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诺泰(688076):江苏诺泰澳赛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江苏诺泰澳赛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江苏诺泰澳赛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与交流,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与投资者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良性关系,提高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诺泰澳赛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总裁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裁无法履行职责;(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与目的 第四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 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五条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的: 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六条公司在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对尚未公布信息和重大信息应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机构 第七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具体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事务,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八条公司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业务往来过程中,应婉言谢绝对方有关公司业绩、签订重大合同等提问的回答。 第九条公司应当以适当方式对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员工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或学习;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活动时,还应当举行专门的培训,提高其与特定对象进行沟通的能力,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树立公平披露意识。 第十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及其责任人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报告制度。负责投资者关系工作的部门或人员应定期归集各部门及子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并保证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需要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包括媒体关系、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危机处理、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事务。 第十四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内容、方式和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包括: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的股东和潜在的投资者); (二)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和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证券监管部门等相关政府机构; (五)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十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将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方式尽可能便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公司可视需要,采取以下方式与投资者交流:(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会; (三)公司网站; (四)投资者、分析师交流会或业绩说明会; (五)一对一沟通; (六)邮寄资料; (七)投资者咨询电话及电子邮箱; (八)媒体采访和报道; (九)实地考察和现场参观; (十)“上证e互动”网络平台; (十一)路演及其他方式的沟通。 第十八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上海证券交易场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十九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可以自行选择现场、网络等一种或者多种方式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就公司的经营、财务等情况广泛与投资者沟通和交流,但交流内容仅限于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不得提供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二十条 公司可以通过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的服务平台以现场、网络等方式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公司拟通过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的服务平台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在说明会拟召开日的10个交易日前与相关人员联系具体事项。确有必要尽快召开说明会的,可不受10个交易日的限制。 第二十一条 公司拟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在说明会拟召开日前发布公告,预告说明会的具体事项。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次说明会的类型,披露说明会的具体事项; (二)本次说明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 (三)参加说明会的机构及个人的相关信息,包括公司相关人员、机构投资者、中介机构、媒体、相关监管机构、行业专家等; (四)机构和个人以现场、网络或者电话方式参加本次说明会的方式;(五)提前征集投资者问题的互动渠道; (六)本次投资者说明会的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第二十二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公司应当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详见本制度附件1)。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接待媒体采访和调研前,应要求其提供采访提纲,报董事会秘书审批后执行(详见本制度附件2)。在媒体采访完成后,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对报道内容进行认真核查,使该媒体所发布的报道及披露的信息与公司宣传方向一致并符合公司利益。 第二十四条 特定对象基于对公司调研或采访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应当知会公司。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提交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发现其中刊载的公司基础信息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错误、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的,应要求其改正。 第二十五条 公司对接受或邀请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接待活动结束后,公司应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详见本制度附件3)。并尽快通过“上证e互动”网站“上市公司发布”栏目予以发布。公司不得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证e互动”网站披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违规泄漏了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正式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证e互动”网站的披露行为不代替公司应当履行的法定披露义务。 第二十六条 公司接待人员及非授权人员在接受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中违反本制度,给公司造成损害或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咨询电话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 第二十八条 公司设立公开电子信箱ir@sinopep.com与投资者进行交流。 投资者可以通过信箱向公司提出问题和了解情况,公司也可通过信箱回复或解答有关问题。 第二十九条 公司充分关注上证e互动平台相关信息,对投资者提问给予及时回复,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信息。 对于投资者提问较多或者公司认为重要的问题,公司应当加以汇总梳理,并将问题和答复提交上证e互动平台的“热推问题”栏目予以展示。 第三十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不接受媒体采访和投资者的调研活动。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订时亦同。 江苏诺泰澳赛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22日 附件1: 承诺书 江苏诺泰澳赛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本单位)将对贵公司进行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现根据有关规定作出如下承诺: (一)本人(本单位)承诺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不故意打探贵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贵公司许可,不与贵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本人(本单位)承诺不泄漏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获取的贵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贵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贵公司证券; (三)本人(本单位)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获取的贵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贵公司同时披露或已经公开披露该信息; (四)本人(本单位)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股价预测的,应基于实际获知的资料且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五)本人(本单位)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或涉及基础信息的部分内容),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前通知贵公司,经贵公司审核许可后方可发布或使用,并保证相关内容客观真实; (六)本人(本单位)承诺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未经贵公司的事先许可,不随意录音、录像或拍照; (七)本人(本单位)如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给贵公司造成的全部损失; (八)本承诺书仅限于本人(本单位)对贵公司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活动,时间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本单位(或研究机构)书面授权的个人在本承诺书有效期内(自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年___月___日)到贵公司现场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的行为,视同本单位行为。(此条仅适用于以单位或研究机构名义签署的承诺书)承诺人(公司): 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签字) 日期: 附件2: 江苏诺泰澳赛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媒体接待审批表
证券代码:688076 证券简称:ST诺泰 江苏诺泰澳赛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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