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时间:2012年02月01日 06:01:04 中财网

  基金管理人: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的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2041号文核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份额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全面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本基金为开放式混合型基金,属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高风险、较高收益品种。

  基金管理人建议基金投资者根据自身的风险收益偏好,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并且中长期持有。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1年6月9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3.直销机构:指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4.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网点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6.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7.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28.注册登记系统: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
  29.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0.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交易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36.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6.元:指人民币元
  4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2.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53.业务规则:基金管理人、证券交易所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
  54.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基金管理人: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环城北路208号1801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三路90号东部软件园1号楼2楼
  法定代表人:高玮
  成立日期:2010年10月21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1312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股权结构: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浙江浙大网新集团有限公司、通联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养生堂有限公司分别占公司注册资本的25%
  联系人:鲍芸
  联系电话:0571-28191825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高玮女士,董事长,1968年生,浙江大学数学系博士,高级工程师。历任财通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电脑中心副经理、市场管理总部经理、稽核部经理、职工监事。现任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合规总监;浙商期货有限公司董事。

  耿小平先生,董事,1948年生,华东政法学院法律专业毕业,中欧国际工商管理学院EMBA,高级经济师。历任浙江省检察院副检察长;浙江沪杭甬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现任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顾问。

  潘丽春女士,董事,1968年生,浙江大学经济学硕士,浙江大学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曾在浙江省金华市委办公室调研科、金华信托投资有限公司杭办、浙江康恩贝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工作。现任浙江浙大网新集团有限公司执行总裁。

  钟睒睒先生,董事,1954年生,大专。历任养生堂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董事、董事长;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管大源先生,董事,1963年生,研究生,高级经济师。历任杭州万向节总厂统计员、计划员、科员;万向集团公司总经理助理;万向钱潮股份有限公司董秘;万向集团公司副总裁;天和证券总裁。现任万向集团公司副总裁兼通联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裁。

  周一烽先生,董事,1962年生,复旦大学经济系学士、上海社会科学院经济学硕士、美国亚利桑那州立大学凯瑞商学院EMBA。历任上海市社会科学院宏观经济研究室副主任、上海企业发展研究所副所长;广联(南宁)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特别助理及证券投资业务负责人;上海广联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中泰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现任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兼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章晓洪先生,独立董事,1973年生,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博士。历任浙江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刘纪鹏先生,独立董事,1956年生,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工业经济系硕士,高级研究员,高级经济师,注册会计师。历任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研究所助理研究员;中信国际研究所经济研究室主任;海南航空公司高级经济顾问、首席经济学家;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教授、公司研究中心主任。现任中国政法大学资本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硕士生导师。

  金雪军先生,独立董事,1958年生,南开大学经济学硕士。历任浙江大学金融系主任、经济学院副院长、证券与期货研究所所长、中国金融学会常务理事等;兼任浙江省国际金融学会会长,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获浙江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称号。现任浙江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浙江大学江万龄金融投资研究中心主任;浙江省公共政策研究院执行院长,浙江省国际金融学会会长。

  肖幼航女士,独立董事,1963年生,上海财经大学硕士,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历任杭州市审计局副主任科员;浙江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五部副经理、综合部经理;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浙江中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上海龙力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总裁助理。

  2.监事会成员
  王平玉先生,监事,1951年生,大专,经济师。历任建设银行杭州分行科长、支行行长、党组副书记、副行长。现任养生堂有限公司总经济师、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赵琦女士,监事,1971年生,大学本科,注册会计师。曾在万向集团结算中心、万向财务公司工作。现任通联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谢志强先生,监事,1981年生,厦门大学金融学专业学士、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CFA),金融风险管理师(FRM)。历任浙江证监局稽查处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曾借调中国证监会稽查局工作。现任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监。

  3.公司高管人员
  周一烽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杜煊君先生,副总经理,1972年生,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复旦大学应用经济学博士后,美国亚利桑那州立大学凯瑞商学院EMBA。曾就职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后历任中泰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发展部副总经理、信托管理中心总经理;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创新产品总部总经理;海证期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总经理。

  闻震宙先生,督察长,1975年生,中国人民大学本科学历,会计师。历任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清算中心主任、苏州中辰期货经纪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监、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合规审计部合规组长。

  4.本基金基金经理
  陈志龙先生,1976年生,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管理信息系统学士,英国约克大学经济与金融硕士,英国雷丁大学金融工程与数量分析硕士。历任中银国际证券资产管理部分析员、经理;中银基金研究员;基金经理、基金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副总裁;专户理财部投资总监。现任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投资管理部投资总监。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周一烽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简历同上。

  陈志龙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执行主任,简历同上。

  姜培正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1975年生,华东师范大学政治经济学硕士,英国华威大学经济和金融理学硕士。历任平安证券综合研究所研究员;国联安基金研究部研究员;浙商基金投资管理部研究员、研究主管。现任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副总监兼研究总监、浙商聚潮产业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关永祥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1974年生,北京大学金融学专业硕士,中科院研究生院软件系统分析工程硕士。历任华泰证券、泰阳证券研究员;长信基金数量策略研究员;国联安基金数量策略研究员。现任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策略发展部副总监。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按照《基金法》,基金管理人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基金管理人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对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六)基金经理承诺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七)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1.内部控制的目标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4)建立和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形成合理的决策、执行和监督机制。通过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和风险控制流程,保护基金持有人利益不受侵犯。

  2.内部控制的原则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所有部门、岗位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位员工;2)独立性原则:公司根据业务的需要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部门和岗位;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4)有效性原则:用科学合理的内控程序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证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5)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公司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6)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的经营战略、经营目标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7)防火墙原则:公司基金投资、交易、研究、评估、市场开发等相关部门,应当在空间上和制度上适当分离,以达到防范风险的目的。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部信息的人员,应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措施;8)成本效益原则:公司通过科学有效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各种成本,提高经营效益,通过控制成本实现最佳经济效益,从而达到最佳内控效果。

  3.内部控制的组织机构公司内部控制的组织机构可以划分为监督系统、决策与业务执行两大系统,均有明确的层次分工和畅通的监督与执行通道,并建立完善的报告与反馈机制。

  1)监督系统公司监事会、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监察稽核部为公司不同层面的监督机构,构成相互独立的监督系统。

  监事会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董事和公司管理层的行为行使监督权。董事会下设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资产运作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查、分析和评估。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独立行使职责。监察稽核部独立于公司各业务部门和各分支机构,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中的风险控制情况实施监督。督察长由董事会聘任,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对公司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2)决策和执行系统股东会、董事会、管理层及职能部门构成公司决策与业务执行系统。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行使职权。股东会选举董事组成董事会。董事会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行使职权。独立董事对公司事项发表不受任何人干预的独立意见并参与表决。董事会聘任公司总经理,由总经理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

  公司根据独立性、防火墙以及相互制约、互为衔接的原则,设立满足公司经营运作必需的机构、部门及岗位。各部门在分工合作的基础上,明确各岗位相应的责任和职权,建立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工作关系。通过制定规范的岗位责任制、合理的工作标准和严格的操作程序,使各项工作规范化、程序化、标准化。

  4.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公司制定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层面的制度构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是公司经营管理遵循的最高文件;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公司制定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和依据;第三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公司日常运作的有针对性并较为具体的行为要求与规范;第四个层面是公司各部门根据业务的需要制定的各种规章及实施细则等。上述不同层面的控制制度的制定、修改、实施、废止应该遵循相应的程序,较高层面的制度与较低层面的制度有机联系,前者的内容指导和制约后者内容,后者的内容体现和细化前者的内容。

  公司章程的修改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监管部门核准后生效。公司内部控制大纲、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制订与修改由公司总经理提出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各部门的规章及实施细则由相关部门依据公司章程和内部控制大纲提出议案,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

  监察稽核部对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各部门规章及实施细则的执行情况进行日常性的检查和评价,并报公司总经理和督察长。总经理和督察长向有关部门提出改进意见由相关部门负责落实,并由监察稽核部跟踪落实情况并继续检查评估。各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涉及到本部门的公司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并负责落实相关事项。

  5.内部控制的层次体系公司内部控制的层次体系共分四层:建立一线岗位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属于单人、单岗处理业务的,必须有相应的后续监督机制;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制约的工作程序作为第二道监控防线,建立业务文件在公司与托管银行之间、相关部门和相关岗位之间传递的标准,明确文字签字的授权;成立独立的监察稽核部,对各部门、各岗位各项业务全面实行监督反馈,必要时对有关部门进行不定期突击检查,形成第三道防线;董事会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和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形成公司的第四道防线。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本公司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本公司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一)基金托管人概况1.基本情况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民生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法定代表人:董文标成立时间:1996年1月12日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01号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22,262,277,489元人民币存续期间:持续经营电话:010-58560666联系人:关悦中国民生银行于1996年1月12日在北京正式成立,是我国首家主要由非公有制企业入股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同时又是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商业银行法》建立的规范的股份制金融企业。多种经济成份在中国金融业的涉足和实现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使中国民生银行有别于国有银行和其他商业银行,而为国内外经济界、金融界所关注。中国民生银行成立十五年来,业务不断拓展,规模不断扩大,效益逐年递增,并保持了良好的资产质量。

  2000年12月19日,中国民生银行A股股票(600016)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2003年3月18日,中国民生银行40亿可转换公司债券在上交所正式挂牌交易。2004年11月8日,中国民生银行通过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功发行了58亿元人民币次级债券,成为中国第一家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功私募发行次级债券的商业银行。2005年10月26日,民生银行成功完成股权分置改革,成为国内首家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商业银行,为中国资本市场股权分置改革提供了成功范例。

  中国民生银行自上市以来,按照"团结奋进,开拓创新,培育人才;严格管理,规范行为,敬业守法;讲究质量,提高效益,健康发展"的经营发展方针,在改革发展与管理等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先后推出了"大集中"科技平台、"两率"考核机制、"三卡"工程、独立评审制度、八大基础管理系统、集中处理商业模式及事业部改革等制度创新,实现了低风险、快增长、高效益的战略目标,树立了充满生机与活力的崭新的商业银行形象。

  中国民生银行在"2006民营上市公司100强"中位列第一名,并在市值、社会贡献两项分榜单中名列第一。

  在《福布斯》中文版评选的"2006中国顶尖企业十强榜"上,民生银行位列第七名。

  2007年10月,中国民生银行通过了SAI国际组织颁布的SA8000体系认证(即企业社会责任管理体系),成为中国金融界第一家通过该项认证的商业银行。

  2007年11月,民生银行获得2007第一财经金融品牌价值榜十佳中资银行称号,同时荣获《21世纪经济报道》等机构评选的"最佳贸易融资银行奖"。

  2007年12月,民生银行荣获《福布斯》颁发的第三届"亚太地区最大规模上市企业50强"奖项。

  2008年7月,民生银行荣获"2008年中国最具生命力百强企业"第三名在《2008中国商业银行竞争力评价报告》中民生银行核心竞争力排名第6位,在公司治理和流程银行两个单项评价中位列第一。

  2009年6月,民生银行在"2009年中国本土银行网站竞争力评测活动"中获2009年中国本土银行网站"最佳服务质量奖"。

  2009年9月,在大连召开的第二届中国中小企业融资论坛上,中国民生银行被评为"2009中国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十佳机构"。在"第十届中国优秀财经证券网站评选"中,民生银行荣膺"最佳安全性能奖"和"2009年度最佳银行网站"两项大奖。

  2009年11月21日,在第四届"21世纪亚洲金融年会"上,民生银行被评为"2009年?亚洲最佳风险管理银行"。

  2009年12月1日,中国民生银行获得了"2008年度中国上市公司百强榜第13名"。

  2009年12月9日,在由《理财周报》主办的"2009年第二届最受尊敬银行评选暨2009年第三届中国最佳银行理财产品评选"中,民生银行获得了"2009年中国最受尊敬银行"、"最佳服务私人银行"、"2009年最佳零售银行"多个奖项。

  2010年2月3日,在"卓越2009年度金融理财排行榜"评选活动中,中国民生银行一流的电子银行产品和服务获得了专业评测公司、网友和专家的一致好评,荣获卓越2009年度金融理财排行榜"十佳电子银行"奖。

  2010年5月20日,在2010年英国《金融时报》中国银行业成就奖颁奖典礼上,中国民生银行从众多竞争者中脱颖而出,荣获"最佳贸易金融银行奖"。

  2010年10月,在经济观察报主办的"2009年度中国最佳银行评选"中,民生银行获得评委会奖--"中国银行业十年改革创新奖"。这一奖项是评委会为表彰在公司治理、激励机制、风险管理、产品创新、管理架构、商业模式六个方面创新表现卓著的银行而特别设立的。

  2010年12月1日,在《亚洲货币》杂志(Asiamoney)公布的年度最佳公司治理票选结果中,民生银行在中国区组别中获得最高票数,成为年度中国区最佳公司治理企业。

  2011年6月22日,在由《理财周报》主办的"2011中国上市公司最佳董事会价值管理论坛"上,民生银行荣获"2011中国主板上市公司最佳董事会10强"。

  2011年7月9日,在《华夏时报》、北京大学中国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研究中心主办的"2011中国上市公司风险管理高峰论坛"上,民生银行荣获"2011金盾奖-中国上市公司最佳信息披露奖"。

  2011年9月20日,民生银行凭借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方面的诸多创新做法和成绩,在第十三届投资者关系全球排名(IRGlobalRankings,IRGR)颁奖典礼上,以中国区第二名获得中国投资者关系大奖(香港上市公司)优秀奖。

  2.主要人员情况陈凌:女,高级会计师。资产托管部总经理。曾任职于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财务部,中国有色财务公司,招商银行北京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北京管理部、西安分行、总行年金筹备组;历任中国有色财务公司处长,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副主任、北京管理部副总经理、西安分行行长、总行年金筹备组组长等职务。具有丰富的大型企业集团、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商业银行的从业工作经历和管理工作经验。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04年7月9日获得基金托管资格,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颁布后首家获批从事基金托管业务的银行。为了更好地发挥后发优势,大力发展托管业务,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伊始就本着充分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为客户提供高品质托管服务的原则,高起点地建立系统、完善制度、组织人员。资产托管部目前共有员工43人,平均年龄35岁,100%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80%以上员工具有硕士以上文凭。基金业务人员100%都具有基金从业资格。截止到2011年12月31日,本行共托管基金14只,分别为天治品质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东方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天治天得利货币市场基金、东方金账簿货币市场基金、长信增利动态策略证券投资基金、华商领先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深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华商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信用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添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建信深证基本面6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建信深证基本面6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和国投瑞银瑞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基金资产净值为330.51亿元。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强化内部管理,保障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保证自觉合规依法经营,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保障业务正常运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稽核部、资产托管部内设稽核监督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稽核部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资产托管部内设独立、专职的内部监督稽核处,负责拟定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总体思路与计划,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各业务处室风险控制工作的实施。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1)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必须覆盖资产托管部的所有处室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风险控制责任应落实到每一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2)独立性原则:资产托管部设立独立的稽核监督处,该处室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3)相互制约原则:各处室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5)防火墙原则:托管部自身财务与基金财务严格分开;托管业务日常操作部门与行政、研发和营销等部门严格分离。

  4.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1)制度建设: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风险识别与评估:稽核监督处指导业务处室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4)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空间: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实施门禁管理和音像监控。

  (5)人员管理:进行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并签订承诺书。

  (6)应急预案: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建立异地灾备中心,保证业务不中断。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从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监控等五个方面构建了托管业务风险控制体系。

  (1)坚持风险管理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理念。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2)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处室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3)建立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风险控制组织结构。托管部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处室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处室、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4)以制度建设作为风险管理的核心。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业务管理办法、内部控制制度、员工行为规范、岗位职责及涵括所有后台运作环节的操作手册。以上制度随着外部环境和业务的发展还会不断增加和完善。

  (5)制度的执行和监督是风险控制的关键。制度执行比编写制度更重要,制度落实检查是风险控制管理的有力保证。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督处,依照有关法律规章,每两个月对业务的运行进行一次稽核检查。总行稽核部也不定期对资产托管部进行稽核检查。

  (6)将先进的技术手段运用于风险控制中。在风险管理中,技术控制风险比制度控制风险更加可靠,可将人为不确定因素降至最低。托管业务系统需求不仅从业务方面而且从风险控制方面都要经过多方论证,托管业务技术系统具有较强的自动风险控制功能。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五、相关服务机构(一)销售机构1.直销机构1)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环城北路208号1801室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三路90号东部软件园1号楼2楼电话:0571-28191852传真:0571-28191836联系人:张伊婷2)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公司网址:http://www.zsfund.com客服电话:4006-321-321(免长途话费);0571-288222882.代销机构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法定代表人:董文标联系人:董云巍传真:010-57092611客服电话:95568网址:http://www.cmbc.com.cn其他基金代销机构情况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7号投资广场23层法定代表人:金颖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联系电话:010-59378839传真:010-59378907联系人:朱立元(三)律师事务所名称:通力律师事务所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负责人:韩炯电话:021-31358666传真:021-31358600联系人:安冬经办律师:吕红、安冬(四)会计师事务所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注册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二办公楼八层办公地址:上海南京西路1266号恒隆广场50楼法定代表人:姚建华电话:021-22122888传真:021-62881889联系人:王国蓓经办注册会计师:王国蓓、钱晓英六、基金的募集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2041号文件核准募集。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一)基金运作方式及基金类型契约型开放式,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二)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三)募集方式和募集场所本基金通过基金销售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公开发售。

  (四)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五)募集对象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六)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价格)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初始面值发售。

  (七)认购安排1.认购时间本基金的认购时间安排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确定,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列明。

  2.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3.认购费率本基金以认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认购费用,认购费率不得超过认购金额的5%。具体认购费率如下:
  单笔认购金额认购费率
  M<100万1.2%
  100万≤M<200万1.0%
  200万≤M<500万0.6%
  M≥500万1000元/笔
  
  (注:M:认购金额;单位:元)
  投资者重复认购,须按每次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等基金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4.认购份额的计算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产生的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认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某投资者投资本基金10,000元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为1.2%,假定认购期产生的利息为1元,则其可得认购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1.2%)=9,881.42元认购费用=10,000-9,881.42=118.58元认购份额=(9,881.42+1)/1=9882.42份即:该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加上募集期间利息后一共可得到9,882.42份基金份额。

  5.认购的方式及确认1)投资者认购采用全额缴款的认购方式;2)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款;3)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4)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T日的申请是否有效应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投资者可以自T+2日起,通过其原认购网点柜台或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查询认购申请的交易记录情况。投资者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八)认购的限制在募集期内,除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另有规定外,基金投资者在代销机构销售网点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含认购费),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含认购费);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首次认购的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0元人民币(含认购费),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10000元人民币(含认购费)。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系统办理本基金认购业务的不受直销中心最低认购金额的限制,最低认购金额为单笔1000元人民币(含认购费)。本基金直销机构单笔认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九)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本基金合同生效前,基金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形成的利息折算成基金份额计入基金投资者的账户,具体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募集资金的保管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一)基金备案和基金合同生效1.自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决定停止基金发售,且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期结束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在指定媒体予以公告。

  3.基金合同生效前,基金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募集失败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合同的生效条件,或基金募集期内发生不可抗力使基金合同无法生效,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基金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一)申购与赎回场所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网上直销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进行。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1.直销机构1)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三路90号东部软件园1号楼2楼电话:0571-28191852传真:0571-28191836联系人:张伊婷2)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公司网址:http://www.zsfund.com客服电话:4006-321-321(免长途话费);0571-288222882.代销机构1)中国民生银行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法定代表人:董文标联系人:董云巍传真:010-83914283客服电话:95568网址:http://www.cmbc.com.cn2)其他代销机构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时间所在的开放日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4.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按"先进先出"的原则进行处理,即注册登记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注册登记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被赎回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和所适用的赎回费率;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销售机构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1.申购金额的限制代销机构销售网点每个账户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直销中心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已在直销中心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系统办理基金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网点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本基金直销网点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代销网点的投资人欲转入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进行交易要受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最低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或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数的比例上限不设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2.赎回份额的限制赎回的最低份额为5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但某笔赎回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5份时,剩余基金份额将与该次赎回份额一起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的数量或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1.申购费用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单笔申购金额申购费率
  M<100万1.5%
  100万≤M<200万1.2%
  200万≤M<500万0.8%
  M≥500万1000元/笔
  
  (注:M:申购金额;单位:元)
  2.赎回费用本基金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赎回费率
  Y<1年0.5%
  1年≤Y<2年0.25%
  Y≥2年0
  
  (注:Y:持有时间,其中1年为365日,2年为730日)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及计算1.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1)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有效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2)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有效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2.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价格以申购当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用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二:假定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230元。四笔申购金额分别为10,000.00元、100万元、200万元和1000万元,则各笔申购负担的申购费用和获得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1申购2申购3申购4
  申购金额(元,a)
  10,000.001,000,000.002,000,000.0010,000,000.00
  适用申购费率(b)
  1.5%1.2%0.8%-
  净申购金额(c=a/(1+b))
  9,852.22988,142.291,984,126.989,999,000.00
  申购费(d=a-c)
  147.7811,857.7115,873.021,000.00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e)
  1.2301.2301.2301.230
  申购份额(=c/e)
  8,009.93803,367.721,613,111.378,129,268.29
  
  3.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赎回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赎回金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某投资人赎回持有期未满1年的本基金基金份额10,000份,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1元,则其赎回费用和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1.1=11,000元赎回费用=11,000×0.5%=55元赎回金额=11,000-55=10,945元即该投资人赎回10,000份基金,可得金额为10,945元。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为: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总额/计算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三位,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5.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日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6.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7.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基金份额赎回金额的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相关手续后,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赎回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8.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低于柜台交易方式的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并另行公告。

  9.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基金投资人适当调整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转换费率。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1.投资人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基金投资人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T+2日(含该日)起有权赎回、转换或转托管该部分基金份额。

  2.投资人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注册登记机构可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将于该调整开始实施前予以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它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第4项除外)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按时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3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1.巨额赎回的认定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每笔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该笔赎回申请当日部分确认的赎回份额;基金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赎回的部分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如基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并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1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转换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及时告知基金托管人。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基金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则办理。

  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办理转托管的销售机构因技术系统性能限制或其它合理原因,可以暂停该业务或者拒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转托管申请。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在各项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本基金可为投资人提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服务,具体实施方法以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十七)其他情形基金账户和基金份额冻结、解冻的业务,由注册登记机构办理。

  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关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基金份额所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法院判决、裁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基金份额处于冻结状态时,注册登记机构或其他相关机构应拒绝该部分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转出申请、非交易过户申请以及基金的转托管申请。

  在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范围内,注册登记机构还可办理除上述业务以外的其他交易业务。

  九、基金的投资(一)投资目标本基金通过挖掘运用经济发展新思维与社会发展新思维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上市公司的投资机会,在科学管理风险的前提下,追求基金资产的中长期持续稳定增值。

  (二)投资理念本基金认为投资于以经济发展新思维与社会发展新思维来经营的上市公司,既能获得良好的投资回报,也能推动经济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在投资决策中,本基金主要关注体现绿色创新与民生和谐特点的行业与公司,以充分分享中国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成果。

  (三)投资范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30%-80%,其中投资于受益于新思维理念的行业或公司的比例不低于股票资产的80%;债券资产、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20%-70%,其中基金持有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扣除股指期货保证金以后基金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四)投资策略本基金采用"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投资策略,主要通过资产配置策略与股票选择策略,优选运用新思维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上市公司股票,在科学管理风险的前提下构建投资组合,以充分分享中国可持续发展的经济成果,实现组合资产中长期持续稳定增值的投资目标。

  1.资产配置策略大类资产配置中,本基金主要考虑如下因素:
  1)宏观经济的分析,包括国际经济和国内经济等,通过判断经济周期是否处于衰退、复苏、过热和滞胀阶段,确定阶段性较优资产。

  2)政策环境的分析,主要考察财政、货币政策及资本市场政策。

  3)资金供求和估值水平的分析,主要考察国际、国内的资金供求变化及股票市场、债券市场及资产配置估值水平指标。

  4)市场情绪的分析,主要从投资者交易行为、企业盈利预期变化与市场交易特征三个方面判断短期市场波动,并辅以战术性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深入分析上述几个方面的情况,通过对各种因素的综合分析,增加该阶段下市场表现优于其他资产类别的资产的配置,减少市场表现相对较差的资产类别的配置,以规避或分散市场风险,提高基金经风险调整后的收益。

  2.股票选择策略本基金关注的"新思维",是指经济发展新思维与社会发展新思维,具体是指绿色创新与民生和谐两大主题。

  1)主题鉴别在资产配置的基础上,本基金基于基金管理人投研团队对中国经济与社会中长期发展趋势的把握,特别是对经济、行业转型与企业发展的深入研究,并参考《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等国家中长期政策与规划,围绕实现我国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若干重要方面的目标确定新思维主题的投资逻辑。

  绿色创新的主要鉴别标准包括:
  -与掌握一批事关国家竞争力的装备制造业和信息产业核心技术,制造业和信息产业技术水平进入世界先进行列目标相关的,如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

  -与农业科技整体实力进入世界前列,促进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提高,有效保障国家食物安全目标相关的,如水利水电建设。

  -与能源开发、节能技术和清洁能源技术取得突破,促进能源结构优化,主要工业产品单位能耗指标达到或接近世界先进水平目标相关的,如新能源汽车、锂电池、太阳能发电。

  民生和谐的主要鉴别标准包括:
  -与增加公共产品供给,使得社会资源向低收入阶层倾斜相关的,如加大农产品生产投入、保障房建设以及轨道交通等解决"衣"、"食"、"住"、"行"几个方面矛盾带来的投资机会。

  -与提高行业运营效率和有序竞争相关的,主要体现为医疗体系和社会服务体系的完善(如医疗保健支出的增加、新医院建设与医疗设备采购)、信息服务及食品安全带来的行业整合等方面的投资机会。

  2)股票选择关于股票选择策略,本基金以新思维投资理念为指导,通过定性与定量两种分析方法,精选在经营理念、经营范围、经营实践与经营结果中具备绿色创新、民生和谐两大特征的优质上市公司股。

  在定性分析方面,本基金主要依据以下分析框架来分析:
  -致力于为客户提供更好的产品与服务:是否持续进行技术创新、商业创新,如积极改进生产工艺与流程,为客户提供更加安全、健康、环保与优质的产品与服务,使提供的产品与服务符合绿色、和谐的标准。

  -视员工作为重要财富加以经营:是否拥有良好的公司文化;是否拥有清晰的公司战略与目标,能落实到位并为基层员工熟知;是否遵守国家各项劳动政策法规与制度条例;是否具有完备的员工健康安全保障体系与良好的安全性表现记录;是否拥有完备的培训制度与公平合理的晋升机制;是否建立起有效的绩效考核制度与利益分享机制;是否拥有鼓励节能与激发创新的机制,培养员工的环保意识、激发员工的创造力。

  -平等对待服务商、中下游厂商:是否给予公司的服务商、中下游厂商足够的尊重;是否及时支付项目款项;是否保证其得到合理的利润。

  -具有反馈社会的意识,推动公司与社会和谐发展:是否拥有与绿色、创新相关的经营项目与产品;是否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实施减少污染、节约资源的方案;是否及时、如实履行纳税义务;是否积极解决就业;是否主动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并有完善的计划与良好的表现。

  -给予股东良好的回报:是否定期分红,股利报酬率达到一定的水平;净资产回报率是否处于行业领先水平;是否拥有良好的品牌与商誉。

  在定量分析方面,本基金主要从财务指标与估值指标两个方面来分析。关于财务指标,本基金主要考察毛利率指标,以判断该公司是否具有覆盖日益上涨的原材料、人工成本及获取较高利润的能力。其次,考察公司每年是否有稳定的预算经费用以研发创新产品。此外,还参考体现公司经营效率的应收账款周转率、应付账款周转率等指标。

  在估值方法的选择上,本基金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公司自身的特点选择相应的估值方法,综合运用相对估值法、绝对估值法及资产价值法。在运用相对估值法中的市盈率(P/E)、市净率(P/B)、市盈率/盈利增长比率(PEG)等指标估值时,不仅要求与国内可比公司进行比较,而且要求与国外可比公司进行比较。同时结合伴生因素,如分析师评级的变动、股票价格走势与成交量、投资者关注度等对目标企业做出合理的价值判断。绝对估值法主要运用现金流贴现(DCF)或股利贴现(DDM)。资产价值法的指标主要有企业价值/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EV/EBITDA)。在综合各种估值方法的前提下,本基金注意不同方法结果之间的相互印证,以检验结果的可信性。

  3.债券投资策略为降低基金投资的系统性风险,本基金将以优化流动性管理、分散投资风险为主要目标,同时根据需要适度积极操作,进行债券投资,以提高基金收益。具体主要采取以下积极管理策略:
  1)久期调整策略根据对市场利率水平的预期,在预期利率下降时,增加组合久期,以较多地获得债券价格上升带来的收益;在预期利率上升时,减小组合久期,以规避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

  2)收益率曲线配置策略债券市场的收益率曲线随时间变化而变化,本基金通过预测收益率曲线未来可能的变化方向和方式,合理配置和调整投资组合的资产结构。具体包括子弹策略、哑铃策略、梯形策略以及骑乘策略等,从长、中、短期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利。如预测收益率曲线平行移动或变平时,将采取哑铃型策略;预测收益率曲线变陡时,将采取子弹型策略。

  3)确定类属配置类属配置主要体现在对于不同类型债券的选择,实现债券组合收益的优化。根据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可转债、资产支持证券等不同债券板块之间的相对投资价值分析,增持价值被相对低估的债券板块,减持价值被相对高估的债券板块,借以取得较高收益。其中,随着债券市场的发展,基金将加强对企业债、可转债、资产支持证券等新品种的研究和投资。

  4)个债选择本基金在综合考虑上述配置原则基础上,通过对个体券种的价值分析,重点考察各券种的收益率、流动性、信用等级,选择相应的最优投资对象。本基金还将采取积极主动的策略,针对市场定价错误和回购套利机会等,在确定存在超额收益的情况下,积极把握市场机会。

  4.权证投资策略本基金将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依法进行权证投资。基金权证投资将在采用数量化模型分析其合理定价的基础上,追求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实现稳健的超额收益。

  5.股指期货投资策略本基金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依据股指期货定价模型,采用流动性较好、交易较活跃的期货合约,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策略的综合运用进行操作,实现对冲系统性风险及规避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的目的。为此,基金管理人制定了股指期货投资管理制度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该制度对股指期货投资决策程序、风险控制等做了详细的规定。此外,建立了股指期货交易决策小组,授权相关管理人员负责股指期货的投资审批事项。本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特征,通过资产配置、品种选择,谨慎进行投资,以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如未来法律法规对于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策略另有规定的,本基金将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此外,本基金还将积极参与风险低且可控的新股申购、债券回购等投资,以增加收益。未来,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金融工具的丰富和交易方式的创新等,基金还将积极寻求其他投资机会,履行适当程序后更新和丰富组合投资策略。

  (五)业绩比较基准1.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本基金股票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300指数收益率,债券投资部分为上证国债指数收益率,复合业绩比较基准为:
  沪深300指数收益率×55%+上证国债指数收益率×45%2.选择业绩比较基准的理由沪深300指数是反映沪深两市A股综合表现的跨市场成份指数,由沪深两市300只规模大、流动性好的股票作为样本编制而成。它涵盖了沪深两市超过六成的市值,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和较强的市场影响力。上证国债指数样本涵盖了上海证券交易所所有的国债品种,交易所的国债交易市场具有参与主体丰富、竞价交易连续的特性,能反映出市场利率的瞬息变化,使该指数能真实的反映出利率市场的风险收益特征。基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限制,选用该业绩比较基准能够较好的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以变更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本基金为主动投资的混合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和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而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高风险、中高收益品种。

  (七)投资决策依据本基金管理人将主要依据下述因素决定基金资产配置和具体证券的买卖: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2.宏观经济形势及前景、有关政策趋向对证券市场的影响等;3.国家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以及利率走势、通货膨胀预期等;4.股票、债券、衍生产品等类别资产的预期收益率及风险水平。

  (八)投资决策流程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指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1.投资管理部的研究团队向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提交有关宏观经济分析、投资策略、债券分析等各类研究报告和投资建议,为投资运作提供决策支持。

  2.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宏观经济形势、利率走势、微观经济运行环境和证券市场走势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制定本基金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比例等重大决策。3.基金经理依据分析报告和内外部研究成果,依据本基金产品的投资原则、投资限制等要求,结合自身对证券市场的研究、分析和判断,并遵守本公司对股票选择的规定,定期制定投资策略与投资组合建议书,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审定。投资组合建议书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的资产配置比例和股票、债券的投资重点,需陈述股票投资的行业分布、投资品种的选择理由、买卖数量和买卖时机等,并提供相应的依据及风险揭示。

  4.基金经理在遵循公司的相关投资制度的基础上对各自所管理之投资组合负责,在公司授权范围内独立决策。

  5.对超出基金经理权限范围的投资,由基金经理拟定具体投资建议书,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的投资审批程序和相关规定提交投资管理部负责人或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

  6.基金经理依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审定的资产配置比例和投资重点,根据每周的投资研究联席会议,辅以每日晨会对当日重大讯息和行业、公司调研动态进行讨论,进行投资组合的维护。

  7.开放式基金经理制定投资计划时须对基金申购和赎回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计划投资品种的流动性进行综合考虑。

  8.基金经理负责投资组合的构建与维护。

  9.中央交易室依据基金经理的指令,负责在投资指令规定的时间、投资规模和价格范围内执行交易指令,及时反馈指令执行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整理和存档交易记录。中央交易室须按时向基金经理反馈交易执行情况,遇有异常情况要及时向投资总监反映。

  10.金融工程小组的风险与绩效评估人员定期或定期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绩效和风险评估,提供绩效评估报告,提出风险控制意见,作为投资决策委员会调整风险控制策略和评估投资绩效的参考。

  11.监察稽核部负责对投资过程进行日常监督和实时风险监控。

  12.基金经理定期或不定期的对组合进行评价,根据评价的结果决定是否进行组合调整。对需要进行调整的组合,基金经理应根据投资流程及时调整,对不需要进行调整的组合持续跟踪。

  13.在确保基金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公司有权根据环境的变化和实际的需要对上述投资决策程序进行合理的调整。

  (九)投资限制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6)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7)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30%-80%,其中投资于受益于新思维理念的行业或公司的比例不低于股票资产的80%;债券资产、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20%-70%,其中,基金持有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扣除股指期货保证金以后基金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1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8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15)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格式与时限向交易所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16)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占基金资产的30%-80%;17)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18)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本基金在开始进行股指期货投资之前,应与基金托管人就股指期货清算、估值、交割等事宜另行具体协商。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因证券或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十)禁止行为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十一)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及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二)融资、融券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基金的财产(一)基金资产总值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一、基金资产估值(一)估值日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估值对象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三)估值方法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估值错误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估值错误责任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估值错误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估值错误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4.出现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事故时;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5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注册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一)基金利润的构成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6次,每份基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10%;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4.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5.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收益分配基准日以及该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3.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有效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一)基金费用的种类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7.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在通常情况下,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除管理费和托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3.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费用调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两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六)基金税收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一)基金会计政策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分别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销售机构;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3日前,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4.基金开始申购、赎回公告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1)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7.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基金定期报告应当按有关规定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8.临时报告与公告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2)终止基金合同;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7)基金募集期延长;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30%;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19)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基金代销机构;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26)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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