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茂股份(000850):金融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安徽华茂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安徽华茂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属子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对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防范相关交易风险,健全和完善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安徽华茂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是指场内交易或者非交易的,实质为期货、期权、远期、互换等产品或上述产品的组合。金融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包括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其他标的,也可包括上述基础资产的组合;既可采取实物交割,也可采取现金差价结算;既可采用保证金或担保、抵押进行交易,也可采用无担保、无抵押的信用交易。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以及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未经公司同意,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 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格的银行类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四条公司及各子公司进行金融衍生品业务只能与经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等监管机构或是所在国家及地区金融外汇管理当局批准、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格的银行类金融机构、期货交易所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期货交易所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各子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应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 第五条公司及各子公司只能以自有资金从事该等业务,不得将募集资金通过直接或间接安排用于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二章金融衍生品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为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审批机构。公司从事衍生品交易,管理层应当就衍生品交易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后方可执行。公司开展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总体方案和额度需遵循《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一)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必须经董事会审批并及时披露。 (二)开展的金融衍生品交易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或者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交股东会审批的,需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批。已按照前述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披露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进行衍生品交易,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对上述事项的投资范围、投资额度及期限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金额为标准适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规定。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衍生品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三)公司从事超出董事会权限范围且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金融衍生品交易,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公司应当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前,自行或者聘请咨询机构对其拟从事的衍生品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衍生品风险管理措施出具专项分析报告并披露分析结论。 (四)构成关联交易的金融衍生品交易,应当履行关联交易审批程序并在审议后予以公告。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在其审批权限范围内授权经营层负责办理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 (一)与进出口贸易业务相关的远期业务,单批次金额1000万美元以内(含1000万美元)由公司业务部门提出申请,公司分管领导审批方可执行,超过上述金额的需经过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批准。 (二)其他的金融衍生品业务,单笔金额1000万元以内(含1000万元)由公司业务部门提出申请,公司分管领导审批方可执行,超过上述金额的需经过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批准。 第三章金融衍生品业务的管理 第八条为积极应对公司国际业务汇率风险、大宗商品价格风险(主要指商品期货)等,公司应当设立风险管理领导小组。 第九条风险管理领导小组对公司汇率风险、大宗商品价格风险的管理策略、制度流程、执行方案进行审议与决策,公司领导及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为主要成员,具体职责如下: (一)确定金融衍生品业务风险管理的基本原则; (二)审议金融衍生品业务分析报告、审批金融衍生品业务估值目标;(三)审议、审批金融衍生品业务管理、外汇收支业务管理等相关的制度、流程; (四)审议、审批金融衍生品交易方案。 第十条公司及各子公司相关业务部门根据业务需要,提出金融衍生品业务申请(包括交易品种和额度,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可行性、必要性及风险控制措施等),经相关规范流程审批后,通过公司财务部门或公司指定的部门进行具体操作。 第十一条金融衍生品交易操作部门在公司批准的交易申请范围内,负责与交易对手签署相应的法律文件并妥善保管。 第十二条金融衍生品交易操作部门负责随时关注金融衍生品的市场信息,及时向公司领导上报突发事件及风险评估变化情况。认为应提前终止金融衍生品交易时,应提出终止建议书。 第十三条 金融衍生品交易操作部门应及时跟踪金融衍生品的市场变动状态,与财务部门保持紧密联系,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违约风险。特殊情况若需通过掉期交易提前交割、展期或采取其它交易对手可接受的方式等,应按金融衍生品交易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公司财务部门统一控制金融衍生品银行授信额度(主要指外汇业务),负责根据金融衍生品交易类型及相应会计准则,制订相应的公司会计政策,确定金融衍生品交易的计量方法及核算标准。 第十五条公司法务部门负责对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合同及相关法律文件进行审查和法律咨询,保证衍生品交易业务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公司证券部门负责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审核金融衍生品交易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履行金融衍生品交易事项的董事会及股东会审批程序,并实施必要的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查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必要性及风险控制情况。 第四章信息披露与会计政策 第十八条对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的相关信息,公司应按照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在临时报告或者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第十九条公司已交易金融衍生品的公允价值减值与用于风险对冲的资产(如有)价值变动加总,导致合计亏损或者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一千万元时,公司应当以临时公告及时披露。 第二十条公司衍生品交易的会计政策按照国家现行会计政策执行。 第五章档案管理与信息保密 第二十一条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交易结算资料、账户开户资料、各类内部授权文件等档案应建档保存,保管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二十二条相关人员应恪守公司保密制度,严守公司商业机密,未经许可不得泄露金融衍生品交易方案、交易结算情况、资金情况等信息。公司对金融衍生品交易实行授权管理,如被授权人因岗位变动应及时调整。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公司从事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相关人员需按照规定程序及授权进行操作,越权操作的,由越权者对风险或损失承担责任。公司视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批评、警告、经济处罚、解除职务的处分,其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安徽华茂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十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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