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猫股份(002068):风险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时间:2025年10月28日 13:25:42 中财网
原标题:黑猫股份:风险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江西黑猫炭黑股份有限公司
风险投资管理制度
(2025年10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江西黑猫炭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风险投资及相关信息披露行为,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和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风险投资包括证券投资、房地产投资、信托产品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风险投资行为。其中,证券投资包括上市公司投资境内外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等有价证券及其衍生品,以及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购买以股票、利率、汇率及其衍生品种为投资标的的理财产品。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制度:
(一)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二)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三)以战略投资为目的,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四)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三条风险投资的原则
(一)公司的风险投资应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二)公司的风险投资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影响主营业务的正常运行;
(三)公司的风险投资应当强化风险控制,防范投资风险,合理评估效益。

第四条公司只能使用自有资金进行风险投资,严格控制风险投资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进行风险投资。

第五条公司应当以本公司名义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进行证券投资,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公司如已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应在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的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应的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信息。

公司如未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应在设立相关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后两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信息。

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风险投资适用本制度的相关规定,未经公司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进行风险投资。公司参股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对公司业绩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风险投资的权限设置
第六条公司进行风险投资的权限设置:
(一)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进行金额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的除股票及其衍生品投资、基金投资、期货投资以外的风险投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公司进行进行股票及其衍生品投资、基金投资、期货投资,均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应当取得全体董事2/3以上和独立董事2/3以上同意。处于持续督导期的公司,保荐机构应当对其股票及其衍生品投资、基金投资、期货投资事项出具明确的同意意见。

上述投资金额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已按照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公司进行风险投资项目处置的权限参照上述规定执行第七条公司进行风险投资时,应承诺在此项风险投资后的12个月内,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

第八条公司在以下期间,不得进行风险投资:
(一)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
(二)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12个月内;
(三)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后的12个月内。

第三章风险投资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第九条公司董事长为风险投资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在董事会或股东会授权范围内签署风险投资相关的协议、合同。

公司董事会秘书作为风险投资项目的运作和处置的直接责任人,具体负责风险投资项目的运作和处置,以及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秘书指定证券部专人负责风险投资项目的调研、洽谈、评估,执行具体操作事宜。

第十条公司财务部门负责风险投资项目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并负责对风险投资项目相关资金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风险投资项目的审计与监督,每个会计年度末应对所有风险投资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的预计各项风险投资可能发生的收益和损失,并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二条公司在风险投资项目有实质性进展或实施过程发生重大变化时,董事会秘书应在第一时间(原则上在情况知悉后一个工作日内)向董事长报告,董事长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

第四章风险投资项目的决策流程
第十三条在风险投资项目实施前,必须对拟投资项目进行市场前景、所在行业的成长性、相关政策法规是否对该项目已有或有潜在的限制、公司能否获取与项目成功要素相应的关键能力、公司是否能筹集投资所需的资金、对拟投资项目进行经济效益可行性分析、项目竞争情况、项目是否与公司长期战略相吻合等方面进行评估,认为具可行性的,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并上报董事长。

第十四条必要时,公司可聘请外部机构和专家对投资项目进行咨询和论证。

董事长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审查,认为可行的,提交公司审计委员会进行审查。

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组织公司审计部对风险投资项目进行事前审查,出具审查意见,并反馈给董事长。

对拟投资项目作出实施或暂停实施的审批,并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

第五章风险投资项目的处置流程
第十七条在处置风险投资之前,应对拟处置的风险投资项目进行分析、论证,出具分析报告并上报董事长。

第十八条董事长根据本制度规定的决策权限,对风险投资项目的处置作出审批,并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十九条公司财务部要及时对处置的风险投资项目进行会计核算,并检查、监督其合法性、真实性,防止公司资产流失。

第二十条投资项目处置完成后,董事长应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对此次风险投资项目进行评估,核算投资收益或损失情况,以及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向董事会作书面的报告。

第六章风险投资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一条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应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公司进行风险投资时,应在董事会作出风险投资决议后两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董事会决议及公告;
(二)独立董事就相关审批程序是否合规、内控程序是否建立健全、对公司的影响等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三)保荐机构应就该项风险投资的合规性、对公司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公司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是否充分有效等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如有);
(四)以公司名义开立的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适用股票及其衍生品投资、基金投资、期货投资)。

第二十三条公司进行股票及其衍生品投资、基金投资、期货投资,至少应当披露以下内容:
(一)投资概述,包括投资目的、投资额度、投资方式、投资期限、资金来源等;上述所称投资额度,包括将证券投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金额,即任一时点证券投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投资额度;
(二)投资的内控制度,包括投资流程、资金管理、责任部门及责任人等;(三)投资的风险分析及公司拟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四)投资对公司的影响;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六)保荐机构意见(如有);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四条公司对风险投资项目要做好持续性信息披露。

第七章其他
第二十五条公司在调研、洽谈、评估风险投资项目时,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已获知的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由于工作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给公司带来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根据情况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情节严重的,将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涉嫌违法的,公司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风险投资行为。

未经本公司同意,公司下属子公司不得进行风险投资。如控股子公司拟进行风险投资,应先将方案及相关材料报公司,在公司履行相关程序并获批准后方可由控股子公司实施;公司参股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对公司业绩造成较大影响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相悖的,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并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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