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瑞传播(600880):博瑞传播关于取消监事会及修订《公司章程》

时间:2025年10月16日 22:35:47 中财网

原标题:博瑞传播:博瑞传播关于取消监事会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公司简称:博瑞传播 证券代码:600880 编号:临2025-030号
成都博瑞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为进一步优化公司治理结构、完善公司治理体系,拟取消公司监事会及对《公司章程》中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一、取消监事会及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
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公司拟取消监事会,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取消监事会事项前,公司监事会及监事仍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继续履行职能,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利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议案后,公司第九届监事会予以取消、现任各位监事的职务自然免除并停止履职,《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

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中涉及监事会、监事的规定不再适用,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履行原监事相关职责。

二、修订《公司章程》
根据《公司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中相关条款进行修订,主要修订情况如下:
(一)将《公司章程》中有关“股东大会”的表述统一修订为:“股东会”;条款如仅涉及“股东会”表述修订,在不涉及其他修订的情况下,未在下列列表中列示。

(二)删除监事会、监事相关规定,由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三)调整股东会及董事会部分职权;
(四)新增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专节,明确规定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对上市公司的义务;
(五)新增独立董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专节;
(六)将股东会股东提案权所要求的持股比例由“3%”降低至“1%”,提名董事候选人的持股比例由“10%”降低至“1%”;
(七)进一步明确公司党委、纪委的职数设置及任期等。

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国共产 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和其他法律法 规、规章制度,制定本章程。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国 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和其他法 律法规、规章制度,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和 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经成都市体制改革委员会《关于 同意四川电器厂进行股份制试点的通知》(成 体改[1988]字第35号文)批准,由原四川电器 厂改组成立,在四川省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注册登记。营业执照:510100000045451,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7203362901。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股份制企 业试点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成都市体制改 革委员会《关于同意四川电器厂进行股份制试 点的通知》(成体改[1988]字第35号文)批准, 由原四川电器厂改组成立,在四川省成都市工 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7203362901。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
修订前修订后
 执行公司事务。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 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 表人。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 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 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 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 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 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 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 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 其认购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 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 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 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删除标黑部分)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 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 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 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 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 书以及其他由董事会明确聘任为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的人员。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
修订前修订后
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 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 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 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 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面值,以人民币标 明面值。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股票,以人民币 标明面值。
第二十条 公司现有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1,093,332,092股,无其他种类股份。第二十条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为 1,093,332,092股,公司现有股本结构为:普通 股1,093,332,092股,无其他种类股份。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 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 提供任何资助。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 形式,为他人取得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 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 为他人取得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 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 股本总额的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 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 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修订前修订后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 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 活动。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 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 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下列 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其他方 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 (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 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 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
修订前修订后
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 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 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删除)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 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 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 押权的标的。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 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 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 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 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 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第二十八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 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 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 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 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
修订前修订后
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 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 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 上股份的,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 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 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 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 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 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 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 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 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 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 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 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 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 股东的一般规定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 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 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 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 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 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 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 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 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 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权的行为时,由董 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 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清 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 董事会或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 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
修订前修订后
的股东。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 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 股权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 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 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 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 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 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权利。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 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 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 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 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 让、赠与或者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 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 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 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 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 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 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 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 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 供。股东索取资料所发生的复印、邮寄等费用 由股东本人承担。第三十三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资 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并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 有公司股份的类别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 股东索取资料所发生的复印、邮寄等费用由股 东本人承担。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违反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违反法
修订前修订后
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 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 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 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 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 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 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 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 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 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 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 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 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 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 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新增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 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 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 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 表决权数;
修订前修订后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 所持表决权数。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 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 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 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 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 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 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简称投资者保护 机构)持有公司股份的,可以为公司的利益以 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持股比例和 持股期限不受《公司法》规定的限制。(删除)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第三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 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 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 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 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 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 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 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 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 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
修订前修订后
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全资子公 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设审计委员会的,按照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 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 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 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 的其他义务。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回 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 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 的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 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 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 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 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 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不得无偿向股东或者实际控 制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 对于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向股东大会提出罢免 议案。删除
新增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新增第三十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
修订前修订后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上市公司 利益。
新增第四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 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 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 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 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 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 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 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 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 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 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 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 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 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修订前修订后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 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 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 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新增第四十一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 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 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新增第四十二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 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 的承诺。
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第三节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第四十三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 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 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 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
修订前修订后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 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 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务资助事项及第四十三条 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三)对公司与关联方拟发生的交易(包括 承担的债务和费用,但公司受赠现金资产、单 纯减免上市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百分之五以上, 且交易金额在三千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作出决 议;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对外捐赠金额单项或年 度累计300万元以上(不含本数)事项; (十五)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八)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 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三亿 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股 票,该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失效;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删 除标黑部分)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第四十五条规定的财务资助事项及第四十六条 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对公司与关联方拟发生的交易(包括承 担的债务和费用,但公司受赠现金资产、单纯 减免上市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百分之五以上,且 交易金额在三千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作出决 议; (十一)审议批准公司对外捐赠金额单项或年 度累计300万元以上(不含本数)事项; (十二)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五)公司年度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 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 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股 票,该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会召开日失效;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 出决议。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第四十四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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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大会审议通过: ……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 担保;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 件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 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 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 上董事同意;前款第(三)项担保,应当经出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东会审议通过: ……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 担保;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 件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交易事项,除应当 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及时披 露;前款第(三)项担保,应当经出席股东会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 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6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1/3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 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 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 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即6人;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1/3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 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四 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同安镇博瑞花园酒店或成 都市锦江区三色路38号博瑞·创意成都大厦成 都博瑞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第四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成都 市锦江区三色路38号博瑞·创意成都大厦成都 博瑞传播股份有限公司或股东会通知中明确的 其他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还可以同时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公司还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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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 东大会的,视为出席。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 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 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 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 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 席。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 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 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四十八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 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 说明理由并公告。第五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 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 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 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 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 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 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第五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 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 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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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 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 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 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 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 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 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 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五十三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 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 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 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 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 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 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 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 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 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 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向证券交易所提 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第五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 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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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 会决议公告时,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 川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 料。不得低于10%。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 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二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 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 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第五十五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 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 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 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第五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 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第五节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 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 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 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 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 五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 并作出决议。第五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 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 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 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 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 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 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规定 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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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 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和参加表决,该股权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 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 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 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 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的,应 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 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 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 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 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 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 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 变更。第六十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 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 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 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 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股东会网络或 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 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 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 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 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 变更。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 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 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第六十一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 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 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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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 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 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 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 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第六节 股东会的召开
第六十二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 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 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 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 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 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 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 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 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删除 标黑部分)第六十五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 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 证件或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 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 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 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 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 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三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 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 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 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第六十六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 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 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 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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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 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四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 体指示,股权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 决。删除
第六十五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 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 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 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 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 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 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 席公司的股东大会。(标黑部分删除)第六十七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 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 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 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 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 方。
第六十六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 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 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第六十八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 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 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 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 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第七十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 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 受股东的质询。
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 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 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 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 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第七十一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 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 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 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 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审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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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 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 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 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 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 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 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 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七十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 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 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 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 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 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应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 会批准。第七十二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 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 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 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 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 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会议事规则 应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 批准。
第七十一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 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 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第七十三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 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 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二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 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 明。第七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 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四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 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 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 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第七十六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 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 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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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
第七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 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 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 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方式 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10 年。第七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 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 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 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 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 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第七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 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大会的股东(包括股权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大会的股东(包括股权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第七十九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 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 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 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 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 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 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决算方案;(删除) (五)公司年度报告;(删除)第八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 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 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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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 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 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 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 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第八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 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 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 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 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 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 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 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百分之一以 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 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 机构,公开请求上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第八十二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 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 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 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 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 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 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 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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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 权利。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 应当披露征集文件,上市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导致上 市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 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 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 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百分之一以 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 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 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 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 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 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三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 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 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 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 的合同。第八十五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 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 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四条 董事(含独立董事)、非职工代 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 东大会表决。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 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一)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 1 在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任的人 数,由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10%以上的股东提出5名非独立董事 建议名单;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 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分别提 出1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建议名单;由公司经营 管理层提出1名非独立董事建议名单。提交公第八十六条 董事(含独立董事)候选人名单 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董事会应当向 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一)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 1 在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董事候选人(含 独立董事候选人)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表决 权股份总数1%以上的股东、董事会书面提名推 荐,提交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 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 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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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 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 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 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2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通过后,初步确 定董事候选人名单,形成审查报告和提案,提 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3 由公司董事会最终确定董事候选人,以提案 的方式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二)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 1 在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任的人 数,由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3%以上的股东提出拟由股东代表出 任的监事建议名单,提交公司监事会审议。 2 由公司监事会确定监事候选人,以提案的方 式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3 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经公司职工民主选 举产生。 董事会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披露董事、 非职工代表出任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董事 候选人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前作出书面承 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 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 事职责。(删除标黑部分) (三)累积投票制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2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通过后,初步确 定董事候选人名单,形成审查报告和提案,提 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3 由公司董事会最终确定董事候选人名单,以 提案的方式提交股东会选举表决。 (二)累积投票制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当公司的 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 在30%及以上,或股东会选举二名以上的独立董 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 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 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累积投票制度的相关操作规则如下: ......(删除监事的相关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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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 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 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 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累积投票制度的相关操作规则如下: ……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 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 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第八十八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 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 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 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 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 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 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 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 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 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 己的投票结果。第九十一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 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 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 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 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 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 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 投票结果。
第九十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 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 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 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 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计 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 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第九十二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 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 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 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 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计票 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 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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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一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 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 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 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 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第九十三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 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 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 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 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 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 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 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 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 或者股权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 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 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第九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 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 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 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 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 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的一般规定
第九十七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 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 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 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 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 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第九十九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 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 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 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 未逾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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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 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 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处以证券市 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 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 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 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 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证券市 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 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 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 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九十八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 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可 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 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 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 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 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本公司不设职工代表董事。第一百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可在任 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 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 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 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 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本公 司不设职工代表董事。
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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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 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 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 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 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 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 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 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 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 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 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 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或 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 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 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 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 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 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 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 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 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 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 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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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 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 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第一百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 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 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 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证券发行文件和公司定期报告签 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董事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 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 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 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 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勤勉义务。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 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 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 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 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 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 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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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 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 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 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 送达董事会时生效。(删除)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 辞职。董事辞职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2 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 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 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 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 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 除,在6个月内仍然有效。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 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 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 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 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 不当然解除,在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董事在 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 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新增第一百零六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 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 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 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 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 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六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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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零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 责。第一百零九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9名 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可根据需要设副董 事长1人。董事会包括3名独立董事。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设董 事长1人。董事会包括3名独立董事。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案;(删除)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 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 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 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 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 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 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 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 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 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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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 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 经理的工作; (十六)经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可 以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 的股票,该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失 效; (十七)研究部署和指导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 究重点工作;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 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 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 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 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 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 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 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删除)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 经理的工作; (十五)经公司年度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可以 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三 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 股票,该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会召开日失效; (十六)研究部署和指导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 究重点工作;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在行使上述职权时,属于党委会前 置研究讨论事项的,应事先征求党委会的意见 和建议。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 议的通知方式为:邮件(含电子邮件)送达、 传真送达或专人送达。通知时限为:临时董事 会召开日前3日。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 通知方式为:专人送出、邮件(含电子邮件)、 电话、即时通讯等其他经董事会认可的方式。 通知时限为:临时董事会召开日前1日。 若出现特殊情况,需要董事会即刻作出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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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的,为公司利益之目的,董事会会议可以不 受前款通知方式及通知时限的限制,按董事留 存于公司的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即时通讯 等通讯方式随时通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且 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 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 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 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 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 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 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 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 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 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 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 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 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 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 名投票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 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表决方式进行并作出决 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 名投票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 的前提下,可以用电话会议、视频会议等通讯 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新增第三节 独立董事
新增第一百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 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 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新增第一百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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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 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 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 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 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 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 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 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 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 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12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 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 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 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 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修订前修订后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 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 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 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新增第一百三十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 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 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 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新增第一百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 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 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 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 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 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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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新增第一百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 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 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 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 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及时 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将披露 具体情况和理由。
新增第一百三十三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 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 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新增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 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 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修订前修订后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本章程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至第(三)项、第一百三十三条所列事项,应 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 公司其他事项。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 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 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 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 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 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 和支持。
新增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新增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 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新增第一百三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名,为 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 董事2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 集人。
新增第一百三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 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 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 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 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
修订前修订后
 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 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新增第一百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 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 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 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 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 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实施细则由董事会负责制 定。
新增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提 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依照本章 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 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工作实 施细则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 部由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 召集人。
新增第一百四十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
修订前修订后
 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 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 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新增第一百四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 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 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 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 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 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 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 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 由,并进行披露。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七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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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5名左右,由董事会聘任 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董事 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1-5名,由董事会聘任或 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 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八条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不得 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九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 第一百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 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四十三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 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 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 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九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 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 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 董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 的高级管理人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 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一百三十一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 下列职权: ……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 财务总监; …… (十五)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一百四十六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 下列职权: ……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 …… (十五)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总经理在行使上述职权时,属于党委会前 置研究讨论事项的,应事先征求党委会的意见 和建议。
第一百三十三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 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第一百四十八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 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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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 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 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 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 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四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 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 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第一百四十九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 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 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一百三十五条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由总经 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 的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是经营班子第一负责 人,对公司日常经营工作统一领导,副总经理、 财务总监按照总经理确定的分工原则主持工 作,对总经理负责。第一百五十条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由总经 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实行董事会 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是经营班子第 一负责人,对公司日常经营工作统一领导,副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按照总经理确定的分工原 则主持工作,对总经理负责。
第一百三十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依法行使经 营管理权并配合支持责任追究工作,在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第一百五十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新增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 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 者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 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监事会全部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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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党的组织第七章 党的组织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依据党章党规和上级党 组织批准,设立中共成都博瑞传播股份有限公 司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党委”)和中共成 都博瑞传播股份有限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以 下简称“公司纪委”)。公司党委和公司纪委 的书记、副书记、委员的职数按上级党组织批 复设置,并按照党内有关规定选举或任命产生。 公司党委和公司纪委每届任期按《中国共产党 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相关规 定执行。(删除)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依据党章党规和上级党 组织批准,设立中共成都博瑞传播股份有限公 司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党委”)和中共成 都博瑞传播股份有限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以 下简称“公司纪委”)。公司党委和公司纪委 每届任期五年。公司党委由5至7人组成,设 书记1人,副书记1-2人。公司纪委由3至5 人组成,设书记1人(根据工作需要可设副书 记1人)。书记、副书记、委员的职数按上级 党组织批复设置,并按照党内有关规定选举产 生。上级党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指 派书记。
第一百五十四条 坚持“双向进入、交叉任职” 的领导体制,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原则上由 一人担任;符合条件的党委成员可以通过法定 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董事会、 监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 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第一百五十六条 坚持“双向进入、交叉任职” 的领导体制,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原则上由 一人担任。符合条件的党委班子成员可以通过 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经理 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 程序进入党委。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党委制定党委会议事规 则,党委会对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和涉及改革发 展稳定、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在董事会、 经理层决策前进行研究讨论,提出意见和建议。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党委依规讨论和决定公 司重大事项,结合实际制定党委会议事规则。 党委会对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和涉及改革发展稳 定、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在董事会、经 理层决策前进行研究讨论,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节公司党委职权第二节公司党委职责
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党委的职责: (一)加强公司党的政治建设,始终在政治立 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党中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党委的职责: (一)加强公司党的政治建设,坚持和落实中 国特色社会主义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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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保持高度一致; …… (七)领导公司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 统一战线工作,领导企业工会、共青团等群团 组织; ……度,教育引导全体党员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 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党中央保持高 度一致; …… (七)领导公司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 统一战线工作,领导公司工会、共青团等群团 组织; ……
第三节公司纪委职权第三节 公司纪委职责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纪委的职责: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 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协助公司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 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研究、 部署公司纪检工作;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纪委的职责: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 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协助公司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 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协调落 实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研究、部署公 司纪检工作; ……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 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 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 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 月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 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 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 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 告。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 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 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 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 月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 行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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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 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 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 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金,不以任何个 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 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 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 的,可以不再提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 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 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 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 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 的,可以不再提取。……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 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 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 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 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 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 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 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 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 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 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 分配政策,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 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一)公司董事会根据以下原则制定利润分配 的具体规划和计划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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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不损害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 2.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 兼顾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 3.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4.充分听取和考虑中小股东的要求; 5.充分考虑货币政策环境。 (二)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政策如下: 1、利润分配形式: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 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优先采用现 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 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的 持续经营能力。 2、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 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董 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当期的盈利情况、资金需求 状况、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及股本情况,提议进 行中期分配。 3、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即公司 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等后所余的税后利润) 为正值;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3)公司无重大投资者计划或者重大现金支出 等事项(募集资金项目除外)发生。重大投资 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 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资产累计支 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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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4)在资金充裕,保证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 展的前提下,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 应不低于当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30%; (5)满足上述条件时,公司应进行现金分红。 (6)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 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 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 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 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 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 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 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 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 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 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鉴于公司正处于由传统媒体向新媒体产业 的转型期,新媒体业务高速发展,公司现阶段 界定为成长期,因此拟定利润分配方案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按照上述规 定办理。如当年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指公司 在一年内购买资产以及对外投资等交易涉及的 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 上的事项),公司将结合当年的盈利情况提高
修订前修订后
 现金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 4、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公司在累计可供 分配利润不低于公司股本的30%时,可以根据公 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 和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采用股票股利 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5、如果存在公司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 以偿还其所占用的资金。 6、利润分配的决策和审议程序: (1)公司利润分配预案应当先由公司董事 会制定。董事会在制定利润分配预案时,应当 充分考虑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发展阶段 和投资者合理回报等事宜。独立董事认为现金 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 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 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 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 的具体理由。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过半数以 上表决通过,方可提交股东会审议。 (2)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 上市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 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需经出席股东会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3)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 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
修订前修订后
 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 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上 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会 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 分红方案。 (4)公司年度报告期内盈利且母公司报表中未 分配利润为正,未进行现金分红或者拟分配的 现金红利总额与当年净利润之比低于30%的,公 司应当在利润分配相关公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 红水平较低的原因说明、留存未分配利润的预 计用途及收益情况及公司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 平拟采取的措施等。公司母公司报表中未分配 利润为负但合并报表中未分配利润为正的,公 司应当在年度利润分配相关公告中披露上市公 司控股子公司向母公司实施利润分配的情况, 及公司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措施。 前述利润分配方案提交年度股东会审议时,应 当为投资者提供网络投票便利条件,并应经出 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5)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 制定和执行情况。 (6)审计委员会应当关注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 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 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会 存在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 划、未严格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或未能真实、准 确、完整进行相应信息披露的,督促其及时改 正。
修订前修订后
 7、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长期 发展的需要以及外部经营环境的变化,确需调 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经过详细论证后 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调整或变更后的利润分 配政策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当出现以下情形之 一时,公司应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1)连续2年不满足利润分配条件; (2)根据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应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有关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董 事会拟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 议,并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公司应当安排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等 方式为中小投资者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新增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 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 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 方案后,须在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 派发事项。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 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 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 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 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对 外披露。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 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 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配备专职审 计人员,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 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修订前修订后
新增第一百七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 责。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 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 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 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 委员会直接报告。
新增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 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 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 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新增第一百七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 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 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 协作。
新增第一百七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 负责人的考核。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 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 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必须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 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章 通知和公告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 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或电子邮件、即时通讯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 知,以邮件或专人送出方式进行。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 知,以电子邮件、传真、专人送出、电话、即
修订前修订后
 时通讯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 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 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 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7个工作日为送达 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 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 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 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 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7个工作日为送达 日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或即时通讯方式发 出的,以发送电子邮件或即时通讯当日视为送 达;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 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 清算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 算
新增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 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 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 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 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 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上海证券报和中国证券报 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 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 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 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指定的报纸上或者国 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 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 供相应的担保。
第二百零一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 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 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
修订前修订后
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上海证券报和中国证 券报上公告。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指定的报纸上或 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告。
第二百零三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 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上海证券报 和中国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 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 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 低限额。第二百零一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 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会决 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 公司指定的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 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 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 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新增第二百零二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六十六 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 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 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 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 章程第二百零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 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 公司指定的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 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 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新增第二百零三条 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规 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
修订前修订后
 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新增第二百零四条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 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有规定 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 外。
第二百零五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 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 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 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 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第二百零六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 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 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 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 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 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予以公示。
第二百零六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零五条第 (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 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第二百零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零六条第 (一)项、第(二)项情形的,且尚未向股东 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 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作出 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修订前修订后
第二百零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零五条第 (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 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 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 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 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第二百零八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零六条第 (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 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 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 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 是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 除外。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 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零九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和上 海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 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 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 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 行清偿。第二百一十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公司指定的报纸 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 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 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 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 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 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 行清偿。
第二百一十一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 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 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 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 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第二百一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 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 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 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第二百一十三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 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第二百一十四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 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
修订前修订后
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 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 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十三章 附则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二百一十九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 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 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 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 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 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 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 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 企业之间不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 系。 (四)关联人,是指与公司具有关联关系的人 员和企业。第二百二十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 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 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 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 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 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 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 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 间不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四)关联人,是指与公司具有关联关系的人 员和企业。
第二百二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的“以上”、 “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 “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第二百二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的“以上”、 “以内”、“以下”,都含本数;“过”、“不 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 数。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中其他条款内容不变。因增加条款导致相关条款序号发生变化的,修订后的《公司章程》条款序号依次顺延;《公司章程》中条款相互引用的,条款序号相应变化。(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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