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诺泰(688076):江苏诺泰澳赛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江苏诺泰澳赛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江苏诺泰澳赛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保证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诺泰澳赛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江苏诺泰澳赛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二章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适用情形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原则上应当与公司股票首次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时保持一致,在上市后拟增加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应当有确实充分的证据。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八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九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的内部管理流程 第十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董事会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对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决策提出建议,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作为公司信息披露的日常工作机构,接受董事会秘书的领导,负责组织、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披露的具体事务,并负责妥善保管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的相关档案。 第十三条 信息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 (一)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或分公司发生本制度所述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时,相关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将信息披露的暂缓、豁免申请文件并附相关事项资料提交董事会办公室; (二)董事会办公室将上述资料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后,报董事长审批;(三)董事长审批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在申请文件上签字确认后,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相关资料由董事会办公室妥善归档保管;(四)暂缓、豁免披露申请未获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或董事长审批通过的,公司应当按照《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时对外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本制度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视具体情况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国家秘密豁免披露登记事项表》(附件一)、《商业秘密豁免披露登记事项表》(附件二)、《商业秘密暂缓披露登记事项表》(附件三),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交由董事会办公室妥善归档保管,保管期限为十年,登记及存档保管的内容一般包括: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暂缓、豁免事项知情人应按照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要求做好内幕信息登记工作(附件四、附件五),并遵守内幕消息保密规定。 第四章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十五条 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不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本制度规定办理暂缓、豁免披露业务等行为,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及《公司章程》相抵触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修改时亦同。 江苏诺泰澳赛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 10月 22日 附件一: 江苏诺泰澳赛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国家秘密豁免披露登记事项表 特别提示:填报时应当审慎确认登记内容,不得含有任何国家秘 密信息。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编号:20XX年第X号 登记日期:
附件二: 江苏诺泰澳赛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商业秘密豁免披露登记事项表 特别提示:填报时应当审慎确认登记内容,避免填报商业秘密 的具体内容。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编号:20XX年第X号 登记日期:
附件三: 江苏诺泰澳赛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商业秘密暂缓披露登记事项表 特别提示:填报时应当审慎确认登记内容,避免填报商业秘密 的具体内容。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编号:20XX年第X号 登记日期:
附件四: 江苏诺泰澳赛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证券简称: 证券代码: 内幕信息事项(注 1): 附件四: 江苏诺泰澳赛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证券简称: 证券代码: 内幕信息事项(注 1):
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 应分别记录。 2.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3.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4.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附件五: 江苏诺泰澳赛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承诺书 江苏诺泰澳赛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江苏诺泰澳赛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江苏诺泰澳赛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本人/本单位作为江苏诺泰澳赛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事项的知情人,现做出如下承诺: 1、本人/本单位已知晓并理解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及《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等公司规章中关于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禁止性股票交易条款的全部相关规定。 2、本人/本单位承诺,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从即日起将遵守上述相关规定,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认真履行保密义务,不泄露内幕信息,不利用内幕消息买卖江苏诺泰澳赛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江苏诺泰澳赛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不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江苏诺泰澳赛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交易价格。 3、如因本人/本单位保密不当致使公司内幕信息泄露,本人/本单位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签名/盖章): 承诺时间: 年 月 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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