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国汇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时间:2010年08月26日 08:10:17 中财网

   基金管理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重要提示】
  本基金的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2010年8月17日证监许可【2010】1114号文核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者在获得基金投资收益的同时,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可能包括: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投资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以及本基金特有风险等。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汇利A份额表现为低风险、收益稳定的特征,但在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汇利A仍可能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乃至投资本金受损的风险;汇利B份额则表现出较高风险、较高收益的显著特征,由于本基金的资产及收益的分配将优先满足汇利A的约定应得收益的分配,在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而仅能乃至未能满足汇利A的约定应得收益与投资本金的情况下,则汇利B基金份额可能面临投资本金亏损。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富国汇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富国汇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富国汇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富国汇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基金合同及本招募说明书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
  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
  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及对该等法律法规不时作出的修订
  《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元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招募说明书 《富国汇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富国汇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
  订和补充
  发售公告 《富国汇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上市公告书 《富国汇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汇利A基金份额和汇利B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业务规则》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基金投资者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
  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基金直销机构 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代销机构 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
  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本基金发售、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登记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
  准设立的机构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可投资
  于中国境内证券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
  金备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期限
  基金存续期 《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 公历日
  月 公历月
  工作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交易时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T日 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日 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认购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基金存续期内,基金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在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
  巨额赎回 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
  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
  10%时的情形
  场外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外的销售机构进行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
  和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场内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交易所开放式基金交易系统办理基
  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等业务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
  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注册登记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基金账户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
  账户
  交易账户 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基金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所
  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上市交易 指基金存续期间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系统内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或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跨系统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
  的行为
  基金份额转换 指在封闭期末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份额转换规则,汇利A和汇利B基金份额在转换日自动
  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
  基金份额转换日 指本基金份额所分离的汇利A和汇利B基金份额转换日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三年封
  闭期末对应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封闭期到期日顺延到下一个工作日
  基金份额的本金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实际认购份额与基金份额发售面值(1.000元)的乘积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在本基金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其他基金份额间的转换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
  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利润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益 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本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 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NAV)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指在T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基础上,采用"虚拟清算"原则,即假定T日为本基金在封闭
  期内的提前终止日,本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资产及收益的分配规则进行资产分配从而
  计算得到T日本基金基金份额所分离的两类基金份额的估算价值。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
  两类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基金份额分离 指本基金通过基金资产及收益的不同分配安排,将基金份额分成预期收益与预期风险不同
  的两个类别,即优先类基金份额(汇利A)和进取类基金份额(汇利B)
  汇利A 指本基金份额按基金合同约定规则所分离的优先类基金份额
  汇利B 指本基金份额按基金合同约定规则所分离的进取类基金份额
  汇利A约定基准收益率 指本基金在封闭期为每份汇利A所设定的每年应获得的收益率, 汇利A约定年
  化收益率为单利3.87%
  汇利A约定应得收益 指汇利A在封闭期的应获得的约定基准收益。但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封闭期满时汇 利A持有人的该等收益,即如在封闭期末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汇利A仍可能
  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乃至投资本金受损的风险
  汇利B应得资产及收益 指在封闭期末,本基金净资产优先分配予汇利A基金份额的本金及约定应得收益
  后的剩余净资产
  封闭期或基金封闭期 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三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封闭期到期日顺延 到下一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有权在封闭期届满前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是否在
  封闭期届满后延长封闭期及延长封闭期的期限,具体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基金资产估值 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指定媒体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互联网网站(以下
  简称"网站")及其他媒体
  不可抗力 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且在本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
  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
  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本基金基金管理人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33号花旗集团大厦5、6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33号花旗集团大厦5、6层
  法定代表人:陈敏
  总经理:窦玉明
  成立日期:1999年4月13日
  电话:(021)68597788
  传真:(021)68597799
  联系人:李长伟
  注册资本:1.8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截止于2010年7月31日):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7.775%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7.775%
  
  加拿大蒙特利尔银行 27.775%
  
  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16.675%
  
  
  
  
  公司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制定基金投资的重大决策和投资风险管理。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公司日常运作的风险控制和管理工作,确保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防范和化解运作风险、合规与道德风险。

  公司目前下设十七个部门和二个分公司,分别是:权益投资部、固定收益部、另类投资部、研究部、集中交易部、专户投资部、机构业务部、零售业务部、营销策划与产品部、客服与电子商务部、战略发展部、监察稽核部、计划财务部、人力资源部、行政管理部、信息技术部、运营部、北京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权益投资部:负责权益类基金产品的投资管理;固定收益部:负责固定收益类产品的研究与投资管理;另类投资部:负责FOF、PE、定量类产品等的研究与投资管理;研究部:负责行业研究、上市公司研究和宏观研究等;集中交易部:负责投资交易和风险控制;专户投资部:在固定收益部、权益投资部和另类投资部内设立的虚拟部门,独立负责年金等专户产品的投资管理;机构业务部:负责年金、帐户、社保以及共同基金的机构客户营销工作;零售业务部:管理北京分公司(华北营销中心)、深圳分公司(华南营销中心)和华东营销中心,负责共同基金的零售业务;营销策划与产品部:负责产品开发、营销策划和品牌建设等;客服与电子商务部:负责电子商务与客户服务;战略发展部:负责公司战略的研究、规划与落实;监察稽核部:负责监察、风控、法务和信息披露;信息技术部:负责软件开发与系统维护等;运营部:负责基金会计与清算;计划财务部:负责公司财务计划与管理;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力资源规划与管理;行政管理部:负责文秘、行政后勤等。

  截止到2010年7月31日,公司有员工170人,其中59%以上具有硕士以上学历。所有人员在最近三年内均未受到所在单位及有关管理部门的处罚。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陈敏女士,董事长。生于1954年,中共党员,工商管理硕士,经济师。历任上海市信托投资公司副处长、处长;上海市外经贸委处长;上海万国证券公司党委书记;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党委委员。2004年开始担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窦玉明先生,董事,总经理。生于1969年,硕士。历任北京中信国际合作公司交易员;深圳君安证券公司投资经理;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助理;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兼基金经理。2008年开始担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麦陈婉芬女士(Constance Mak),副董事长。文学及商学学士,加拿大注册会计师。1977年加入加拿大毕马威会计事务所的前身Thorne Riddell公司,并于1989年成为加拿大毕马威的合伙人之一。1989年至2000年作为合伙人负责毕马威在加拿大中部地区的对华业务。现任BMO投资有限公司亚洲业务总经理,兼任加中贸易理事会董事。

  李明山先生,董事。生于1952年,中共党员,硕士,高级经济师。历任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上海证券交易所副总经理。现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方荣义先生,董事。生于1966年,中共党员,博士,高级会计师。历任北京用友电子财务技术有限公司研究所信息中心副主任;厦门大学工商管理教育中心副教授;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会计处副处长;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处处长;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财务会计处处长、国有银行监管处处长。现任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Edgar Normund Legzdins先生,董事。生于1958年,学士,加拿大注册会计师。1980年至1984年在Coopers & Lybrand担任审计工作;1984年加入加拿大BMO银行金融集团蒙特利尔银行。现任BMO投资有限公司总裁、BMO金融集团高级副总裁。

  葛航先生,董事。生于1966年,大学本科,经济师。历任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资金信托部业务经理;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租赁信托部副经理、经理。现任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自营业务部经理。

  戴国强先生,独立董事。生于1952年,博士学位。历任上海财经大学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金融学院副院长、常务副院长、院长;上海财经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金融学院党委书记, 教授委员会主任。现任上海财经大学MBA学院院长、党委书记。

  Wai P.Lam先生,独立董事。生于1936年,会计学博士。1962年至1966年在PriceWaterHouseCoopers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助理会计和高级会计;1966年至1969年在加拿大圣玛利亚大学担任教师;1973年至2002年在加拿大Windsor大学担任教授。现任加拿大Windsor大学名誉教授。

  汤期庆先生,独立董事,生于1955年,经济学硕士。历任上海针织品批发公司办事员、副科长;上海市第一商业局副科长、副处长、处长;上海交电家电商业集团公司总经理;上海市第一商业局局长助理、副局长;上海商务中心总经理;长江经济联合发展集团总裁、副董事长、党组书记。现任上海水产集团总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李宪明先生,独立董事。生于1969年,中共党员,博士。历任吉林大学法学院教师。现任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合伙人。

  2、监事会成员
  金同水先生,监事长。生于1965年,大学本科。历任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科员、项目经理、业务经理;鲁信投资有限公司财务经理;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高级业务经理。现任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经理。

  沈寅先生,监事。生于1962年,法学学士。历任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审判员、审判组长;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综合科科长。现任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稽核总部高级法律顾问。

  夏瑾璐女士,监事。生于1971年,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上海大学外语系教师;荷兰银行上海分行结构融资部经理;蒙特利尔银行金融机构部总裁助理;荷兰银行上海分行助理副总裁。现任蒙特利尔银行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

  仇夏萍女士,监事。生于1960年,中共党员,研究生。历任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分行杨浦支行所主任;华夏证券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财务主管。现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

  胡志荣女士,监事。生于1973年,中共党员,硕士。历任四川成都邮电通信设备厂财务处会计;厦门金达通信电子有限公司财务部财务主管。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经理。

  丁飏先生,监事。生于1976年,民革党员,硕士。历任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信贷员、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营销策划经理、客户服务部经理。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服与电子商务部高级客户服务经理。

  3、 督察长
  李长伟先生,督察长。生于1964年,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工商管理硕士,讲师。历任河南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干部;中央党校经济学部讲师;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口营业部总经理、北京管理总部副总经理兼北京营业部总经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08年开始担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4、 经营管理层人员
  窦玉明先生,总经理(简历请参见上述关于董事的介绍)。

  林志松先生,副总经理。生于1969年,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工商管理硕士。曾在漳州商检局办公室、晋江商检局检验科、厦门证券公司投资发展部工作。曾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稽察员、高级稽察员、部门副经理、经理、督察长。2008年开始担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陈戈先生,副总经理。生于1972年,中共党员,硕士,1996年起开始从事证券行业工作。曾任君安证券研究所研究员。2000年10月加入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研究策划部研究员、研究策划部经理、总经理助理,2005年4月起任富国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至今,2009年1月起兼任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另类投资部总经理。2008年开始担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孟朝霞女士,副总经理。生于1972年,硕士研究生,12年金融领域从业经历。曾任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年金管理中心总经理,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09年开始担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5、 本基金基金经理
  饶刚先生,1973年出生,硕士研究生,自1999年开始从事证券行业工作,曾任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部行业研究、金融创新研究员;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投资银行业务创新、项目策划;富国基金管理公司债券及可转债、金融创新研究员;自2006年1月至今任富国天利增长债券基金基金经理,2008年10月至今任富国天丰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兼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经理。

  6、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构成如下:公司总经理窦玉明先生,公司主管投研副总经理陈戈先生,研究部总经理朱少醒先生,固定收益部总经理饶刚先生等人员。

  列席人员包括:督察长、集中集中交易部总经理以及投委会主席邀请的其他人员。

  本基金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

  7、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基金管理人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对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六)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针对上述各种风险,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建立风险管理环境。具体包括制定风险管理战略、目标,设置相应的组织机构,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与技术系统,设定风险管理的时间范围与空间范围等内容。

  (2)识别风险。辨识组织系统与业务流程中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存在的原因。

  (3)分析风险。检查存在的控制措施,分析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引起的后果。

  (4)度量风险。评估风险水平的高低,既有定性的度量手段,也有定量的度量手段。定性的度量是把风险水平划分为若干级别,每一种风险按其发生的可能性与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进入相应的级别。定量的方法则是设计一些风险指标,测量其数值的大小。

  (5)处理风险。将风险水平与既定的标准相对比,对于那些级别较低的风险,则承担它,但需加以监控。而对较为严重的风险,则实施一定的管理计划,对于一些后果极其严重的风险,则准备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6)监视与检查。对已有的风险管理系统要监视及评价其管理绩效,在必要时加以改变。

  (7)报告与咨询。建立风险管理的报告系统,使公司股东、公司董事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监管部门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寻求咨询意见。

  2、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①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②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并使它们保持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③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④重要性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内部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①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基金管理人在董事会下设立有独立董事参加的风险委员会,负责评价与完善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公司监事会负责审阅外部独立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确保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可靠性,督促实施有关审计建议。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总经理办公会、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等委员会,分别负责公司经营、基金投资、风险管理的重大决策。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组织、指导公司监察与稽核工作,监督、检查基金及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和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情况。当发现公司及公司管理的基金存在违法违规行为、重大经营风险或者隐患等情形时,督察长应当及时向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并应当密切跟踪后续整改措施,并将处理情况向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②风险评估
  公司内部稽核人员定期评估公司及基金的风险状况,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投资目标产生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可能性及影响程度,并将评估报告报总经理办公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

  ③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相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每项业务操作有清晰、书面化的操作手册,同时,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保存完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④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⑤监督与内部稽核
  基金管理人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履行内部稽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内部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监察稽核报告提交全体董事审阅并报会及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
  法定代表人:项俊波
  成立时间:2009年1月15日
  注册资本:2700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3201510
   传真:010-63201816
   联系人:李芳菲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行设在北京。经国务院批准,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2009年1月15日依法成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部资产、负债、业务、机构网点和员工。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成为国内网点最多、业务辐射范围最广,服务领域最广,服务对象最多,业务功能齐全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之一。在海外,中国农业银行同样通过自己的努力赢得了良好的信誉,每年位居《财富》世界500强企业之列。作为一家城乡并举、联通国际、功能齐备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坚持审慎稳健经营、可持续发展,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实施差异化竞争策略,着力打造"伴你成长"服务品牌,依托覆盖全国的分支机构、庞大的电子化网络和多元化的金融产品,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与广大客户共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经验丰富,服务优质,业绩突出,2004年被英国《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2007年中国农业银行通过了美国SAS70内部控制审计,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SAS70审计报告,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国农业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1998年5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2004年9月更名为托管业务部,内设养老金管理中心、技术保障处、营运中心、委托资产托管处、保险资产托管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处、境外资产托管处、综合管理处、风险管理处,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业务系统。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130名,其中高级会计师、高级经济师、高级工程师、律师等专家10余名,服务团队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务能力强,高级管理层均有20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2010年6月30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共78只,包括新华优选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积极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盛同德主题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裕阳证券投资基金、汉盛证券投资基金、裕隆证券投资基金、景福证券投资基金、鸿阳证券投资基金、丰和价值证券投资基金、久嘉证券投资基金、长盛成长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宝盈鸿利收益证券投资基金、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大成债券投资基金、银河稳健证券投资基金、银河收益证券投资基金、长盛中信全债指数增强型债券投资基金、长信利息收益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长盛动态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内需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银利精选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天瑞强势地区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中海分红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新华优选分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泰达荷银货币市场基金、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资源垄断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天时货币市场基金、富兰克林国海弹性市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益民货币市场基金、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核心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长盛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泰达荷银首选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东吴价值成长双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动力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策略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益民创新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夏复兴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天成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双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海深化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申万巴黎竞争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元比联成长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天治稳健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利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元比联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东吴进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内需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大成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上证180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上证180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海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南方中证5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景顺长城能源基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东吴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博时创业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负责中国农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风险管理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实行严格的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规定的投资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并通过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处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书面警示。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以书面方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
   3、书面报告。对投资比例超标、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为,书面提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场外直销机构: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33号花旗集团大厦5、6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33号花旗集团大厦5、6层
   法定代表人:陈敏
   总经理:窦玉明
   成立日期:1999年4月13日
   电话:(021)68597070
   传真:(021)68597979
   联系人:林燕珏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105686,4008880688
   公司网站:www.fullgoal.com.cn
   2、场外代销机构
   (1)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三环北路100号金玉大厦
   法定代表人:项俊波
   传真:(010)85109219
   客服电话:95599
   公司网站:www.abchina.com
   (2)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联系电话:(010)66107900
   传真:(010)66107914
   联系人:田耕
   客户电话:95588
   公司网站:www.icbc.com.cn
   (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电话:(010)66275654
   联系人:王琳
   客服电话:95533
   公司网站:www.ccb.com
   (4)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联系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842
   联系人:曹榕
   客服电话:95559
   公司网站:www.bankcomm.com
   (5)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法定代表人:秦晓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109
   联系人:王楠
   客服电话:95555
   公司网站:www.cmbchina.com
   (6)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00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北京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联系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联系人:徐伟
   客服电话:95528
   公司网站:www.spdb.com.cn
   (7)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6号光大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6号光大大厦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电话:(010)68098778
   传真:(010)68560661
   联系人:李伟
   客服电话:95595
   公司网站:www.cebbank.com
   (8)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7号北京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7号北京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阎冰竹
   电话:(010)66223248
   联系人:杨永杰
   客服电话:(010)96169
   公司网站:www.bankofbeijing.com.cn
   (9)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波市江东区中山东路294号
   办公地址:宁波市江东区中山东路294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电话:(0574)87050397
   传真:(0574)87050024
   联系人:钱庚旺
   客服电话:96528
   (10)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深南中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深南中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法兰克纽曼(Frank.N.Newman)
   电话:(0755)82088888
   传真:(0755)82080714
   联系人:周勤
   客服电话:95501
   公司网站:www.sdb.com.cn
   (11)东莞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城区运河东一路193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城区运河东一路193号
   法定代表人:廖玉林
   联系人:胡昱
   电话:(0769)22119061
   传真:(0769)22117730
   服务热线:96228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12)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电话:(021)23219000
   联系人:金芸、 李笑鸣
   客服电话:400-8888-001
   公司网站:www.htsec.com
   (13)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丁国荣
   联系电话:(021)54040596
   传真:(021)64738844
   联系人:王序微
   客服电话:(021)962505
   公司网站:www.sw2000.com.cn
   (14)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传真:(021)386706666
   联系人:芮敏琪
   客服电话:400-8888-666
   公司网站:www.gtja.com
   (15)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九江路11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九江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蒋元真
   电话:(021)65081063
   传真:(021)65217206
   联系人:谢秀峰
   客服电话:(021)962518
   公司网站:www.962518.com
   (16)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联系电话:(021)50818887-281
   联系人:刘晨
   客服热线:400-8888-788
   公司网站:www.ebscn.com
   (17)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025)84457777 -950248
   传真:(025)84579763
   联系人:张小波
   客服电话:(025)84579897
   公司网站:www.htsc.com.cn
   (18)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黄兴中路63号中山国际大厦12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银城东路139号华能联合大厦18楼
   法定代表人:陈学荣
   联系电话:(021)68634518
   传真:(021)68865938
   联系人:钟康莺
   客服电话:400-8881-551、(021)38784525
   公司网站:www.xcsc.com
   (19)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99号标力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宝大厦22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021)68419393-1035 68419974
   联系人:杨盛芳
   客服电话:400-8888-123、(0591)87580107
   公司网站:www.xyzq.com.cn
   (20)江海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郭玲
   联系电话: 0451-82269280
   客服电话:400-666-2288
   公司网站: www.jgzq.com.cn
   (21)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顾伟国
   电话:(010)66568047
   传真:(010)66568536
   联系人:李洋
   客服电话:(010)68016655
   公司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22)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电话:(010)65183888
   联系人:魏明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8-108(免长途费)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10)65182261
   公司网站:www.csc108.com
   (23)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158号远洋大厦F13层1307房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外大街16号中国人寿大厦1901室
  法定代表人:岳献春
  电话:(0371)7639999、(010)85252568
  传真:(010)85252655
  联系人:李杰
  客服热线:400-6198-888
  公司网站:www.mszq.com
  (24)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层、15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层、15层
  法定代表人:刘弘
  电话:(010)59226788
  传真:(010)59226799
  联系人:谢亚凡
  客服电话:4008878827
  公司网站:www.ubssecurities.com
  (25)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法定代表人:王少华
  电话:(010)84183389
  传真:(010)64482090
  联系人:黄静
  客服电话:800-810-8809
  公司网站:www.guodu.com
  (26)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文艺路23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9号
  法定代表人:冯戎
  联系人:李巍
  电话:010-62267799-6318
  客服电话:0991-96562
  公司网址:www.ehongyuan.com
  (27)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5号中商大厦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5号中商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客服电话:400-800-8899
  公司网站: www.cindasc.com
  (28)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联系人:黄健
  客服电话:400-8888-111、(0755)26951111
  公司网站:www.newone.com.cn
  (29)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10、24、2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10、24、25层
  法定代表人:马昭明
  联系电话:(0755)82492000
  传真:(0755)82492962
  联系人:盛宗凌
  客服电话:95513,400-8888-555
  公司网站:www.lhzq.com
  (30)国信证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302
  联系人:林建闽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800-810-8868
  公司网站:www.guosen.com.cn
  (31)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海滨路光大国际贸易中心26楼2611室
  办公地址:广东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36、36、41和42楼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联系人:肖中梅
  客服电话:95575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020)8755588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20)87555303
  公司网站:www.gf.com.cn
  (32)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128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128号
  法定代表人:李炜
  电话:(0531)81283938
  传真:(0531)82024197
  联系人:付咏梅
  客服电话:(0531)82024197
  公司网站:www.qlzq.com.cn
  (33)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大街282号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
  法定代表人:吴晋安
  联系电话:(0351)8686703、(0351)8686708
  联系人:邹连星、刘文康
  客服电话:(0351)8686868
  公司网站:www.i618.com.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3、场内代销机构:本基金办理场内认购业务的发售机构为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具体名单详见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尚未取得相应业务资格,但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的其他机构,可在本基金上市后,代理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与本基金的上市交易。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27号投资广场23层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27号投资广场23层
  法定代表人:金颖
  电话:(010)58598839
  传真:(010)58598907
  联系人:朱立元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 黎明
  经办律师: 吕红、黎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16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乐路989号世纪商贸广场23楼
  法定代表人:葛明
  联系电话:021-22288888
  传真:021-22280000
  联系人:徐艳
  经办注册会计师:徐艳、蒋燕华
  六、封闭期基金份额的分离与资产及收益的分配规则
  (一)封闭期基金份额的分离规则
  本基金在封闭期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初始有效认购的基金总份额按照7:3的比例分离成预期收益与预期风险不同的两种份额类别,即优先类基金份额(基金份额简称"汇利A")和进取类基金份额(基金份额简称"汇利B")。

  根据本基金初始基金总份额的比例分离规则,汇利A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初始有效认购基金总份额中的份额占比为70%,汇利B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初始有效认购基金总份额中的份额占比为30%,且两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在本基金封闭期,汇利A与汇利B两类基金份额同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上市和交易,交易代码不同。初始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二级市场投资者可以在市场内单独交易汇利A或者汇利B份额。

  (二)封闭期末汇利A和汇利B基金份额的资产及收益的分配规则
  本基金份额所分离的两类基金份额汇利A和汇利B在封闭期末具有不同的资产及收益的分配安排,即汇利A和汇利B基金份额的风险和收益特性不同。

  汇利A为低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稳定的基金份额,即在封闭期末,本基金净资产优先分配汇利A基金份额的本金及约定应得收益;汇利B为高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基金份额,即在封闭期末,本基金在优先分配汇利A基金份额的本金及约定应得收益后的剩余净资产分配予汇利B基金份额。

  汇利A约定应得收益和汇利B应得资产及收益的分配规则如下:
  (1)在封闭期内,汇利A基金份额约定年化收益率为3.87%(该固定年化收益率根据本基金首次募集前刊登招募说明书的前2日中国银行间交易商协会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定价联席会议确定的3年期AAA级(一般AAA级)中期票据发行利率下限加上基本利差0.5%制定),其应得收益的金额采用单利计算,年化收益率及收益均以基金份额的认购面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在封闭期末,本基金净资产优先分配予汇利A基金份额的本金及汇利A约定应得收益后的剩余净资产分配予汇利B基金份额;
  (3)在封闭期末,如本基金净资产等于或低于汇利A份额的本金及汇利A约定应得收益的总额,则本基金净资产全部分配予汇利A份额后,仍存在额外未弥补的汇利A份额本金及约定收益总额的差额,则不再进行弥补。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封闭期满时汇利A持有人的约定应得收益,即如在封闭期末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汇利A仍可能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乃至投资本金受损的风险。

  对投资者认购或上市交易购买并持有到期的每一份汇利A和汇利B基金份额,在本基金封闭期届满后,按照《基金合同》所约定的资产及收益的分配规定分别计算汇利A和汇利B封闭期末净值,并以各自的份额净值为基础,按照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NAV)转换为同一上市开放式基金(LOF)的份额,以在基金转换运作方式的同时实现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及收益的分配。

  (三)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及封闭期届满转为上市开放式(LOF)基金后,均依据以下公式计算T日基金份额净值: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封闭期内,T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为汇利A和汇利B的份额总额;封闭期届满转为上市开放式(LOF)基金后,T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为该LOF基金份额总额。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四)汇利A和汇利B在封闭期末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按照上述本基金资产及收益的分配规则,在封闭期末对汇利A与汇利B单独进行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并按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进行资产分配及份额转换。

  假设NAV为本基金在封闭期截止当日T基金份额净值,NAVa为封闭期截止当日T汇利A基金份额净值,NAVb为封闭期截止当日T汇利B基金份额净值。汇利A约定基准年收益率为Ra,即为单利3.87%。

  封闭期截止当日T的汇利A与汇利B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1)当NAV<0.7×(1+Ra×3), 即NAV<0.781时,则汇利A与汇利B截至封闭期末当日T基金份额净值:
  NAVa=NAV/0.7;
  NAVb=0;
  (2)当0.7×(1+Ra×3)≤NAV, 即0.781≤NAV时,则汇利A与汇利B截至封闭期末当日T基金份额净值:
  NAVa=1+3×Ra,即NAVa=1.116;
  NAVb=(NAV-0.7×NAVa)/0.3,即NAVb=(NAV-0.781)/0.3;
  在封闭期末计算汇利A与汇利B份额净值时,各自保留小数点后8位,小数点后第9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计算误差归入基金资产,并由基金管理人通知基金托管人对账务进行调整。

  基金份额资产及收益的分配举例:
  假设投资者认购本基金份额100份,基金份额面值为1.000元,则其自动获得汇利A份额70份和汇利B份额30份,且两类份额面值均为1.000元。假定汇利A基金份额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Ra为4.5%。

  如果在三年封闭期末,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1.500元,本基金份额总净资产为100×1.500=150.00元,即本基金基金份额收益率为50%,则汇利A份额和汇利B份额的资产及收益的分配如下:
  ①汇利A份额净值=1+3×4.5%=1.13500000元,份额总收益率为13.5%;
  ②汇利B份额净值=(1.5-0.7×1.135)/0.3=2.35166667元,份额总收益率为135.17%;
  ③汇利A份额总净资产额=70×1.13500000=79.45元
  ④汇利B份额总净资产额=30×2.35166667=70.55元
  (五)汇利A和汇利B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基础上,采用"虚拟清算"原则计算并公告汇利A和汇利B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封闭期间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两类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汇利A和汇利B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与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一同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设第T日为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日,NAV为本基金封闭期内第T日基金份额净值;NAVa为封闭期内第T日汇利A基金份额参考净值;NAVb为封闭期内第T日汇利B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汇利A约定年收益率Ra约定为单利3.87%;基金封闭期内每年天数设定为Ty(y=1,2,3。T1 、T2、、T3 可能均为365,或其中之一为366,而其余为365),则封闭期实际总天数为Tt=T1+ T2+ T3天(Tt的值等于365+365+365=1095或365+365+366=1096)。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对用于汇利A和汇利B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的实际运作天数进行调整,如调整,届时可参见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基金管理人公告。

  封闭期内第T日,汇利A和汇利B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公式如下:
  (1)当NAV<0.7×(1+3×Ra×T/Tt)时,则汇利A与汇利B在封闭期内第T日(0<T≤Tt)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NAVa=NAV/0.7;
  NAVb=0;
  (2)当0.7×(1+3×Ra×T/Tt)≤NAV时,则汇利A与汇利B在封闭期内第T日(0<T≤Tt)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NAVa=1+3×Ra×T/Tt;
  NAVb=(NAV-0.7×NAVa)/0.3;
  汇利A与汇利B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

  (六)汇利A和汇利B基金份额净值转换
  本基金封闭期届满,本基金所分离的两类基金份额将按约定的资产及收益的分配规则进行净值计算,并以各自的份额净值为基础,按照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NAV)转换为同一上市开放式基金(LOF)的份额,并办理基金的申购、赎回业务。

  有关基金份额转换及申购、赎回规则及实施办法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相应部分。有关基金份额转换及申购、赎回开始时间见本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

  七、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2010年8月17日证监许可【2010】1114号文核准。

  (一)基金类型
  债券型
  (二)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基金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内不开放申购、赎回业务。封闭期届满后,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封闭期为三年(含三年),封闭期届满后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本基金封闭期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三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封闭期到期日顺延到下一个工作日。

  基金管理人有权在封闭期届满前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是否在封闭期届满后延长封闭期及延长封闭期的期限,具体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三)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发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场内、场外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在基金募集阶段,本基金以同一个基金份额认购代码在场内和场外同时募集。

  通过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通过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既可以直接申请场外赎回,但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可申请场外赎回,也可以在办理跨系统转托管后,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转至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既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也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但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可申请场内赎回。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基金发售机构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发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

  3.发售对象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五)发售渠道
  本基金的场外认购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公开发售(具体名单详见发售公告)。本基金的场内认购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发售(具体名单详见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尚未取得相应业务资格,但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的其他机构,可在本基金上市后,代理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与本基金的上市交易。

  (六)募集规模上限
  本基金募集份额目标上限为30亿份,基金募集规模不得超过30亿份(不包括利息折算的份额),募集规模控制的具体方案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七)基金份额的面值和认购价格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为1.00元,本基金认购价格为1.00元/份。

  (八)认购安排
  1、认购时间:2010年9月1日至2010年9月10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代销机构相关公告。

  2、认购的确认
  当日(T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投资者通常可在T+2日到网点查询交易情况,在募集截止日后4个工作日内可以到网点打印交易确认书。

  投资人开户和认购所需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具体程序,请参阅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认购数量限制
  (1)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2)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采用全额缴款的认购方式。投资人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3)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已经正式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4)通过场内代销机构认购本基金时,每笔最低认购份额为1,000份,超过1,000份的必须是1,000份的整数倍,且单笔认购最高不超过99,999,000份。

  (5)通过场外代销机构认购本基金时,各代销网点接受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元;直销网点接受首次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50,000元,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20,000元。已在直销网点有认购或申购过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本基金直销网点单笔最低认购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6)基金募集期间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

  4、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形成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算成基金份额计入基金投资者的账户,具体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5、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及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1)认购费率
  认购费率按认购金额递减。募集期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具体如下:
  1) 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方式,认购费率如下表:
  
  认购份额 认购费率
  
  100万份以下 0.6%
  
  100万份(含)-500万份 0.4%
  
  500万份(含)以上 1000元/笔
  
  
  
  
  2) 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认购费率如下表:
  
  认购金额(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100万元以下 0.6%
  
  100万元(含)-500万元 0.4%
  
  500万元(含)以上 1000元/笔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2)场内认购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方法,计算公式为:
  认购金额=挂牌价格×(1+认购费率)×认购份额
  认购费用=挂牌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净认购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挂牌价格
  其中,挂牌价格为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

  场内认购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至整数位(最小单位为1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例1,某投资人认购本基金10,000份,认购费率为0.6%,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5.50元,则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份额为:
  挂牌价格=1.00元
  认购金额=1.00×10,000×(1+0.6%)=10,060.00元
  认购费用=1.00×10,000×0.6%=60元
  净认购金额=1.00×10,000=10,000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5.50/1.00=5.50份
  即:投资人认购10,000份基金份额,需缴纳认购金额10,060.00元,若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5.50元,利息折算的份额截位保留到整数位为5份,其余0.50份对应金额计入基金财产,最后该投资人实得认购份额为10,005份。

  (3)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2: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为0.6%,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5.50元,则可认购基金份额为:
  认购总金额=10,000元
  认购净金额=10,000/(1+0.6%)=9,940.36元
  认购费用=10,000-9,940.36=59.64元
  认购份额=(10,000-59.64+5.50)/1.00=9,945.86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如果选择场外认购,可得到9,945.86份基金份额。

  (九)汇利A与汇利B基金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初始有效认购的基金总份额按照7:3的比例分离成预期收益与预期风险不同的两个份额类别,即汇利A和汇利B,则汇利A和汇利B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汇利A认购份额=认购份额总额×0.7
  汇利B认购份额=认购份额总额-汇利A认购分额
  其中,汇利A认购份额计算结果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场内保留到整数位,场外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3:某投资者场外认购本基金10,000.85份,则其可自动得到的汇利A和汇利B的认购份额分别为:
  汇利A认购份额=10,000.85×0.7=7,000.60份
  汇利B认购份额=10,000.85-7,000.60=3,000.25份
  (十)基金份额的分离比例确认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请后所分离的两类基金份额比例进行确认,具体确认方式及规则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和基金合同生效
  1、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期结束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2、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3、本基金合同生效前,基金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认购资金在基金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基金投资者认购的基金份额,归基金投资者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募集失败
  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合同的生效条件,或基金募集期内发生不可抗力使基金合同无法生效,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基金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九、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本基金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本基金在封闭期内,基金份额所分离的汇利A与汇利B两类基金份额同时申请上市交易。

  在本基金封闭期届满,汇利A与汇利B份额分别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份额,转换后的基金份额继续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上市交易的地点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地点为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基金份额(封闭期内汇利A与汇利B)上市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至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后,方可上市交易。

  2、上市交易的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份额上市公告书。

  3、上市交易的规则
  (1)本基金在封闭期内所分离的汇利A与汇利B两类基金份额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两类基金份额的参考净值;
  (2)本基金封闭期届满,汇利A与汇利B份额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份额后,本基金基金份额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4)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100份或其整数倍;
  (5)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人民币;
  (6)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及规定。

  4、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5、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6、上市交易的停复牌 、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7、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执行,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封闭期届满后,本基金份额所分离的两类基金份额将自动按转换规则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投资者可以通过上市交易、在场内及场外申购赎回,实现基金份额的日常交易。

  投资者可使用深圳证券账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申购、赎回业务,场内代销机构为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且具有场内基金申购赎回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其中,深圳证券账户是指投资者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投资者还可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通过基金管理人、场外代销机构办理申购、赎回业务。

  投资者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和场内、场外代销机构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基金管理人和场内、场外代销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1、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公司以及本公司的网上交易平台。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33号花旗集团大厦5、6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33号花旗集团大厦5、6层
  电话:(021)68597070
  传真:(021)68597979
  联系人:林燕珏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105686,4008880688(全国统一,免长途话费)
  公司网站:www.fullgoal.com.cn
  投资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申购及赎回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

  2、场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目前场外代销机构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海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相关业务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见本基金相关业务公告。

  投资人可通过上述场所按照规定的方式进行申购或赎回。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三)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工作日为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业务办理时间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在基金合同约定时间外提交的申请按下一交易日申请处理。

  2、申购的开始时间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封闭期届满并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之日起不超过30 天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前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时,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开放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开放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否则,如因申请未得到基金管理人或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基金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银行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

  (六)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定
  1、申购金额的限制
  代销网点每个账户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元。

  直销网点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50,000元,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20,000元;已在直销网点有该基金认购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代销网点的投资者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金额的限制。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网点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元。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的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对本基金的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合理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进行前述调整须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六)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1、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投资者可选择在申购本基金或赎回本基金时交纳申购费用。投资者选择在申购时交纳的称为前端申购费用,投资者选择在赎回时交纳的称为后端申购费用。在场内申购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只能进行前端申购。

  (1)投资者选择交纳前端申购费用时,按申购金额采用比例费率。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前端申购费率
  
  100万元以下 0.8%
  
  100万元(含)-500万元 0.5%
  
  500万元(含)以上 1000元/笔
  
  
  
  
  因红利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2)投资者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用时,按申购金额采用比例费率,费率按持有时间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 后端申购费率
  
  1年以内(含) 1.0%
  
  1年-3年(含) 0.6%
  
  3年-5年(含) 0.4%
  
  5年以上 0
  
  
  
  
  2、赎回费率
  本基金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赎回费用的25%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的场内赎回适用固定的赎回费率,定为0.10%。

  本基金的场外赎回费率按持有时间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1年以内(含) 0.10%
  
  1年-2年(含) 0.05%
  
  2年以上 0
  
  
  
  
  其中,在场外认购以及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之后场外申购的投资者其份额持有年限以份额实际持有年限为准;在场内认购、场内申购以及场内买入,并转托管至场外赎回的投资者其份额持有年限自份额转托管至场外之日起开始计算。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报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七)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场外申购时,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场内申购时,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保留到整数位,剩余部分按每份基金份额申购价格折回金额返回投资人,折回金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2、申购份额的计算
  场外申购可以采取前端收费模式和后端收费模式,场内申购目前只支持前端收费模式。

  (1)前端收费模式: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4:某投资人投资4万元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为0.8%,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40,000/(1+0.8%)=39,682.54元
  申购费用=40,000-39,682.54=317.46元
  申购份额=39,682.54/1.040=38,156.29份
  (2)后端收费模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当投资人提出赎回时,后端认购费用的计算方法为:
  后端申购费用=赎回份额×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后端申购费率
  例5:某投资人投资4万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元,如果其选择后端收费方式,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 = 40,000 / 1.040 = 38,461.54份
  即:投资人投资4万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元,则可得到38,461.54份基金份额。

  3、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的赎回价格,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1)如果投资人在认(申)时选择交纳前端申购费用,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例6:某投资人赎回1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半年,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1%,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 = 10,000×1.016×0.1% = 10.16元
  赎回金额 = 10,000×1.016-10.16 = 10,149.84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万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149.84元。

  (2)如果投资人在申购时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用,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后端申购费用=赎回份额×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后端申购费率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后端申购费用-赎回费用
  例7:某投资人赎回1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半年,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1%,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元,投资人对应的后端申购费是1.0%,申购时的基金净值为1.01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1.016=10,160元
  后端申购费用=10,000×1.010×1.0%=101元
  赎回费用=10,160×0.1%=10.16元
  赎回金额=10,160-101-10.16=10,048.84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半年,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1%,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元,投资人对应的后端申购费是1.0%,申购时的基金净值为1.01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048.84元。

  4、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申购;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因技术故障或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或证券结算登记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6)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巨额赎回,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因技术故障或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或证券结算登记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依法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按时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3)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基金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赎回的部分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基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场内赎回申请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应规则进行处理;基金转换中转出份额的申请的处理方式遵照相关的业务规则及届时开展转换业务的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同时以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报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十一)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依法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申购与赎回的登记结算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登记结算手续,投资者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者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登记结算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结算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于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十四)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1、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或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认购、申购或上市交易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2、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既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也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但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可申请场内赎回。

  3、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既可以直接申请场外赎回,但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可申请场外赎回,也可以在办理跨系统转托管后,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转至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解冻
  注册登记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依据其业务规则,受理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解冻等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十六)基金的转托管
  本基金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或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销售机构(网点)之间不能通存通兑时的,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交易的会员单位(席位)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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