鹏华环球发现基金招募说明书

时间:2010年08月18日 08:10:17 中财网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2010年4月13日证监许可[2010]470号文核准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认购或申购本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本基金投资于全球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基金产品及本基金特有风险、一般风险及其他风险等。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向投资人保证最低收益。

  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鹏华环球发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鹏华环球发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鹏华环球发现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鹏华环球发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鹏华环球发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鹏华环球发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鹏华环球发现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于2004年6月25日颁布、自同年7月1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于2004年6月8日颁布、自同年7月1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于2004年6月29日颁布、自同年7月1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试行办法》:指中国证监会于2007年6月18日公布、自同年7月5日起实施的《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及发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或境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国家外汇局:指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授权的代表机构
  18.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个人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0.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5.直销机构:指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6.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7.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8.登记结算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9.登记结算机构:指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
  30.境外投资顾问: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为本基金境外证券投资提供证券买卖建议或投资组合管理等服务并取得收入的境外金融机构;境外投资顾问由基金管理人选择、增补、更换和撤销
  31.境外托管人: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接受基金托管人委托,负责本基金境外资产托管业务的境外金融机构;境外托管人由基金托管人选择、增补、更换和撤销
  32.基金账户:指登记结算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3.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4.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5.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6.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7.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8.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9.开放日:指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40.估值日:指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的工作日
  41.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42.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3.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4.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6.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7.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8.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9.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50.元:指人民币元
  51.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2.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4.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5.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6.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7.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58.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抗拒、不能避免且在本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59.公司行为信息:指证券发行人所公告的会或将会影响到基金资产的价值及权益的任何未完成或已完成的行动,及其他与本基金持仓证券所投资的发行公司有关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权益派发、配股、提前赎回等信息
  三、风险揭示
  本基金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境外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变化。基金投资中出现的风险分为以下三大类: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产品及本基金特有风险、一般风险和其他风险。

  (一)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基金产品及本基金特有风险
  1.汇率风险
  QDII基金产品每日的净资产价值以人民币计价,因此当汇率发生变动时,将会影响到人民币计价的净资产价值。

  QDII基金产品的资产可能投资于以非美元报价的各类资产,因此非美元资产的表现将受资产所持货币兑美元的汇率变动影响。

  2.境外市场投资风险
  由于本基金投资于海外证券市场,因此基金的投资绩效将受到不同国家或地区的金融市场和总体经济趋势的影响。此外,相对于国内市场的规则来说,由于有的国家或地区对每日证券交易价格并无涨跌幅上下限的规定,因此这些国家或地区证券的每日涨跌幅空间相对较大。以上所述因素可能会带来市场的急剧下跌,从而带来投资风险的增加。

  3.成熟市场投资风险
  本基金部分资产在全球成熟市场进行投资。成熟市场虽然制度较为健全,流动性较好,但近期由于受到次贷余波及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其波动性风险有放大趋势,加大了成熟市场的投资风险。

  4.新兴市场投资风险
  本基金部分资产在全球新兴市场进行投资。与成熟市场相比,新兴市场往往具有市场规模较小、发展不完善、制度不健全、流动性较差、波动性较高等特点,投资于新兴市场的风险可能高于成熟市场,使得基金资产面临更大的波动性和潜在风险。此外,新兴市场的经济环境、政治环境往往更不稳定,进一步加大了新兴市场的潜在投资风险。

  5.基金中基金产品特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基金构建组合的时候,在很大程度上依靠了基金的过往信息。但基金的过往业绩和表现并不能代表基金的将来业绩和表现,其中存在一定的风险。

  6.政府管制风险
  所谓政府管制,是指政府部门通过制定规章、设定许可、监督检查、行政处罚和行政裁决等行政处理行为,对社会经济行为实施直接控制。在境外证券投资过程中,投资地所在国家或地区政府部门可能针对本基金实施投资运作、交易结算以及资金汇出入等方面的限制,或者采取资产冻结或扣押等行政措施,从而对投资收益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7.政治风险
  所投资国家或地区的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宏观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波动进而影响基金收益。

  QDII基金产品以全球市场为主要的投资地区,因此全球的政治、社会或经济情势的变动,都可能对基金所参与的投资市场或投资产品造成直接或者是间接的负面冲击。

  8.税务风险
  在投资各国或地区市场时,因各国、地区税务法律法规的不同,可能会就股息、利息、资本利得等收益向各国、地区税务机构缴纳税金,包括预扣税,该行为可能会使得资产回报受到一定影响。

  各国、地区的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可能变化,或者加以具有追溯力的修订,所以可能须向该等国家或地区缴纳基金销售、估值或者出售投资当日并未预计的额外税项。

  9.衍生品投资风险
  如果投资衍生交易品种,进行对冲风险和投机获利,将因为衍生工具的杠杆作用,放大了基金组合的投资风险。

  10.投资顾问风险
  投资顾问风险是指基金管理人在选择投资顾问时采用的标准及掌握的信息有一定的时效性和局限性。在境外投资管理活动中,投资顾问所提供的投资建议有可能不适合当前的市场状况,而导致基金资产受到损失。

  11.金融模型风险
  投资管理人将使用金融模型来进行资产定价、趋势判断、风险评估等来辅助做出投资决策,但因为模型错误、模型参数的估计错误、数据录入错误等原因,产生了错误的结论,从而给投资造成损失。

  (二)一般性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使本基金资产面临潜在的风险。

  2.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金融资产不能迅速变现,而可能遭受折价损失的风险。

  基金组合资产中,境外的投资标的有不同的投资限制和清算流程,由于变现时间较长,因此市场出现巨幅波动时,可能将有短期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资产的部分品种因客观原因流动性下降导致不能变现或变现成本很高。

  潜在的流动性风险可能引发变现资金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人大额赎回的风险。

  3.管理人风险
  指基金经理对基金的主动性操作导致的风险。在精选投资品种操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可能限于知识、技术、经验等因素而影响其对相关信息、经济形势和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其精选出的投资品种的业绩表现不一定持续优于其他投资品种。

  4.证券经纪商风险
  证券经纪商风险是指证券经纪商的财务状况与经营水平不断变化,当它们由于证券经纪商自身或外在的不利因素而出现薄弱环节时,会影响到本基金的投资管理与交易活动,可能导致基金资产受到损失。

  5.法律风险
  指由于基金合同部分条款在法律上引起争议和诉讼,或由于现行的法律法规、税制、估值等制度的改变,给基金带来损失的可能性。

  6.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那些由于不合理的内部程序或人为操作造成的风险。以下事件有可能引发操作风险:
  (1)内部程序出错造成的资产计量错误;
  (2)员工的操作造成的错误;
  (3)违规操作造成的损害,如市场操纵、内幕交易、利益输送等。

  7.正回购/逆回购风险
  在回购交易中,交易对手方可能因财务状况或其它原因不能履行付款或结算的义务,从而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

  8.证券借贷风险
  证券借贷风险是指作为证券借出方,如果交易对手方违约,则基金可能面临到期无法获得证券借贷收入甚至借出证券无法归还的风险,从而导致基金资产发生损失。

  9.会计核算风险
  会计核算风险主要是指由于会计核算及会计管理上违规操作或工作疏忽形成的风险,如经常性的串户,帐务记重,透支、过失付款,资金汇划系统款项错划,日终轧帐假平,会计备份数据丢失,利息计算错误等。

  10.交易清算风险
  清算风险主要因为国际结算的支付方式和时间的差异,造成划付款项的延误和错划,进而影响到投资者的申购赎回及基金资产的安全。

  11.技术系统运行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资顾问、基金托管人、境外资产托管人、登记结算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12.通讯风险
  通讯风险是指境外投资管理活动对远距离、跨时区的通讯系统要求较高,技术失误或自然灾害等因素造成的通讯故障可能会影响到本基金投资管理活动的准确性和时效性,从而导致基金资产受到损失。

  (三)其他风险
  1.大额赎回风险
  如果投资人的连续大量赎回导致基金管理人被迫以较低的价格抛售证券以应付基金赎回的现金需要,从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2.顺延或暂停赎回风险
  因为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连续出现巨额赎回,并导致基金管理人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基金投资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可能会遇到部分顺延赎回或暂停赎回等风险。

  3.不可抗力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境外代理机构破产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及投资人的利益受损。

  四、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全球市场中依法可投资的公募基金及股票。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是,积极地环球寻找并发现投资机会,通过积极的战略战术资产配置来进行资产在基金、股票、货币市场工具及现金中的分配,在分散风险的前提下,最大化地实现资本的长期增值。

  (二) 投资理念
  本基金遵循资产有效配置和风险分散的投资理念,深入考量全球宏观经济,特别是成熟市场与新兴市场区域化经济发展的关键因素,辅以量化资产配置模型,实现基金资产在区域以及资产类别中的有效配置,分享全球市场经济增长的成果。

  (三)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公募基金(含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股票、货币市场工具,及相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它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基金投资部分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60%-95%;股票、现金、货币市场工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合计不高于本基金基金资产的40%,其中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比例。

  (四) 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多重投资策略,包括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方法来增强基金选择流程并提升其效率。衍生品策略将不作为本基金的主要投资策略,且仅用于在适当时候力争规避外汇风险及其他相关风险之目的。

  1.资产配置
  (1)战略资产配置
  资产配置方面,本基金主要投资公募基金及股票。

  地域配置上,本基金将全球市场分为成熟市场和新兴市场两类,在基金和股票投资部分,根据国家或区域的宏观经济走势、市场风险等因素进行地域配置。成熟市场和新兴市场战略资产配置的基础比例为50%、50%,并可在一定范围内浮动。

  战略资产配置的目标在于通过资产的灵活配置获得最佳的风险回报。首先通过深入研究,建立基于全球主要市场增长、通货膨胀及货币政策的分析框架,再以宏观经济分析及对全球经济趋势的研究为基础,来决定重点投资区域(地域选择)及资产类别和权重,其后定期进行审核调整。资产类别和地区的适度分散可以有效降低组合的相关性及由此可能产生的单一市场的系统性风险和其他相关风险。此外本基金还将使用适当的风险控制措施来监控管理与战略资产配置相关的风险。

  (2)战术资产配置
  本基金在战略资产配置的基础上将根据短期内资本市场对不同区域内的不同资产类别的定价判断其与内涵价值的关系,同时考虑投资环境、资金流动、市场预期等因素的变化情况进行适当的战术资产配置及调整。同时,在对微观及宏观经济判断的基础上,本基金还将使用适当的风险控制措施来监控管理与战术资产配置相关的风险。

  2.基金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可投资范围内挑选出最优秀的基金管理人的基础上,通过基金选择模型,在综合进行定性与定量分析后,对该类优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进行筛选,最后形成本基金可投资的基金产品并进行相应资产配置。面对数量庞大的基金品种,首先必须应用数量模型进行初步过滤;其次进行定性阶段的深入基本面挖掘,综合考虑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经理人和基金投资风格评价选择投资品种;最后对拟投资基金组合进行风险收益模拟分析并定期监控。

  3.股票投资策略
  在股票投资部分,本基金以自下而上的方法侧重于单个股票的投资价值评估和选择。在股票选择中遵循价值投资的理念,深入挖掘全球范围内经营业绩优秀而稳定,在行业内具有领先地位,或者具有垄断地位的优质企业,利用企业的优良业绩和持续分红派息为投资人取得稳定收益;并降低投资组合的市场价值波动风险。

  4.衍生品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衍生品主要采取组合避险策略和有效管理策略。本基金在充分使用衍生品投资策略的基础上,可以通过使用衍生品投资来降低外汇风险及其他相关风险。基金管理人可以使用远期合约和其他工具来进行外汇风险的套期保值,从而尽可能减小对投资表现的负面影响。套期保值部分的比例应根据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充分考虑投资需要和境外投资仓位后予以确定。但是,本基金将不会对外汇的波动进行投机交易。

  (五) 投资决策依据及流程
  1.决策依据
  (1)适用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对全球宏观经济环境、地区经济趋势、各国宏观经济环境的分析结果,以及对基金、股票、债券及货币市场基本面的分析结果;
  (3)采用相关风险控制指标对投资风险进行监控。根据跟踪误差波动性对投资选择的风险敞口进行提前检测,同时监控检测的结果;
  (4)基金管理人的专业分析判断结果。

  2.决策流程
  本基金的决策流程包括资产配置、组合构建、交易执行、风险管理与绩效评估、组合监控与调整五个阶段,每一阶段的职责如下:
  (1)资产配置
  资产配置阶段采取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从分析全球宏观经济形势以及通胀和货币政策等核心问题入手,根据这些宏观面的分析,获得主要资产类别的长期预期收益数据和信息。基金管理人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战略资产配置,基金经理在战略资产配置的基础上,根据相应权限进行适当的战术资产配置及调整。

  (2)组合构建
  基金经理负责实施该步骤工作。在组合构建的过程中,由基金经理负责,采取自下而上的方法进行基金选择。针对进入"备选池"的基金,通过主动研究,进一步地分析,评价不同战略下每一个基金的"吸引力"等有效措施,从而构建投资组合。

  (3)交易执行
  基金管理人负责投资决策的交易执行,股票投资的交易指令将在基金管理人委托的证券交易经纪商的全球证券交易平台上实施。基金投资的交易指令将通过基金管理人内部的交易室直接下单。

  (4)风险管理与绩效评估
  基金管理人负责风险管理和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的主要依据是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监管要求以及投资地的法律法规,以及基金管理人对市场风险的各种分析和判断。风险绩效评估小组定期完成基金业绩评估报告,对组合进行绩效归因分析,为投资决策提供依据。风险绩效评估小组定期完成风险评估报告,分析并提示风险。

  (5)组合监控与调整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要求,在适当的市场时机调整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风险绩效评估小组对改进方案的实施进行监控。

  根据全球证券市场投资环境的变化和投资操作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上述投资程序做出调整,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6)监察稽核部对投资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控。

  (六) 业绩比较基准
  摩根斯坦利世界指数(MSCI World Index RMB)50%+摩根斯坦利新兴市场指数(MSCI Emerging Markets Index RMB)50%
  摩根斯坦利资本国际公司(Morgan Stanley Capital Internatioanl,简称MSCI),是一家提供全球指数及相关衍生金融产品标的国际公司,摩根斯坦利指数是全球投资组合经理中最多采用的投资标的之一。摩根斯坦利世界指数和摩根斯坦利新兴市场指数涵盖地区广泛、可投资性强,目前被很多国际投资机构选择作为业绩比较基准。本基金主要通过公募基金投资于全球市场,且投资重点在成熟市场和新兴市场,因此基金管理人认为摩根斯坦利世界指数和摩根斯坦利新兴市场指数比较适合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摩根斯坦利资本国际公司通过多家金融信息平台公开发布指数信息。摩根斯坦利世界指数和摩根斯坦利新兴市场指数的国家构成及权重如下:
  摩根斯坦利新兴市场指数 摩根斯坦利世界指数
  国家 权重 国家 权重 国家 权重 国家 权重
  巴西 16.78% 墨西哥 4.33% 奥地利 0.16% 香港地区 1.10%
  智利 1.47% 马来西亚 2.68% 澳大利亚 3.99% 爱尔兰 0.13%
  中国 17.91% 秘鲁 0.58% 比利时 0.46% 意大利 1.66%
  哥伦比亚 0.65% 菲律宾 0.41% 加拿大 4.81% 日本 10.19%
  捷克 0.42% 波兰 1.28% 瑞士 3.60% 荷兰 1.25%
  埃及 0.49% 俄罗斯 6.57% 德国 3.75% 挪威 0.37%
  匈牙利 0.59% 泰国 1.33% 丹麦 0.43% 新西兰 0.05%
  印度尼西亚 1.96% 土耳其 1.49% 西班牙 2.13% 葡萄牙 0.15%
  印度 7.40% 台湾地区 11.23% 芬兰 0.52% 瑞典 1.20%
  韩国 12.80% 以色列 2.77% 法国 5.21% 新加坡 0.69%
  摩洛哥 0.20% 南非 6.67% 英国 10.08% 美国 47.83%
  
  希腊 0.24%
  
  
  
  
  数据来源:摩根斯坦利资本国际公司,截至2010年6月30日
  今后如本基金投资范围变更或市场中出现其它代表性更强、投资者认同度更高的指数,或原指数供应商变更或停止原指数的编制及发布,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应经基金托管人同意,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3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公告。

  (七)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投资全球市场的基金中基金(主要投资股票型公募基金),为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高风险品种。长期平均的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型基金、债券基金、混合型基金,长期平均的风险低于投资单一市场的股票型基金。

  (八) 投资限制
  1.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20%,银行应当是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银行。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2)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

  (3)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4)基金不得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总量。

  前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同时应当一并计算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证行使转换。

  (5)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

  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6)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若本基金超过上述(1)-(5)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30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下转A27版)
  2.关于投资境外基金的限制
  (1)每只境外基金投资比例不超过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投资境外伞型基金的,该伞型基金应当视为一只基金。

  (2)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基金:
  1)其他基金中基金;
  2)联接基金(A Feeder Fund);
  3)投资于前述两项基金的伞型基金子基金。

  3.金融衍生品投资
  本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同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2)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2)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公允价值终止交易。

  3)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4)本基金不得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有关的衍生品。

  4.证券借贷交易
  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2)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102%。

  (3)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4)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1)现金;
  2)存款证明;
  3)商业票据;
  4)政府债券;
  5)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构(作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要求归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上述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不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5.证券回购交易
  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不低于已售出证券市值的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3)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

  (4)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入证券市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5)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本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6.本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或已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50%。

  7.本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若本基金投资超过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超过比例后30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进行调整以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比例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上述比例限制计算,本基金因参与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现金不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九) 禁止行为
  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本基金不得有下列行为:
  (1)购买不动产。

  (2)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3)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4)购买实物商品。

  (5)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

  (6)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7)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8)从事证券承销业务。

  (9)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基金管理人和境外投资顾问不得有下列行为:
  (1)不公平对待不同客户或不同投资组合。

  (2)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外,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客户资料。

  (3)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十)相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市场发展情况或基金具体个案等客观原因调整上述投资比例禁止、限制等事项的,如适用本基金,则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比例禁止、限制,并适时调整相关投资比例限制和禁止规定。

  (十一)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投资者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十二)代理投票
  1.代理投票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负责代表基金行使所投资的股票以及基金的代理投票权。在有需要为本基金持有股份/份额的上市公司/基金管理人所提出的决议案进行代理投票时,本基金管理人将遵循以下原则:
  (1)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争取最大利益及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
  (2)符合本基金既定的投资目标;
  (3)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4)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等规定的行为规范。

  2.代理投票的处理方法、程序
  (1)代理投票权的决定将由基金管理人做出。基金管理人将保留代理投票文件至少三年以上。

  (2)代理投票前,基金经理将充分研究提案的合理性,并综合考虑投资顾问、独立第三方研究机构和反对者的意见后,勤勉尽职地代理基金行使投票权。

  (3)在履行代理投票职责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操作需要,委托投资顾问、境外托管人或其他专业机构提供代理投票的建议、协助完成代理投票的程序等,基金管理人应对代理机构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并承担相应责任。

  (4)一般情况下,对于接纳财务报告、派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有关公司日常运作事项的决议案,只要无损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及上市公司治理,基金管理人可能会选择投弃权票。

  (5)对于其他建议如收购合并,关联交易等重大事项,在投票日之前,基金管理人应针对上市公司股东会议案的表决方案形成初步意见,并经公司内部审核程序后,最终形成针对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案的投票意见。

  (6)对于所投资基金合并、转型、清算、更换管理人等重大事项,在投票日之前,基金管理人应针对所投资基金的持有人大会表决方案形成初步意见,并经公司内部审核程序后,最终形成针对持有人大会表决方案的投票意见。 .
  (7)代理投票过程中,相关讨论及决策意见等文档文件按照基金管理人有关规定予以存档。

  (8)基金管理人和指派的参会人员不得擅自投票,必须严格按照本基金管理人最后审批形成的投票意见进行投票。

  (9)基金管理人相关人员在与上市公司的接触过程中,不得私自以公司名义对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案发表承诺性意见和其他误导性言论。

  (10)基金管理人相关人员在代理投票中禁止参与任何形式的商业贿赂行为以及其他任何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从业人员道德规范的行为。

  (十三)证券交易
  本基金对基金交易服务提供商的选择和评价应本着客观、公正、公平、有利于提升本公司国际化投研服务水平以及保护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指导方针进行。

  1.交易券商选择考量因素
  符合下列条件的国际券商,可以列入公司选择的范围之内:
  (1)具备在全球主要市场交易的能力;
  (2)具备主要市场的研究能力;
  (3)具备与本基金投资运作相关的研究平台或资料库;
  (4)能够根据基金管理人的要求,安排临时的分析和研究;
  (5)券商对潜在利益冲突的处理原则和程序符合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6)具备后备和灾难恢复等维护系统稳定运营的必要系统。

  2.评价标准
  公司每半年对国际券商服务工作评价一次,评价标准为:
  (1)行业和公司研究水平(含著名分析师数量);
  (2)分析报告的影响力;
  (3)全球研究覆盖的宽度;
  (4)提供服务及相关服务成果的质量和可靠性,相关预测的准确性;
  (5)提供服务反应速度;
  (6)研究成果的销售推荐水平;
  (7)服务态度;
  (8)研究的独立性;
  (9)联系公司调研的能力和态度;
  (10)交易执行的质量,包括交易的合法性和公平交易执行情况、交易执行速度、成交价格区间等;
  (11)对于潜在利益冲突的处理是否符合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3.评价方法和流程
  相关投资研究人员按照以上标准对各国际券商评价和评分,经过统计排序,形成初步评价结果;
  初步评价结果上报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评价,形成最终评价结果。

  4.交易量及佣金分配
  在证监会相关规定允许的范围内,公司通过一家证券公司的交易席位买卖证券的年交易佣金不能超过公司全年交易佣金总额的30%,公司定期召开佣金分配会议,根据券商评分确定佣金分配,佣金分配原则上以国际券商评价的结果为标准。在交易量出现异常的情况时,交易室应及时通报,佣金分配小组可不定期调整分配计划。

  5.潜在利益冲突
  对可能发生的潜在利益冲突,公司制定了详细的制度,包括软美元专项制度等,考虑了从证券经纪商挑选到交易执行等各个环节可能产生的潜在利益冲突,对基本原则、禁止事项、相关信息披露、罚则、相关文件存档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五、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168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43层
  3.设立日期:1998年12月22日
  4.法定代表人:何如
  5.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168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43层
  6.电话:0755-82021102 传真:0755-82021155
  7.联系人:罗娜
  8.注册资本:人民币1.5亿元
  9.股权结构:
  出资人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7,500 50%
  意大利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 7,350 49%
  深圳市北融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150 1%
  总 计 15,000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何如先生,董事长,硕士,高级会计师,国籍:中国。历任中国电子器件公司深圳公司副总会计师兼财务处处长、总会计师、常务副总经理、总经理、党委书记,深圳发展银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党委委员、副董事长、行长、党委副书记,现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胡继之先生,董事,金融学博士,高级经济师,国籍:中国。历任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市分行办公室科长、金融研究所副所长、所长,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分行办公室负责人,深圳证券交易所总经理助理兼办公室主任、理事会秘书长、策划总监、纪委书记、党委委员、副总经理,现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党委副书记。

  孙煜扬先生,董事,经济学博士,国籍:中国。历任贵州省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主任科员、中共深圳市委政策研究室副处长、深圳证券结算公司常务副总经理、深圳证券交易所首任行政总监、香港深业(集团)有限公司助理总经理、香港深业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中国高新技术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行政总裁、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裁,现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Ciro Beffi先生,董事,会计学博士,审计师,国籍:意大利。曾在普华会计师事务所主管银行与金融部门业务,历任那波里银行资产管理股份公司(Banco Di Napoli Asset Management SGR)总经理、圣保罗财富管理股份公司(Sanpaolo Wealth Management S.p.A.)Eptaconsors股份公司(EPTA集团控股公司)代理执行董事、Eptafund股份公司(Eptafund SGR)董事、Cr Firenze Gestion International股份公司执行董事、SICAV集团董事,现任欧利盛资本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A.)(卢森堡)执行董事、Banca delle Marche Gestione Internazionale S.A.股份公司董事。

  Alessandro Varaldo先生,董事,经济学和商业管理博士,国籍:意大利。曾任米兰德意志银行集团Finanza e Futuro Fondi Sprind股份公司投资管理部债券基金和现金头寸管理高级经理,IMI Fideuram资产管理股份公司投资管理部固定收益组合和现金管理业务负责人,圣保罗银行投资公司(Banca Sanpaolo Invest S.p.A.)财务及营销策划部负责人,Capitalia股份公司(Capitalia S.p.A.)产品和销售部负责人,Capitalia投资管理股份公司(Capitalia Investment Management S.A.)董事总经理,Unicredit Holding财务风险管理部意大利企业法人风险管理业务负责人,现任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首席市场官、欧利盛资本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A.)(卢森堡)董事。

  史际春先生,独立董事,法学博士,国籍:中国。历任安徽大学讲师、中国人民大学副教授,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兼任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和法制委员会委员、北京市人民政府顾问。

  李相启先生,独立董事,高级经济师、研究员,国籍:中国。历任陕西省委办公厅秘书、省委政策研究室财贸处处长、副主任,陕西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副书记、副主任、党组书记、主任,陕西省证券监管委员会主席,中国证监会济南证管办党委书记、主任、济南稽查局局长,山东证监局局长,上海证券交易所理事会理事、产品委员会主任。

  宋泓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国籍:中国。曾在美国哥伦比亚大学作访问学者,并在陕西省社科院工作,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经济与政治研究所国际贸易研究室主任、研究员、教授、博士生导师。

  张新民先生,独立董事,管理学博士,会计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国籍:中国。现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副校长兼国际商学院院长,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全国MBA教育指导委员会委员,英国特许公认会计师(FCCA),澳洲注册会计师(FCPA)。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孙枫先生,监事会主席,国际金融专业硕士,高级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国籍:中国。历任武汉市经济研究所副所长,武汉市轻工业局副局长,武汉友谊复印机制造公司副经理,深圳市财政局企财处处长、办公室主任、副局长,深圳市商业银行董事长、党委书记,深圳发展银行董事长、党委书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党总支书记,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Pierre Bouchoms先生,监事,国籍:卢森堡,历任卢森堡普华会计师事务所(Price Waterhouse Luxembourg)高级审计,卢森堡TSB国际私人银行(TSB Private Bank International Luxembourg)经理助理,卢森堡圣保罗银行股份公司(SANPAOLO Bank S.A. Luxembourg)内部审计主管、组织部门主管,卢森堡圣保罗服务股份公司(SANPAOLO SERVICES LUXEMBOURG S.A.)总经理,卢森堡圣保罗财富管理股份公司(SANPAOLO WM Luxembourg S.A.)副总经理、总经理,卢森堡圣保罗资产管理股份公司(SANPAOLO AM Luxembourg S.A.)总经理,还曾担任卢森堡内部审计员机构董事会成员、职业发展部副主席,意大利Banca delle Marche国际管理部董事会成员,SUNGARD欧洲咨询委员会成员。现任欧利盛资本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A.)(卢森堡)副总经理。

  黄俞先生,监事,研究生学历,国籍:中国。曾在中农信公司、正大财务公司工作,曾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现任深圳市北融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

  高鹏先生,职工监事,经济学硕士,国籍:中国。曾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法律部监察稽核经理,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经理。

  刘慧红女士,职工监事,本科学历,国籍:中国。曾在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分行、平安证券公司工作,1998年12月加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登记结算部副总经理。

  3.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何如先生,同上。

  邓召明先生,总裁,经济学博士,讲师,国籍:中国。历任北京理工大学管理与经济学院讲师、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主任科员、中国证监会处长、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党总支书记。

  高阳先生,副总裁,经济学硕士,十年证券从业经验,CFA,国籍:中国。历任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债券投资经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博时价值增长基金基金经理、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基金裕泽基金经理、基金裕隆基金经理、股票投资部总经理,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曹毅先生,副总裁,经济学博士,国籍:中国。历任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科员,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副主任科员,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副总监、渠道部总监,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吴伟先生,督察长,法学博士,国籍:中国。曾任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法律部副科长。2001年3月加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公司法律顾问、社保基金独立稽察员、监察稽核部总监,现任公司督察长。

  4.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
  李海涛先生,CFA, 工商管理硕士(MBA),历任加拿大皇家银行集团投资经理、高级分析师,加拿大Hurley集团首席财务官助理,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业务经理,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际业务部QDII基金经理。

  裘韬先生,CFA,科学硕士,历任美国运通公司研究员,美国哥伦比亚管理公司(原美国河源投资有限公司)基金经理,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际业务部QDII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邓召明先生,简历同上。

  高阳先生,简历同上。

  毕国强先生,CFA, 工商管理硕士(MBA),历任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正处级调研员,美国景顺集团加拿大环盛基金管理公司分析师,广州文冲船厂经营部船舶科科长,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助理。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募集、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选择、增补、更换或撤销境外投资顾问;
  13.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基金法》、《销售办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公司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承销证券;
  (6)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7)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8)购买不动产;
  (9)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10)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11)购买实物商品;
  (12)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
  (13)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14)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15)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16)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7)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18)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主承销的证券;
  (19)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20)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本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基金管理人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非法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制订内部控制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3.内部控制体系
  (1)董事会下设风险控制与合规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基金管理人风险控制战略和控制政策、协调突发重大风险等事项;
  (2)公司督察长负责对基金管理人各业务环节合法合规运作进行监督检查,组织、指导基金管理人内部监察稽核工作,并可向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直接报告;
  (3)经营管理层下设风险管理会议,其成员包括经营管理层、督察长、监察稽核部、公司各部门负责人。风险管理会议对各类风险予以充分的评估和防范, 对业务过程中潜在和存在的风险进行通报、讨论,并及时采取防范和控制措施;
  (4)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基金管理人各部门的风险控制情况进行检查,定期不定期对业务部门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和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适时提出整改建议;
  (5)业务部门:对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业务风险负有管控和及时报告的义务;
  (6)员工:依照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全员风险控制"的理念,公司每个员工均负有一线风险控制职责,负责把公司的风险控制理念和措施落实到每一个业务环节当中,并负有把业务过程中发现的风险隐患或风险问题及时进行报告、反馈的义务;
  4.内部控制措施
  (1)公司通过不断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力争从源头上杜绝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2)管理层牢固树立了内控优先的风险管理理念,并着力培养全体员工的合规及风险防范意识,营造浓厚的风险管理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3)公司依据自身经营特点建立了包括岗位自控、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监督的、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三道内控防线;
  (4)建立并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及内部控制制度:自成立来,公司不断完善内控组织架构、控制程序、控制措施以及控制职责,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通过不断地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修订和更新,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不断走向完善;
  (5)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公司建立了包括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等基本管理制度以及包括岗位设置、岗位职责、操作流程手册在内的业务流程、规章等,从基本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上进行风险控制;
  (6)建立了岗位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公司在岗位设置上采取了严格的分离制度,实现了基金投资与交易、交易与清算、公司会计与基金会计等业务岗位的分离制度,形成了不同岗位之间的相互制衡机制,从岗位设置上减少和防范操作及操守风险;
  (7)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公司通过健全岗位责任制使每位员工都能明确自己的岗位职责和风险管理责任;
  (8)构建风险管理系统:公司通过建立风险评估、预警、报告、控制以及监督程序,并经过适当的控制流程,定期或实时对风险进行评估、预警、监督,从而识别、评估和预警与公司管理及基金运作有关的风险,通过明晰的报告渠道,对风险问题进行层层监督、管理、控制,使部门和管理层即时把握风险状况并及时、快速作出风险控制决策;
  (9)建立自动化监督控制系统:公司启用投资指标监控系统等计算机辅助控制系统,对投资比例限制和禁止等方面进行电子化控制,有效地防止了运作风险和操守风险;
  (10)不断强化投资纪律,严格遵守证券选择流程:公司不断强化投资纪律,加强集体决策机制,各基金的行业配置比例、基金经理个股授权、基准仓位等由投资决策委员会决定。公司还建立了契约风险评估制度,定期对各基金遵守基金合同的情况进行评估,防范契约风险。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书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六、境外投资顾问
  (一)基本情况
  1.投资顾问名称: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
  2.注册地址:意大利米兰嘉多纳(Cadorna)广场三号
  3.成立时间:1983年
  4.资产管理规模:截至2010年3月31日,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管理的资产达到1630亿欧元。

  5.主要联系人:Pierre Bouchoms
  6.联系电话:(0039) 02 88101
  7.传真:(0039) 02 88102081
  8.电子邮箱:pierre.bouchoms@eurizoncapital.lu
  (二)公司简介
  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是联合圣保罗股份公司 (Intesa Sanpaolo S.p.A)的成员,联合圣保罗股份公司(Intesa Sanpaolo S.p.A)由联合银行(Intesa Bank)和圣保罗银行(Sanpaolo Bank)于2006年8月26日合并组成,目前是意大利最大的银行。

  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成立于1983年,在意大利中央银行(Bank of Italy)的监管下从事综合资产管理业务。公司位于意大利米兰,主营业务为公募基金和专户理财的管理,并提供全面的投资产品和服务,客户包括意大利的机构和个人投资者。

  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直接管理并协调旗下三家公司的经营活动:
  1.欧利盛AI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 A.I. SGR S.p.A)位于意大利米兰,主营业务为组合对冲基金(fund of hedge funds)的管理。

  2.欧利盛资本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A.)是卢森堡主要的基金服务商,接受卢森堡金融业监管委员会(CSSF,Commission de Surveillance du Secteur Financier)的监管,主营业务包括基金产品的管理和对国际个人客户和机构客户的分销。

  3.Epsilon 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psilon SGR S.p.A.)位于意大利米兰,专注于数量型公募基金的管理。

  (三)主要负责人员情况介绍
  1. Mauro Micillo先生,2009年10月起任欧立胜首席执行官兼总经理。1994年毕业于Statale degli Studi大学经济管理专业。2000年担任Esperia银行首席投资官。在此之前他在Fineco投资管理公司担任固定收益业务总监。2005年起担任Capitalia集团投资业务首席执行官。2007年年末,成为Popolare di Vicenza银行集团执行总经理兼首席财务官。

  2. Alessandro Solina 先生,2010年初加入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担任首席投资官,主管投资方案部。2009年,他在Zenit SGR担任合伙人和投资总监,是董事会成员之一,掌管互惠基金、机构专户及高端客户业务投资活动。在此之前,他在Capitalia资产管理公司担任投资总监,是另类投资与产品发展委员会的成员。任职期间,他管理70多人的专业投资团队,监控外部资产管理人的定性及定量筛选法则,以及创新投资方案的发展。2001年至2004年,他在Fineco资产管理公司担任股票业务负责人,协调股票投资委员会及投资决策制定,同时管理多个股票基金组合。1996年至2001年,他在Romagest/Gestifondi担任意大利股票业务负责人,并于1992年到1996年在Gestifondi担任意大利基金组合管理人。Alessandro Solina毕业于University of Rome "La Sapienza",拥有经济学学位。

  3. Oreste Auleta先生,资产配置与管理人选择部门负责人。于2010年加入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担任资产配置和管理人研究部门负责人。在此之前,他是都柏林先锋投资公司多资产组合管理部门负责人。2000年至2008年期间,他在罗马资本资产管理公司担任环球产品部负责人,负责互惠基金、基金中基金和专户业务。自2000年起,他在伦敦担任经济顾问,重点关注发展中国家金融体系改革方面的国际项目。Auleta先生拥有数量经济学硕士和金融经济学硕士学位。

  4.Claudio Foschi先生,负责管理多资产与多管理人业务。1988年毕业于米兰Bocconi大学经济与社会科学系,之后他在Cariplo证券担任金融分析师,开始其职业生涯。他于1993年成为研究团队负责人。1996年起,他在联合银行集团的资产管理公司(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前身之一)管理专户和基金中基金业务,其管理的资产规模达250多亿欧元。

  5. Andrea Conti,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投资策略部负责人。曾就职于IMISigeco Milan, Deutsche Bank Milan and CAI Cheuvreux Paris,从事宏观经济和投资策略工作。

  6. Domenico Mignacca, 数量经济博士,经济学硕士,现任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风险管理部负责人。曾就职于Deutsche Bank, BNL Gestioni SGR,从事风险管理和数量分析工作。

  (四)境外投资顾问的职责
  1.境外投资顾问应当严格遵守国内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始终将持有人的利益置于首位,以合理的依据提出投资建议,公平客观对待所有客户,始终按照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政策、指引和限制提出建议,充分披露一切涉及利益冲突的重要事实,尊重客户信息的机密性。

  2.境外投资顾问不得从事以下行为:
  (1)不公平地对待不同客户;
  (2)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外,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客户资料;
  (3)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境外投资顾问主要有以下职责:
  提供全面的咨询研究服务,对本基金的资产配置、成熟市场/新兴市场配置、国家配置、基金的精选提出建议和意见;
  提供与基金相关的境外调研、会议信息,并协助和/或陪同客户参加基金的境外调研和境外研讨会;
  应基金管理人的合理要求对与投资相关的事项为基金管理人提供建议。

  七、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经中国证监会2010年4月13日证监基金字[2010]470号文核准募集。

  具体发售方案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为准,请投资者就发售和购买事宜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一)基金运作方式和类型
  契约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中基金
  (二)基金的存续期间
  不定期
  (三)募集方式
  通过基金销售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公开发售。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四)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设立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募集时间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销售机构相关公告)
  (五)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六)募集币种
  人民币
  (七)募集规模
  本基金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的额度(美元额度需折算为人民币)设定基金募集规模上限,募集期内超过募集规模上限时采取比例配售的方式进行确认,具体内容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若采取比例配售的方式后,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被部分确认为无效,基金管理人将无效申请部分对应的认购款项退还给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及销售机构不对该退还款项产生或可能产生的相关权益承担责任。

  (八)基金份额的认购
  1.募集场所
  本基金的认购通过基金销售机构各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进行。

  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认购业务的城市(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其他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

  2.基金份额的面值、认购费用、认购价格及计算公式
  (1)基金份额面值:本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1.00元人民币。

  (2)认购费率
  本基金单笔认购费率如下表:
  认购金额M(元) 认购费率
  M<50万 1.2%
  50万≤M<250万 1.0%
  250万≤M<500万 0.6%
  M≥500万 每笔1000元


  
  
  
  本基金的认购费用在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基金募集期发生的各项费用。

  (3)认购份额的计算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认购资金募集期间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算成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

  例如:某投资者认购本基金10,000元,所对应的认购费率为1.2%。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生利息5.20元。则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10,000/(1+1.2%)=9,881.42元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10,000-9,881.42=118.58元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利息)/基金份额面值=(9,881.42+5.20)/1.00=9,886.62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份额,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生利息5.20元,则在基金合同生效时,投资者账户登记有本基金9,886.62份。

  3.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者可在募集期内前往本基金销售机构的网点办理基金份额认购手续,具体的业务办理时间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代销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2)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所应提交的文件和具体办理手续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代销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3)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1)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不允许撤销。

  3)投资者在T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通常可在T+2日到原认购网点查询认购申请的受理情况。

  4)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基金合同生效后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5)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在登记结算机构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因投资者怠于查询或行使相关权利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4)认购的限额
  本基金代销网点每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元。

  直销中心的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30万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万元,不设级差限制(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直销系统认购本基金暂不受此认购金额限制)。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最高累计认购金额不设限制。

  4.认购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若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则认购款项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及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九)募集资金的存放
  本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 基金备案的条件
  1.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或等值货币,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售,且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3.本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结算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 基金募集失败
  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 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本基金相关销售机构另行公告。

  (二)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一般情况下,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但全球主要投资市场为共同节假日除外。

  一般情况下,全球主要投资市场的共同节假日为:元旦(New Year's Day,1月1日),受难日(Good Friday,复活节的前一个星期五), 复活节后的星期一(Easter Monday,复活节后的星期一),劳动节(Labour Day,5月1日),圣诞节(Christmas Day,12月25日), 节礼日(Boxing Day,12月26日)。本基金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全球主要投资市场节假日的界定规则,并在更新招募说明书中予以公告,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90天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90天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日对应的估值日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按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开放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并在T+2日内对该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应在T+3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及时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对于申购申请及申购份额在登记结算机构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因投资者怠于查询或行使权利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公告。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10个工作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但相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此另有规定,或本基金所投资市场发生休市或交易清算规则变更等异常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相应调整赎回款支付时间等相关规则,并及时在指定媒体公告和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有关条款处理。

  (五) 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本基金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设置最高申购金额限制。

  2.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申购本基金,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000元。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首次最低金额为30万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万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直销系统申购本基金暂不受此申购金额限制)。

  3.账户最低余额为30份基金份额,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者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单只基金份额余额不足30份时,该笔赎回业务应包括账户内全部基金份额,否则,剩余部分的基金份额将被强制赎回。

  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 申购和赎回的处理
  1.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人民币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七)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申购费率: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采取金额申购的方式,具体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元) 申购费率
  M<50万 1.5%
  50万≤M<250万 1.2%
  250万≤M<500万 0.8%
  M≥500万 每笔1000元
  
  
  
  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2.赎回费率: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持有时间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Y) 赎回费率
  Y<1年 0.5%
  1年≤Y<2年 0.25%
  Y≥2年 0
  
  
  
  赎回费用由赎回申请人承担,赎回费总额的25%归基金财产,75%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针对活动对象适当调低上述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5.本基金申购、赎回的币种为人民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接受其它币种的申购、赎回,并提前公告。

  (八)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以申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申购费用。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如:某投资者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1.5%,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46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1.5%)=9,852.22元
  申购费用=10,000-9,852.22=147.78元
  申购份数=9,852.22/1.046=9,418.95份
  即:某投资者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46元,则可得到9,418.95份基金份额。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以赎回总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赎回费用。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如: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一年后(未满2年)决定赎回,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2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148元,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1.148=11,480元
  赎回费用=11,4800.25%=28.70元
  赎回金额=11,480-28.70=11,451.30元
  即: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10,000份本基金基金份额一年后(未满2年)赎回,假设赎回当日本基金份额净值是1.148元,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1,451.30元。

  3.基金申购、赎回开放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T+1日(估值日)计算,并在T+2日内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九)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2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3日后(含该日)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2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公告。

  (十)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办理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或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本基金进行交易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因基金收益分配、或基金投资组合内某个或某些证券进行权益分派等原因,使基金管理人认为短期内继续接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6.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休市、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基金管理人认为继续接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8.本基金规模达到或即将达到国家外汇局核准的境外证券投资额度。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时(第4项除外),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一)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或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本基金进行交易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休市、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基金管理人认为继续接受赎回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十二)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内通过指定媒体刊登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同时以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合理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十三)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新开放的前2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1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新开放的前2日内在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四)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五)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结算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六)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七)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相关销售机构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但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八) 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结算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基金份额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收益一并冻结。

  十、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含境外投资顾问收取的费用;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含境外托管人收取的费用;
  3.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税务咨询顾问服务费等中介机构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所投资基金的交易费用和管理费用,及在境外市场的开户、交易、清算和登记等相关的各项费用;
  8.外汇兑换交易的相关费用;
  9.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允许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从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具体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10.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0.3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除管理费和托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六) 基金税收
  基金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中国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除因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疏忽、故意行为导致的基金在税收方面造成的损失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含各项有关税收)后的价值。

  (三) 基金财产的账户
  根据投资所在地规定及境外托管人的相关要求,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可以以基金名义或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账户和现金账户,保证上述账户与基金托管人及境外托管人的财产独立,并与基金托管人及境外托管人的其他托管账户相独立。

  (四) 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和/或境外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试行办法》和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基金、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和其它投资等资产。

  (二) 估值日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开放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三) 估值方法
  1.基金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的基金按估值日其已知的最近的收盘价估值。

  (2)非上市流通的基金按可取得的最近估值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若基金份额净值无法通过公开信息取得,则按照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3)若某只基金同时存在上市流通部分和非上市流通部分,则区分上市流通部分和非上市流通部分后分别按上述方法估值。

  2.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已知的最近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等方式发行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已知的最近的收盘价估值;
  2)首次发行且未上市的股票,按成本估值;首次发行且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在锁定期内,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已知的最近的收盘价估值。

  3.债券估值方法
  (1)对于上市流通的债券,证券交易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已知的最近的收盘价估值;证券交易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已知的最近的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2)对于非上市债券,按成本价估值,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为成本价不能反映公允价值,则参照主要做市商或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的报价进行估值;若债券价格无法通过公开信息取得,则按照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衍生品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衍生品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已知的最近的收盘价估值。

  (2)对于非上市衍生品,按成本价估值,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为成本价不能反映公允价值,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后按公允价值估值;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为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衍生品价格无法反映公允价值,则按照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3)衍生品的估值,可以参照国际会计准则进行。

  5.存托凭证估值方法
  公开挂牌的存托凭证按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已知的最近的收盘价估值。

  6.非流动性资产或暂停交易的证券估值方法
  对于未上市流通、或流通受限、或暂停交易的证券,应参照上述估值原则进行估值。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为成本价不能反映公允价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汇率
  本基金外币资产价值计算中,所涉及人民币对美元、港币、日元、欧元、英镑等五种主要外汇的汇率应当以基金申请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的中间价为准。涉及到其它币种与人民币之间的汇率,采用申请日伦敦时间下午四点(或能够取到的离下午四点最近时点)由彭博信息(Bloomberg)提供的其它币种与美元的中间价套算。

  8.税收
  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对于非代扣代缴的税收,基金管理人应聘请税收顾问对相关投资市场的税收情况给予意见和建议。境外托管银行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示具体协调基金在海外税务的申报、缴纳及索取税收返还等相关工作。基金管理人或其聘请的税务顾问对最终税务的处理的真实准确负责。

  9.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款第1--8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款第1--8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0.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四) 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开放日收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开放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开放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可以各自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基金资产估值,但不改变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估值各自应承担的责任。

  (五) 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结算机构、或代销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并承担相关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基金投资人造成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协商共同承担,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根据过错原则,向过错人追偿,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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