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时标普5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时间:2012年05月04日 06:30:07 中财网

  基金管理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
  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12年3月5日证监许可[2012]284号文核准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境外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在投资本基金前,投资者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风险,一是市场风险,包括政策风险、经济周期风险、利率风险、汇率风险、大宗交易风险、购买力风险、上市公司经营风险、所投资国家或地区政治及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等;二是衍生品风险,包括衍生品市场风险和衍生品模型风险;三是管理风险;四是流动性风险;五是国家及地区风险;六是本基金的特有风险。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风险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属于高风险/高收益特征的开放式基金。本基金为被动式投资的股票指数型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策略,跟踪美国市场股票指数,其风险收益特征与标的指数所表征的市场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相似。本基金跟踪美国市场股票指数,基金净值除了会因美国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之外,还需面临汇率风险等投资境外市场的特殊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投资者在办理基金业务时提交的资料信息须真实、有效。于交易日(T日)提交的申请,投资者应在T+3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提交的申请经注册登记机构确认(或不被确认)的后果由投资者承担。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本基金以1.00元人民币初始面值进行募集,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存在单位份额净值跌破1.00元初始面值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招募说明书2第一部分绪言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以及《博时标普5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3第二部分释义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基金合同》指《博时标普5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其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销售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运作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试行办法》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通知》《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元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基金或本基金指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博时标普5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博时标普5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即供基金投资者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基金认购或申购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及其定期的更新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博时标普5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发售公告》指《博时标普5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业务规则》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监管机构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外管局指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授权的代表机构基金管理人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仅指该法人)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仅指该法人)
  境外托管人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其签订的合同,为本基金提供境外资产托管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指根据《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招募说明书4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基金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本基金发售、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销售业务的代理机构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注册登记机构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个人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机构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总称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基金中的基金指投资对象为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其投资组合由各种基金组成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超过3个月基金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日/天指公历日月指公历月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开放日指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招募说明书5T日指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认购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发售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为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巨额赎回指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10%时的情形标的指数指标普500净总收益指数(S&P 500 Index(Net TR))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指数使用许可协议标普500指数使用许可协议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基金账户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账户交易账户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转托管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基金转换指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且在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处注册登记的任何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本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招募说明书6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的过程货币市场工具指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公司行为信息指证券发行人所公告的会或将会影响到基金资产的价值及权益的任何未完成或已完成的行动,及其他与本基金持仓证券所投资的发行公司有关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权益派发、配股、股本变动等信息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不可抗力指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或因素招募说明书7第三部分风险揭示本基金管理人在总结、借鉴博时基金旗下已有的封闭式基金和开放式基金风险管理成熟经验的基础上,针对本基金的特点,确立科学的风险管理理念,建立相应的风险管理体系,对本基金整个投资过程进行有效的风险监控,为基金持有人谋取标的指数所表征的市场平均水平的投资收益。

  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可分为如下三类,一是本基金特有的风险;二是境外投资风险;三是一般风险。

  一、本基金特有的风险1、与标的指数相关的风险(1)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美国股票市场。标的指数成份股的平均回报率与整个美国股票市场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2)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本基金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美国政治、经济、上市公司经营状况、投资者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从而导致标的指数发生波动,致使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

  (3)指数编制的风险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及本基金可能投资的指数期货的基准指数均由指数提供商负责日常管理。指数提供商在编制、计算相关指数时没有义务顾及到本基金管理人和投资者的利益。指数提供商不保证标的指数的准确性和正确性,亦不保证在指数编制和计算时不会损害到本基金投资者和管理人的利益。

  (4)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如出现变更本基金标的指数的情形,本基金将变更标的指数。基于原标的指数的投资策略将会改变,投资组合将随之调整,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将与新的标的指数保持一致,投资者须承担此项调整带来的风险与成本。

  2、股指期货的风险股指期货与标的指数之间存在价格上的差异,这种差异称为基差,在合约到期时基差收敛至0。存在基差的原因是由于利息和期货价格的波动。本基金可能投资于同一标的指数股指期货合约,用以替代股票投资,面临一定的基差风险。

  3、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以下因素可能使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与标的指数的收益率发生偏离:
  (1)由于标的指数调整成份股或变更编制方法,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误差;招募说明书8(2)由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送配股、增发等行为导致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发生变化,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误差;(3)成份股派发现金红利、成份股增发、送配等所获收益可能导致基金收益率偏离标的指数收益率,从而产生跟踪误差;(4)由于成份股停牌、摘牌或流动性差等原因使本基金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或承担冲击成本而产生跟踪误差;(5)由于基金投资过程中的证券交易成本、货币兑换成本,以及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等其他费用的存在,使基金投资组合与标的指数产生跟踪误差;(6)在本基金指数化投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例如跟踪指数的水平、技术手段、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都会对本基金的收益产生影响,从而影响本基金对标的指数的跟踪程度;(7)其他因素产生的偏离。如因基金申购与赎回带来的现金变动;因指数发布机构指数编制错误等,产生跟踪误差。

  4、金融模型风险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指数基金的管理会借用一定的金融模型来进行投资决策。然而任何金融模型都是建立在一定理论假设的基础之上,理论假设是对现实情况的高度抽象,这使得金融模型在实际运用当中可能会产生偏差。此外,在实际运作中,可能因市场结构、投资者行为模式等条件发生变动,导致有关模型出现重大偏离的问题,从而引起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

  二、境外投资风险1、政府管制风险政府管制风险是指国家政府机关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或采用行政干预手段对社会经济行为实施直接控制而使基金资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在境外证券投资过程中,基金所投资的国家/地区(对本基金而言,主要是美国)可能会不时采取某些管制措施,如资本或外汇管制、对公司或行业的国有化、没收资产以及征收高额税收等,造成相应的财产受损、交易延误等相关风险,从而对基金收益以及基金资产带来不利影响。

  2、法律与政治风险由于美国的法律法规与中国不同的原因,可能导致本基金在投资运作、交易结算以及资金汇出入等方面受到限制,从而使得基金资产面临损失的可能性。

  美国因政治局势变化(如罢工、暴动、战争等)或法令的变动,可能导致市场的较大波动,从而给本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3、外汇风险外汇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汇率风险、利率风险、外汇政策风险等。由于QDII产品涉及到人民币与外币的汇兑,因此汇率、利率的变动以及美国外汇政策的改变均会产生一定的外招募说明书9汇风险。

  4、政治风险政治风险是指基金投资的某些境外国家或地区出现大的政治变化,例如政府更迭、国内动乱、政策调整、对外政治关系发生危机等,以及财政、货币、产业和地区发展政策等宏观政策发生变化等,这些事件甚至可能造成市场剧烈波动,从而带来投资风险,影响基金的投资收益。

  5、税务风险由于各个国家或地区税务法律法规的不同,本基金可能会就股息、利息、资本利得等收益向各国家或地区税务机构缴纳税金,包括预扣税,该行为可能会使得投资收益受到一定影响。各国、地区的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可能变化,或者加以具有追溯力的修订,所以可能须向该等国家缴纳本基金销售、估值或者投资日并未预计的额外税项。

  三、一般风险1、管理风险基金管理人、境内外基金托管人等相关当事人的业务发展状况、人员配备、管理水平与内部控制等对基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

  2、流动性风险开放式基金要随时应对投资者的赎回,如果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变现为现金时使资金净值产生不利的影响,都会影响基金运作和收益水平。尤其是在发生巨额赎回时,如果基金资产变现能力差,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从而影响基金份额净值。由于境外市场的交易日、交易时间、结算规则等与国内存在一定的差异,本基金有关申购、赎回的开放与交易确认的安排不同于国内一般开放式基金。本基金赎回款项到达投资者指定账户需要更长的时间。

  3、大额赎回风险本基金为开放式基金,基金规模将随着投资人对基金单位的申购赎回而不断变化,若是由于投资人的连续大量赎回而导致基金管理人被迫以低于目标价格抛售证券以应付基金赎回的现金需要,则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4、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基金交易对手方发生交易违约或者基金持仓债券的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债券本息,或者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下降导致债券价格下降,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

  5、大宗交易风险大宗交易是指单笔交易规模远大于市场平均单笔交易规模的交易。大宗交易价格的形成并非完全是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的,可能与市场价格存在一定差异,从而导致大宗交易参与者的非正常损益。

  6、不可抗力风险招募说明书10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基金管理人、境内外基金托管人、境内外券商、证券交易所、注册登记机构和销售代理机构等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招募说明书11第四部分基金的投资一、投资目标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二、投资范围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本基金还可投资全球证券市场中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其他金融工具,包括在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普通股、优先股、存托凭证,公募基金,权证、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结构性投资产品,银行存款、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政府债券(短期政府债券除外)、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85%。投资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或变更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相应调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规定。

  三、投资理念投资于标的指数所表征的市场组合,以期获得标的指数所表征的市场平均水平的投资收益。

  四、投资策略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85%。其余部分将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证券、银行存款、现金等货币市场工具。

  本基金的股票资产主要采取完全复制法,即完全按照标的指数成份股的构成及其权重构建基金股票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地调整。

  本基金将采用境外普遍使用的方法来管理基金中的现金部分。为了减轻由于现金拖累产生的跟踪误差,本基金将用少量资产投资标的指数股指期货,以达到最有效跟踪标的指数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力争控制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年跟踪误差不超过5%(以美元资产计价)。

  未来,随着跟踪标的指数投资工具的增加,本基金可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五、投资决策依据和决策程序(一)决策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标的指数的相关规定是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的决策依据。

  (二)投资管理体制招募说明书12本基金管理人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做出有关标的指数重大调整的应对决策、基金组合重大调整的决策,以及其他单项投资的重大决策。基金经理负责做出日常标的指数跟踪维护过程中的组合构建、组合调整等决策。

  (三)决策程序研究、投资决策、组合构建、交易执行、投资绩效评估、组合监控与调整各环节的相互协调与配合,构成了本基金的投资管理程序。



  1、研究。基金管理人的研究部依托公司整体研究平台,整合外部信息包括券商等外部研究力量的研究成果,开展标的指数跟踪、成份股公司行为等相关信息的搜集与分析、流动性分析、误差及其归因分析等工作,并撰写相关的研究报告,作为本基金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

  2、投资决策。基金管理人的投资决策委员会依据研究部提供的研究报告,定期或遇重大事件时临时召开投资决策委员会议,对相关事项做出决策。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做出基金投资管理的日常决策。

  3、组合构建。结合研究报告,基金经理主要采取完全复制法,即完全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基金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的调整。在追求跟踪误差和跟踪偏离度最小化的前提下,基金经理可采取适当的方法,提高投资效率,降低交易成本,控制投资风险。

  4、交易执行。交易部负责本基金的具体交易执行,交易部同时履行一线监控的职责。

  5、投资绩效评估。本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对本基金的投资绩效进行评估,并撰写相关的绩效评估报告,确认基金组合是否实现了投资预期,投资策略是否成功,并对基金组合误差的来源进行归因分析等。基金经理依据绩效评估报告总结或检讨以往的投资策略,如果需要,亦对投资组合进行相应的调整。

  6、组合监控与调整。基金经理根据标的指数的每日变动情况,结合成份股等的基本面情况、流动性状况、基金申购赎回的现金流量情况,以及基金投资绩效评估结果等,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动态监控和调整,密切跟踪标的指数。

  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根据环境的变化和基金实际投资的需要,有权对上述投资程序做出调整,并将调整内容在基金招募说明书及招募说明书更新中予以公告。

  六、投资组合管理(一)投资组合的构建基金管理人构建基金投资组合的过程主要分为三个步骤:确定目标组合、制定建仓策略,以及逐步调整组合。

  1、确定目标组合。基金管理人主要采取完全复制法,即完全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基金股票投资组合。

  招募说明书132、制定建仓策略。基金经理依据对标的指数成份股的流动性和交易成本等因素所做的分析,制定合理的建仓策略。

  3、逐步调整组合。基金经理在规定时间内,采取适当的手段和措施,对实际投资组合进行动态调整,直至达到紧密跟踪标的指数的目标。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85%。本基金将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达到这一投资比例。此后,如因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基金规模变化等因素导致基金不符合这一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将在合理期限内进行调整。

  (二)投资组合的日常管理本基金投资组合的日常管理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标的指数成份股公司行为信息的跟踪与分析。跟踪分析标的指数成份股公司行为等信息,如股本变化、分红、停牌、复牌,以及成份股公司其他重大信息,分析这些信息对指数的影响,进而分析是否需要对投资组合进行调整,为投资决策提供依据。

  2、标的指数的跟踪与分析。跟踪分析标的指数的调整等变化,确定标的指数的变化是否与预期相一致,分析是否存在差异及差异产生的原因,为投资决策提供依据。

  3、每日申购赎回情况的跟踪与分析。跟踪分析每日基金申购赎回信息,分析这些信息对投资组合的影响。

  4、投资组合持有证券、现金头寸及流动性分析。基金经理跟踪分析每日基金实际投资组合与目标组合的差异及差异产生的原因,并对拟调整的成份股的流动性进行分析。

  5、投资组合调整。使用数量化投资分析模型,寻找出将实际投资组合调整为所追求的目标组合的最优方案,确定组合交易计划;如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成份股公司发生兼并、收购和重组等重大事件,由基金经理召集会议,决定基金的操作策略;进一步调整投资组合,达到所追求的目标组合的持仓结构。

  (三)投资组合的定期管理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定期管理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每月每月末,根据基金合同中关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等的支付要求,及时检查组合中的现金比例,进行现金支付的准备。

  每月末,基金经理对投资策略、投资组合表现及跟踪误差等进行分析,分析最近组合与标的指数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情况,寻找出未能有效控制较大偏离的原因。

  2、每年根据标的指数的编制规则与指数调整公告,基金经理依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策,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生效前,分析并制定投资组合调整策略,尽量减少因成份股变动所带来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招募说明书14(四)投资绩效评估基金经理定期根据绩效评估报告分析基金的投资操作、投资组合状况及跟踪误差等情况,重点分析基金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产生的原因、现金管理情况、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前后的操作,以及成份股未来可能发生的变动等。

  七、投资风险管理本基金属于被动式投资的指数基金,指数化投资的目标是获得与目标指数相一致的收益与风险。该类基金的投资风险管理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投资评价指标指数基金的主要评价指标为跟踪误差。

  跟踪误差为投资组合超额收益的标准差。计算公式如下:
  1、投资组合的日超额收益率:
  2、年化跟踪误差:
  其中::投资组合第i日的收益率;:基准指数第i日的收益率;:投资组合第i日的超额收益率;N:指定统计期间的交易日天数;T:一年所包含的交易日天数,通常取250。

  (二)投资风险管理流程1、指数基金投资运作业务实行最高管理层对风险管理负最终责任,同时针对指数基金业务全员参与的风险管理机制。具体职责划分如下:
  (1)董事会:评估投资组合投资运作风险管理报告,授权公司总裁对投资组合风险管理小组进行组织协调;(2)总裁:组织建立风险管理小组,对其开展的指数基金风险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向董事会汇报基金投资运作的风险管理情况;(3)督察长:指导监察法律部针对基金投资运作业务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听取其对投资运作团队执行风控措施情况的报告,并向公司总裁和董事会提交风险管理报告;(4)风险管理小组:负责制定风险管理制度、监督投资运作团队的运作行为和处理风险事务,发生风险时协调相关部门和人员及时进行处理,向总裁报告风险管理情况;(5)监察法律部:负责对投资运作团队和风险管理小组的相关风险管理工作进行监察稽核,检查风险管理体系的有效性,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建议,为风险管理小组和督察长准备风险管理报告,及时汇报投资运作过程中发生的重大风险事件;(6)投资运作团队:负责制定投资组合管理业务流程、投资规范等运营制度,进行基招募说明书15金日常运作和实时风险监控。

  2、建立持续的投资运作风险管理机制,保证风险管理实施方案的持续和有效,必须从人员(People)-流程(Process)-技术(Technique)三个方面进行全面的风险管理,通过以下几点加以强化:
  (1)良好的风险管理环境:风险管理环境是指各项管理措施、各项管理措施对各项业务的牵制力以及风险管理小组、运作团队等相关人员对风险管理措施的认识和尊重。风险管理小组应把强化投资组合风险管理放在首位,并将其融入到各项投资运作管理及制度建设当中;(2)持续的风险管理监察:风险管理小组定期对业务部门风险管理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价,测试风险管理措施是否依然充分有效,是否需要改进等;(3)建立独立的风险管理报告机制:投资运作团队人员在业务处理中发现风险及时向风险管理小组报告;监察稽核人员定期对投资运作管理业务中的各个方面进行现场监察,并向风险管理小组提交监察报告;(4)数量化风险监控:建立信息系统环境对投资运作过程中的关键指标实现量化监控,确保通过信息系统的超标预警机制及时触发相关人员进行处理。

  3、本基金的投资风险管理措施本基金力争控制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年跟踪误差不超过5%(以美元资产计价)。本基金数量化风险监控主要关注的指标为跟踪误差。

  跟踪误差每日由系统自动计算,当年化跟踪误差高于3%,则由系统自动向基金经理发出提示,提请基金经理关注跟踪误差风险;当年化跟踪误差高于4%,则系统自动向基金经理、监察法律部、风险管理部等部门发出预警,提请各相关部门关注跟踪误差风险,必要时基金经理检视投资管理过程进行调整;当年化跟踪误差高于5%,则系统自动向风险管理小组发出风险警报,基金经理需要制定相应措施进行调整,以使跟踪误差指标降低至警戒线以下。

  八、投资限制(一)禁止行为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4、购买不动产;5、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6、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招募说明书167、购买实物商品;8、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9、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10、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11、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12、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13、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14、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1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16、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对于因上述13、14项情形导致无法投资的标的指数成份股或备选成份股,基金管理人将在严格控制跟踪误差的前提下,将结合使用其他合理方法进行适当替代。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二)投资组合限制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2、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3、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4、单只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持有货币市场基金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5、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20%;6、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若基金超过上述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30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招募说明书17若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本款约定的投资组合限制被修改或取消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投资限制规定,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金融衍生品投资限制本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同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0%;2、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3、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2)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公允价值终止交易;(3)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6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包括衍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四)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2、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102%;3、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4、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1)现金;(2)存款证明;(3)商业票据;(4)政府债券;(5)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构(作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要求归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6、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五)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招募说明书18规定:
  1、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2、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不低于已售出证券市值的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3、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4、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入证券市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5、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六)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或所有已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50%。前项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九、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标普500净总收益指数(S&P 500 Index(Net TR))。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标普500净总收益指数(S&P 500 Index(Net TR))收益率。

  标普500指数样本股共覆盖美国10个行业的500家代表性公司,行业分布情况如下:
  行业权重信息技术20.5%金融14.9%医疗保健11.4%必选消费品10.8%能源11.2%可选消费品10.9%工业10.6%公用事业3.4%原材料3.5%电信2.8%数据来源:S&P Indices;数据截至:2012年3月30日如果标准普尔公司变更或停止标普500指数的编制及发布,或者标普500指数被其他指数所替代,或者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标普500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19标的指数,或者证券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适合于本基金投资的指数推出,基金管理人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并相应地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风险收益特征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风险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属于高风险/高收益特征的开放式基金。

  本基金为被动式投资的股票指数型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策略,跟踪美国市场股票指数,其风险收益特征与标的指数所表征的市场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相似。

  十一、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时应遵守以下原则: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十二、基金的融资政策本基金可以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十三、基金的融券政策本基金可以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融券。在进行交易清算时,以不卖空为基础进行融券。

  十四、未来条件许可情况下的基金模式转换若将来条件许可,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将本基金转型为上市型开放式基金(LOF)或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联接基金。

  本基金管理人可在条件成熟时另行安排在证券交易所场内接受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使本基金转型为上市型开放式基金(LOF),其场内申购赎回、上市交易、注册登记、收益分配等场内业务规则遵循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届时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须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提前公告。

  若将来本基金管理人推出同一标的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则基金管理人可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使本基金采取ETF联接基金模式进行运作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届时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须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提前公告。

  十五、代理投票招募说明书20基金管理人应作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代理人,行使所投资股票的投票权。基金管理人将本着维护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勤勉尽职地代理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投票权。在履行代理投票职责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操作需要,委托境外投资顾问、境外资产托管人或其他专业机构提供代理投票的建议、协助完成代理投票的程序等,基金管理人应对代理机构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并承担相应责任。

  十六、证券交易管理1、经纪商选择标准(1)交易执行能力:能够公平对待所有客户,实现最佳价格成交,可靠、诚信、及时成交,具备充分流动性,交易差错少等;(2)研究支持服务:能够针对本基金业务需要,提供高质量的研究报告和较为全面的服务,包括举办推介会、拜访公司、及时沟通市场情况、承接专项研究、协助交易评价等;(3)财务实力:净资产、总市值、受托资产等指标处于行业前列,或具有明显的安全边际;(4)后台便利性和可靠性:交易和清算支持多种方案,软件再开发的能力强,系统稳定安全等;(5)组织框架和业务构成:具有战略规划和定位,能够积极推动多边业务合作,最大限度地调动整体资源,为基金投资赢取机会;(6)其他有利于基金持有人利益的商业合作考虑。

  2、交易量分配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上述标准对经纪商进行综合考察,选取最适合基金投资业务的经纪商合作,并根据综合考察结果分配基金在各个经纪商的交易量。

  3、佣金管理基金管理人将根据经纪商提供的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按照最佳市场惯例原则确定佣金费率。交易佣金如有折扣或返还,应归入基金资产。

  招募说明书21第五部分基金管理人一、基金管理人概况名称: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29层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29层法定代表人:杨鶤成立时间:1998年7月13日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存续期间:持续经营联系人:李雪松联系电话:0755-83169999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6号文批准设立。目前公司股东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股份49%;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持有股份25%;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持有股份6%;璟安实业有限公司,持有股份6%;上海盛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有股份6%;丰益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持有股份6%;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股份2%。注册资本为1亿元人民币。

  公司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资产的运作、确定基本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的原则。

  公司下设十六个直属部门和两大销售业务体系,分别是:研究部、特定资产管理部、交易部、固定收益部、股票投资部、宏观策略部、国际投资部、产品规划部、市场部、基金运作部、总裁办公室、人力资源部、财务部、信息技术部、监察法律部、风险管理部、零售业务和机构业务。研究部负责完成对宏观经济、投资策略、行业上市公司及市场的研究。特定资产管理部负责特定资产的管理和客户咨询服务。交易部负责执行基金经理的交易指令并进行交易分析和交易监督。固定收益部负责进行固定收益证券的研究、选择和组合管理。股票投资部负责进行股票选择和组合管理。宏观策略部负责为投委会审定资产配置计划提供宏观研究和策略研究支持。国际投资部负责公司海外投资业务。产品规划部负责新产品设计、新产品报批、主管部门沟通维护、产品维护以及年金方案设计与精算等企业年金咨询工作。市场部负责基金营销策划、品牌推广等工作。基金运作部负责基金会计和基金注册登记等业务。总裁办公室专门负责公司的战略规划研究、行政后勤支持、会议及文件管理、公司文化建设、外事活动管理、档案管理、董事会、党办及工会工作。人力资源部负责公司的人员招聘、培训发展、薪酬福利、绩效评估、员工沟通、人力资源信息管理工作。财务部负责公司预算管理、财务核算、成本控制、财务分析等工作。信息技术部负责信息系统开发、网络运行及维护、IT系统安全及数据备份等工作。监察法律部负责对公司投资决策、基金运作、内部管招募说明书22理、制度执行等方面进行监察,并向公司管理层和有关机构提供独立、客观、公正的意见和建议。风险管理部负责建立和完善公司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与流程,组织实施公司投资风险管理与绩效分析工作,确保公司各类投资风险得到良好监督与控制。零售业务下辖零售区域、客户服务中心、电子商务部和渠道产品组,负责公司全国范围内的零售客户、渠道销售、直销运作和服务工作。其中,零售区域负责公司全国范围内零售客户的渠道销售和服务。客户服务中心负责零售客户的服务和咨询工作。电子商务部负责公司电子商务业务的发展、各部门使用公司官方网站营销资源的归口管理和公司直销网上交易平台的建设与管理工作。渠道产品组负责公司的银行渠道开拓、销售推广服务工作,以及公司产品销售前包装整合工作。机构业务负责公司全国范围内的机构客户销售和服务工作。机构业务下辖养老金业务部、战略客户部、机构理财部-上海、机构理财部-南方和券商渠道组。养老金业务部负责养老金业务的研究、拓展和服务等工作。战略客户部负责北方地区由国资委和财政部直接管辖企业以及该区域机构客户的销售与服务工作。机构理财部-上海和机构理财部-南方分别主要负责华东地区、华南地区以及其他指定区域的机构客户销售与服务工作。券商渠道组负责券商渠道的开拓和销售服务。另设北京分公司、上海分公司、沈阳分公司和郑州分公司,分别负责对驻京、沪、沈阳和郑州人员日常行政管理和对赴京、沪、沈阳和郑州处理公务人员给予协助。此外,还设有境外子公司:博时基金(国际)有限公司。

  截止到2012年4月30日,公司总人数351人,其中研究员和基金经理超过84%拥有硕士及以上学历。

  公司已经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内部监察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和员工行为准则等公司管理制度体系。

  二、主要人员情况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杨鶤女士,硕士,董事长,中国证券业协会副会长,深圳市五届人大代表。1983年起历任中国银行国际金融研究所助理研究员;香港中银集团经济研究部副研究员;招商银行证券部总经理;深圳中大投资管理公司常务副总经理;长盛基金管理公司副总经理;中信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招商银行独立董事;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裁;现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2008年7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董事长。

  何宝先生,经济学博士,董事,总经理。1998年起曾先后在上海飞机制造厂、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投资部、中国投资公司投资部工作。2011年9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总经理。2012年3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董事。

  丁安华先生,硕士,董事,1984年起,历任交通部人民交通出版社编辑、华南理工大学工商管理学院讲师、(美国)波尔亚太有限公司和Fremont Corporation管理人员、加拿大皇家银行投资经理;2001年起历任招商局集团业务开发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企业规划部副总经理、战略研究部总经理、招商局集团(香港)董事、招商银行董事、招商证券招募说明书23董事。现任招商证券副总裁兼首席经济学家。2012年3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董事。

  王金宝先生,硕士,董事。1988年起在上海同济大学数学系工作,任教师。1995年4月进入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历任上海澳门路营业部总经理、上海地区总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证券投资部总经理、投资部总经理兼固定收益部总经理、股票销售交易部总经理。现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机构业务董事总经理。2008年7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董事。

  桑自国先生,博士后,董事。1993年起历任山东证券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中经信投资公司总经理助理、中经证券有限公司筹备组组长、永汇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投资事业部副总经理。现任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投资银行事业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2011年7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董事。

  陈小鲁先生,独立董事。1968年加入中国人民解放军,历任战士、班长、排长、副指导员、团政治处副主任、主任。1979年起历任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二部参谋、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英国大使馆国防副武官、北京国际战略问题研究学会副秘书长、亚龙湾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标准国际投资管理公司董事长。2001年4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赵榆江女士,独立董事。1978年起历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外交学会北美处研究人员、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研究人员、英国高诚证券(HK)有限公司董事、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法国兴业证券(HK)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康联马洪(中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高级投资顾问。2001年4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

  姚钢先生,独立董事。1985年起历任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讲师、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所微观研究室主任助理、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副研究员、海南汇通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任证券业务部副总经理、汇通深圳证券业务部总经理、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文化研究中心副主任。2001年4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车晓昕女士,硕士,监事。1983年起历任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助教、讲师、珠海证券有限公司经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总部总经理。现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董事总经理。2008年7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彭毛字先生,学士,监事。1982年8月起历任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农贷部国营农业信贷处科员、副处长,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开发信贷部扶贫信贷处处长,中国农业银行信贷管理三部扶贫贷款管理处处长,中国农业银行总行项目评估部副总经理、金桥金融咨询公司副总经理。1999年12月至2011年1月在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工作,先后任评估咨询部副总经理,债权管理部(法律事务部)副总经理,南宁办事处副总经理(党委委员),监察审计部(纪委办公室)总经理。2007年12月至今兼任新疆长城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招募说明书242011年1月至今任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控股子公司专职监事(总经理级)。2011年7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监事窦广清先生,博士,监事。1987年起历任海军后勤学院财务教研室教员、中国银行塘沽分行会计科员工、中国银行塘沽分行计财科副科长、中国银行塘沽分行计财科科长、中国银行塘沽支行副行长,现任天津港财务有限公司总经理。2010年4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杨林峰先生,硕士,监事。1988年8月就职于国家纺织工业部,1992年起历任华源集团控股之上市公司董秘、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上海市国资委直属上海大盛资产有限公司战略投资部副总经理。现任上海盛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2011年7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监事。

  郑波先生,博士,监事。2001年起先后在中国平安保险公司总公司、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现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2008年7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林琦先生,硕士,监事。1998年起历任南天信息系统集成公司任软件工程师、北京万豪力霸电子科技公司任技术经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MIS系统分析员、东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副总经理。现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2010年4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3、公司高管人员杨鶤女士,简历同上。

  何宝先生,简历同上。

  王德英先生,硕士,副总经理。1995年起先后任北京清华计算机公司开发部经理、清华紫光股份公司CAD与信息事业部工作。2000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行政管理部副经理,电脑部副经理及信息技术部总经理。现任公司副总裁。

  杨锐先生,1999年7月毕业于南开大学国际经济研究所,获经济学博士学位,副总经理。1999年8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研究部宏观研究员、博时价值增长混合基金经理助理、研究部副总经理兼策略分析师。2005年至2006年由博时公司派往纽约大学Stern商学院做访问学者,期间在Allianceberstein的股票投资部门学习。2006年5月至今担任博时平衡配置混合基金经理。2007年后曾兼任博时价值增长混合基金经理、博时价值增长贰号混合基金经理、股票投资部总经理。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博时平衡配置混合基金经理、博时大中华亚太精选股票(QDII)基金经理、博时回报灵活配置基金基金经理。

  董良泓先生,CFA,MBA,副总经理。1993年起先后在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中技上海投资公司、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投资管理工作。2005年2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社保股票基金经理,特定资产高级投资经理,研究部总经理兼特定资产高级投资经理、社保股票基金经理。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兼任特定资招募说明书25产管理部总经理、特定资产高级投资经理、社保股票基金经理。

  李志惠先生,经济学博士,副总经理。1993年7月起先后在深圳市住宅局房改处、深圳市委政策研究室城市研究处、深圳市委政策研究室综合处工作。2004年9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行政与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总裁办公室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兼任机构业务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李雪松先生,经济学硕士,副总经理。1988年起先后在北京市财政局统计科、日本大和证券综合研究所、中信证券、北京玖方量子软件技术公司工作。2001年3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金融工程小组金融工程师、市场部南方区域销售主管、市场部南方大区总经理、北京分公司总经理。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兼任零售业务部董事总经理。

  邵凯先生,经济学硕士,副总经理。1997年至1999年在河北省经济开发投资公司从事投资管理工作。2000年8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债券组合经理助理、债券组合经理、社保债券基金基金经理、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兼社保债券基金基金经理。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兼任社保债券基金基金经理。

  孙麒清女士,商法学硕士,督察长。曾供职于广东深港律师事务所。2002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监察法律部法律顾问。现任公司督察长兼监察法律部总经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王政先生,博士。1995年至1997年在哈佛大学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1997年8月起先后在美国的道琼斯公司、彭博公司、巴克莱全球投资公司工作。2009年5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股票投资部总经理、博时大中华亚太精选股票(QDII)基金经理(2010年7月-2011年11月)。现任ETF及量化投资组投资总监兼博时上证超大盘ETF及联接基金经理(2009年12月-至今)、博时深证基本面200ETF及联接基金经理(2011年6月-至今)。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主任委员:何宝委员:杨锐、邵凯、董良泓、夏春、王政、张峰、温宇峰、马越、魏凤春、侯湧。

何宝先生,简历同上。

  杨锐先生,简历同上。

  邵凯先生,简历同上。

  董良泓先生,简历同上。

  夏春先生,1975年出生,经济学硕士。1996年毕业于上海交通大学管理工程系。1996年至1998年在上海永道(现为普华永道)会计财务咨询公司工作,任审计员。1998年至2001年在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宏观与金融经济学专业学习,获经济学硕士学位。2001年至2004年,在招商证券研发中心策略部任高级分析师。2004年2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宏观与策略研究员、研究部副总经理兼平衡配置基金基金经理助理、研究部总经理兼策略分析师、价值增长基金价值增长贰号基金基金经理。现任股票投资部总经招募说明书26理,股票投资部混合组投资总监、首席策略分析师、投资决策委员会秘书长,兼任博时价值增长基金、博时价值增长贰号基金基金经理。

  王政先生,简历同上。

  张峰先生,博士。1988年起先后在Haugen Finnancial System,花旗集团TIMCO资产管理部、摩根士丹利投资公司、ASTEN INVESTMENT ADVISORS工作。2010年2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股票投资部成长组投资总监兼任博时沪深300指数基金经理。

  温宇峰先生,硕士。1994年起先后在中国证监会发行部、中银国际控股公司、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投摩根基金管理公司、Prime Capital、Fidelity International Limited(Hong Kong)从事投资、研究工作。2010年6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股票投资部成长组投资副总监兼博时裕隆封闭基金经理。

  马越女士,硕士。2001年起先后在华夏基金担任研究员,雷曼兄弟担任研究员,花旗集团担任亚洲交通运输组主管/董事。2011年5月9日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研究部总经理。

  魏凤春先生,经济学博士。1993年起先后在山东经济学院、江南证券、清华大学、江南证券、中信建投证券公司工作。2011年8月正式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宏观策略部总经理。

  侯湧先生,金融工程硕士。2000年起先后在上海成久投资发展公司、友邦保险、渣打银行投行部、Cube Capital Ltd、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工作。2012年4月正式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总经理助理兼任国际投资部总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1、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6、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招募说明书27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12、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15、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16、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代表基金签订的重大合同及其他相关资料;17、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招募说明书28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1、风险管理的原则(1)全面性原则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监察部,监察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2、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最高管理层对风险管理负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监察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的风险管理政策,对风险管理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2)风险管理委员会作为董事会下的专业委员会之一,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批准公司风险管理系统文件,即负责确保每一个部门都有合适的系统来识别、评定和监控该部门的风险,负责批准每一个部门的风险级别。负责解决重大的突发的风险。

  (3)督察长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按季向风险管理委员会提交独立的风险管理报告和风险管理建议。

  招募说明书29(4)监察法律部监察法律部负责对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并为每一个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发展提供协助,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的环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5)风险管理部风险管理部负责建立和完善公司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与流程,组织实施公司投资风险管理与绩效分析工作,确保公司各类投资风险得到良好监督与控制。

  (6)业务部门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部门经理对本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任,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3、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1)建立内控结构,完善内控制度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高管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活动是独立的,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定期更新。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基金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建立了评估风险的委员会,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公司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5)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建立了足够、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统、投资监控系统,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提供足够的培训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招募说明书30控制风险。

  招募说明书31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2012年3月5日证监许可[2012]284号文核准募集。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一、募集期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发售公告》。根据《运作办法》的规定,如果本基金在上述时间段内未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法定条件、或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延长基金份额发售的时间,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直到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二、发售对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三、募集目标本基金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核准的额度(美元额度需折算为人民币)设定基金募集上限,详见《发售公告》中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募集期间不得调整该募集目标上限。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的资产规模不受上述限制,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的外汇额度控制基金申购规模并暂停基金的申购。

  四、发售方式和销售机构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公开发售,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在《发售公告》列示。

  本基金认购的申请方式为书面申请或管理人公布的其他方式。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初始面值发售。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若认购无效,基金管理人将认购无效的款项退回。

  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当日(T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投资者通常应在T+2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在募集截止日后3个工作日内可以到网点打印交易确认书。

  五、认购费用本基金本次认购费率最高不高于1.00%,且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招募说明书32表:认购费率表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M <50万元1.00%50万元≤M <100万元0.60%100万元≤M <500万元0.20%M≥500万元每笔1000元来源:博时公司六、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存入募集账户,不得动用。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七、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1、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投资者在认购时支付认购费用,认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认购份额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例:某投资者投资30万元认购本基金,假设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30元,其对应的认购费率为1.00%,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300,000/(1+1.00%)=297,029.70元认购费用=300,000-297,029.70=2,970.30元认购份额=(297,029.70+30)/1.00=297,059.70份即:投资者投资30万元认购本基金,可得到297059.70份基金份额。

  2、认购份额的计算中,涉及基金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后第三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涉及金额的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额1、首次单笔最低购买金额不低于500元,追加购买最低金额为100元,详情请见销售机构公告;2、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3、设立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九、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招募说明书33用。

  招募说明书34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一、基金备案的条件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如果《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额《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招募说明书35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一、申购与赎回场所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代销机构。具体的销售机构名单及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若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1、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2日在指定媒体公告。

  2、基金投资者在开放日申请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纽约证券交易所同时交易的正常交易日为本基金的开放日。本基金的开放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遵照有关法律法规约定,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间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3、基金管理人可与销售机构约定,在非开放日或开放日的其他时间受理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但是对于投资者在非开放时间提出的申购、赎回申请,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4、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前2日在指定媒体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4、先进先出原则,即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5、若将来条件许可,本基金可以接受投资者以人民币以外的其他货币申购、赎回,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相应修改基金合同的必要部分,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6、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招募说明书36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T+2日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3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投资者在办理基金业务时提交的资料信息须真实、有效。于交易日(T日)提交的申请,投资者应在T+3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提交的申请经注册登记机构确认(或不被确认)的后果由投资者承担。

  基金销售机构对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T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构在T+10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除外;如基金投资所处的主要市场休市时,赎回款项支付的时间将相应调整。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的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1、首次单笔最低购买金额不低于500元,追加购买最低金额为100元,详情请见销售机构公告。

  2、每个交易账户最低持有基金份额余额为100份,若某笔赎回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00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报刊和网站等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1、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高于1.20%,且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日常申购的费率结构如下:
  招募说明书37表:申购费率表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M <50万元1.20%50万元≤M <100万元0.80%100万元≤M <500万元0.30%M≥500万元每笔1000元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本基金赎回费率不高于0.50%,随申请份额持有时间增加而递减。具体如下表所示:
  表:赎回费率表持有基金份额期限(Y)
  赎回费率Y<2年0.50%2年≤Y<3年0.25%Y≥3年0%注:1年指365天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的25%归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整基金申购费率和调低基金赎回费率。

  七、基金申购和赎回的计算1、基金申购采用金额申购的方式,投资者在申购时支付申购费用,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例1:假定T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60元,某投资者本次申购本基金50万元,对应的本次申购费率为1.20%,该投资者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招募说明书38净申购金额=500,000÷(1+1.20%)=494,071.15元申购费用=500,000-494,071.15=5,928.85元申购份额=494,071.15/1.0560=467,870.41份即:投资者投资50万元申购本基金,假定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60元,可得到467,870.41份基金份额。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例2:某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本基金30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一年两个月,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106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计算过程为:
  赎回总金额=300,000×1.1060=331,800.00元赎回费用=331,800×0.5%=1,659.00元赎回金额=331,800-1,659=330,141.00元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本基金30万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1060元,持有期所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330141.00元。

  3、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应当在估值日后2个工作日内披露。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上述涉及基金份额的计算结果均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上述涉及金额的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注册登记机构在T+2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3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注册登记机构在T+2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招募说明书39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2个工作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等媒介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2、基金投资所处的主要市场或外汇市场正常或非正常休市,可能影响本基金投资,或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4、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因技术保障或人员伤亡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6、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申购;7、基金资产规模或者份额数量达到了基金管理人规定的上限(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外管局的审批及市场情况进行调整);8、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9、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暂停或拒绝申购申请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到7项、第9项和第10项暂停申购情形时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报刊和网站等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2、基金投资所处的主要市场或外汇市场正常或非正常休市,可能影响本基金投资,或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2个或2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4、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赎回可能招募说明书40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因技术保障或人员伤亡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时;6、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赎回;7、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时;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成功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确认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成功确认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成功确认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报刊和网站等媒介上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指定报刊和网站等媒介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报刊和网站等媒介上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1、巨额赎回的认定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招募说明书41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内通过指定报刊和网站等媒介或基金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同时以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报刊和网站等媒介上公告。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基金申购、赎回的,可以经届时有效的合法程序宣布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

  十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提前2个工作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等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转换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投资者可以依照基金管理人的有关规定选择在本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且在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处注册登记的基金之间进行基金转换。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另行规定并公告。

  十四、转托管投资者可将所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一个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个交易账户进行交易。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十六、基金的非交易过户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招募说明书42划转的主体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的条件。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注册登记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基金销售机构可受理上述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七、基金的冻结与解冻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招募说明书43第九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一、基金费用的种类1、基金的管理费;2、基金的托管费;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4、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及在境外市场的交易、清算、登记等实际发生的费用(out-of-pocket fees);5、基金的指数许可使用费;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7、《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相应协议的规定,由基金管理人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8、基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在购买或处置证券时应当缴纳或预提的任何税收、税务代理费、征费及相关的利息、费用和罚金;9、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10、并非由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过错造成的与基金有关的诉讼、追索费用;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1、基金的管理费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1.00%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00%÷当年天数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的管理费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的管理费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的托管费本基金托管费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按如下方法进行计提。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招募说明书44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本基金按照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许可方所签订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中所规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计提方法计提指数许可使用费。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除基金的管理费、托管费、指数许可使用费之外的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或摊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除非基金合同、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2个工作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等媒介上公告,并在公告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五、基金税收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各个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招募说明书45第十部分基金的财产一、基金资产总值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2、清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及其应收利息;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5、应收申购款;6、基金投资及收益以及估值调整;7、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8、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9、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10、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开立基金资金账户以及证券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代销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在符合本合同和托管协议有关资产保管的要求下,对境外托管人的破产而产生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应采取措施进行追偿,基金管理人配合基金托管人进行追偿。基金托管人存在故招募说明书46意或过失行为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并对第三方处理有关本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除非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存在过失、疏忽、欺诈或故意不当行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不保证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所接收基金财产中的证券的所有权、合法性或真实性(包括是否以良好形式转让)。

  招募说明书47第十一部分基金资产估值一、估值目的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依据经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的开放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开放日。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

  三、估值方法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存托凭证、ETF基金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等按成本估值;(3)非公开发行且处于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的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若配股权证可以在交易所交易,则按照1中确定的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在交易所交易的配股权证,如果收盘价高于配股价,则按收盘价和配股价的差额进行估值,如果收盘价低于或等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4、对于非上市证券,采用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具体可采用主要做市商或行业通用权威的报价系统提供的报价进行估值。

  5、开放式基金的估值以其在估值截止时间能取得的最新净值进行估值,开放式基金未公布估值日的净值的,以估值日前最新的净值进行估值。

  6、基金持有的衍生工具等其他有价证券,上市交易的有价证券按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招募说明书48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未上市交易的,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7、外汇汇率(1)估值计算中涉及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的货币,将依据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与主要货币的中间价为准。

  (2)其他货币采用美元作为中间货币进行换算,与美元的汇率则以估值日彭博(伦敦时间)16:00报价数据为准。

  若无法取得上述汇率价格信息时,以管理人认可的托管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或境外托管人所提供的合理公开外汇市场交易价格为准。

  8、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9、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果采用本项1-8中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对象本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五、估值程序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或者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送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在基金管理人传真的书面估值结果上签章或者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在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可以各自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基金资产估值,但不改变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估值各自承担的责任。

  招募说明书49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当基金估值出现影响基金份额净值的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按下列有关不可抗力的约定处理。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在基金管理人可承担的范围内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根据过错原则,向过错人追偿,本协议的当事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该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招募说明书50(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其它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由于证券交易所、交易市场及登记结算公司及数据供应商发送的数据错误,券商或交易对家的成交回报错误或延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8)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主要证券交易所、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交易时;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者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4、出现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无法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情况;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招募说明书51八、特殊情形的处理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9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2、由于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招募说明书52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一、基金利润的构成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3、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4、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影响投资者利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招募说明书53第十三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一、基金会计政策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基金管理人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7、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按双方约定的时间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8、基金管理人在会计年度结束后60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提交包括衍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日内在在指定报刊和网站等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招募说明书54第十四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试行办法》、《通知》、《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招募说明书55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每个估值日后2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1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2个工作日内,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后60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提交包括衍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招募说明书56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七)临时报告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2、终止《基金合同》;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选择、更换或撤销境外投资顾问;5、对基金投资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境外投资顾问主要负责人员发生变更;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7、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8、基金募集期延长;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12、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1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14、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15、重大关联交易事项;16、基金收益分配事项;17、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18、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19、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20、变更基金销售机构;21、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22、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招募说明书5723、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24、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25、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26、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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