诺安汇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一)本次基金募集的核准文件名称为:《关于核准诺安汇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2】173号),核准日期为:2012年2月9日。 (二)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三)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等,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人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须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市场系统性风险、上市公司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管理风险、本基金特有风险、股指期货投资风险、资产配置风险及其他风险等。 本基金为保本混合型基金,在证券投资基金中属于低风险品种。本基金以一元初始面值募集基金份额,投资者投资于保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保本基金仍然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 (四)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第一部分绪言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诺安汇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涵盖诺安汇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理念、投资策略、风险以及认购、申购和赎回的程序及费率等与投资本基金有关的所有相关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并注意基金管理人对本招募说明书披露的更新信息。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保证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释义在《诺安汇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诺安汇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指《诺安汇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诺安汇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更新;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诺安汇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诺安汇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基金法》: 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1年6月9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2004年6月29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2004年7月1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并于2004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不时作出的修订; 《指导意见》指中国证监会2010年10月26日颁布并实施的《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指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第九部分之规定召集、召开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募集结束,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募集金额和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后,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存续期: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保本周期: 指本基金的保本期限。本基金的保本周期每三年为一个周期。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3年后对应日的前一日止,如该对应日的前一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的到期处理规则中确定下一个保本周期的起始时间。基金合同中若无特别所指,保本周期即为当期保本周期; 保本周期到期日: 保本周期届满的最后一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持有到期: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一直持有其所认购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到期操作: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到期后,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将本基金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基金份额,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继续持有变更后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到期操作期间: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进行到期操作的期间。本基金的到期操作期间为保本周期到期日及之后5个工作日(含第5个工作日); 过渡期: 到期操作期间截止日次日起(含该日)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前一工作日的期间为过渡期;过渡期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过渡期申购: 投资者在过渡期的限定期限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在过渡期的限定期限内,投资者转换入本基金基金份额,视同为过渡期申购; 折算日: 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的前一工作日,即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 保本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 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 根据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可赎回金额,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 保本: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保本额,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含第二十个工作日)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保证: 担保人为本基金保本提供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保本额的差额部分,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保证合同: 《诺安汇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 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本基金保本周期届满时,担保人或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为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提供保本保障,与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保本基金存续要求; 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继续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份额折算: 在折算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包括投资者进行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和保本周期结束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变更登记为基金份额净值为1.00元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数额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 保本基金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 保本周期届满时,若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继续存续;否则,本基金变更为非保本的股票型基金,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诺安策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如果本基金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对基金的存续要求,则本基金将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终止;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户内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从一个销售机构托管到另一销售机构的行为; 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销售机构: 指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站或其它媒体;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开放时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T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T+n日: 指T日后(不包括T日)第n个工作日,n指自然数;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业务规则》指《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以及以其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所得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财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货币市场工具: 现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疫情、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电脑系统或数据传输系统非正常停止以及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一、基金管理人概况公司名称: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4013号兴业银行大厦19-20层法定代表人:秦维舟设立日期:2003年12月9日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132号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存续期限:持续经营电话:0755-83026688传真:0755-83026677联系人:陈阳股权结构: 股东单位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投资有限公司6000 40% 深圳市捷隆投资有限公司6000 40% 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000 20% 合计15000 100% 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情况截至2012年3月底,本基金管理人共管理二十只开放式基金:诺安平衡证券投资基金、诺安货币市场基金、诺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诺安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价值增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诺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诺安中小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主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全球黄金证券投资基金、上证新兴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诺安上证新兴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多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全球收益不动产证券投资基金、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诺安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及诺安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三、主要人员情况1.董事会成员秦维舟先生,董事长,工商管理硕士。历任北京中联新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香港昌维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香港先锋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中国新纪元有限公司副总裁,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董事长。 杨自理先生,副董事长,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中国中化集团资产管理部总经理助理,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 张家林先生,董事,高级工程师,全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9、10、11届委员。曾任中科院自动化研究所工程师、高级工程师,中国自动化技术公司总经理。现任中国大恒(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欧阳文安先生,独立董事,工程师。历任中共北京市委副秘书长兼办公厅主任,中共北京市石景山区委书记,中共北京市委常委、秘书长,北京国际电气工程公司董事长,北京国际电力开发投资公司董事长。 朱秉刚先生,独立董事,教授级高级经济师。历任石油部计划司副司长,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计划局局长、咨询中心副主任。 陆南屏先生,独立董事。历任新华社香港分社办公厅综合处处长、办公厅副主任、国际问题研究中心办公室主任,国家外汇管理局办公室主任、政策法规司司长、副局长。 2.监事会成员李京先生,监事,企业管理硕士。历任中国中化集团总裁办公室部门经理,中化集团香港立丰实业公司总经理助理,中化汇富资产管理公司副总经理,中化欧洲资本公司副总经理兼世盈(厦门)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赵星明先生,监事,金融学硕士。历任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证券管理处副处长,深圳证券交易所理事会秘书长,君安证券香港公司副总经理等职。 戴宏明先生,监事。历任浙江证券深圳营业部交易主管,国泰君安证券公司部门主管,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中心总监。 3.经理层成员奥成文先生,总经理,经济学硕士,经济师。曾任中国通用技术(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经营部副经理,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投资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2002年10月开始参加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工作,任公司督察长,现任公司总经理。 杨文先生,副总经理,企业管理学博士。曾任国泰君安证券公司研究所金融工程研究员,中融基金管理公司市场部经理。2003年8月加入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市场部总监、发展战略部总监,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杨谷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CFA。曾任平安证券公司综合研究所研究员,西北证券公司资产管理部研究员。2003年10月加入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投资总监、诺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诺安主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陈勇先生,督察长,经济学硕士。曾任国泰君安证券公司固定收益部业务董事、资产管理部基金经理,民生证券公司证券投资总部副总经理。2003年10月加入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研究员、研究部总监,现任公司督察长。 4.基金经理张乐赛先生,硕士,具有基金从业资格。曾就职于南京商业银行资金运营中心;2004年12月加入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固定收益基金组投资副总监。曾于2009年8月至2012年1月担任诺安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06年8月起担任诺安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2011年5月起担任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拟任诺安汇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投资决策委员会由五名成员构成。委员会主席由公司总经理奥成文先生担任,委员包括:杨谷先生,副总经理、投资总监、基金经理;邹翔先生,成长基金组投资总监、基金经理;王创练先生,研究部总监;王永宏先生,金融工程部副总监、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四、基金管理人的职责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2)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运用基金财产;(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获得基金管理费,收取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及其他事先核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销售基金份额;(6)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合同的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7)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8)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10)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1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12)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其他证券所产生的权利;(13)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14)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16)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1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6)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12)计算并公告基金财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15)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16)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代表基金签订的重大合同及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18)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9)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20)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21)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22)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24)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25)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2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27)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28)严格遵守《基金合同》中有关保本和保本条款的约定。保本周期到期日若发生需要保本赔付的情形,则基金管理人应补足保本赔付差额,并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将该差额支付至指定账户。如基金管理人未能全额补足保本赔付差额,则应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向担保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并要求担保人在收到通知书后的约定期限内将需要清偿的金额支付至指定账户。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保本周期到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含第20个工作日)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2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管理人的承诺1.基金管理人承诺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禁止性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及基金合同禁止的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1.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制度概述公司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是公司为有效防范和控制经营风险和基金资产运作风险,保证公司规范经营、稳健运作,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维护公司的良好声誉及股东合法利益,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因素的基础上,通过构建科学的组织机制、运用有效的管理方法、实施严格的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控制风险的管理系统。 公司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在于建立一个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持续健康发展的资产管理实体,在充分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基础上,维护公司的良好声誉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2.风险管理制度(1)风险管理的具体目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控制大纲的具体要求,公司风险管理的总体目标为: 1)确保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和公司各项管理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2)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3)不断提高基金管理的效率和效益,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努力实现基金份额持有人经风险调整后的利益最大化;4)通过严格的风险控制体系和管理措施,保障公司发展战略的顺利实施和经营目标的全面实现,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5)建立高效运行、控制严密、科学合理、切实有效的风险控制制度,及时查错防弊、堵塞漏洞,保证各项业务稳健运行;6)借鉴和引用国际上成熟、先进的风险控制理念和技术,不断提升公司国际化经营水准和核心竞争能力,巩固公司的声誉和市场份额。 (2)风险管理的原则公司的风险管理严格遵循以下原则: 1)首要性原则:公司经营管理层将始终把风险管理置于公司经营中的战略层面并作为首要任务;2)全面性原则:风险管理制度应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3)审慎性原则:公司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4)独立性原则:合规审查与风险控制委员会、风险控制办公会、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应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5)有效性原则:风险管理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章,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并成为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6)适时性原则:风险控制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同时,随时对各项制度进行适时的更新、补充和调整,使其适应基金业的发展趋势和最新法律法规的要求;7)防火墙原则:公司各业务部门,应当在空间上和制度上适当分离,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应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 (3)风险管理的具体内容1)确立加强风险控制的指导思想,以及风险控制的目标和原则;2)建立层次分明、权责明确、涵盖全面的风险控制体系;3)建立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风险控制方法;4)建立严格合理的风险控制程序和措施;5)制定持续有效的风险控制制度的评价和检查机制。 (4)风险管理的体系1)依据风险管理的具体目标与原则,公司设立了以下风险管理机构及职能部门: a.董事会下设合规审查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投资管理中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全面、重点的检查分析评价,对公司经营和基金投资管理中的风险进行合规检查和风险控制评估。并出具相应的工作报告和专业意见提交董事会。 b.公司设督察长。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督察长的职责进行工作。 c.公司设风险控制办公会,在总经理的领导下制定公司风险管理制度和政策,对公司研究部风险管理组提交的风险评估报告作出全面的讨论和决定,从而使风险政策得到有力的执行。 d.公司设监察稽核部,监察稽核部直接对总经理负责,同时协助督察长开展工作。监察稽核部在各部门自我监察的基础上依照所规定的职责权限、工作程序进行独立的再监督工作,对公司经营的法律法规风险进行管理和监察,与公司各部门保持相对独立的关系。 e.公司设金融工程部,负责根据公司各类业务的特点和需求,制定各个风险领域(投资、运作、信用等)的风险管理和绩效评估方法,并监督其执行;定期向管理层提交风险评估报告。 2)为最大限度地实现风险管理的目标,公司以上述机构及职能部门为依托,构建了科学严密,层次分明的风险管理体系,主要分为三个层面: a.第一层面为董事会、合规审查与风险控制委员会;b.第二层面为总经理、督察长、风险控制办公会及监察稽核部、金融工程部;c.第三层面为公司各业务相关部门,对各自部门的风险控制负责。 d.公司各风险管理机构及职能部门在上述三个层面上协同运作,建立了严密的风险控制防线,能及时有效地发现、识别、防范及化解公司运营中存在的各种不同类型风险。 3)数量化的投资风险控制体系公司针对投资过程中的事前风险、事中风险和事后风险建立了一整套的数量化风险控制体系,从而做到在每个环节有效控制风险点。 投资前的风险控制主要是通过严谨、细致的研究工作,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来实现。 事中的风险控制通过两个手段来实现,一是在交易系统中设置风险控制条目,当基金经理下达与公司风险管理规定不符的指令时,指令将不能被执行,从技术上防止了不当投资行为的发生。第二是高频率的投资情况报告,可随时掌握投资过程中的仓位、集中度、流动性多方面的状况。 事后风险控制包括业绩评价和业绩归因,为优化投资策略提供参考。 3.内部控制制度(1)内部控制的目标为在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基础上,实现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经营目标,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为: 1)使公司诚实信用、勤勉尽责地为投资者服务,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2)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实现公司经营方针和目标,维护股东权益;3)树立良好的品牌形象,维护公司最重要的资本-声誉;4)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符合现代管理要求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5)建立切实有效的内部控制系统,查错防弊,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6)规范公司与股东之间的关联交易,避免股东干涉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2)内部控制的原则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严格遵循以下原则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2)有效性原则:一方面,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另一方面,强化内部管理制度的高度权威性,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保持相对独立性;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立、执行部门,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以及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衡,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约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5)成本效益原则: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制度的主要内容内部控制主要包括环境控制和业务控制。 1)环境控制:指与内部控制相关的环境因素相互作用的综合效果及其对业务、员工的影响力,环境控制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公司致力于从治理结构、组织机构、企业文化、员工素质控制等方面实现良好的环境控制。 2)业务控制:包括投资管理业务控制、信息披露控制、信息技术系统控制、会计系统控制、监察稽核控制及其它方面的内部控制等。 a.投资管理业务控制:涉及到研究业务控制、投资决策业务控制、基金交易业务控制和对关联方交易的监控: I)研究业务控制主要包括: 公司的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为公司基金投资运作以及公司业务的全局发展提供全方位的支持;建立科学的研究工作管理流程和投资对象备选库制度;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 II)投资决策业务控制主要包括: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基金合同所规定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等要求;健全投资决策授权制度,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投资决策应当有充分的投资依据,重要投资要有详细的研究报告和风险分析支持,并保留决策记录;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对投资决策和投资执行的过程进行合规性监督检查;相关业务人员应遵循良好的职业道德规范,严禁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事件的发生。 III)基金交易业务控制主要包括: 实行集中交易制度;投资决策和交易执行实行严格的人员和空间分离制度,建立交易执行的权限控制体系和交易操作规则;建立完善的交易监测、预警和反馈系统;执行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不同投资者的利益能够得到公平对待;建立完善的交易记录制度,及时核对并存档保管每日投资组合列表等文件;制定相应的特殊交易的流程和规则;建立科学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建立关联方交易的监控制度。 b.信息披露控制: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按照程序进行信息的组织、审核和发布。公司制定了严格的保密制度。公司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在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泄露其内容。 c.信息技术系统控制:公司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安全性、实用性、可操作性原则,制定了信息系统的管理制度。公司信息技术系统硬件及软件的设计、开发均符合国家、金融行业软件工程标准的要求并实现了全面的业务电子化;公司实行严格的授权制度、岗位责任制度、门禁制度、内外网分离制度、信息数据的保存和备份制度、信息技术系统的稽核检查制度等管理措施,确保系统安全运行。 d.会计系统控制: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企业财务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基金会计制度、公司财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工作手册,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明确职责划分与岗位分工;对所管理的基金以基金为会计核算主体,独立建账、独立核算,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簿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基金会计核算独立于公司会计核算;采取适当的会计控制措施;建立凭证制度,确保正确记载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建立账务组织和账务处理体系,有效控制会计记账程序;建立复核制度;采取合理的计价方法和科学的计价程序,公允反映基金所投资的有价证券在计价时点的价值;规范基金清算交割工作,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建立严格的成本控制和业绩考核制度,强化会计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制定完善的会计档案保管和财物交接制度,严格会计资料的调阅手续,防止会计数据的毁损、散失和泄密;自觉遵守国家财税制度和财经纪律。 e.监察稽核控制:公司设立督察长,督察长直接对董事会负责,经董事会聘任,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对公司经营层负责,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并保证监察稽核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确保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f.其他内部控制机制:其他内部控制包括对销售和客户服务的控制、对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等合作方的控制、授权控制、危机处理控制、持续的控制检验等。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一、基本情况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年10月31日变更注册登记日期:2004年8月26日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法定代表人:肖钢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总经理:李爱华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唐州徽电话:(010)66594855传真:(010)66594942发展概况: 1912年2月,经孙中山先生批准,中国银行正式成立。从1912年至1949年,中国银行先后履行中央银行、国际汇兑银行和外贸专业银行职能,坚持以服务社会民众、振兴民族金融为己任,稳健经营,锐意进取,各项业务取得了长足发展。新中国成立后,中国银行长期作为国家外汇专业银行,成为我国对外开放的重要窗口和对外筹资的主要渠道。1994年,中国银行改为国有独资商业银行。2003年,中国银行启动股份制改造。2004年8月,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挂牌成立。2006年6月、7月,先后在香港联交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成功挂牌上市,成为国内首家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发行上市的商业银行。 中国银行是中国国际化和多元化程度最高的银行,在中国内地、香港澳门台湾及31个国家和地区为客户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务,主要经营商业银行业务,包括公司金融业务、个人金融业务和金融市场业务,并通过全资子公司中银国际开展投资银行业务,通过全资子公司中银集团保险及中银保险经营保险业务,通过全资子公司中银集团投资从事直接投资和投资管理业务,通过控股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基金管理业务,通过中银航空租赁私人有限公司经营飞机租赁业务。 在近百年的发展历程中,中国银行始终秉承追求卓越的精神、稳健经营的理念、客户至上的宗旨、诚信为本的传统和严谨细致的作风,得到了业界和客户的广泛认可和赞誉,树立了卓越的品牌形象。2010年度,中国银行被Global Finance(《环球金融》)评为2010年度中国最佳公司贷款银行和最佳外汇交易银行,被Euromoney(《欧洲货币》)评为2010年度房地产业"中国最佳商业银行",被英国《金融时报》评为最佳私人银行奖,被The Asnostklink(《财资》)评为中国最佳贸易融资银行,被Finance Asia(《金融亚洲》)评为中国最佳私人银行、中国最佳贸易融资银行,被《21世纪经济报道》评为亚洲最佳全球化服务银行、最佳企业公民、年度中资优秀私人银行品牌。面对新的历史机遇,中国银行将积极推进创新发展、转型发展、跨境发展,向着国际一流银行的战略目标不断迈进。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中国银行于1998年设立基金托管部,为进一步树立以投资者为中心的服务理念,中国银行于2005年3月23日正式将基金托管部更名为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下设覆盖集合类产品、机构类产品、全球托管产品、投资分析及监督服务、风险管理与内控、核算估值、信息技术、资金和证券交收等各层面的多个团队,现有员工120余人。另外,中国银行在重点分行已开展托管业务。 目前,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一对多专户、一对一专户、社保基金、保险资产、QFII资产、QDII资产、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资产、年金资产、理财产品、海外人民币基金、私募基金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在国内,中国银行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2010年末中国银行在中国内地托管的资产突破万亿元,居同业前列。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截至2011年12月末,中国银行已托管长盛创新先锋混合、长盛同盛封闭、长盛同智优势混合(LOF)、大成2020生命周期混合、大成蓝筹稳健混合、大成优选封闭、大成景宏封闭、工银大盘蓝筹股票、工银核心价值股票、国泰沪深300指数、国泰金鹿保本混合、国泰金鹏蓝筹混合、国泰区位优势股票、国投瑞银稳定增利债券、海富通股票、海富通货币、海富通精选贰号混合、海富通收益增长混合、海富通中证100指数(LOF)、华宝兴业大盘精选股票、华宝兴业动力组合股票、华宝兴业先进成长股票、华夏策略混合、华夏大盘精选混合、华夏回报二号混合、华夏回报混合、华夏行业股票(LOF)、嘉实超短债债券、嘉实成长收益混合、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嘉实沪深300指数(LOF)、嘉实货币、嘉实稳健混合、嘉实研究精选股票、嘉实增长混合、嘉实债券、嘉实主题混合、嘉实回报混合、嘉实价值优势股票型、金鹰成份优选股票、金鹰行业优势股票、银河成长股票、易方达平稳增长混合、易方达策略成长混合、易方达策略成长二号混合、易方达积极成长混合、易方达货币、易方达稳健收益债券、易方达深证100ETF、易方达中小盘股票、易方达深证100ETF联接、万家180指数、万家稳健增利债券、银华优势企业混合、银华优质增长股票、银华领先策略股票、景顺长城动力平衡混合、景顺长城优选股票、景顺长城货币、景顺长城鼎益股票(LOF)、泰信天天收益货币、泰信优质生活股票、泰信蓝筹精选股票、泰信债券增强收益、招商先锋混合、泰达宏利精选股票、泰达宏利集利债券、泰达宏利中证财富大盘指数、华泰柏瑞盛世中国股票、华泰柏瑞积极成长混合、华泰柏瑞价值增长股票、华泰柏瑞货币、华泰柏瑞量化现行股票型、南方高增长股票(LOF)、国富潜力组合股票、国富强化收益债券、国富成长动力股票、宝盈核心优势混合、招商行业领先股票、东方核心动力股票、华安行业轮动股票型、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诺德中小盘股票型、民生加银稳健成长股票型、博时宏观回报债券型、易方达岁丰添利债券型、富兰克林国海中小盘股票型、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上证中小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华泰柏瑞上证中小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长城中小盘成长股票型、易方达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上证180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国泰上证180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诺德优选30股票型、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国联安优选行业股票型、长盛同鑫保本混合型、金鹰中证技术领先指数增强型、泰信中证200指数、大成内需增长股票型、银华永祥保本混合型、招商深圳电子信息传媒产业(TMT)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招商深证TMT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嘉实深证基本面12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深证基本面12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上证18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华宝兴业上证18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易方达资源行业股票型、华安深证300指数、嘉实信用债券型、平安大华行业先锋股票型、华泰柏瑞信用增利债券型、泰信中小盘精选股票型、海富通国策导向股票型、中邮上证380指数增强型、泰达宏利中证500指数分级、长盛同禧信用增利债券型、银华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分级、平安大华深证300指数增强型、嘉实安心货币市场、嘉实海外中国股票(QDII)、银华全球优选(QDII-FOF)、长盛环球景气行业大盘精选股票型(QDII)、华泰柏瑞亚洲领导企业股票型(QDII)、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QDII)、海富通大中华精选股票型(QDII)、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LOF-QDII)、华宝兴业成熟市场动量优选(QDII)、大成标普500等权重指数(QDII)、长信标普100等权重指数(QDII)、博时抗通胀增强回报(QDII)、华安大中华升级股票型(QDII)、信诚全球商品主题(QDII)、工银瑞信中国机会全球配置股票型(QDII)等137只证券投资基金,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资产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中国银行开办各类基金托管业务均获得相应的授权,并在辖内实行业务授权管理和从业人员核准资格管理。中国银行自1998年开办托管业务以来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制定并逐步完善了包括托管业务授权管理制度、业务操作规程、员工职业道德规范、保密守则等在内的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将风险控制落实到每个工作环节;在敏感部位建立了安全保密区和隔离墙,安装了录音监听系统,以保证基金信息的安全;建立了有效核对和监控制度、应急制度和稽查制度,保证托管基金资产与银行自有资产以及各类托管资产的相互独立和资产的安全;制定了内部信息管理制度,严格遵循基金信息披露规定和要求,及时准确地披露相关信息。 最近一年内,中国银行的基金托管业务部门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受到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1.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本公司在深圳、北京、上海、广州、成都开设五个直销网点对投资者办理开户和认购业务: (1)深圳直销中心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4013号兴业银行大厦19-20层邮政编码:518048电话:0755-83026620传真:0755-83026677联系人:张逸凡(2)北京分公司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甲14号诺安大厦8-9层邮政编码:100020电话:010-59027811传真:010-59027890联系人:孟佳(3)上海分公司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210号21世纪中心大厦903室邮政编码:200120电话:021-68824617传真:021-68362099联系人:陈晓瑜(4)广州分公司办公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华夏路10号富力中心502邮政编码:510623电话:020-38393680传真:020-38393680联系人:廖飞(5)西部营销中心办公地址:成都市锦江区下东大街216喜年广场2407邮政编码:610021电话:028-86586055传真:028-86586055联系人:裴兰2、基金代销机构(排名不分先后) 本基金的代销机构包括: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等。 上述各代销机构的具体信息详见《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名称: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4013号兴业银行大厦19-20层法定代表人:秦维舟电话:0755-83026688传真:0755-83026677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名称:北京市颐合律师事务所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7号光华长安大厦2座1910室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付朝晖电话:010-65178866传真:010-65180276经办律师:虞荣方、高平均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名称: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北京朝阳区八里庄西里100号住邦2000一号楼东区2008室法定代表人:姜波电话:010-85866870传真:010-85866877联系人:门熹经办注册会计师:门熹、韦雪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一、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二、核准文件《关于核准诺安汇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2】173号)和《关于诺安汇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时间安排的确认函》(基金部函【2012】167号)。 三、基金类型及存续期间基金类型: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四、募集方式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公开发售,投资者还可在与本基金管理人达成网上交易的相关协议、接受本基金管理人有关服务条款后,通过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lionfund.com.cn)办理开户、认购等业务,有关基金网上交易的开通范围和具体业务规则请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 五、募集期限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中载明的基金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自2012年4月18日到2012年5月23日,基金向投资者公开发售。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的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具体发售方案以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为准,请投资者就发售和购买事宜仔细阅读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六、募集目标本基金首次募集金额目标为40亿元人民币(不包括募集期利息)。规模控制的具体办法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七、募集对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八、募集场所直销机构的销售网点和基金代销机构的销售网点。上述销售机构及其办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的城市(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九、基金的面值、认购价格、计算公式及认购费用1、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2、认购价格为人民币1.00元。 3、计算公式本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本基金的认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M<50万元1.0% 50万元≤M<200万元0.6% 200万元≤M<500万元0.4% M≥500万元每笔1000元 本基金的认购份额将依据投资者认购时所缴纳的认购金额(加计认购金额在认购期所产生的利息,以注册登记人确认的金额为准)扣除认购费用后除以基金份额面值确定。募集发售期间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一:某投资者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假设这1,000.00元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0.32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0/(1+1.0%)=990.10元认购费用=1,000.00-990.10=9.90元认购份额=(990.10+0.32)/1.00=990.42份即投资者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加上募集期间利息后一共可以得到990.42份基金份额。 4、认购费用:本基金认购费率不高于认购金额(含认购费)的1.0%。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十、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投资者可在募集期内前往本基金销售机构网点(指本公司的直销中心和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或通过基金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手续,具体的业务办理时间在发售公告中确定。 本基金认购的申请方式为书面申请或管理人公布的其他方式,具体程序和方法详见发售公告。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在募集期内,每一基金投资人在本公司直销中心、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网上交易系统目前仅对个人投资者开通)或代销机构首次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认购费)。各代销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设置最高认购金额限制。 十一、募集资金及利息的处理方式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商业银行的专门账户,任何人在基金募集期满前不得动用。 若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则认购款项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及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第七部分基金备案(一)基金备案的条件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 (二)基金的备案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上述基金备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基金合同的生效1、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3、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四)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基金募集期限届满,不能满足基金备案的条件的,则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当: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五)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本合同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财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含第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一、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本基金在存续期内接受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投资者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不适用保本条款。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前,投资者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不适用保本条款。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本基金的开放日为本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公告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之日,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的时间为准。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及业务办理时间本基金的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本基金的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申购或赎回开始前3个工作日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视为下一个开放日的申请,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后进先出的原则,即按照投资者认购、申购的先后顺序逆序进行赎回;若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后变更为"诺安策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申购确认日期在前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1、申购与赎回的申请方式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申购申请即为有效。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者支付赎回款项,赎回款项在自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7个工作日(包括当日)的时间内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基金管理人应自身或要求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对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应在T+2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1、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网上交易系统目前仅对个人投资者开通)或代销机构每个基金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申购费)。 2、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本基金的最低份额为10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但某笔赎回导致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一个网点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相应的最低赎回限额时,余额部分的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3、各代销机构对上述最低申购限额、交易级差、最低赎回份额有其他规定的,以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的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3日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与赎回的费用1、申购费用本基金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50万元1.2% 50万元≤M<200万元0.8% 200万元≤M<500万元0.6% M≥500万元每笔1000元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若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的存续条件,转为变更后的"诺安策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申购费率不高于基金申购金额的5%,具体费率以届时公告为准。 2、赎回费用赎回费用由赎回人承担,其中25%的部分归基金资产所有,其余部分可用于注册登记等相关费用。本基金的赎回费率随持有期递减,最高不超过赎回总金额的2.0%。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年限(T) 赎回费率 T<1年2.0% 1年≤T<2年1.6% 2年≤T<3年1.2% T≥3年0 若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的存续条件,转为变更后的"诺安策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5%,具体费率以届时公告为准。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3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5、过渡期申购的特别规定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前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处理规则,允许投资人在下一个保本周期开始前的过渡期限定期限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投资人在上述期限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称为"过渡期申购"。 2在此限定期限内,投资人可按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申购份额,适用的申购费率为认购费率。 (七)申购和赎回金额的数额和价格1、申购份额及余额、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1)申购份额及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2)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2、申购份额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的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二:假定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450元。四笔申购金额分别为1,000.00元、100万元、400万元和1000万元,则各笔申购负担的申购费用和获得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1 申购2 申购3 申购4 申购金额(元,a) 1,000.00 1,000,000.00 4,000,000.00 10,000,000.00 适用申购费率(b) 1.2% 0.8% 0.6% 每笔1000元 净申购金额(c=a/(1+b)) 988.14 992,063.49 3,976,143.14 9,999,000.00 申购费(d=a-c) 11.86 7,936.51 23,856.86 1,000.00 基金份额净值(e) 1.450 1.450 1.450 1.450 申购份额(=c/e) 681.48 684,181.72 2,742,167.68 6,895,862.07 3、赎回金额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赎回费=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份额×赎回费率赎回金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份额-赎回费例三:假定某投资者在T日赎回10,000.00份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六个月,该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50元,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金额=10,000.00×1.150=11,500.00元赎回费用=11,500.00×2.0%=230.00元净赎回金额=11,500.00-230.00=11,270.00元例四:假定某投资者在T日赎回10,000.00份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一年,该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350元,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金额=10,000.00×1.350=13,500.00元赎回费用=13,500.00×1.6%=216.00元净赎回金额=13,500.00-216.00=13,284.00元例五:假定某投资者在T日赎回10,000.00份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两年,该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450元,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金额=10,000.00×1.450=14,500.00元赎回费用=14,500.00×1.2%=174.00元净赎回金额=14,500.00-174.00=14,326.00元例六:假定某投资者在T日赎回10,000.00份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三年,该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625元,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10,000.00×1.625=16,250.00元4、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计算公式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具体计算公式为: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总份数(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者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财产净值;(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情况;(4)发生基金合同第十四部分"基金的保本"第四款"保本基金到期的处理方案"中约定的情况,即基金管理人可在保本周期到期前30个工作日内(含第30个工作日)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日常申购业务(含转换转入业务)。 (5)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6)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7)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1-5、7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应当依法公告。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2、在以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支付赎回款项;(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财产净值;(3)基金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的情况;(5)发生《基金合同》第十四部分"基金的保本"第四款"保本基金到期的处理方案"中约定的情况,即基金管理人可在保本周期到期前30个工作日内(含第30个工作日)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日常赎回业务(含转换转出业务) (6)本基金在过渡期内将暂停日常赎回和转换出业务,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但未在到期操作期间赎回或转出的基金份额,将无法在过渡期内赎回或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 (7)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3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3、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制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4、暂停申购或赎回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依法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将提前一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1、巨额赎回的认定单个开放日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总份额后的余额)与净转出申请(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之和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财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做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予以上公告。 (4)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2日)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二、基金的转换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提供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三、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办理其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的转托管手续,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转托管在转出方进行申报,基金份额转托管一次完成。投资者于T日转托管基金份额成功后,转托管份额于T+1日到达转入方网点,投资者可于T+2日起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 "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 (二)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二个月内办理;申请人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六、基金的冻结与解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包括现金分红和红利再投资)一并冻结。 第九部分基金的保本一、保本保本额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如按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相应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高于或等于保本额,基金管理人将按可赎回金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相应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保本额,则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含第二十个工作日)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但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持有到期而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或者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不适用保本条款情形的,相应基金份额不适用保本条款。 二、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1.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2.对于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于保本周期到期后无论选择赎回、转换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是转型为"诺安策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都同样适用保本条款。 三、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1.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不低于保本额;2.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但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5.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6.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四、保本基金到期的处理方案1.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进入下一保本周期,新的保本周期的具体起始日期以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如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未能符合上述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则本基金将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变更为"诺安策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同时,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以及基金费率等相关内容也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作相应修改。上述变更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提前在临时公告或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如果本基金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对基金的存续要求,则本基金将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终止。 2.保本周期到期操作方式(1)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公告并提示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到期操作,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做出如下操作,都适用保本条款: 1)赎回基金份额;2)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3)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根据届时基金管理人的公告转入下一保本周期;4)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基金份额持有人继续持有变更后的"诺安策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持有的所有基金份额选择上述四种处理方式之一,也可以部分选择赎回、转换转出、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继续持有变更后基金的基金份额。 (3)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后,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没有作出到期选择,本基金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则基金管理人将默认基金份额持有人继续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没有作出到期选择,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则基金管理人将默认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了继续持有变更后的"诺安策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 3.保本周期到期操作期间(1)本基金的到期操作期间为保本周期到期日及之后5个工作日(含第5个工作日)。 (2)在到期操作期间,本基金将暂停日常申购和转换入业务。 (3)在到期操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使基金财产保持为现金形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收该期间的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4)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公告并提示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到期操作申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届时公告规定的时间内按照公告规定的方式作出到期操作申请。为了保障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在保本周期到期前30个工作日内(含第30个工作日)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赎回和转换业务。 4.保本周期到期的保本条款(1)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无论选择赎回、转换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还是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继续持有变更后的"诺安策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都适用保本条款。 (2)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持有到期后选择赎回基金份额、转换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或者选择或默认选择继续持有进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或变更后的"诺安策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而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在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可赎回金额加上相应基金份额在保本周期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保本额,基金管理人均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补足该差额,担保人对此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3)在到期操作期间内(除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或转换出时,将自行承担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不含保本周期到期日)至赎回或转换出的实际操作日(含该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波动的风险。 5.下一保本周期基金资产的形成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进入下一保本周期。 (1)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上一个保本周期结束后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按其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可赎回金额确认下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并适用下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条款。 (2)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到期操作期间截止日次日起(含该日)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前一工作日的期间为过渡期;过渡期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基金管理人应在过渡期内使基金财产保持为现金形式,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过渡期内免收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基金管理人将依照《基金合同》第十四部分"基金的估值",在过渡期内对本基金进行每日估值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处理规则,允许投资人在过渡期的限定期限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投资人在上述期限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称为"过渡期申购"。在此限定期限内,投资人可按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申购份额,适用的申购费率见《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在过渡期的限定期限内,投资者转换入本基金基金份额,视同为过渡期申购。 投资人进行过渡期申购的,其持有相应基金份额至过渡期最后一日(含该日)期间的净值波动风险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本基金在过渡期内将暂停日常赎回和转换出业务,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但未在到期操作期间赎回或转出的基金份额,将无法在过渡期内变现或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提供的下一保本周期保证额度或保本偿付额度确定并公告本基金过渡期申购规模上限以及规模控制的办法。 (3)基金份额折算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前一工作日)为基金份额折算日。 在基金份额折算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包括投资者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保本周期结束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变更登记为基金份额净值为1.00元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数额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持有期的计算仍以投资者认购、申购、转换入或者过渡期申购基金份额的实际操作日期计算,不受基金份额折算的影响。 (4)开始下一保本周期运作折算日的下一个工作日为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本基金进入下一保本周期运作。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周期的到期操作期间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以及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经基金份额折算后,适用下一保本周期的保本条款。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经折算的基金份额至下一保本周期到期的,如果下一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可赎回金额加上相应基金份额在该保本周期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保本额,则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补足该差额,并由担保人或者保本义务人提供保本保障。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额为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及过渡期申购的费用之和;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保本额为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 本基金进入下一保本周期后,仍使用原名称和基金代码办理日常申购、赎回等业务。 自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开始后,本基金管理人将暂停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基金转换等业务。暂停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 投资者在下一保本周期开始后的开放日申购或转换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相应基金份额不适用下一保本周期的保本条款。 6.转为变更后的"诺安策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资产的形成(1)保本周期届满时,若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变更为"诺安策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可赎回金额加上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保本额,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以现金形式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2)保本周期届满,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变更为"诺安策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具体操作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提前予以公告。 (3)对于投资者在本基金募集期内认购的基金份额、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选择或默认选择转为变更后的"诺安策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转入金额等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为"诺安策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在"诺安策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前一个工作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 7.保本周期到期的公告(1)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将继续存续。基金管理人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进入下一保本周期的相关事宜进行公告。 (2)保本周期届满时,在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将变更为"诺安策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将在临时公告或"诺安策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招募说明书中公告相关规则。 (3)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还将进行提示性公告。 8.保本周期到期的赔付(1)在发生保本赔付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不能全额履行保本差额支付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应于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五个工作日内(含第五个工作日)向担保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本基金保本赔付差额总额、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需担保人清偿的金额以及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信息)。担保人应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载明的清偿款项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由基金管理人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含第二十个工作日)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履行保本差额的支付义务。 (2)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查收资金是否到账。如未按时到账,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催付职责。资金到账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分配和支付。 (3)发生赔付的具体操作细则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 第十部分基金保本的保证一、基本信息基金份额持有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视为同意《保证合同》的约定。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内由担保人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保证范围为保本赔付差额,即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保本额的差额部分。 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6个月止。 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总金额最高不超过按《基金合同》生效之日确认的基金份额所计算的保本额。 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由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 二、担保人基本情况名称: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00号金玉大厦写字楼9层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00号金玉大厦写字楼9层法定代表人:刘新来成立日期:1993年12月4日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3,521,459,934元人民币经营范围:投资担保;投资及担保的评审、策划、咨询服务;投资及投资相关的策划、咨询;资产受托管理;经济信息咨询;人员培训;新技术、新产品的开发、生产和产品销售;仓储服务;组织、主办会议及交流活动;上述范围涉及国家专项规定管理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其他: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投保")的前身为中国经济技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是经国务院批准特例试办,于1993年12月4日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的国内首家以信用担保为主要业务的全国性专业担保机构。中投保由财政部和原国家经贸委共同发起组建,初始注册资本金5亿元,2000年中投保注册资本增至6.65亿元。2006年,经国务院批准,中投保整体并入国家开发投资公司,注册资本增至30亿元。2010年9月2日,中投保通过引进知名投资者的方式,从国有法人独资的一人有限公司,变更为中外合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并通过向投资人增发注册资本,将中投保的注册资本金增至35.21亿元。2011年,公司分别获得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给予的金融担保机构长期主体信用等级AA+。截至2011年3月末,公司拥有11家银行授予的信用额度共1072.5亿元人民币,公司总体信用能力达到约1571.6亿元。 三、担保人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况截至2011年10月25日,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在保余额为690.89亿元;截至2011年11月11日,中投保为11只保本基金提供担保,实际基金担保责任金额合计225.43亿元人民币。 四、担保人出具《诺安汇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全文详见基金合同附件)。基金份额持有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视为同意该保证合同的约定。 五、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担保人就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内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所承担保本义务的履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人保证责任的承担以《保证合同》为准。 《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其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保证合同》的承认、接受和同意。 除非《保证合同》另有约定,《保证合同》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其在《基金合同》中的释义部分具有相同含义。 1.保证的范围和最高限额1.1本基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供的保本额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 1.2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即保证范围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即"可赎回金额")加上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金额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保本额的差额部分。 1.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以及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转出的部分不在保证范围之内,且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按《基金合同》生效之日确认的基金份额所计算的保本额。 1.4保本周期到期日是指本基金保本周期(如无特别指明,保本周期即为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届满的最后一日。本基金的保本周期为三年,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三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保证期间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3.保证的方式在保证期间,本担保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 4.除外责任下列任一情形发生时,担保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1)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不低于本基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供的保本额;(2)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但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转出的本基金的基金份额;(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保本周期内申购及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5)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担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6)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7)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条款,可能加重担保人保证责任的,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8)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5.责任分担及清偿程序5.1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本基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供的保本额,基金管理人未能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全额履行保本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5个工作日内(含第5个工作日),向担保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本基金保本赔付差额总额、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需担保人支付的代偿款项以及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信息)。 5.2担保人应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含第5个工作日),将《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载明的代偿款项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中,由基金管理人将该代偿款项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保人将上述代偿金额全额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中后即为全部履行了保证责任,担保人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一进行代偿。代偿款项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担保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5.3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20个工作日(含第20个工作日)内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4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本基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供的保本额,基金管理人及担保人未履行《基金合同》及本合同上述条款中约定的保本义务及保证责任的,自保本周期到期后第21个工作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第二十七部分"争议的处理"约定,直接向基金管理人或担保人请求解决保本赔付差额支付事宜。 六、担保费用的费率及支付方式1.担保费计算方式每日担保费=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2%÷当年天数2.担保费支付方式担保费从基金管理人收取的本基金管理费中列支,担保费按上述公式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 3.担保费支付时间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收到基金管理费之后的5个工作日内(含第5个工作日)向担保人支付担保费。担保人收到款项后的5个工作日内(含第5个工作日)向基金管理人出具合法发票。 七、保本周期内,担保人出现足以影响其履行保证合同项下保证责任能力情形的,应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应将上述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并提出处理办法,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上述情形。 确定担保人保证能力受到影响的,基金管理人应在15个工作日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就如下事项进行表决: 1、更换担保人;2、变更基金类别;3、《基金合同》终止;4、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必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且担保人的更换必须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更换担保人的,原担保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保证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由继任的担保人承担。在新的担保人接任之前,原担保人应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的程序: 1、提名新任担保人由基金管理人提名。 基金管理人提名的新任担保人必须符合如下条件:(1)具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担任基金担保人的资质和条件;(2)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新任担保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含1/2)表决通过。 3、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新任担保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生效后方可执行。 4、签订《保证合同》更换担保人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与新任担保人签订《保证合同》。 5、公告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更换担保人的有关事项以及基金管理人与新任担保人签订的《保证合同》。 6、交接原担保人职责终止的,原担保人应妥善保管保本周期内保证业务资料,及时向基金管理人和新任担保人办理保证业务资料的交接手续,基金管理人和新任担保人应及时接收。 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的,原担保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保证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由继任的担保人承担。在新任担保人接任之前,原担保人应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九、保本周期内增加担保人增加担保人的,原担保人应继续承担保证责任。新增担保人,且原担保人并未免除保证责任的,新增担保人和原担保人共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十、保本周期届满时,担保人或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为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提供保本保障,并与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的,本基金将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否则,本基金转型为非保本的股票型基金,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诺安策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投资一、保本周期内的投资1、投资目标本基金严格控制风险,在保证投资者本金安全的基础上,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稳健增长。 2、投资范围本基金投资于国内依法公开发行的A股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权证、股指期货、债券、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投资的稳健资产为国内依法发行交易的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企业债、公司债、可转换债券、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中期票据、债券回购等)、货币市场工具等;本基金投资的风险资产为股票、权证、股指期货等。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权证、股指期货等风险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40%,其中,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稳健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60%,其中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此外,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有关投资比例限制等遵循届时有效的规定执行。 3、投资理念在严格风险管理的基础上,积极把握可带来增值回报的投资机会,实现稳健收益。 4、投资策略本基金通过固定比例投资组合保险(CPPI,Constant Proportion Portfolio Insurance)策略,在未来三年保本周期中,对资产配置严格按照公司开发的保本模型进行优化动态调整,确保投资者的投资本金的安全性。同时,本基金通过积极稳健的股票投资策略,竭力为基金资产获取最高的增值回报。 本基金的投资策略由五部分组成:资产配置策略、债券投资策略、股票投资策略、股指期货投资策略、权证投资策略。 4.1资产配置策略本基金的资产配置策略主要指稳健资产与风险资产两种类别资产的配置。通过动态调整稳健资产和风险资产在基金组合中所占比例,将风险控制在100%本金保本的约束条件下。 本基金资产配置原则是: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基础上,根据类别资产市场相对风险度,按照CPPI策略动态调整稳健资产和风险资产的比例。 (1)固定比例投资组合保险策略(CPPI) 1)策略介绍固定比例投资组合保险策略是将基金资产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是依据保本要求将基金的大部分资产投资于稳健资产,力争获得稳定收益,以此来保证基金投资者投资本金的安全性;第二部分是将其余部分的资产投资于风险较高的风险资产,提升基金投资者的超额收益。本基金将依据市场情况和本公司的研究结果进行建仓,并动态对稳健资产和风险资产的仓位进行调整。建仓和调仓的实现方式可用下列步骤予以简要说明: 计算缓冲额度■:■计算投资风险敞口■:■计算投资于稳健资产的额度:■其中,Et表示t时刻投资于风险资产的额度■表示风险乘数(Multiplier),本基金风险乘数的范围为0-4At表示t时刻投资组合的净资产Ft表示t时刻的保险底线或最低保险额度(Floor),保险底线表示保本到期时基金资产必须保证的资产总值按无风险利率贴现得到的在该时刻的现值。越接近保本到期日,保险底线越接近要保的本金。 (At-Ft)为最大止损额,又称为防守垫(Cushion)。 ■2)风险乘数确定和调整本基金风险乘数的确定是基金管理人在金融工程部定量、定性分析的基础上通过定量定性综合分析的结果。本基金采用定性和定量两种分析方法确定风险乘数以达到最优效果。其中,定量分析手段包括:为本基金设计的波动监测工具,包括当前的、隐含的和历史的波动率;为减小构造成本而确定的风险乘数波动范围;定性的分析手段包括:宏观经济运行情况、利率水平、基金管理人对风险资产风险-收益水平的预测等。 根据CPPI策略要求,风险乘数在一定时间内保持恒定才能保证在安全垫减少至零时,风险资产的数量也能按需要同时减少至零,以保证基金的本金安全。在实际应用中,如果要保持安全垫风险乘数的恒定,则需根据投资组合市值的变化随时调整风险资产与稳健资产的比例,而这将给基金带来高昂的交易费用;同时,当市场发生较大变化时,为维持固定的风险乘数,基金有可能出现过激投资(风险资产过多或过少)。 为此,本基金对于风险乘数采取定期调整的方法进行处理。一般情况下,基金管理人金融工程部每月对未来一个月的股票市场、债券市场风险收益水平进行定量分析,结合宏观经济运行情况、利率水平等因素,制订下月的风险乘数区间,并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核确定;然后,基金经理根据风险乘数区间,综合考虑股票市场环境、已有安全垫额度、基金净值、距离保本周期到期时间等因素,对风险乘数进行调整。在特殊情况下,例如市场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或预期将产生剧烈波动时,本基金也将对风险乘数进行及时调整。 3)策略示例: 假定本基金募集规模为40亿元,当期三年期无风险利率为15%(当期三年定期存款利率5%×3=15%),本基金投资组合期末最低目标价值为人民币1.00元/基金份额,基金经理确定的当期风险乘数为1。 基金合同生效期初投资组合的保险底线为34.78亿元。(1.00×40÷(1+15%)=34.7826),本基金的安全垫为5.22亿元(40-34.78=5.22)。 本基金将按照既定投资策略投资5.22亿元于风险资产,34.78亿元于稳健资产,从而构建投资组合。 假定经过6个月的运作,股票市场出现一定程度的上涨,期间本基金的稳健资产取得了2%的收益,风险资产取得了15%的收益,此时稳健资产为35.48亿元(34.78×(1+2%)=35.4756),风险资产为6亿元(5.22×(1+15%)=6.003),基金资产净值为41.48亿元(35.48+6=41.48)。 假定基金管理人通过研究判断股票市场仍有较大上涨空间,将风险乘数调整为2,则此时投资组合的保险底线为35.60亿元(1.00×40÷(1+15%)5/6=35.60233),安全垫为5.88亿元(41.48-35.60=5.88)。 本基金将投资11.76亿元(5.88×2=11.76)于风险资产,29.72亿元(41.48-11.76=29.72)于稳健资产,从而调整投资组合。 假定本基金又经过6个月的运作,期间稳健资产取得了2%的收益,而风险资产遭受10%的损失,此时稳健资产为30.31亿元(29.72×(1+2%)=30.3144),风险资产为10.58亿元(11.76×(1-10%)=10.584),基金资产净值为40.89亿元(30.31+10.58=40.89)。 假定基金管理人研究判断,股票市场经过调整后具有一定的上涨空间,故维持调整风险乘数为2,则此时投资组合的保险底线为36.44亿元(1.00×40÷(1+15%)4/6=36.44138),安全垫为4.45亿元(40.89-36.44=4.45)。 本基金将投资8.9亿元(4.45×2=8.9)于风险资产,31.99亿元(40.89-8.9=31.99)于稳健资产,从而调整投资组合。 假定本基金又经过两年的运作,期间稳健资产取得了8%的收益,股票市场呈现震荡向上态势,风险资产取得了30%的收益,那么期末稳健资产为34.55亿元(31.99×(1+8%)=34.5492),风险资产为11.57亿元(8.9×(1+30%)=11.57),基金资产净值为46.12亿元(34.55+11.57=46.12) 保本周期内基金的累计收益率为15.30%。 上述策略示例仅为CPPI策略做具体说明,并不作为基金实际实现收益的保证。(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