   联系人:李笑鸣
   网址:www.htsec.com
   2)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朝阳区新源南路6号京城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010-84588266
   联系人:陈忠
   网址:www.ecitic.com
   3)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788
   联系人:刘晨、李芳芳
   网址:www.ebscn.com
   4)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66
   联系人:韩星宇
   网址:www.gtja.com
   5)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08
   联系人:权唐
   网址:www.csc108.com
   6)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丁国荣
   客户服务电话:962505
   联系人:邓寒冰
   网址:www.sywg.com.cn
   7)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11或95565
   联系人:林生迎
   网址:www.newone.com.cn
   8)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法定代表人:兰荣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3
   联系人:谢高得
   网址:www.xyzq.com.cn
   9)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联系人:万鸣
   网址:www.htsc.com.cn
   10)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25、24、10层
   法定代表人:马昭明
   客户服务电话: 95513
   联系人:盛宗凌
   网址:www.lhzq.com
   11)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43楼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客户服务电话:95575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联系人:黄岚
   网址:www.gf.com.cn
   12)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武汉市新华下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客户服务电话: 95579或4008-888-999
   联系人:李良
   长江证券客户服务网站:www.95579.com
   13)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
   法定代表人:唐新宇
   客户服务电话:400-6208-888
   联系人:张静
   网址:www.bocichina.com.cn
   14)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2-29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客户服务电话:95503
   联系人:吴宇
   网址:www.dfzq.com.cn
   15)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层到26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联系人:齐晓燕
   网址:www.guosen.com.cn
   16)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顾伟国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联系人:田薇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7)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客户服务电话:4008816168
   联系人:周璐
   网址:www.pingan.com
   18)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路28号
   法定代表人:史浩民
   客户服务电话:电话:0532-96577
   联系人:吴忠超
   网址:www.zxwt.com.cn
   19)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客户服务电话: 0431-96688、4006000686
   联系人: 潘锴
   网址:www.nesc.cn
   20)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179号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客户服务电话:0551-96888
   联系人:李蔡
   网址:www.gyzq.com.cn
   21)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福山路500号城建大厦26层
   法定代表人:方加春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8
   联系人:罗芳
   网址:www.tebon.com.cn
   22)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建设路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9号
   法定代表人:冯戎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联系人:李巍
   网址:www.hysec.com
   23)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128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联系人:王霖
   网址:www.qlzq.com.cn
   24)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12号中民时代广场B座25层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客户服务电话:0755-25832523
   联系人:魏颖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25)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联系人:陈剑虹
  网址:www.essence.com.cn
  26)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深圳福田区益田路与福华三路交界处深圳国际商会中心48-50层
  法定代表人:杨小阳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8008
  联系人:刘权
  网址:www.cjis.cn
  27)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法定代表人:李剑阁
  公司总机:010-65051166(北京);021-58796226(上海)
  联系人:易建军
  网址:www.cicc.com.cn
  28)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A座6层-9层
  法定代表人:赵大建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5618
  联系人:李薇
  网址:www.e5618.com
  29)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888
  联系人:匡婷
  网址:www.cgws.com
  30)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2段华侨国际大厦22-24层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联系人:彭博
  网址:www.foundersc.com
  31)广发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8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客户服务电话:96326
  联系人:张腾
  网址:www.gfhfzq.com.cn
  32)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 号写字楼101 室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客户服务电话:400-651-5988
  联系人:王兆权
  网址:www.ewww.com.cn
  33)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 广州市越秀区先烈中路69号东山广场主楼17楼
  法定代表人:吴志明
  客户服务电话:020-961303
  联系人:林洁茹
  网址:www.gzs.com.cn
  5、网上现金发售代理机构
  网上现金发售代理机构包括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81家证券公司: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同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宝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联讯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天源证券经纪有限公司、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藏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厦门证券有限公司、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银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27号投资广场23层
  法定代表人:金颖
  电话:021-58872625
  传真:021-68870311
  联系人:刘永卫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通力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 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 8600
  联系人:黎明
  联系电话:021-31358666-8663
  经办律师:吕红、黎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233号汇亚大厦1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人代表:杨绍信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徐振晨
  电话:(021) 23238888
  传真:(021) 23238800
  联系人:徐振晨
  第六节 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基金募集申请于2010年7月23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第985号文核准。

  (二)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三)基金的类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四)基金的运作方式:交易型开放式
  (五)基金发售对象、方式和场所
  1、发售对象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2、发售方式
  投资者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三种方式。

  网上现金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上系统以现金进行认购。

  网下现金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现金进行认购。

  网下股票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股票进行认购。

  3、发售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发售代理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基金管理人或发售代理机构提供的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

  基金管理人、发售代理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式,请参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其他发售代理机构,并另行公告。

  (六)基金份额的认购
  1、基金份额的发售期限
  本基金募集期限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本基金自2010年8月19日起至2010年9月10日止通过销售机构公开发售(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其中,网下现金发售期间为2010年8月19日至2010年9月10日,网上现金发售日期为2010年9月8日至2010年9月10日,通过发售代理机构及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股票认购的发售期间为2010年8月19日至2010年9月10日。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2、认购开户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时需持有证券账户,证券账户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以下简称"A股账户")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1)如投资者需新开立证券账户,则应注意:
  ①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只能进行基金份额的现金认购和二级市场交易,如投资者需要参与网下股票认购或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则应开立A股账户。

  ②开户当日无法办理指定交易,建议投资者在进行认购前至少2个工作日办理开户手续。

  (2)如投资者已开立证券账户,则应注意:
  ①如投资者未办理指定交易或指定交易在不办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证券公司,需要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在可办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证券公司。

  ②当日办理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当日无法进行认购,建议投资者在进行认购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办理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手续。

  3、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认购价格及认购份额的计算
  (1)认购价格:本基金份额的认购价格为1.00元/份。

  (2)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认购费率不高于1%,认购费率如下表:
  ■
  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时,按照本招募说明书所示上述费率结构收取认购费用。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网下股票认购时,可参照上述费率结构收取一定的佣金。

  (3)网上现金认购
  ①认购时间:2010年9月8日至2010年9月10日上午9:30-11:30和下午1:00-3:00。

  ②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上现金认购的认购金额的计算:
  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上现金认购的投资者,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认购佣金、认购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佣金=认购份额×佣金比率
  认购金额=认购份额×(1+佣金比率)
  认购佣金由发售代理机构收取,投资者需以现金方式交纳认购佣金。

  例:某投资者通过某发售代理机构采用现金方式认购1,000份本基金,假设该发售代理机构确认的佣金比率为1%,则需准备的资金金额计算如下:
  认购佣金=1,000×1%=10元
  认购金额=1,000×(1+1%)=1,010元
  即投资者需准备1,010元资金,方可认购到1,000份本基金基金份额。

  ③认购限额:网上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单一账户每笔认购份额需为1,000份或其整数倍,最高不得超过99,999,000份。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

  ④认购手续:投资者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发售代理机构的规定,备足认购资金,办理认购手续。网上现金认购申请提交后,投资者可以在当日交易时间内撤销指定的认购申请。

  ⑤清算交收:T日通过发售代理机构提交的网上现金认购申请,由该发售代理机构冻结相应的认购资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清算交收,并将有效认购数据发送发售协调人,发售协调人于网上现金认购结束后的第4个工作日将实际到位的认购资金划往基金募集专户。

  ⑥认购确认: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可通过其办理认购的销售网点查询认购确认情况。

  (4)网下现金认购
  ①认购时间:2010年8月19日至2010年9月10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发售代理机构确定。

  ②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认购金额的计算:
  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投资者,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认购费用、认购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费用=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认购份额×(1+认购费率)
  净认购份额=认购份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收取,投资者需以现金方式交纳认购费用。

  例:某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认购本基金1,000,000份,认购费率为0.6%,假定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为100元,则该投资人的认购金额为:
  认购费用=1,000,000×0.6%=6,000元
  认购金额=1,000,000×(1+0.6%)=1,006,000元
  该投资者所得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份额=1,000,000+100/1.00=1,000,100份
  即,若该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认购本基金1,000,000份,则该投资者的认购金额为1,006,000元,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为100元,则可得到1,000,100份基金份额。

  ③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认购金额的计算:同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上现金认购的认购金额的计算。

  ④认购限额:网下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投资者通过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下现金认购的,每笔认购份额须为1,000份或其整数倍,最高不得超过99,999,000份;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的,每笔认购份额须在10万份以上(含10万份),超过部分须为1万份的整数倍。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

  ⑤认购手续:投资者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销售机构的规定,到销售网点办理相关认购手续,并备足认购资金。网下现金认购申请提交后在销售机构规定的时间之后不得撤销。

  ⑥清算交收:T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交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由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认购资金的清算交收。募集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将于第4个工作日将汇总的认购资金及其利息划往基金募集专户。其中,认购资金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

  T日通过发售代理机构提交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由该发售代理机构冻结相应的认购资金。在网下现金认购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各发售代理机构将每一个投资者账户提交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汇总后,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网定价发行系统代该投资者提交网上现金认购申请。之后,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清算交收,并将有效认购数据发送发售协调人,发售协调人于网上现金认购结束后的第4个工作日将实际到位的认购资金划往基金募集专户。

  ⑦认购确认: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可通过其办理认购的销售网点查询认购确认情况。

  (5)网下股票认购
  ①认购时间:通过发售代理机构及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股票认购的时间为2010年8月19日至2010年9月10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发售代理机构确定。

  ②认购限额:网下股票认购以单只股票股数申报。投资者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股票认购的,单只股票最低认购申报股数为1,000股,超过1,000股的部分须为100股的整数倍,用以认购的股票必须是上证周期行业50指数成份股和已公告的备选成份股(具体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股票认购的,单只股票认购申报股数必须为100股的整数倍,单笔认购份额最低为500,000份,用以认购的股票必须是上证周期行业50指数成份股和已公告的备选成份股中未限制认购规模的个股。投资者可以多次提交认购申请,累计申报股数不设上限。

  ③认购手续:投资者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销售机构的规定,到销售网点办理认购手续,并备足认购股票。网下股票认购申请提交后在销售机构规定的时间之后不得撤销。

  ④特殊情形
  1)已公告的将被调出上证周期行业50指数的成份股不得用于认购本基金。

  2)限制个股认购规模:基金管理人可根据网下股票认购日前3个月个股的交易量、价格波动及其他异常情况,决定是否对个股认购规模进行限制,并在网下股票认购日前至少3个工作日公告限制认购规模的个股名单。

  3)临时拒绝个股认购:对于在网下股票认购期间价格波动异常或认购申报数量异常的个股,基金管理人可不经公告,全部或部分拒绝该股票的认购申报。

  ⑤清算交收
  1)投资者通过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下股票认购的,每日日终,发售代理机构将当日的股票认购数据按投资者证券账户汇总发送给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初步确认各成份股的有效认购数量。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确认数据将投资者账户内相应的股票进行冻结。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基金管理人根据有效认购数量计算投资者应以基金份额方式支付的佣金,并从投资者的认购份额中扣除,为发售代理机构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投资者净认购份额明细数据进行投资者认购份额的初始登记,并根据基金管理人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确认的有效认购申请股票数据,将投资者申请认购的股票过户到基金的证券账户。

  2)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股票认购的,在网下股票认购最后一日,由基金管理人初步确认各成份股的有效认购数量。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确认数据将投资者账户内相应的股票进行冻结,并将经检查冻结的股票情况发送给基金管理人。基金募集结束后,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投资者净认购份额明细数据进行投资者认购份额的初始登记,并根据基金管理人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确认的有效认购申请股票数据,将投资者申请认购的股票过户到基金的证券账户。

  ⑥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投资者的认购份额=■(第i只股票在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的均价×有效认购股数)/1.00
  其中:
  1)i代表投资者提交认购申请的第i只股票,如投资者仅提交了1只股票的申请,则i=1。

  2)"第i只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的均价"由基金管理人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当日行情数据,以该股票的总成交金额除以总成交股数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若该股票在当日停牌或无成交,则以同样方法计算最近一个交易日的均价作为计算价格。

  若某一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至注册登记机构进行股票过户日的冻结期间发生除息、送股(转增)、配股等权益变动,由于投资者仍获得了相应的权益,基金管理人将按如下方式对该股票在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的均价进行调整:
  a.除息: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每股现金股利或股息
  b.送股: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1+送股比例)
  c.配股: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配股价×配股比例)/(1+配股比例)
  d.送股且配股: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配股价×配股比例)/(1+送股比例+配股比例)
  e.除息且送股: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每股现金股利或股息)/(1+送股比例)
  f.除息且配股: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配股价×配股比例-每股现金股利或股息)/(1+配股比例)
  g.除息、送股且配股: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配股价×配股比例-每股现金股利或股息)/(1+送股比例+配股比例)
  3)"有效认购股数"是指由基金管理人确认的并据此以进行清算交收的股票股数。其中:
  a.对于经公告限制认购规模的个股,如果投资者申报的个股认购数量总额大于下述公式计算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投资者的认购申报数量进行部分确认:
  ■
  Cash为网上现金认购和网下现金认购的合计申请数额,pjqj为除限制认购规模的个股和基金管理人全部或部分临时拒绝的个股以外的其它个股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和认购申报数量乘积,w为该限制认购规模的个股按均价计算的其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认购期间如有标的指数调整公告,则基金管理人根据公告调整后的成份股名单以及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计算调整后的各成份股构成权重,并以其作为计算依据),p为该股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的均价。

  b.若某一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至注册登记机构进行股票过户日的冻结期间发生司法执行,则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注册登记机构发送的解冻数据对投资者的有效认购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4、募集期利息和股票的处理方式
  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划入基金募集专户前所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有效认购资金自划入基金募集专户起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止的利息计入基金资产。进行网上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不折算为基金份额,但计入基金财产;投资者以股票认购的,认购股票由注册登记机构予以冻结,冻结期间的权益归投资者所有。

  第七节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含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市值)且基金认购户数不少于200户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二)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如果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合同的生效条件,或基金募集期内发生不可抗力使基金合同无法生效,则基金募集失败。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对于基金募集期间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注册登记机构应予以解冻。

  (三)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节 基金份额折算和变更登记
  一、基金份额折算的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逐步调整实际组合直至达到跟踪标的指数要求,此过程为基金建仓。基金建仓期不超过3个月。

  基金建仓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并提前公告。

  二、基金份额折算的原则
  基金份额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向注册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并由注册登记机构进行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折算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与折算日标的指数收盘值的千分之一基本一致。

  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将发生调整,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比例不发生变化。基金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基金份额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照折算后的基金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如果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基金管理人可延迟办理基金份额折算。

  三、基金份额折算的方法
  对基金份额折算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至整数位,由此产生的误差归入基金资产。

  1、基金份额折算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假设基金份额折算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为X、基金份额总额为Y,标的指数收盘值为I,折算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与折算日标的指数收盘值的对应关系为1:K,即基金份额折算后目标基金份额净值为I/K,则基金份额折算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
  计算结果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8位。基金管理人根据上述折算比例,对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进行折算,折算后的基金份额采取截位法保留到整数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2、基金份额折算的举例
  假设某投资者在基金份额折算前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5,000份,基金份额折算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为5,678,123,456.78元,折算前的基金份额总额为5,132,123,000份,当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为1,234.56,折算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与折算日标的指数收盘值的对应关系为1:1000,则折算比例和该投资者折算后的基金份额为:
  (1)折算比例=(5,678,123,456.78/5,132,123,000)/(1.234.56/1000)=0.89618067
  (2)该投资者折算后的基金份额=5,000×0. 89618067=4,480
  第九节 基金份额的交易
  一、基金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基金份额上市:
  1、基金募集金额(含募集股票市值)不低于2亿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
  3、《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基金获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上市日前至少3个工作日发布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三、终止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终止基金的上市交易,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不再具备本部分第一条规定的上市条件;;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基金上市的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布基金份额终止上市交易公告。

  第十节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基金管理人在开始申购、赎回业务前公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名单,并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并予以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可在基金上市交易之前开始办理申购。但在基金份额申请上市期间,基金可暂停办理申购。本基金的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2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公告。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午9:30-11:30和下午1:00-3:00。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若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赎回开放日和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进行相应调整并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本基金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3、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申购、赎回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不违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情况下更改上述原则,但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间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相应数量的股票和现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者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则申购申请失败。如投资者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则赎回申请失败。

  3、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股票和基金份额交收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结算规则。

  投资者T日申购、赎回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与组合证券的清算交收以及现金替代等的清算,在T+1日办理现金替代等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T+2日内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如果注册登记机构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注册登记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清算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日的3个工作日前在指定媒体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本基金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为30万份,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进行更改,并在更改前至少3个工作日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上述规定的数量或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六)申购、赎回的对价和费用
  1、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申购对价是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赎回对价是指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2、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开市前公告。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如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3、投资者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申购或赎回份额0.5%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注册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七)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
  1、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
  T日申购赎回清单公告内容包括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组合证券内各成份证券数据、现金替代、T日现金替代的溢价比例、T日允许现金替代的最高比例、T日预估现金部分、T-1日现金差额、基金份额净值及其它相关内容。

  2、申购赎回清单组合证券相关内容
  组合证券是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申购赎回清单将公告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各成份证券名称、证券代码及数量。

  3、最小申购赎回单位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是基金申购赎回的最基本单位。

  4、申购赎回清单现金替代相关内容
  现金替代是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1)现金替代
  分为3种类型:禁止现金替代(标志为"禁止")、可以现金替代(标志为"允许")和必须现金替代(标志为"必须")。

  禁止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不允许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可以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允许使用现金作为全部或部分该成份证券的替代,但在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不允许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必须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必须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2)可以现金替代
  ①适用情形: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一般是由于停牌等原因导致投资者无法在申购时买入的证券,或基金管理人认为可以采用现金替代的其他情形。

  ②替代金额:对于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替代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该证券参考价格×(1+现金替代溢价比例)
  其中,参考价格的确定原则为:
  (i)该证券正常交易时,采用最新成交价;
  (ii)该证券正常交易中出现涨停/跌停时,采用涨停/跌停价格;
  (iii)该证券停牌且当日有成交时,采用最新成交价;
  (iv)该证券停牌且当日无成交时,采用前收盘价(考虑当日的除权除息等因素)。

  如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参考价格确定原则发生变化,以上海证券交易所通知规定的参考价格为准。

  参考基金份额净值目前为最新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如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参考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方式发生变化,以上海证券交易所通知规定的参考基金份额净值为准。

  收取可以现金替代溢价的原因是,对于使用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需随后买入,而实际买入价格加上相关交易费用后与申购时的最新价格可能有所差异。为便于操作,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预先确定现金替代溢价比例,并据此收取替代金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高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退还多收取的差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低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者收取欠缺的差额。

  ③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T日,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现金替代溢价比例,并据此收取替代金额。

  在T日后被替代的成份证券有正常交易的2个交易日(简称为T+2日)内,基金管理人将以收到的替代金额买入被替代的部分证券。

  T+2日日终,若已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实际购入成本(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若未能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加上按照T+2日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特例情况:若自T日起(不含T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已达到20日而该证券正常交易日低于2日,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加上按照最近一次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若现金替代日(T日)后至T+2日(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T日起第20个交易日)期间发生除息、送股(转增)、配股等权益变动,则进行相应调整。

  T+2日后第1个工作日(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T日起第21个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将应退款和补款的明细及汇总数据发送给相关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和基金托管人,相关款项的清算交收将于此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管理人也可以将数据发送给注册登记机构,由注册登记机构办理相关清算交收。

  ④替代限制:为更有效控制基金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基金管理人可规定投资者使用可以现金替代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申购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一定比例。现金替代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
  (3)必须现金替代
  ①适用情形: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一般是由于标的指数调整,即将被剔除的成份证券,或基金管理人出于保护持有人利益等原因认为有必要实行必须现金替代的成份证券。

  ②替代金额:对于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将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替代的一定数量的现金,即"固定替代金额"。固定替代金额的计算方法为申购赎回清单中该证券的数量乘以其T日预计开盘价。

  5、预估现金部分相关内容
  预估现金部分是指为便于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及申购赎回代理机构预先冻结申请申购、赎回的投资者的相应资金,由基金管理人计算的现金数额。

  本基金T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预估现金部分计算公式为:
  T日预估现金部分=T-1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用现金替代的固定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T日预计开盘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T日预计开盘价相乘之和)
  其中,T日预计开盘价主要根据交易所提供的标的指数成份证券的预计开盘价确定。

  另外,若T日为基金分红除息日,则计算公式中的"T-1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需扣减相应的收益分配数额。

  预估现金部分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

  6、申购赎回清单现金差额相关内容
  T日现金差额在T+1日的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其计算公式为:
  T日现金差额=T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用现金替代的固定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T日收盘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T日收盘价相乘之和)
  T日投资者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需按T+1日公告的T日现金差额进行资金的清算交收。现金差额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在投资者申购时,如现金差额为正数,则投资者应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投资者将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在投资者赎回时,如现金差额为正数,则投资者将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投资者应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

  7、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
  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举例如下:
  ■
  ■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接受申购、赎回;
  2、因特殊原因(如上海证券交易所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4、上海证券交易所、注册登记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申购、赎回;
  5、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由于技术系统设置原因,在发生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情形之一时,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可能同时暂停。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兑付。在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九)集合申购与其他服务
  在条件允许时,基金管理人可开放集合申购,即允许多个投资者集合其持有的组合证券,共同构成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或其整数倍,进行申购。

  在条件允许时,基金管理人也可采取其他合理的申购、赎回方式,并于新的申购、赎回方式开始执行前的至少三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第十一节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最小化。

  (二) 投资方向和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新股、债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在建仓完成后,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权证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理念
  本基金以跟踪标的指数为原则,采用被动式指数化投资实现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的最小化,帮助投资者以较低的成本获取与标的指数同步的收益,使投资者分享中国经济增长和证券市场发展的成果。

  (四)投资策略
  (一)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按照标的指数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基金股票投资组合,进行被动式指数化投资,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进行相应调整。

  当预期成份股发生调整和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分红等行为时,或因某些特殊情况导致流动性不足时,或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有效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时,基金经理可以对投资组合进行适当变通和调整,以便实现对跟踪误差的有效控制。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投资管理体制和程序
  1、决策依据
  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标的指数的相关规定是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的决策依据。

  2、投资管理体制
  本基金管理人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制定有关指数重大调整的应对决策、其他重大组合调整决策以及重大的单项投资决策;基金经理负责日常指数跟踪维护过程中的组合构建、调整决策以及每日申购赎回清单的编制决策。

  3、投资程序
  研究支持、投资决策、组合构建、交易执行、投资绩效评估及组合维护等流程的有机配合共同构成了本基金的投资管理程序。严格的投资管理程序可以保证投资理念的正确执行,避免重大风险的发生。

  (1)研究支持:定量研究团队依托基金管理人整体研究平台,整合外部信息以及券商等外部研究力量的研究成果,开展指数跟踪、成份股公司行为等相关信息的搜集与分析、流动性分析、误差及其归因分析等工作,撰写研究报告,作为基金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

  (2)投资决策:投资决策委员会依据定量研究团队提供的研究报告,定期或遇重大事项时召开投资决策会议,决定相关事项。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进行基金投资管理的日常决策。

  (3)组合构建:根据标的指数情况,结合研究支持,基金经理以完全复制标的指数成份股及成分股权重的方法构建组合。在追求跟踪误差和偏离度最小化的前提下,基金经理将采取适当的方法,降低买入成本、控制投资风险。

  (4)交易执行:交易室负责具体的交易执行,同时履行一线监控的职责。

  (5)投资绩效评估:定量研究团队定期和不定期对基金进行投资绩效评估,并提供相关报告。绩效评估能够确认组合是否实现了投资预期、组合误差的来源及投资策略成功与否,基金经理可以据此检视投资策略,进而调整投资组合。

  (6)组合维护:基金经理将跟踪标的指数变动,结合成份股基本面情况、流动性状况、基金申购和赎回的现金流量情况以及组合投资绩效评估的结果,对投资组合进行监控和调整,密切跟踪标的指数。

  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环境变化和实际需要对上述投资管理体制和程序做出调整,并在基金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五)投资组合管理
  1.构建投资组合
  构建本基金投资组合的过程主要分为三步:确定目标组合、确定建仓策略和逐步调整。

  (1)确定目标组合:基金管理人根据完全复制的原则确定目标组合,其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在特殊情况下,需要选择其他股票进行替代的,本基金按照合理方法来选择替代股票。

  (2)确定建仓策略:基金经理根据对成份股流动性、公司基本面等因素的分析,确定合理的建仓策略。

  (3)逐步调整:确定目标组合及建仓策略后,基金经理在规定时间内采用适当的方法构建和调整实际组合直至达到跟踪指数要求。

  2.日常投资组合管理
  (1)标的指数成份股日常跟踪
  当成份股发生增发、配股、分红等情况或其他可能会影响成份股在指数中权重的行为时,基金管理人将分析这些信息对指数的影响,进而进行组合调整分析,及时调整股票投资组合。

  (2)标的指数的跟踪与分析
  如果出现标的指数成分股临时调整、编制方法调整或其他可能影响组合跟踪效果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将分析调整对所跟踪标的指数的影响,并及时制定相应的投资组合调整策略。

  (3)申购赎回调整
  跟踪本基金申购和赎回信息,分析其对组合的影响。

  (4)投资组合的调整:利用数量化分析等方法,寻找将实际组合调整到目标组合的最优方案,确定组合调整及交易策略。

  (5)制作并公布申购、赎回清单:以T-1日指数成份股构成及其权重为基础,根据上市公司公告,考虑T日可能发生的上市公司变动情况,设计T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并公告。

  3、定期投资组合管理
  基金管理人将定期进行投资组合管理,主要完成下列事项:
  (1)本基金股票组合将根据标的指数的编制规则、备选股票的预期及调整公告,对股票投资组合及时进行调整。

  (2)定期分析基金与标的指数表现的偏离,并对跟踪误差等进行分析,确定跟踪误差来源,优化指数跟踪方案。

  (3)根据基金合同中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等的支付要求,及时检查组合中现金的比例,进行定期支付现金的准备。

  4、投资绩效评估
  (1)每日对基金的绩效评估进行,分析基金跟踪偏离度;
  (2)每月末,定量研究团队对本基金的运行情况进行量化评估;
  (3)每月末,基金经理根据评估报告分析本基金的偏离度和跟踪误差产生原因、现金的控制情况、标的指数调整成份股前后的操作、以及成分股未来成份股的变化等。

  建仓期结束后,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1%,年跟踪误差不超过2%。如因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六)投资限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对于因上述(5)、(6)项情形导致无法投资的标的指数成份股,基金管理人应在严格控制跟踪误差的前提下,结合使用其他合理方法进行适当替代。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2)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3)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达到规定的标准。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标的指数。本基金标的指数为上证周期行业50指数。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变更或停止上证周期行业50指数的编制及发布、或上证周期行业50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上证周期行业50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或证券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

  (八)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股票型基金,风险与收益高于混合基金、债券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和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十)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第十二节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结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及其应收利息;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权证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0、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和托管专户用于基金的资金结算业务,并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代销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第十三节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依据经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四)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当估值或份额净值计价错误实际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四节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评价日核定的基金累计报酬率超过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达到1%以上,基金管理人可进行收益分配;
  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收益分配比例根据以下原则确定:使收益分配后基金累计报酬率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不须以弥补亏损为前提,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有可能低于面值;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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